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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碼頭、罐區進出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8 11:42:01 查看人數:23

      碼頭、罐區進出管理規定

      第1篇 碼頭、罐區進出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和solas公約要求,為加強人員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庫區及碼頭秩序,為碼頭安全生產,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人員。

      第二章 附則

      第三條安環消防部負責本制度編制、修訂及監督落實,碼頭、罐區各部實施。

      第三章 內容

      第四條 對本單位職工的管理。

      (一)本單位職工進入庫區及碼頭必須持有效出入證,門衛確認本單位職工的方可放行。

      (二)進入庫區及碼頭嚴禁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隨身攜帶的煙火可以寄存在門衛處,出門后憑證件領取。

      (三)對由碼頭及庫區外出的職工要嚴格進行檢查,對隨身攜帶物品外出的,必須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核實無誤后方可出門。

      (四)對攜帶自己物品進入庫區或碼頭的職工,進入時必須提前跟值班門衛說明以便出門。

      第五條 對外來人員的管理。

      (一)碼頭、罐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對進出人員和車輛實施檢查、登記制度,禁止閑散人員進入庫區及碼頭、禁止在碼頭、罐區內拍照、錄像,確有需要須經安環消防部同意后方可。

      (二)嚴禁進港釣魚、商販、廢品收購人員進入庫區及碼頭。

      (三)在庫區或碼頭工作、建設、施工的非本公司職工進入時應攜帶表明身份的有效證件,或持有臨時出入證。

      (四)客戶、貨主進出庫區或碼頭,應持有相關有效證件。

      (五)周邊業務單位必須持公司綜合管理部頒發的有效證件或電話通知。

      (六)上級領導、外來參觀人員進入庫區或碼頭必須有公司綜合管理部電話通知,并做好登記方可進港。

      (七)外來人員必須聽從值班人員的指揮,服從管理,不得進入作業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域逗留,不得在碼頭或者臨水區域處釣魚、拍照等。

      (八)進入碼頭、罐區人員禁止隨便動用消防設施、器材設備、報警系統及其他設施,要愛護公共設施,損壞要照價賠償。

      (九)進出碼頭、罐區的人員、車輛要自覺接受安全管理,遵守碼頭、罐區道路安全管理規定,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留。

      (十)進出碼頭、罐區的人員、車輛,嚴禁穿釘鞋、攜帶煙火、放大鏡、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物品,將攜帶的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關閉,并保存于警衛室。

      (十一)對可能帶來安全隱患的人員、車輛,門衛值班人員有權禁止進入。

      (十二)防火帽使用的管理

      (十三)凡進入罐區的車輛必須戴防火帽,,經門衛值班人員查驗合格后方可進入,碼頭、罐區內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并按要求停放。

      (十四)進入罐區須有門衛進行驗證,佩戴的防火帽(包括車輛自身佩戴)必須符合安全標準。

      (十五)車輛外出時應及時回收防火帽,損壞照價賠償。

      第四章 附則

      第六條本制度系安環消防部起草,經過公司批準通過,于2023年6月1日實施。

      第七條 本制度由安環消防部負責解釋。

      第2篇 化工碼頭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京唐港液體化工碼頭有限公司

      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總則

      1.1為加強危險化學品罐區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要求以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指安全生產重點要害生產部位主要分為兩個級別:

      一級要害部位:危險化學品罐區、化學品泵房、鐵路裝卸棧橋、汽車裝卸棧臺、碼頭裝卸區、碼頭交換站及污水處理設施。

      二級要害部位:設備維修間、樣品室及工具庫、制氮間、變配電間、中控室、候工室、辦公樓。

      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2.1一級要害部位由公司負責主管和建檔;二級要害部位由所屬部門負責管理和建檔。

      2.2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一級要害部位每月安全監督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對二級要害部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各所屬部門對直屬要害區域的檢查每周應不少于一次。

      2.3建立立案、銷案制度,將安全檢查和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治理情況記錄存檔,設置安全警示標牌,配置安全防護和消防器材,確保各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

      2.4進行大型施工改造、特殊生產作業,以及新工藝新設備首次運行檢查時,相關責任部門的領導應親臨現場指導作業。

      2.5明確機、電、儀、操、管人員職責和有關管理部門職責,安全管理部門定期對職責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2.6各一級要害部位所屬部門要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重點要害部位的監控

