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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維修保養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20:08:12 查看人數:80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維修保養管理規定

      第1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維修保養管理規定

      為加強全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容器使用部門應按《規程》要求裝設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及切斷閥等安全附件,在使用過程中加強維護,定期檢驗,使之經常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一、安全閥管理

      1、公司所有安全閥都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有質量檢驗員和檢查部門的印章,并載明檢驗下列各項:

      a、檢驗日期;

      b、制造單位、年月;

      c、規格、型號;、

      d、公稱壓力、適用介質和溫度。

      2、安全閥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制造許可證,對無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和產品,不準訂購。

      3、使用單位領用安全安全閥時,應檢查有否出廠合格證,如沒有合格證的安全閥,使用單位不得領用安裝。

      4、新啟用的安全閥在使用前,必須帶上安全合格證和安全附件檢修、檢驗記錄進行耐壓強度試驗、氣密性試驗和定壓值調整試驗,試驗和調整記錄由試驗人負責填寫,定壓由使用單位填寫,雙方應在安全閥登記卡上驗收簽字。

      5、運行中的安全閥應定期檢修和校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汽車槽車及貯罐上的安全閥每年檢驗一次。

      6、運行中起跳的安全閥,如果不漏可不另行定壓,但必須分析其起跳原因。

      7、安全閥的定壓值不得隨意變更,如必須變更時,應向技術部重新申請辦理手續。

      8、容器與安全閥之間不得裝有任何截止閥,但對易燃、有毒、劇毒介質的容器,為便于安全閥的更換和校驗可裝上截止閥,下沉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由使用單位加鉛封。

      9、天然氣貯罐,必須單獨裝兩個安全閥,當其中一個安全閥檢修時,確保另一個安全閥安全使用。

      10、由于裝置改造操作條件變更所涉及到容器強度核算和安全閥排放能力的核算,由技術部統一負責進行。

      11、安全閥在運輸、另裝時應避免撞、掉、扔,調試后的安全閥應垂直存放。

      12、安全閥的定壓值應按設計圖紙規定,如無明確規定時,可根據不同工藝操作壓力按下式確定:

      當pw≤1.80mpa時,則po=1.1mpa

      當1.80mpa〈pw≤8.0mpa時,由po=1.1mpa

      式中:pw為容器最高操作壓力為mpa;

      po為安全閥定壓值mpa。

      13、安全閥的定壓值最大不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回座壓力應不低于最高操作壓力的90%。

      14、引進設備上的安全閥定壓值,可按引進裝置有關規定執行。

      15、壓縮機、泵等轉動設備上的安全閥,其定壓值可與設備使用單位共同確定,在設備上自行定壓,驗收后加鉛封試驗和調整記錄由檢修單位填寫,定壓值由使用單位填寫,雙方應在記錄本上驗收簽字。

      16、使用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閥的檔案資料。

      17、上述規定如與國家頒布的相關《規程》不符時,則以《規程》為準。

      二、壓力表管理

      1、壓力表的采購應有產品出廠合格證,并有鉛封,使用單位領用時要進行檢查,如果沒有出廠合格證和鉛封的壓力表不得領用。

      2、壓力表的校驗和維修應符合國家計量局的有關規定,并簽發檢驗報告。

      3、在運行的壓力表,每年大修時必須校驗一次,并重打鉛封,若發現壓力表無鉛封、泄壓后指針不回零位、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和指示失靈等情況之一者均應立即更換。

      4、低壓容器裝設的壓力表精度不得低于2.5級,高、中壓容器上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安全閥的定壓和爆破片爆破壓力驗證時的所有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級。

      5、壓力表盤刻度的極限應為容器最高操作壓力的1.5-3倍。一般取2倍為宜,壓力表刻度應劃紅線指出容器的最高操作壓力。

      6、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安裝位置應使操作人員便于觀察,同時應避免熱輻射、凍結和振動的影響。對安裝在高溫區的壓力表,表殼最高溫度不得高于60℃。振動嚴重處的壓力表應有防振措施。

      7、氧氣用的壓力表嚴禁油壓校驗并避免與油接觸。

      第2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要點規范

      一、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容器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1)容器的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及溫度波動幅度的控制值;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開、停機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容器運行中日常檢查的部位和內容要求;

      (4)容器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時的維護保養方法。

      二、壓力容器的檢驗

      1、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一般每6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一般每3年檢驗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定期檢驗周期根據檢驗機構決定。

