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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使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8 10:06:01 查看人數:26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使用管理規定

      第1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使用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專門安排用于完善和改進公司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二條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規范和確保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嚴格依法安全生產,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及安監總局、省有關文件,依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各項安全費用的計劃與使用管理。

      二、安全費用使用范圍

      第四條公司安全費用專項用于以下范圍

      (一)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

      (二)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等;

      (三)勞動保護用品、崗位保健、防暑降溫費用;

      (四)職業危害治理、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防汛排澇、防寒防凍專項支出;

      (六)對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七)消防設施、器材和裝備;

      (八)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特種作業人員體檢;

      (九)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

      (十)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

      (十一)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

      (十二)安全技術措施實施;

      (十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

      (十四)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五)安全生產獎勵;

      (十六)工傷保險費用;

      三、安全費用列支標準

      第五條公司年度安全費用由以下部分構成

      (1)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職工健康體檢;勞動保(防)護用品費用、崗位保健、防暑降溫費用,消防器材,工傷保險費用;

      (2)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

      (3)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防汛排澇、防寒防凍專項支出;

      (4)對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消防設施和裝備;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

      (5)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特種作業人員體檢。

      (6)按人均20元計提獎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生產獎勵。

      四、管理職責

      第六條總經理的職責: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檢查、監督安全投入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生安全環保部職責:負責安全費用專款專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安全教育、培訓費用的投入和管理。負責防暑降溫用品和藥品費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設施和裝備、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特種設備的檢測、安全設施及裝備檢測、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報刊雜志、專業資料、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安全生產獎勵、勞動保護用品費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費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條辦公室職責:負責工傷保險費用的投入和管理、各類體檢、宣傳報道安全文化建設方面費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維權監督檢查。

      第九條生產設備部職責:負責新增、改造、維護安全和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器材(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職業衛生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防暑降溫、防汛排澇、防寒防凍設備設施;危險源、事故隱患的評估和整改、監控;設備事故處理應急設備等費用的投入和管理。負責引進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操作技術編制、培訓教育等費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條生安全環保部按月申報小勞保計劃,按年申報大勞保計劃,批準后進行領用發放。

      第十一條生安全環保部按使用情況申報消防器材計劃,經批準后領用發放。在當月獎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據安全檢查和評價的結果,對職工個人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防暑降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及復審、各類體檢、重大安全活動、安全生產會議根據計劃或文件由相關部門進行安排。

      第十三條應急救援設備的檢測、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編制、修訂、發布、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標識、報刊雜志、專業資料、工傷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根據實際需要打專題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安全技術措施由生安全環保部根據各單位上報情況或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制定,報總經理批準后列支。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性能檢驗費用需經安全部門管理人員簽名后,報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第十六條新、改、擴建設項目的“三同時”費用從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十七條根據各類檢查、隱患排查、日常點巡檢中發現的各類需要完善、改造和維護的安全設施或設備,由相關責任單位上報計劃,設備處要優先安排此類問題所需的費用,列入維修費用、備件或材料費用。

      第十八條各類安全費用的主管部門都要建立相應的統計臺帳,每月進行統計、分析、評價,每季度將臺帳報生安全環保部,對公司匯總的安全費用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六、附則

      第十九條各部門都要嚴格規范安全費用管理,對不按照本規定使用、上報安全費用的責任單位,公司將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本規定有生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規定

      1.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

      1.2參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1.3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1.4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并告知本單位負責人;

      1.5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1.6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及事故預防措施的制定;

      1.7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督促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

      1.8參與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1.9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1.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3篇 物業公司質量環境安全管理委員會注冊安全主任職責

      1、認真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公司的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實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2、編制公司安全生產規劃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合理使用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完成情況。

      3、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不衛生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操作、違章作業。

      4、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審批危險作業的安全方案、檢查安全技術規程的執行情況。