      3.1各部門的日常生產、裝卸、儲運等工作,必須遵守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對各要害部位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管理,其主要內容包括:

      1)各項設備操作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相關管理規定。

      2)要害部位的巡視制度,重要閥門開關的復核制度應嚴密認真執行。

      3)各類設備的動、靜密封必須完好且達到標準規定,符合設備管理規程。

      4)各類儲、輸、收發危險化學品的設備(施)、建(構)筑物等,需達到相關設備設施管理要求。

      5)壓力容器、管道及其安全附件齊全好用,符合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6)流量、壓力及其它安全防護參數的儀表管理符合有關要求,嚴格執行相關管理規定,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摘除儀表聯鎖裝置。

      7)各類消防安全設施、裝備等配備齊全,靈敏好用,使用符合管理規定和操作規程,消防通道暢通。

      3.2安全管理部門監控要求

      1)確認要害部位的安全監控危險點、繪制出危險點分布圖,明確安全責任人。

      2)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及時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3.3班組監控要求

      1)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每班次至少對要害部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定時定員對危險點進行安全檢查。

      2)嚴格遵守工藝標準、作業紀律和操作規程。

      3)及時處理存在問題并報告險情。

      重點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爆消防管理要求

      4.1各崗位人員要認真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本著能夠撲滅初起火災、具備自救能力的原則來配備消防力量,以保障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生產作業的正常進行。

      4.2各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自身情況安排人員職守,加強區域管理,禁止閑雜人員入內。

      4.3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有毒、腐蝕性物品和非防爆移動通訊工具進入重點要害部位。

      4.4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要害部位,并且嚴禁在作業現場穿脫衣物、鞋靴和梳頭。

      4.5禁止非許可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進入要害部位,特殊情況機動車獲準進入時,必須安裝阻火器。

      4.6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告標識等,報警電話機旁應設置火警、急救電話號碼等告示牌。

      4.7重點要害部位選用的所有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定;

      4.8照明燈柱和變配電間的設置位置,應符合作業場所和設計規范要求。

      重點要害部位的生產作業要求

      5.1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送速度,正確使用設備,主動消除臟、松、缺、亂、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5.2嚴格執行防靜電“十不準”規定,各類裝卸車輛在作業前后,必須按規定經過靜置時間后,方可進行其它作業。

      5.3所有在重點要害部位的作業車輛,必須統一服從指揮,嚴格遵守重點要害部位的各項安全規定;

      5.4各類作業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隨意行駛、停放,不得在重點要害部位內修車、點火,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開作業車輛。

      5.5裝卸作業前,檢查作業地點的移動消防器材是否配備完備。

      5.6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和防爆工具。

      5.7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作業流程,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5.8作業完畢后,對作業設備設施進行清理,軟管、流體裝卸臂內的余物應排凈,不得用水直接沖刷。

      5.9遇有雷電等惡劣天氣,立即停止所有危險品的裝卸生產作業,并檢查各部位的防雷,防靜電裝置。

      重點要害部位的防污染管理要求

      6.1各要害部位配備污水、廢棄物回收設施、器材、物資,并保持完好狀態和數量充足。缺少的設施、器材及物資,應有計劃、有步驟地限期予以配齊。

      6.2污染物的處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禁止隨意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6.3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等現象,消除事故隱患,避免污染環境。

      6.4發生跑、冒、滴、漏等事故,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相關領導,同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特殊情況下的救援工作。

      重點要害部位的勞動保護要求

      7.1采取有力措施,使作業環境空氣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及噪聲強度等危害因素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7.2各類公共勞動防護器具應定期檢查、維修、更換,使其處于良好的備用狀態,并做好公共勞動防護用品的臺帳工作。

      7.3選用符合國家勞動防護用品標準的防護用品,按時、按量、按人、按標準進行發放。

      8其它要求

      8.1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現場嚴禁飲食。

      8.2必須對要害部位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完善各種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每半年對預案進行一次演練,使關鍵部位的負責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的人員學會識別危險,并按應急預案要求處理各種異常現象和事故。

      8.3要害部位的界定、管理、監控和應急處理預案的制定,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落實。

      9附則

      9.1各重點要害部位管理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各自安全管理實施細則,認真組織落實。

      9.2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所有。

      9.3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3篇 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淡了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全員動手、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石化企業危險品碼頭防火、滅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確保碼頭和人身生命財產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石化集團公司直屬企業裝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學危險品的專用碼頭。