      2、對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應定期進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證其靈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檢定,檢驗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3、對檢驗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理或消除,對難以消除的缺陷應采取降級、降壓,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進行處理,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三、安全裝置的調整和檢修

      1、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對安全裝置和主要的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調整工作。需焊、挖補修理時,應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證人員參加。

      2、安全閥更新購置應有出廠合格證,合格證上應有檢驗部門和質檢員的印章,并有注明檢驗日期,無出廠合格證嚴禁購置使用。

      3、安全閥使用中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調整后的安全閥應加鉛封,并填寫記錄。檢驗調整工作應由專職檢驗人員進行。未經許可,本公司任何人員不得任意啟封調整檢驗。

      4、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壓力表失靈、刻度不清、表盤玻璃破裂、卸壓后指針不回零位、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5、壓力表的裝設、校驗與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應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一次,經檢驗合格的壓力表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第3篇 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

      為了確保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必須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不斷提高其安全可靠性。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指定具有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其工作內容包括:貫徹執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依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容器的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壓力容器的入廠檢驗、竣工驗收及試車;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修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的數量和變動情況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管理。

      第4篇 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1、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加強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在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3、項目部機材部門負責對壓力容器、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儲存、使用過程的具體控制。

      4、種類

      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指危險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7大類,而我公司項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及汽油、柴油、氧氣、乙炔、液化氣、環氧樹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5、采購

      項目部機材部門必須根據工程部門提供的需用計劃,制定采購計劃,按其規格數量等要求,選擇持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供應商予以采購,產品必須具有“三證一票”。

      6、運輸

      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工具;要選擇具有《化學危險品準運證》的供應商承運;輕拿輕放,不能撞擊,嚴禁拋、拖、擲等野蠻裝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裝運和人貨混載。

      7、儲存

      1)、危險化學物品的儲存,必須建立入庫驗收、發貨檢查、收發流水臺帳和三聯領料單、出入庫登記制度。

      2)、設置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消防規定。并根據物體種類、性質,設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熱、防曬、防潮的“五防措施”的倉庫;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物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乙炔瓶和氧氣瓶不準同庫存放。

      3)、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的物品,嚴禁出入庫。

      4)、倉庫管理人員必須經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對所保管的物品經常檢查,及時發現物品的變化情況,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4)、倉庫內不能超量儲存,要求物品與梁、柱、屋頂距離不少于0.3米,與墻、燈的距離不少于0.5米,物品之間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庫房周邊嚴禁明火作業,不得將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曬,在庫區設置適當的消防器材,保證消防用水水壓充足。庫房安裝固定的防爆照明燈具,不得使用移動的燈具作照明。

      6)、對儲存場所的安全工作,要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做到幾個堅持:

      (1)堅持加強對危險化學物品安全工作的領導;

      (2)堅持教育員工自覺做好安全工作;

      (3)堅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制定的操作規程、崗位安全責任制;

      (4)堅持嚴格管理火源、電源;

      (5)堅持加強儲存場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堅持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進行科學管理;

      (7)堅持對儲存的物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8)堅持用經濟辦法進行管理;

      (9)堅持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

      7)、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因事入庫人員應交出火種(如:bb機、手提電話、對講機等)。嚴禁在庫內吸煙。庫區外要張掛警示標志。每天工作結束后須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人員離開倉內。庫房倉間內不準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如特殊工種操作證),并應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中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

      2)、乙炔氣瓶

      (1)、禁止震動撞擊瓶體。

      (2)、禁止接近高溫、明火和電器設備。與明火作業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3)、禁止氣瓶臥放,裝運時不能橫向裝運。

      (4)、使用時,必須要裝回火停止裝置,其氣流速度不得超過1.5-2.0米3/小時瓶,使用壓力不超過0.15兆帕。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其剩余壓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準與氧氣瓶混合和運載。

      (6)、氣瓶儀表必須完好無缺,并裝置回火閥。

      3)、液化石油氣瓶

      使用液化石油氣時,儲氣瓶必須直立,嚴禁臥放或倒放。

      4)、氧氣瓶

      (1)、不準放在烈日下曝曬,不準接近高溫、不準與乙炔(或石油液化氣)氣瓶放在一起,間距不少于5米、離明火距離不少于10米。氧氣瓶禁止臥放。

      (2)、不準全部用完瓶內氣體,必須留有0.15兆帕壓力。

      (3)、氣瓶上尤其在鋼瓶閥門處嚴禁沾有油脂。

      (4)、開關閥門不能太快。氧氣流速不能過快,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5)、焊距點火時先開可燃氣體閥,著火后才開氧氣閥;熄火時先關氧氣閥,后關可燃氣體閥;使用完畢應將焊炬掛在安全的地方,并關閉所有的閥門。