      5、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提出防止傷亡事故的措施。

      6、協助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培訓、教育工作。

      7、根據公司的安全情況,在向公司領導報告工作的同時,也向勞動行政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反映情況。

      第4篇 某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5篇 機械公司安全環保網絡化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制訂機械公司安全環保(網絡化管理)工作考核辦法,是為力求通過考核來推行安全網絡化管理,以檢查、考核、整改來促進日常安全環保管理,進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保證實現2008年的生產工作安全目標。

      1.考核主要內容:安全環保目標指標完成情況,安全環保違章違紀頻次,日常安全環保管理,安全環保檢查,隱患整改率。

      2.員工發生違章違紀除按《機械公司安全生產處罰條款》處理外,部門考核中按處罰條款內扣分的10%相應扣分。

      3.員工發生輕傷事故(包括外來人員)則該三級網格轄區(工段或班組)所有人員當月獎勵工資扣款50元/人,責任人按責任再行處理。部門(二級網格)考核扣分10分,部門(二級網格)責任人扣款500元。

      4.員工發生重傷事故(包括外來人員)則該三級網格轄區(工段或班組)所有人員當月獎勵工資扣款100元/人,責任人按責任再行處理。部門(二級網格)考核扣分20分。部門(二級網格)責任人扣款1000元。

      5.預警制度:

      5.1受到整改通知單第一次, 進行日常考核;扣1分

      5.2受到整改通知單第二次, 進行警告考核;扣3分

      5.3受到整改通知單第三次, 進行黃牌考核;扣5分

      6.對部門(二級網格)以百分制考核:

      6.1部門(二級網格)考核得分≥95分,加獎10-20元/人.月。

      6.2部門(二級網格)考核得分≥90分<95分,不扣不獎。

      6.3部門(二級網格)考核得分≥85分<90分,扣獎10元/人.月。

      6.4部門(二級網格)考核得分≥80分<85分,扣獎20元/人.月。

      6.5依次類推,考核得分每低5分加扣獎10元。

      6.6部門(二級網格)內發生事故取消得獎。

      6.7部門得獎分三級:

      6.7.1一級20元/人.月:保障一部、保障二部、漕涇分公司、施工管理部、設備修造部

      6.7.2二級15元/人.月:計量檢測中心、大機組維修中心、特種設備檢測中心、dcs中心、制冷設備維修中心

      6.7.3三級10元/人.月:各管理部室

      7.安全環保網格化管理實施分級考核:

      7.1公司由技術質安部負責對二級網格轄區的考核,以檢查打分形式每月一次。根據得分確定獎扣總額,

      7.2各部門(中心)負責對本部門(中心)三級網格轄區的考核,進行二次考核分配,考核結果報公司技術質安部備案。

      7.3二次考核分配指:二級轄區(各部和中心)在獲得由技術質安部考核后所得獎扣總額內對各三級網格轄區(工段或班組)進行評價考核。各三級網格轄區(工段或班組)對本責任區內員工個人進行評價考核。

      7.4 各級網格轄區如遇上級檢查扣獎或加獎則有該網格轄區承擔責任。

      7.5對于在安全環保工作上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部門給予10以內加分。

      7.6考核時間,上月26日零時起至當月25日24時止。

      7.7上述考核采用月考季發方式。

      8.技術質安部對本公司內的二級網格轄區(各部和中心)的考核,在當月的30日前完成。各部和中心對三級網格轄區(工段或班組)的考核,在下月的5日前完成。

      9.考核結果經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確認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獎懲的實施。

      第6篇 某鋼鐵公司安全紅線管理細則

      1.目的

      為確保安全生產,規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全過程管理,特制訂該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安全紅線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業未設立專職分管安全負責人或獨立的安全管理機構,一律停工停產。

      3.2技術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產施工。

      3.2.1設計、規程和措施未履行審批程序。

      3.2.2生產作業條件變化及工藝變更時,措施未及時進行針對性調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業人員未掌握。