      第三條 專用危險品碼頭系指進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學危險品作業的區域,包拓躉船、泊位、棧橋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危險品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做到勞動衛生和安全防護等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第五條 進行裝卸危險品作業的躉船,必須具有經交通部船舶檢驗部門鑒定的危險品作業許可證,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條 危險品躉船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 裝卸危險品的碼頭必須在離泊全20米以外的危險品輸入管道上安裝緊急切斷

      閥。

      第八條 危險品碼頭在裝卸液態烴輸油管油臂上宜安裝緊急釋放閥。

      第九條 危險品碼頭必須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證消防水不間斷

      地供水。

      第十條 危險品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危險品碼頭防火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著能夠撲滅初起火災,具備自救能力的原則來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以保障碼頭安全和作業正常進行。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1.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2. 制定和完善有關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備碼頭監督員,填寫船/岸安全檢查表(見附表);

      4. 審定危險部位滅火和救生預案;

      5. 每半年組織一次專職和義務消防員的事故預案演習;

      6. 每季度組織一次危險品碼頭的全面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十二條 碼頭行政部門要依法實施碼頭消防監督管理,督促生產行政部門做好日常防火工作,嚴格明火管理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 碼頭的消防設備、器材,要加強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四條 要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條 基本要求:

      1. 危險品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加強門衛管理,禁止閑人出入;

      2. 嚴禁吸煙及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物品進入碼頭;

      3. 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和易產生靜電的服裝、鞋靴進入作業現場,作業現場嚴禁穿脫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車、電瓶車及其它無關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品碼頭區,個別機動車輛需進入碼頭時,必須辦理許可證,并安裝有效的火星熄滅器;

      5.嚴禁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嚴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學危險品;

      7.嚴禁在裝卸危險品時用黑色金屬和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擊和作業;

      8.危險品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顯示信號燈;

      9.危險品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放機旁應設置或緊急救援電話號碼等告示牌;

      10.碼頭上輸油管、門吊、吊機、絞纜機等設施每年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11.在危險品躉船甲板(棧橋)上,泊位和儲罐排水槽旁,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輸送危險品物料的壓力、流量、溫度等二次顯示數據,并應設有報警系統;

      13.碼頭有裝卸作業時,50米內嚴禁用火。

      第十六條 消防設施。

      1.企業專職消防隊應設在接到報警后,消防車5分鐘內能夠到達危險品碼頭的火災地點。有消拖兩用船的企業,其水上消防站應設在報警后,消防船15分鐘內(五萬噸級以上碼頭),或在20分鐘內(5萬噸級以下碼頭)到達管轄區最遠點的地點。

      2.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宜采用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并有遙控裝置,遙控點應離泊位20米以上。

      3.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二級和丙類油品的一級碼頭,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

      4.裝卸甲、乙類油品的三級和丙類油品的二級碼頭,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或小型滅火器。

      5.裝卸甲、乙類油品的四級和丙類油品的三級碼頭,宜設置小型滅火器,按3只/100米2設置;裝卸甲、乙類油品已設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滅火方式的碼頭,小型滅火器按1只/100米2設置;裝卸丙類油品的碼頭,小型滅火器按1只/150米設置。

      6.危險品躉船甲板(或棧橋)、泊位和躉艙內宜設置消防水幕、氣幕。

      7.裝卸甲、乙類危險品碼頭有自備港作業拖輪的企業,宜將拖輪改為拖消兩用船。

      第十七條 對電氣的要求。

      1.危險品碼頭的電氣設備(包括通訊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的規定;

      2.危險品躉船泵艙內上的變壓器和配電間應采取正壓通風的防爆措施;

      3.危險品躉船泵艙內,泵、電機的起動應設有效的風機起動滯后聯鎖;

      4.危險品躉船、泊位上不得設置臨時電源插座;

      5.危險品躉船、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6.危險品躉船、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7.危險品躉船、泊位到危險品貨船間的管線應在躉船、泊位管線終端設置絕緣法蘭并接地,防止管線拆開時產生火花;

      8.危險品躉船、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八條 對停靠的要求:

      1.凡準許停靠專用危險品碼頭的船只,必須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危險品碼頭有關安全規定;

      2.非裝卸危險品船舶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準停靠碼頭;

      3.凡無阻火器的燒煤船舶不準停靠危險品碼頭;

      4.凡停靠危險品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不準明火燒飯,船員吸煙必須到指定地點;