      (6)、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均是壓力容器,使用前要經有關技術部門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檢驗。

      9、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5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容器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體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辦理壓力容器的統計上報,組織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建立技術檔案,辦理壓力容器的注冊登記工作;

      四、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驗工作;

      五、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六、對事故隱患及時措施進行整治,重大事故隱患應書面形式報告質監部門;

      七、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蝕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八、參與壓力容器工藝參數變更的審批工作;

      九、按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監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

      第6篇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制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制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認可,并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性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志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志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志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志: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志(有水壓試驗項目時)

      認可鋼印及標志: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志: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鋼印及標志。

      第十條 鋼印及標志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打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志易于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后,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第7篇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規定

      0? 目的

      為加強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1? 范圍

      滄州分公司壓力容器用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壓力表、液面計、測溫儀表、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安全聯鎖裝置應符合本規定要求,并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的要求。

      2? 技術管理要求

      2.1 安全閥

      安全閥管理按中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管理辦法》gzd/shcz? 11.008—2000(a/0)中的要求執行。

      2.2 爆破片裝置

      2.2.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必須采用爆破片裝置。

      a) 壓力快速增長;

      b) 對密封用更高的要求;

      c) 容器內物料會導致安全閥失效;

      d) 安全閥不能使用的其他情況;

      2.2.2 采用爆破片裝置與安全閥裝置組合的結構時,應符合gb150-1998附錄b的有關規定。凡串連在組合結構中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產生碎片。

      2.2.3 對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裝置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致安全地點,不得直排大氣。

      2.2.4 爆破片裝置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或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對于充裝處于飽和狀態或過熱狀態的氣液混合介質的壓力容器,設計爆破

      片裝置應計算泄放口徑,確保不產生空間爆炸。

      2.2.5 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不得大于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且爆破片最

      小設計爆破壓力不應小于壓力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05倍。

      2.2.6 爆破片每個大修周期更換一次,一般為二年。

      2.3 緊急切斷裝置

      2.3.1 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溫度為70±5℃。

      2.3.2 油壓式或氣壓式緊急切斷閥應保證在工作壓力下全開,并持續48小時不致引起自然閉止。

      2.3.3 緊急切斷閥自始閉起,應在10秒鐘內閉止。

      2.3.4 受液化氣體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罐體設計壓力的1.5倍,保壓試件應不少于10分鐘;耐壓試驗前、后,分別以0.1mpa和罐體設計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

      2.3.5 受油壓或氣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壓試驗壓力應不低于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的1.5倍,保壓試件應不少于10分鐘。

      2.3.6 閥門每年檢修一次,更換全部密封件和修復密封面原有光潔度,使閥門保持良好的密封性。

      2.3.7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檢驗合格后,重新鉛封并出具合格證。

      2.4 壓力表

      2.4.1 壓力表選用要求

      a) 選用的壓力表,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b) 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c) 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d) 安全閥校驗臺上使用的壓力表不應低于0.4級。

      2.4.2 壓力表的安裝要求

      a) 裝設位置應便于操作者觀查和清洗,且應避免受到輻射熱、凍結或

      振動的不利影響;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三通旋塞或針形

      閥;三通旋塞或針形閥上應有開啟標記和緊鎖裝置;壓力表與壓力

      容器之間,不得連接其他用途的任何配件或接管。

      b)用于水蒸汽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有存水彎

      管。

      b) 用于具有腐蝕性和高粘度介質的壓力表,在壓力表與壓力容器之間應裝設能隔離介質的緩沖裝置。

      c) 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2.4.3 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a) 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距離超過了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b) 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c) 封印損壞或超過校驗有效期限;

      d) 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第8篇 企業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級主要責任人員的職責

      (一)、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以指導自己的工作,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或上級主管部門關于設備管理方面的條例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規程、規章或規定及有關指示和要求。

      2、全面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勵機制和自我約束機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3、組織建立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體系,明確或指定管理機構,落實管理人員,并督促抓好各類人員的培訓工作。