      3.2.4未按規程、措施、程序組織施工。

      3.3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工藝,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驗收的關鍵工序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

      3.5作業場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業。

      3.5.1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無資質或資質不符合規定。

      3.5.2安全設施不到位,系統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應在廠家指導下進行重要設備設施安裝和調試而廠家未到場。

      3.5.4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危險性作業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5企業未安排領導帶班值班。

      3.6員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準上崗。

      3.6.1新入職員工未經三級教育或考試不合格。

      3.6.2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3.6.3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作業。

      3.7外委施工隊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7.1不具備相應資質。

      3.7.2未簽訂安全管理協議。

      3.7.3轉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納入企業統一安全管理。

      3.8企業生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產。

      3.8.1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未經論證的。

      3.8.2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監控系統或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3.8.3生產區內安全保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或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8.4電氣設備失爆或動力配電箱、柜、板和固定電氣線路保護裝置不齊全、不可靠。

      3.8.5未按規定安裝聯鎖裝置或聯鎖裝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等報警系統處于非正常狀態。

      3.8.7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或儀表未定期進行校驗、回路調試。

      3.8.8涉及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未按規定設置防靜電、防雷設施,或系統防靜電、防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險源危險作業,作業時未進行風險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總工程師或分管生產負責人未現場指揮。

      3.8.10特種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驗,或安全保護設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開車安全紅線

      4.1開車過程總體安全紅線。

      4.1.1所有員工都通過了三級安全教育和培訓操作,掌握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方可組織試生產。

      4.1.2接觸酸、堿等危險崗位沒有按規定配備防酸堿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學防護眼鏡、防化服等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允許開展開車工作。

      4.1.3有職工不能正確的佩戴或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消防、救護設施,不允許進行開車。

      4.1.4未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三級救援預案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氣防、救護、通訊等器材以及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設計和開車需要配備到崗位,不允許組織開車。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進行下一工序的開車。

      4.1.6沒有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操作法,不得進行管道系統壓力試驗、泄漏性試驗、水沖洗、蒸汽吹掃、化學清洗、空氣吹掃、循環水系統預膜、系統置換等工作。

      4.2單機開車過程安全紅線。

      4.2.1單機設備安全隱患未排除,安全確認未確認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2影響開車的設計變更項目未施工完畢,不允許進行單機開車。

      4.2.3未設專人監護或監護人沒有到現場,不準組織開車。

      4.2.4未檢查確認開車單元與其他生產或待開車的設備、管道是否隔絕,不準進行開車。

      4.2.5通用機泵、攪拌機械、驅動裝置、大機組及其相關的電氣、儀表、計算機等的檢測、控制、聯鎖、報警系統安裝未結束,不進行單機開車。

      4.3系統開車安全紅線。

      4.3.1開車范圍內的設備沒有全部合格,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2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網絡沒有建立或崗位責任沒有制定、落實并執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3班組長、崗位操作人員沒有確定,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4設備位號、管道介質名稱和流向及安全色沒有按規范標志完畢,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5公用工程沒有平穩運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6開車方案和有關的操作規程沒有批準并印發到崗位及個人,并組織學習,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7開車工藝指標、聯鎖值、報警值未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并公布,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8生產報表還沒有準備齊全并印發到崗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9機、電、儀修和化驗室沒有交付使用,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0在線分析儀器、儀表沒有經過調校或不具備使用條件,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1通訊系統沒有完全暢通,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2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環保設施、氣防器材和溫感、煙感、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防雷防靜電、電視監控等防護設施沒有處于完好備用狀態,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3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職業衛生監測點沒有確定,或沒有按照規范、標準設置標識牌和警示牌,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4保運隊伍沒有到位,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3.15開車現場有礙安全的機器、設備、場地、通道處的雜物等