      5.危險品裝卸結束后,應關閥封船及時離開碼頭,進行洗艙作業時,必須辦理申請單,批準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進行;

      6.危險品貨船裝卸作業時,要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第十九條 對裝卸要求:

      1.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輸油速度,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裝卸易燃液體危險品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撫摸接地裝置以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上帶有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后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3.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4.連接軟管要留有一定長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

      5.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危險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6.嚴禁2條(包括2條)以上危險品貨船同時停靠同一躉船泊位進行裝卸作業;

      7.裝卸完畢后,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并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塑料管;

      8.集裝箱裝載遇水爆炸、燃燒或遇空氣自燃的危險物品不得超過一個桶高,易燃液體不得超過兩個桶高,同時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動、撞擊而發生危險;

      9.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險貨物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危險品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危險品貨物不得超過48小時;

      10.危險品的裝卸、儲運應嚴格執行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及其裝配表的規定和總公司《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11.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12.危險品貨船或躉船和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即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輸送需要加溫時,應按工藝設計規定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條 對檢修的要求

      1. 危險品碼頭檢修作業必須在沒有貨船停靠時進行;

      2. 檢修作業必須具有“檢修作業單”,并按規定作業,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3. 躉船泵艙內檢修動火,必須嚴格執行特級動火審批規定,切斷物料來源,裝加盲板,

      置換處理,動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經安全技術部門確認,主管廠長審批簽字后,在消防人員監護下,方可動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江、河的環境及資源,防止污染損害,危險品碼頭應配備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圍油柵(堰)等),并保護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危險品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三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等現象,消除事故隱患,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四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條 發生跑、冒物料等事故,應立即報告廠 調度室(外)及有關單位,并立即組織搶救。

      第六章 勞動保護

      第二十六條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七條 危險品碼頭應設置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護衣、防護膠靴等),并應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 凡進入含有害物質氣體、通風不良的場所和容器內作業的人員,除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外,還應采取通風措施,并設有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芳烴、四乙基鉛等毒害較大的物品作業人員,應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 本規定中如有同國家頒布的規定相抵觸時,應以國家頒布的規定為準。

      第4篇 燃料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燃料運輸碼頭系指利用碼頭進行燃料裝卸作業的區域,含船舶、泊位、棧橋等設施。 第二條 燃料運輸碼頭(以下簡稱“碼頭”)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

      準和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碼頭設備設施應符合《碼頭防火設計規范》。

      第四條 燃料運輸作業的船舶,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書,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條 船舶的布置、結構、管系和電氣、消防、防污染設備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條 碼頭應設消防水系統,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每年系統整體試運不少于兩次: 第七條 碼頭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條 碼頭應成立以分管領導負責,保衛、消防、安全、作業區、運輸等部門參加的碼頭防火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規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落實;

      (三)按規定配備消防力量、消防設施和器材;

      (四)碼頭應設專人對安全防火工作進行監督;在裝卸作業前,對各項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符合要求后,方可實施裝卸作業;

      (五)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內容應包括設備設施概況,重點部位、應急隊伍的組 成及職責、應急措施、應急救援流程圖、指揮序列表、通訊方式、應急人員聯絡表等。并每半年組織 一次應急預案演練;

      (六)每月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應制定切 實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計劃,督促限期整改;

      (七)協調解決碼頭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九條 自覺接受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碼頭的監督管理,督促生產部門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嚴格執行碼頭作業區的動火作業及施工作業等制度。

      第十條 加強碼頭消防設備、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一條 切實重視碼頭防臺防汛工作,汛期應加強檢查、巡邏、值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十二條 按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部 10 號令)的有關條款對運輸船舶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置安全圍障,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 入。

      (三)碼頭應按交通部門的規定懸掛信號旗或信號燈,裝卸系統與控制室之間應有可靠的通信聯 絡。

      (四)碼頭應設置醒目的安全標志、禁令和警語等,電話機旁應設置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五)碼頭上港機、輸送設備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六)碼頭控制室應有輸送燃料顯示儀表和保護報警系統。

      (七)碼頭結構應采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并保證通道暢通。

      (八)裝卸燃油的泊位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40m。

      (九)在裝卸燃油作業時,碼頭及禁火區域內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十)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管理

      (一)碼頭電氣設備(包括通信設備)的安裝、使用和檢修,應符合《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 程》(試行)的規定。