      4、組織制定并審批本企業關于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并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企業壓力容器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計劃和壓力容器轉讓事項,并督促檢查其執行、完成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壓力容器使用工況,了解、掌握本企業壓力容器技術狀況,解決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7、協調企業內部各生產與使用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及時解決存在問題。

      8、組織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檢查落實處理意見。

      9、審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格和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報統計報表。

      10、負責組織領導在用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檢查評比,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揚先進,批評落后,做到獎罰分明。

      (二)、壓力容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職責

      1、在企業主管設備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核本企業有關壓力容器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壓力容器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督促有關人員及時做好壓力容器選購、驗收、安裝調試等工作。

      5、主動協助教育、勞資部門抓好操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企業容器使用狀況,審定所編制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督促使用車間做好檢驗前的有關準備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情況,對一切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應予制止和提出批評處理意見,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落實整改措施,積極抓好整改。

      8、組織或參加壓力容器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工作。

      9、負責協助有關部門選好安全附件的配備,且做好及時調校,保證其靈敏可靠。

      10、參加壓力容器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對一般事故有權作出處理。

      11、組織職能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協助組織部門對職能人員進行技術考核工作,對他們的調動、使用和晉級有建議權。

      (三)、壓力容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及試車等工作。

      4、參與編制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工藝生產部門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四)、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檢查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5、按時定點、定線巡回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態。

      8、認真做好所操作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容器處于完好狀況。

      9、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9篇 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有效地防止或減少事故的發生,保證實驗教學安全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壓力容器包括電加熱蒸汽發生器、滅菌設備、氣瓶和液氮存儲設備等各種設備。

      第二章 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正確和合理地使用壓力容器是提高壓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重要條件。

      第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并根據設備的數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負責對學生使用壓力容器的培訓。

      第五條 使用單位須依據壓力容器的有關法規和操作手冊,編制本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每年將壓力容器數量、變動和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報送校資產設備處。

      第七條 使用單位須做好壓力容器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的檢查,做好壓力容器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工作,壓力容器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須按相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第八條 發生壓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須迅速報告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和校資產設備處,并立即組織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填寫《壓力容器事故報告書》,報送當地安全監察部門和主管部門。

      第三章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建立和有效地執行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是確保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管理責任制。各使用單位除由技術負責人對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外,還應根據使用單位所使用容器的具體情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壓力容器的專職管理人員應在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1. 具體負責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執行有關壓力容器的管理規范和安全技術規定。

      2. 參加新進壓力容器的驗收和試運行工作。

      3. 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 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建檔及技術資料的管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5. 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操作、維修和檢驗情況。

      6. 負責組織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及儀器使用證的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操作責任制。每臺壓力容器都應有專職的操作人員,壓力容器專職操作人員應具有保證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并經過技術考試合格。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1.按照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正確操作使用壓力容器。

      2.認真填寫操作記錄。

      3.做好壓力容器的維護保養工作,使壓力容器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經常對壓力容器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操作條件不正常時及時進行調整,遇緊急情況應按規定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5.對任何有害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6.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須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為了保證壓力容器的正確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發生事故,教師在指導學生使用時,要先按實驗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訂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壓力及溫度波動幅度的控制值、介質成分特別是有腐蝕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開、停機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日常檢查的部位和內容要求。

      4.壓力容器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壓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時的維護保養方法。

      第四章 壓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安全與容器使用密切相關。各使用單位須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并在壓力容器運行過程中,從使用條件、環境條件和維修條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證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取得該儀器使用合格證后,方可使用壓力容器。

      第十五條 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要熟悉有關容器的結構、類別、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掌握處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認真填寫儀器使用記錄。

      第十六條 壓力容器要平穩操作。容器開始加壓時,速度不宜過快,要防止壓力的突然上升。高溫容器或工作溫度低于0℃的容器,加熱或冷卻都應緩慢進行。盡量避免操作中壓力的頻繁和大幅度波動,避免運行中容器溫度的突然變化。

      第十七條 壓力容器嚴禁超溫、超壓運行。液化氣體嚴禁超量裝載,并防止意外受熱。隨時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情況,保證其靈敏可靠。嚴禁帶壓拆卸壓緊螺栓。

      第十八條 堅持容器運行期間的巡回檢查,及時發現操作中或設備上出現的不正常狀態,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整或消除。檢查內容應包括工藝條件、設備狀況及安全裝置等方面。正確處理緊急情況。