      沒有清理干凈,不允許進入系統開車。

      4.4投料開車安全紅線。

      4.4.1安全技術規程沒有做到人手一冊,化工投料開車方案主操以上人員沒有做到人手一冊,不允許組織投料開車。

      4.4.2未進行投料開車方案交底、學習、討論;事故應急預案沒有制定或經過演練,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3經開車檢查,投料開車條件不具備不組織開車,程序不清楚不開車。

      4.4.4指揮不在場,不允許開車。

      4.4.5系統開車出現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解決,不允許進行投料開車。

      4.4.6未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或不具備條件,化工投料開車不得進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開車。

      4.4.8在開車系統通入可燃性氣體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空氣,再以可燃性氣體置換惰性氣體;在停車檢修前必須以惰性氣體置換系統中的可燃性氣體,再以空氣置換惰性氣體。

      4.4.9爐膛點火前,不進行爐內或設備內可燃氣體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許進行點火作業;當點火裝置自行熄火時,必須置換盡可燃氣體后,方可重新點火。

      5.崗位紅線管理

      違反崗位紅線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以下紅線,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

      5.1違反操作規程、檢維修施工作業方案進行操作或檢維修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2違章指揮或作業安排不合理,致使作業過程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或發生未遂事故。

      5.3違反勞動紀律、工藝紀律,致使操作或作業形成重大危險因素。

      5.4設備檢維修填寫《檢修工作票》,相關責任人沒有對檢修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簽字而簽發出《檢修工作票》,或在檢修過程中發現電機帶電、設備沒有完全泄壓、可燃或有毒氣體沒有置換合格、熱水冒出等重大危險因素。

      5.5嚴重違反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無證動火或不按規定進行用火分析等。

      5.6嚴重違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6.1作業人員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作業;

      5.6.2分析不合格、沒有防范措施或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時,作業人員擅自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6.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監護人擅離作業現場等。

      5.7嚴重違反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7.1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

      5.7.2三級以上高處作業不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

      5.7.3危險區域高處用火作業不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精神病等不適于高處作業的職業禁忌癥人員進行高處作業等。

      5.8嚴重違反安全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生產裝置現場不按規定辦理用電手續,私接臨時用電或臨時用電沒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5.9危險化學品裝卸車過程中,裝車操作人員、監護人員擅離職守;雷雨天氣時安排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車作業等。

      5.10轄區內放射作業時,不辦理《射線作業許可證》,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未盡到應盡危害告知義務等。

      5.11可燃(有毒)氣體檢測系統聲光報警時,操作人員不認真進行確認,隨意將聲光報警消除;擅自將聲音報警或光報警摘除。

      5.12違反叉車操作規程或違反叉車駕駛安全規程,形成重大危險因素的行為。

      5.13應該停機而不停機進行機械故障處理,設備檢修時電機應該斷電而沒有斷電、配電柜“有人作業”等警示牌未懸掛或監護人不到位。

      5.14機動車輛未辦理進入生產裝置通行證或沒戴防火帽進入裝置危險警戒區(紅線區)以內。

      5.15發生事故上報不及時,“四不放過”措施沒有落實。

      5.16現場巡檢不戴安全帽或者沒有將頭發盤在安全帽內、容易被機械設備卷住頭發的行為。

      5.17沒有及時清掃巡檢通道、臺階、樓梯、儲罐階梯等正常生產中人員巡檢、采樣、檢尺作業等必經之路上的積雪。

      5.18重大吊裝作業沒有設立警戒區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員行走。

      5.19在工作崗位飲酒或酒后上崗。

      5.20在禁煙區內吸煙。

      6.檢修、施工紅線管理

      違反第1、2條紅線之一者,解除勞動合同。違反紅線第3-33條之一者,停發當月績效工資,同時離崗培訓;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對違章指揮、違規指使員工違反以下紅線的管理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停發減發績效工資或解聘職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解除勞動合同。

      6.1嚴禁無特種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6.2嚴禁冒名頂替代簽各種作業票證或未到作業現場簽字確認用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臨時用電、破土、射線作業票證。