      (二)封閉式泵房(艙)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通風能力在工作期間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間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應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

      (四)船舶、泊位應單獨設置靜電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碼頭輸油管道、裝載臂和鋼引橋等裝卸設備及金屬構件、船岸跨接電纜應進行電氣連接并 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溝敷設輸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處及直線段每隔 200~

      300m 處應設置防靜電、防雷接地裝置,接地點宜設在管道固定點處,接地電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電間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七)碼頭上下船的出入口處及有爆炸危險場所的入口處應設人體靜電消除裝置。 第十五條 停靠碼頭管理

      (一)凡準許停靠碼頭的船只,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二)燃油裝卸時,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的船舶、車輛不準停靠碼頭。

      (三)凡停靠碼頭進行燃油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器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 在防火防爆區域內吸煙。

      (四)燃料貨船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 即離開碼頭。

      第十六條 裝卸作業管理

      (一)裝卸工作應有作業指導書。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消除臟、亂、差、漏,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三)裝卸燃油時,作業人員應首先消除人體靜電,然后將貨船與碼頭間用兩根專用接地導線分 別進行可靠的連接;裝卸結束,應將軟管、輸油臂內的余油除凈,關緊閥門,不得用高壓水沖洗橡膠、 塑料管,將軟管拆除后,應經過規定的靜置時間后,才可將接地線拆除。裝卸接地線的連接點位置應 離開易燃易爆的危險部位。

      (四)裝卸燃油作業時應使用防爆電筒和防爆工具。

      (五)連接軟管應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損被拉斷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屬軟管裝卸時,應采取 措施避免軟管與碼頭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六)裝卸作業過程中操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巡回檢查燃料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物料 引起的傾斜,應立即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盡快處理。

      (七)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裝卸作業。

      (八)燃料貨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發生火災時,應按應急預案采取果斷措施,必要時,砍 斷船纜(緊急釋放鉤)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條 檢修作業管理

      (一)碼頭檢修作業應在沒有實載貨船停靠時進行。

      (二)檢修作業應嚴格實施監督和檢查。

      (三)檢修用火,應嚴格執行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條 應對碼頭的污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進行回收和處理。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質。

      第二十條 加強設備的維護保養,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條 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勞 動 保 護

      第二十二條 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等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第二十三條 碼頭應設置救生專用柜(內放救生衣、器材、防護衣、防護膠靴等),設備、設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范要求,并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作業人員應正確佩戴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 碼頭船舶、泊位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第5篇 油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碼頭實行24小時值班制。

      第二條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碼頭。

      第三條外來人員進出碼頭須按《人員、車輛出入庫安全管理規定》等管理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并有油庫人員帶領。

      第四條進入碼頭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和易燃易爆品進入。

      第五條碼頭區內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遵守安全生產禁令和其它各項安全規定,禁止在天氣惡劣(如臺風、雷電、大霧等)條件下作業。

      第六條裝卸汽油、液化氣時,碼頭必須有消防隊員現場監護。

      第七條裝卸作業完畢,油船應及時離開碼頭。

      第八條碼頭必須按規定配備防溢油、消防設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條碼頭不得靠泊與裝卸作業無關的船只。

      第十條碼頭周圍不得炸魚、捕魚、釣魚以及從事其它影響碼頭安全的活動。

      第十一條碼頭上的各類設備、設施必須按規定定期維護保養,經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

      第十二條做好防臺風工作。遇臺風、大風天氣,應對碼頭上各種設備、設施采取特別保護措施。掛2號風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條保護環境,防止水體污染。

      第十四條按規定定時巡檢碼頭設施、管線,并填寫巡查記錄。

      第6篇 外來船舶停靠碼頭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數,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現對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規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報: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裝碼頭,公司相關對接部門須提前按要求填報《停泊申報表》,報領導批準后方可靠泊。

      2.2臨時靠泊必須以不影響碼頭和在建船舶安全為前提,****船舶簽證簿,服從碼頭管理人員安排,不得私自隨意停靠,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

      2.3、臨時靠泊船舶未經同意不準私自接通岸電,應憑填報好的《停泊申報表》交碼頭管理人員,安排專業電工進行操作。

      2.4、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海事管理規定,不得影響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雜物、以及泄漏違禁油類等物品,污染長江水域。

      2.5、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合理拋錨、系攬、設置登船梯,且及時了解天氣情況,做好防臺風等惡劣天氣的安全防范工作,確保自身船舶及人員安全。