      第10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1、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領導和業務指導下,具體負責企業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設備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的規定,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按章辦事。

      3、負責編制壓力容器選購計劃,參加驗收檢查,安裝質量驗收工作。

      4、參與編制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章制度,協助供應室制定生產操作規程。

      5、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的注冊登記、建卡、建檔及技術資料整理、歸檔和有關統計報表統計上報工作。

      6、編制壓力容器的檢驗、維修、保養等計劃,并具體落實實施,檢查或參與安全附件的校驗工作。

      7、及時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變更工作。

      8、協助本部門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檢查工作,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9、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做好設備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

      10、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并積極參與實施。

      11、完成其他有關設備管理工作中本部門負責人交辦的任務。

      第11篇 海洋石油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范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于船用和移動式鉆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并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并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各保存一份;

      4.1.2設備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文件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后,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后,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布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注銷手續,并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6.1.2.1鍋爐、壓力容器基本數據: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制造單位、發證檢驗單位、制造和投用時間、設備規格、性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格及制造單位;

      6.1.2.2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文件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技術文件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文件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文件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后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文件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項目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項目。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后由作業者負責人簽發安全操作證書,并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文件應經末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并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后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注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確定。校驗后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并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o.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設備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于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系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表;

      11.4.5液面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鉆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鉆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12篇 火電廠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措施

      隨著火電機組數量和容量的增加,電廠壓力容器的數量和參數也隨著增加,這就需要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按規章制度解決電廠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一系列問題。國家頒發的有關壓力容器的一系列條例、法規和標準,對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十分重要,因而必須持之以恒地認真貫徹執行。但各電廠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方法不同,執行規章制度的深度和力度也不一樣,導致壓力容器安全事故經常發生,因此分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措施,很有必要。

      1 火電廠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壓力容器的選擇、驗收無專業管理人員參加

      做好新建機組壓力容器的選擇、驗收工作是壓力容器安全運行的保證,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及時掌握新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和安全狀況。但某些單位的擴建處(技改處)無壓力容器專業人員,使用單位也無壓力容器管理人員參加此項工作,給壓力容器移交生產后的技術管理增加了困難。

      1.2 在役的壓力容器技術資料不全

      新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不到位,缺乏完整的技術資料,使壓力容器定期檢驗不能正常進行。

      1.3 壓力容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不力

      有的單位雖制訂了壓力容器管理制度,但執行不嚴,有的單位則無此項管理要求。具體表現為:

      (1) 單位無專業壓力容器管理人員;

      (2) 無全年度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

      (3) 沒有對車間(分場)運行人員進行壓力容器的操作培訓;

      (4) 單位缺乏壓力容器數量統計和安全狀況等級的概念;

      (5) 沒有對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水位計)進行校驗或檢修;

      (6) 壓力容器超期服役,沒有定期進行檢驗或檢驗不按要求進行;

      (7) 無臺帳和技術登錄簿。

      1.4 壓力容器的改造未進行技術審批

      壓力容器的改造應有嚴格的審批制度,應經有關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查。例如改進高壓加熱器水位測量裝置,需要在筒體上開孔,開孔的位置和焊接工藝及其開孔的加強計算等均需技術主管簽字。但有的單位卻不經技術審批就私自開孔、胡亂施焊、隨意更換設計材料,這些均是不合法的。

      1.5 壓力容器的檢修單位無資質

      現在電力行業的檢修沿襲傳統的模式,壓力容器的檢修單位沒有經過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批。

      1.6 不按規定進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校驗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規定了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1次,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及精度等級也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但在壓力容器使用中,由于設備運行停不下來,或安全閥位置太高不好拆卸,或單位不重視等原因,致使安全附件不能校驗和檢修,有的安全附件甚至好多年都不進行拆卸,腐蝕銹死,不能起到保護安全的作用。

      1.7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無安全狀況等級

      對使用單位來說,壓力容器檢驗結論報告是相當重要的,結論報告至少包括:

      (1)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

      (2) 壓力容器能否繼續運行的意見;

      (3) 繼續使用至下一個檢驗周期的時間;

      (4) 繼續使用的最高工作參數;

      (5) 壓力容器(含安全附件)使用的限制性條件及注意事項;