      6.3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運輸、裝卸、儲存、使用、廢棄或處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嚴禁在不告知、不設置警戒線的情況下,進行射線作業或爆破活動。

      6.5嚴禁違反規定采購、銷售、儲運、發放、使用、處置危險化學品。

      6.6嚴禁未經計量確認及工藝復核,進行危化品裝卸、輸轉作業。

      6.7嚴禁不按規定靜電接地進行危險化學品車 裝卸作業。

      6.8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使用非防爆通訊、照明器材。

      6.9嚴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狀態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設備。

      6.10嚴禁在易然易爆區域用汽油等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嚴禁車輛未采取防火、防靜電安全措施進入易然易爆危險區域。

      6.12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搭乘無關人員、違規停放。

      6.13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裝卸過程中駕駛人員擅離崗位。

      6.14嚴禁無有效票證從事進網電氣作業。

      6.15嚴禁無監護進行進網電氣作業、施工、測試工作。

      6.16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器具和專用防護用具進行電氣操作及作業。

      6.17嚴禁使用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電氣設備、電動工具。

      6.18嚴禁帶負荷操作刀閘、帶接地線合閘、帶電掛接地線和作業前不驗電。

      6.19嚴禁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設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聯鎖回路。

      6.20嚴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災聲光報警系統。

      6.21嚴禁將施工項目分包給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單位。

      6.22嚴禁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腳手架。

      6.23嚴禁擅自拆改腳手架、鋼格板、護欄、蓋板、防護網等防護設施。

      6.24嚴禁未經設計計算和批準,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裝器具。

      6.25.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吊籃進行高處作業。

      6.26嚴禁高處作業拋擲材料、工具及其它雜物。

      6.27嚴禁違反規程操作特種車輛。

      6.28嚴禁吊車、叉車、電瓶車等工程車輛載人行駛或載人作業。

      6.29嚴禁在暴雨、雷電、大霧和6級及以上大風等惡劣氣候條件下,上塔、罐、平臺等裝置高處施工作業。

      6.30嚴禁用火作業、進入受限空問作業、射線作業監護人員擅離崗位。

      6.31嚴禁涉及硫化氫、氯氣、氨氣、一氧化碳等危險介質或帶壓、泄漏、窒息狀態檢維修時,不制定書面施工方案或執行標準作業程序,不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嚴禁不佩戴專用防護用品〔具〕從事有毒、有害、腐蝕等介質和泄漏、窒息環境下的危險作業。

      6.33嚴禁在卷繞、牽伸設備運行時處理纏輥或不停機對轉動部位進行檢維修、衛生清理等作業。

      第7篇 公司安全防火防電工作細化管理規定

      依據公司《員工手冊》第八章之《安全生產和防火管理規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由各部門、各級管理負責的逐級防火、防電安全責任制度。并因管理不到位、檢查不落實、安全操作不執行等依規做出處罰,發生事故依規做出重罰。

      一、安全責任范圍

      部門/責任等級

      第一責任人

      第二責任人

      第三責任人

      成品部

      程占剛

      文澤華

      員工

      電子部

      周宇

      插件、成型:梁秀艷

      補a:陳正權

      補b:林志梁

      員工

      倉庫

      程占剛

      成品部: 陳明

      電子、元件:郭綺瑩

      成品:李燕華

      qc

      楊東民

      iqc室:冼桂妹

      成品檢驗:杜連飛

      qa檢驗:葉彩平

      /

      工程

      陳儀財

      黎維然、廖利輝

      /

      研發室

      吳培勝

      廖利輝

      /

      大辦公室

      陳嘉明

      黎詩瑩

      辦公人員

      財務室

      王嚴

      陳祝英

      /

      二、日常管理細化:

      1、每天下班時,(如光管、風扇、設備)必須關閉電源開關。

      2、遇到錯峰用電時,各責人或委派人必須關閉電源開關后方可離開。

      3、日常檢查要求電器開關位置是否固定、電線松散和裸露、老化,設備各項指標是否符合、運行是否異常等。

      4、倉庫下班后開掉所有電源。

      5、插座不允許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用電電器(特殊的,須經第一責任人或工程部許可)。

      6、上班期間,關閉不必要的照明、和風扇開關設備電源。

      7、 移動風扇,要先關閉,后移動。

      8、用氣用電或設備異常,不得私自維修處理.應通知行政部或工程部,待處理。

      三、管理處罰

      1、日常檢查工作內容必須遂級委派,委派不到位,追究上級責任人。

      2、上級責任人檢查發現問題(如不關電源等日常規范)時,追究下級連帶責任。

      3、日常違規責任,一律處罰20元/人(除明示外),追究上一級管理不善同等處罰。

      4、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三級責任人一同處罰。罰金50-1000元。

      5、行政部作不定時檢查,發現違規現象,三級責任人依次處罰。

      第8篇 各區域專業公司施工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1、在編制、檢查和評價生產計劃的同時,認真編制、檢查和評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做好施工生產計劃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銜接、配合,防止事故發生。

      2、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組織均衡生產,保障安全工作與生產任務協調一致,對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傷亡事故的項目必須視同生產計劃優先安排。對施工中重要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實施工作要納入計劃,列為正式工序,給予時間保證。

      3、在生產任務與安全保障發生矛盾時,必須優先安排解決安全工作的實施,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施工生產活動,應及時予以制止。

      4、教育施工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把安全管理納入施工全過程中。

      5、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生產中出現不安全因素、險情及事故時,要果斷正確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并通知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6、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安全活動和安全生產檢查,掌握所屬各的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和事故隱患,提出改進意見,并監督落實整改。

      7、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參加臨時用電工程的設計和安裝驗收,參加一般及大、中、異型腳手架的安裝和驗收,參加自制中小型機具設備及各種設施和設備投入使用前的驗收,參加大型機具設備、設施的檢查與驗收,及時發現問題,監督有關部門或人員解決落實。

      8、負責做好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的登記建檔工作,定期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和重要環境因素進行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9、對經營承包與安全生產掛鉤以及穩定安全生產隊伍等提出建設性意見,對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向領導匯報,督促解決。

      10、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9篇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安全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10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職責

      1、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安全管理機構對公司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安全管理機構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

      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安全管理機構必須監督經營單位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7、安全管理機構應監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8、安全管理機構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

      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9、安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10、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1、安全管理機構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12、安全管理機構必須監督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

      用規則佩戴、使用。

      13、安全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4、安全管理機構與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

      15、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6、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17、安全管理機構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18、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19、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20、安全管理機構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11篇 公司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指導思想、適用范圍

      (一)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化工建設項目試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員安全及生產裝置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新建化學品和化學品改建 、擴建項目生產裝置的試生產。本公司原有化學品生產裝置、設備、設施未作改變,生產工藝、原料路線或產品品種有改變的試生產,適用本規定。

      (三)試生產包括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試車以及相應的物料貯備。

      (四)與本規定相關的工程質量、職業衛生、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特種設備及化學品管理,按現行的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一)單機試車:現場安裝的驅動裝置空負荷運轉或單臺機器、機組以水、空氣等為介質進行的負荷試車,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機械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二)聯動試車:對規定范圍內的機器、設備、管道、電氣、儀表、自動控制系統等,在各自達到試車標準后,以水、空氣等為介質所進行的模擬試運行,以檢驗其除介質影響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裝質量。

      (三)投料試車:對規定范圍的全部生產裝置按設計文件規定的介質打通生產流程,進行各裝置之間首尾銜接的試運行,以檢驗其除經濟指標外的全部性能,并生產出合格產品。

      (四)中間交接:單項工程或部分裝置按設計文件所規定的范圍全部完成,并經管道系統和設備的內部處理、電氣和儀表調試及單機試車合格后,施工單位(本規定中施工單位指:外包施工單位或公司內項目承建責任部門)和建設單位(本規定中建設單位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內項目發包部門)所作的交接工作。