      2.6、臨時靠泊船舶夜間在船頭和艉部必須懸掛警示燈,防止行船夜間碰撞。

      2.7、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項管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動用公司財物,否則視為偷竊行為,參照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2.8、臨時靠泊船舶嚴禁在碼頭區域內動火、焊接、捕魚、游泳、撈鐵。

      2.9、臨時靠泊船舶裝卸貨物完畢,經碼頭安保人員檢查無異議后,退還簽證簿,方可離港。

      第7篇 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1碼頭消防設施齊全完整,滅火器、黃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質量符合要求,足夠數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碼頭,參觀人員須佩戴參觀證。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嚴禁進碼頭。

      5進入碼頭必須戴安全帽。

      6碼頭上應配有足夠的照明,確保光線充足。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

      7碼頭上的欄桿、圍欄等符合要求完好無損。

      8碼頭引橋上有車輛限速5公里的明顯標志;任何車輛進碼頭必須限速行駛,且有通行證。

      9未經過上級部門批準,外來船只不準停靠碼頭。

      10煤船、油船靠泊、離泊必須得到調度員通知方可執行。在風力大于9級,浪高大于1.2m時,船舶必須離開碼頭。

      11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水手作業、臨水作業必須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間鋪設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設有安全網,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須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現場,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間廠消防隊員必須到現場,油輪不能熄火。

      15卸油時,禁止電瓶車進入碼頭卸油區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車輛(包括電瓶車)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警戒線內。

      16卸油期間,作業區嚴禁動火。

      17綜合碼頭應有明顯的承重標記。碼頭的荷重件不得超過承重允許負荷。

      18纜樁及其周圍禁止人員休息和逗留。護輪檻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過綜合碼頭安全鏈區域。

      19碼頭引橋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橋樁禁止系纜繩。

      20因生產需要的各種油類、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場所定置管理,并由專人負責。

      21卸船機作業時嚴禁在抓斗下通過、停留或做其它工作。無關人員不得上卸船機。

      22卸船機的運行和維護工作嚴格按有關運行規程、運行管理標準、檢修規程、檢修管理標準執行。

      第8篇 港口碼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據]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產,促進港口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從事港口建設、維護、經營活動的單位和相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及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管理方針] 港口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職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規章;

      (二)組織制定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三)建立全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建立全國港口安全和應急信息系統;

      (五)指導和協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的港口 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職責] 省級交通(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實施港口安全生產管理;

      (三)發布并按規定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導和監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第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本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規章和港口安全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具體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監督港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五)監督管理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

      (六)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救援物資,建立健全港口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八)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違反港口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港口經營單位職責] 港口經營單位是港口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責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三)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配備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設備設施;

      (六)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八條 [相關組織責任] 港口建設和設計單位,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培訓機構、社團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產。

      第九條 [促進科學技術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港口企業應當鼓勵、支持或者組織開展港口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加強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適應港口安全生產發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條 [港口經營單位的安全規章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港口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并落實以下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各層級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三)各崗位、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四)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及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八)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配備、更新、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事故隱患整改;

      (四)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的檢測、評估和監控;

      (五)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六)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七)安全生產獎勵;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產支出。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從事客運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其他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符合國家規定資格的安全中介機構或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資格、安全教育和培訓] 港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或者上崗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管理檔案,保證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作業資質] 港口經營單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應當依法具備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未按交通運輸部規定取得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資質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經營單位安全評價] 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應當針對港口生產活動中的事故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辨識與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審查確定其與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預測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和建議,作出安全評價結論。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對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作業申報] 在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作業,港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進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

      第十七條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港口基礎設施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并將定期檢查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港口裝卸機械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使用的港口裝卸機械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保證港口裝卸機械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檢查發現港口裝卸機械有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處理。

      存在較大危險有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說明。

      第十九條 [危險源、危險區域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有關設施、設備、庫場的安全狀態,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對港口危險源、危險區域劃定限制區域,建立視頻監控系統進行動態監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使用。

      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使用規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職業危害管理] 港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的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落實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二條 [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 兩個或兩個以上港口經營單位共用同一港口設施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第二十三條 [客運碼頭安全]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具備適合船舶靠泊、滾裝車輛和旅客上下船的碼頭基礎設施和設備,碼頭設施和設備的安全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與規范。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檢測設備或者安全檢測系統,對上船車輛、旅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制止車輛裝載、夾帶或者旅客攜帶國家禁止的危險物品上船。