      (6) 檢驗及審核人的簽字和檢驗單位的印章。

      現在很多電廠的壓力容器只進行專項檢驗,但專項檢驗不能代替定期檢驗,所以應注意區分定期檢驗和專項檢驗,并要有壓力容器檢驗后的安全狀況等級和結論。

      1.8 定期檢驗時各部門之間的配合不密切

      為了保證壓力容器檢驗的質量和檢驗員的安全,應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有關條款,做好以下工作:

      (1) 容器內部溫度低于35℃時人員方可進入;

      (2) 將容器內部的介質排凈,隔斷氣液或蒸汽的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裝置,切斷有關電源;

      (3) 壓力容器內部氧氣含量應達到18%~23%(體積比)。必要時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設備;

      (4) 行燈電源不準超過12 v;

      (5) 清掃內部腐蝕部位和易產生裂紋的部位;

      (6) 容器內部檢驗時,容器外部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所有這些工作都需要各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

      如電廠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時,檢修班組負責開啟容器、通風和打磨焊縫,有資格的單位進行檢驗,金屬檢驗室配合檢驗。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部門之間不協調的問題,因此要求在檢驗前辦理好工作票,檢驗中各部門要密切配合。

      2 提高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的建議

      (1) 新建(擴建)機組的壓力容器制造質量應按要求進行監檢,擴建部門應設專人負責整理和建立新建機組的壓力容器專檔,并與生產單位辦好檔案移交工作,以便今后更好地開展定檢工作。

      (2) 新建(擴建)機組負責壓力容器管理的技術人員應向生產部門的壓力容器專責移交新建機組的壓力容器清單,便于盡早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生產單位的壓力容器技術管理人員應參加新設備投運及安全閥的校驗工作,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登錄薄》,并逐步使之完善。主管領導應有牢固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意識,領導和指導有關壓力容器的重要問題的處理。

      (3) 應對在役壓力容器的安全閥建立完善的檔案,并按規定進行校驗。安全閥的校驗值(啟座、回座壓力)應由車間技術員和生產技術科壓力容器專責共同審定和簽字認可。

      (4) 應注意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和金屬監督的關系,不能混淆。建立健全壓力容器管理系統軟件,實現微機管理。

      (5)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應該突出重點,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壓力容器管理技術人員應該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壓力容器的運行狀況,對設備缺陷應做到心中有數。制訂檢驗計劃時應把所發現的問題作為重要的檢驗項目,并落實責任人。

      (6) 在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制度的同時,要建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獎懲制度;在明確壓力容器專責職責范圍的同時,要實行專業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法,獎懲分明,充分調動職工和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維修保養管理規定(十二篇)

      為加強全公司安全附件的管理工作,容器使用部門應按《規程》要求裝設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及切斷閥等安全附件,在使用過程中加強維護,定期檢驗,使之經常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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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壓力容器按規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壓力容器檢驗建立臺帳管理。(2)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規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立設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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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圍適用于壓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壓元件的保管與發放的控制要求。2職責2.1 庫房保管員應熟悉本職業務工作職責及相關標準,并認真貫徹執行。2.2 ...[更多]

      • 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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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炸是壓力容器的災難性事故,后果不堪設想。應從設計、制造、安裝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壓力容器破壞失效及爆炸事故的發生。1.壓力容器選購、安裝的安 ...[更多]

      • 壓力容器管道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 壓力容器管道維護保養管理規定93人關注

        (1)加強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和經常維護保養工作,定期防腐,保證安全正確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對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潔,防止 ...[更多]

      • 加油氣站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定
      • 加油氣站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定84人關注

        為了確保加氣站正常安全運行,站內壓力容器(儲罐)的使用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執行。一.管理職能由技術員全面負責站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1.容器的安裝、 ...[更多]

      •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驗管理規定
      • 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檢驗管理規定79人關注

        (1)壓力容器按規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壓力容器檢驗建立臺帳管理。(2)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按規定定期檢驗,檢驗時需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建 ...[更多]

      • 壓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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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防止壓力容器發生爆裂,危及人身安全、污染環境及災難性惡果,必須按壓力容器安全規程進行操作,使其安全、可靠運行,特作如下規定:1、制冷裝置中的立式殼管冷凝器、 ...[更多]

      • 壓力容器筒體拼接管理規定
      • 壓力容器筒體拼接管理規定69人關注

        為了使鍋爐、壓力容器上焊縫分布均勻、避免焊接殘余應力相互疊加,有關鍋爐、壓力容器規程中對焊縫的數量和布置做了具體的規定。(1)筒體拼接時,最短筒節的長度: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