      (五)工程交接:工廠全部裝置在聯動試車完成后,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按規定內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一)試生產前生產裝置及現場環境必須具備的條件:

      1.已通過化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公司ehs辦公室與行政部共同組織確認完成)

      2.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完成;(由公司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3.試車范圍內的設備和管道系統的內部處理及耐壓試驗、嚴密性試驗合格;(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共同組織確認完成)

      4.試車范圍內的電器系統和儀表裝置的檢測、自動控制系統、聯鎖及報警系統等必須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由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h; o4 o2 r. m$ y' n. + x

      5.試生產所需的水、電、汽、氣及各種原輔材物料滿足試生產的需要;(由公司生產運營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6.試車現場已清理干凈,道路、照明等滿足試生產的需要。(由公司生產運營中心組織確認完成)

      (二)ehs管理部門必須建立試生產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ehs部門組織對參加試生產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三)試生產前,公司或責任部門必須做好試生產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做到隱患不消除不試車、條件不具備不試車、事故處理方案不落實不試車。

      (四)試生產總體方案中的試車計劃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內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試車程序不得任意改變。前一階段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階段的試車。

      (五)與試車相關的各生產裝置、輔助系統必須統籌兼顧,首尾銜接,同步試車。

      (六)所有安全設施應與主體生產裝置同步試車。

      (七)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出現異常情況,項目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難以及時消除并對安全有影響的,應中止運行。

      (八)階段性的試生產工作完成后,必須按規范進行交接。交接資料歸入工程技術中心的技術檔案。

      (九)化工投料試生產方案應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試生產方案由工程技術中心組織編寫。

      (十)試生產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延期,延期需公司生產運營中心提出,行政部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經批準方可延長試生產期。申請延期應書面報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編制試生產方案。

      (十一)試生產結束后,中間產品、副產品、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工程技術中心應及時申請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行政部協助完成相關手續。

      第四章??????? 試生產前的準備

      (一)單機試車

      驅動裝置、機器或機組,安裝后必須進行單機試車,其中確因受介質限制而不能進行試車的,必須經現場技術負責人批準后,留待投料試車時一并進行

      1.單機試車時,必須設置盲板,使試車系統與其它系統隔離;

      2.單機試車必須包括保護性聯鎖和報警等自控裝置;

      (二)聯動試車

      在試車范圍內的機器,除必須留待投料試車階段進行試車的以外,單機試車已經全部合格并經中間交接后,進行聯動試車。

      1.工程技術中心檢查試車范圍內的工程已按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和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標準全部完成;

      2.生產運營中心對試車前,試車方案中規定的工藝指標、報警及聯鎖整定值已確認并下達;

      3.工程技術中心督促有關不受工藝條件影響的儀表、保護性聯鎖、報警皆應參與試車,并應逐步投用自動控制系統;

      4.聯動試車應達到試車的系統首尾銜接穩定運行;

      5.參加試車人員掌握開車、停車、事故處理和調整工藝條件的技術,由生產運營中心組織培訓有樣技術,請工程技術中心協助進行相關培訓、考核。

      (三)編制試生產方案

      化工投料試生產前由公司工程技術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部門和設計、施工單位及技術轉讓方共同編制試生產方案,經公司項目負責人審批報經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

      試生產方案內容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總局第8號令)要求,并按以下內容編制:

      1.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2.試車目的;

      3.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設計能力;

      4.試車組織、試車負責人及參加試車的人員;

      5.試車必須具備的條件;

      6.試車所需準備工作及檢查內容的目錄;

      7.試車所需外部協作條件及臨時設施的方案;

      8.試車所需原料、燃料,化學藥品和水、電、汽、氣、備品備件等物資清單;

      9.試車程序和進度表;