      為客運、客滾船舶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單位應當在開航前與船方確認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數、車輛數。

      第二十四條 [船舶靠、離泊安全] 港口經營單位對碼頭前沿水深應當及時維護,保障船舶靠泊、離泊安全。

      未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客運船舶靠泊貨運碼頭,不得在貨運碼頭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務。

      港口經營單位不得允許超過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確需靠泊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并經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9篇 碼頭瀝青輸送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程

      1.參加作業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域,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督區域分管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作業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或作業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

      第10篇 碼頭瀝青輸送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作業人員的要求

      1.作業人員取得危險品貨物運輸岸上作業崗位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無工種禁忌癥。

      3.應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業人員年齡應在45周歲以下,

      5.遇有高溫等惡劣天氣,應及時調整工班,采取相關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規程

      1.參加作業的人員應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根據瀝青的特性,所有參加作業人員必須頭戴防護面罩;身穿防護服;手戴防護手套;腳穿翻毛皮鞋。謹防燙傷。

      2.碼頭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噴淋裝置。如瀝青外泄燙傷人員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應用噴淋裝置進行噴淋降溫,再進行專業處理。

      3.嚴格根據消防配置圖的配置方案,擺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合格有效。所有參加作業人員都必須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滅火器,如泵船、棧橋口、儲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進行劃區域管理,碼頭前沿(必須安排2人以上)、碼頭—棧橋;棧橋口—場地;場地—儲油罐,每一段都有專人監護,嚴格禁止閑雜人員進入管道劃定區域,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職巡查人員匯報。

      5.設立24小時巡查制度,有專人負責巡查、監督區域分管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6.所有準備工作就緒后,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方可進行輸送作業,作業正式開始,如中途停止作業或作業結束,也必須有專人向船方發出指令。

      第11篇 外來船舶停靠碼頭的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的管理,提高船舶靠泊安全系數,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現對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靠泊舾裝碼頭規定如下:

      2、管理要求

      2.1停泊申報:協作單位外來船舶需靠泊公司舾裝碼頭,公司相關對接部門須提前按要求填報《停泊申報表》,報領導批準后方可靠泊。

      2.2臨時靠泊必須以不影響碼頭和在建船舶安全為前提,****船舶簽證簿,服從碼頭管理人員安排,不得私自隨意停靠,確保在建船舶和碼頭的安全。

      2.3、臨時靠泊船舶未經同意不準私自接通岸電,應憑填報好的《停泊申報表》交碼頭管理人員,安排專業電工進行操作。

      2.4、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海事管理規定,不得影響航道安全,不得排放污水、垃圾、雜物、以及泄漏違禁油類等物品,污染長江水域。

      2.5、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合理拋錨、系攬、設置登船梯,且及時了解天氣情況,做好防臺風等惡劣天氣的安全防范工作,確保自身船舶及人員安全。

      2.6、臨時靠泊船舶夜間在船頭和艉部必須懸掛警示燈,防止行船夜間碰撞。

      2.7、臨時靠泊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治安等各項管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動用公司財物,否則視為偷竊行為,參照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2.8、臨時靠泊船舶嚴禁在碼頭區域內動火、焊接、捕魚、游泳、撈鐵。

      2.9、臨時靠泊船舶裝卸貨物完畢,經碼頭安保人員檢查無異議后,退還簽證簿,方可離港。

      第12篇 碼頭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工前應張掛好安全網,并隨潮水漲落及時調整。

      2.要與司機、指揮手密切聯系,不準在關下或關路站立和作業。使用工索具應符合標準。

      3.穩關要等貨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應站在安全位置。摘鉤要等貨物完全松妥,空鉤起升要超過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準將空鉤隨手亂拋,掛鉤掛好后,手不準捏在鉤頭上,防止鉤頭扎手。

      4.碼頭堆貨應距碼頭邊60公分以上,且應穩定鍥牢。貨物上棧時應與碼頭設施和設備避免碰撞。

      5.關必須在平車上放穩,鋼絲繩、絡繩和網絡的繩索頭必須在平車上放好、塞牢,不準在地面上拖行。

      碼頭、罐區進出管理規定(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港口設施保安計劃和solas公約要求,為加強人員車輛管理,嚴格控制庫區及碼頭秩序,為碼頭安全生產,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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