      10.開、停車及緊急事故處理的程序與要求;

      11.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對策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12.試生產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四)物質及技術準備工作

      1.投料試車前,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檢修規程、分析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等由工程技術中心下發,生產運營中心組織培訓實施;

      2.盲板已按批準的帶盲板工藝流程圖安裝或拆除,并經工程技術中心檢查無誤,質量合格;

      3.投料試車裝置的安全設施、應急救援器材配置到位,由ehs部門檢查、確認;

      4.安全設施已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合格;

      5.投料試車裝置的消防設施已經消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6.投料試車裝置的環境保護和監測設施已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第五章??????? 試生產管理

      (一)投料試車

      在生產裝置聯動試車結束,缺陷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進行投料試車,投料試車前十批料由工程技術中心負責,確認沒有問題后,將有關資料交給生產運營中心,并有生產運營中心負責下面的投料生產工作。

      1.投料試車必須循序漸進,當上一道工序不穩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備條件時,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試車;

      2.投料試車時,機械、電氣、儀表等操作人員應配合協調,及時做好信息溝通,做好測定數據的記錄;

      3.品管部化工分析工必須根據試車需要及時增加(調整)分析項目和頻率,做好記錄;

      4.化工投料試車合格后,應及時消除試車中暴露的缺陷,并逐步達到滿負荷試車。

      (二)人員控制

      1.生產運營中心應嚴格控制現場操作人員的數量,無關人員遠離現場;

      2.首次投料試驗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得擅離崗位,遇有異常情況,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

      3.為確保試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防止事故的擴大和漫延,必要時應采取專業隊伍現場安全監護。

      4.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公司行政部應當與委托的安全評價機構加強溝通,及時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六章??????? 文件管理

      (一)公司職能部門應對試生產過程中本部門涉及的相關資料、文件加強管理。試生產方案、試運行情況總結、異常情況應急處置等資料應送公司ehs辦公室備案。

      (二)公司及有關下屬部門對其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七章??????? 附則

      (一)當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要求與本規定不相符合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公司ehs辦公室負責修訂本規定。

      (二)本規定由公司ehs辦公室發布,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三)附:**公司項目試生產組織結構圖及職責要求。

      第12篇 某某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某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的要求,結合公司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和參加有組織滅火工作的義務。

      二、具體實施

      第三條 公司秩序維護部負責消防安全檢查、監督、宣傳、培訓等具體工作,各部門要積極協助配合。

      第四條 消防設施和器材由秩序維護部日常管理,秩序維護部負責督促、檢查工作;消防設施和器材除檢查、維護外,非火警不得動用。

      第五條 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指示精神,大力開展防火宣傳工作,普及消防知識。

      第六條 公司負責人為消防主要責任人,秩序維護人員為義務消防員。

      第七條 秩序維護部要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大檢查、特別是節假日期間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三、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熟悉轄區內的環境,牢記轄區內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地。 第九條 必須做到'三知'(知防火知識、知滅火常識、知火警電話)和'四會'(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自救)。

      第十條 秩序維護人員要經常檢查安全防火情況,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秩序維護部,由秩序維護部確認后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十一條、秩序維護人員應隨時檢查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設立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車輛。

      第十二條 秩序維護人員應定期檢查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轄區內嚴禁儲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制 品、不得隨意燃放煙花。

      第十三條 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管理,需進行明火作業的,用火人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待用火結束后,清理現場后方可撤離。

      第十四條 秩序維護人員應積極參與火災撲救,維護現場秩序。保護好現場,協助消防機關進行火災原因調查。

      四、其 它

      第十五條 根據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秩序維護部與相關管理部門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1、無故占用或封堵樓梯、走道、安全疏散出口;

      2、無故封閉或損壞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設施或消防栓;

      3、擅自挪用滅火工具、消防設備及水源;

      4、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使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一、總則第一條本規定所稱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專門安排用于完善和改進公司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第二條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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