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公司危險品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太倉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裝卸進出口危險貨物的管理,保障碼頭裝卸安全,防止發生事故,嚴格貫徹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1996年10號令)》(以下簡稱《國內危規》,適用于內貿運輸)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適用于外貿運輸),確保港區、船舶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公司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于危險貨物。根據gb6944《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和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等有關國家標準,《國內危規》將危險貨物分為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雜類等九類。《國際危規》將危險貨物分為:第1類 爆炸品;第2 類 氣體:壓縮氣體、液化氣體和加壓溶化氣體;第3類 易燃液體;第4.1類 易燃固體;第4.2類 易自燃物質;第4.3類 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5.1類 氧化物質;第5.2類 有機過氧化物;第6.1類 有毒物質;第6.2類 感染性物質;第7類 放射性物質;第8類 腐蝕品;第9類 雜類危險物質。
第三條????????????? 凡在本碼頭區域內從事包裝危險貨物裝卸、堆存、拆裝箱等業務,均應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托運與承運
第四條????????????? 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必須按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國內危規》及《國際
危規》的規定,辦理托運手續、提交規定的單證。從碼頭進出口危險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向公司操作部(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交危險貨物性質說明書和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五條????????????? 對于貨物性質不清楚的化工品,收、發貨人在辦理作業申請前應向碼頭公司主管部門提交貨物性質說明書,弄不清貨物性質的,出口貨物不予受理,進口貨物不得進港。
第六條????????????? 外貿進口危險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保證包裝符合《國際危規》的要求不符合規定的,港方有權拒絕卸貨,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自己承擔。
第七條????????????? 理貨人員憑有關單證與收、發貨人辦理交接手續,仔細核對和檢查品名、包裝、標記、數量,認真把好驗收關。
第八條????????????? 門衛和閘口把好危險貨物進出港的檢查關,必須憑有效單證,方可放行或進港。
第三章?????? ?裝卸
第九條?????????????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承運人應按規定向港監辦理申報手續,碼頭公司操作部根據裝卸危險貨物通知單安排作業。作業前必須制訂和落實裝卸安全措施。
第十條????????????? 裝卸危險貨物的泊位、品種和數量,須經港監批準或同意。
第十一條??????? 裝卸危險貨物選派具有一定危險貨物專業知識和裝卸技能的裝卸人員(班組)擔任,作業前應詳細了解所裝卸危險貨物的性質、危險程度、應急措施和醫療急救措施;并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作業。
第十二條??????? 裝卸危險貨物,根據貨物性質選用合適的裝卸機具。裝卸易燃、易爆貨物,裝卸機械應裝滅火罩。裝卸前應對裝卸機械進行檢查,裝卸爆炸品、有機過氧化物、一級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裝卸機具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
第十三條??????? 裝卸危險貨物,根據貨物性質和狀態,在船—岸、船—船之間設置安全網,裝卸人員應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 船方應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業環境。如貨艙受到污染,船方應說明情況,對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貨艙,船方應申請衛生防疫檢測,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裝卸危險貨物,現場應備有相應的消防、應急器材。
第十六條??????? 裝卸危險貨物,裝卸人員應嚴格按照計劃積載圖裝卸,不得隨意變更。裝卸時應做到穩拿輕放,嚴禁撞擊、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業。堆碼要整齊、穩固,桶蓋、瓶口朝上,嚴禁倒放。包裝破損、滲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險貨物不得裝船、裝車,現場理貨人員要認真檢查和把關,發現有殘損危險貨物向公司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保護好現場,并按規定的應急處理方案作妥善處理。
第十七條??????? 港區內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小時,嚴禁超車。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現場,公司安全主管部門應布置和安排設置危險貨物作業的警戒線和寫有“危險貨物作業,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的醒目標志牌。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集裝箱拆、裝箱作業,必須在碼頭內設立的專用拆、裝箱堆場進行,并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 對下列各種情況,碼頭公司有權停止船舶作業,并責令有關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處置措施:
一、? 船舶設備和裝卸機具不符合要求;
二、? 貨物裝載不符合規定;
三、? 貨物包裝破損、滲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章 儲存和交付
第二十一條???? 通常情況下,碼頭允許進出口危險貨物集裝箱(不包括第1.1類、第1.2類、第6.2類、第7類危險品)在集裝箱專用堆場短期堆存,原則上出口危險貨物集裝箱堆存不超過48小時,進口危險貨物集裝箱不超過72小時;第1.1類、第1.2類危險貨物集裝箱安排車船直取;港口暫不接第6.2類、第7類危險品。超出上述規定的特殊情況由危險貨物主管部門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確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集裝箱堆場設立堆放危險貨物的箱區,并作必要的隔離,設置危險品箱區標志牌。
第二十三條???? 建立危險品箱區管理制度,加強危險品箱區的管理,箱管人員和保安人員定時進行巡回檢查,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 進口危險貨物集裝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提前通知收貨人做好接運準備,及時通知提貨,縮短危險貨物在港時間。
第二十五條???? 除集裝箱以外其他包裝危險貨物在庫場堆存的管理,按庫場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碼頭裝卸危險貨物的管理,公司成立危險貨物裝卸管理領導小組。該小組負責對危險貨物裝卸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研究危險貨物裝卸管理的辦法和安全措施;審定擬接卸的有關危險貨物的種類和數量;協調解決危險貨物裝卸管理中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操作部負責碼頭裝卸危險貨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危險貨物裝卸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危險貨物碼頭、設施作業的申報;負責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操作規程、安全防護措施、應急措施及有關管理制度的制訂;負責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的實施和檢查;負責受理和審批危險貨物的托運計劃。
第二十八條????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負責監督和檢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違反危險貨物操作規程及安全防護措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考核;負責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檢查和考核;負責碼頭危險貨物應急消防及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十九條???? ?????? 操作部設立一個專職危險貨物管理員,負責危險貨物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作業申報、規章制度制訂、計劃受理和審批、現場監督檢查、培訓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 消防和泄漏處理
第三十條?????????? ????? 碼頭建立消防應急隊伍,配備消防和應急器材,按規定制訂應急措施。
第三十一條???? 根據裝卸作業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有關應急用具和防護設備。
第三十二條???? 作業現場一旦發生異常情況,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立即按公司規定的《消防應急程序》及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發現船舶在港口發生危險貨物泄漏事故,公司危險貨物主管部門應立即向港監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在裝卸作業中發生泄漏貨物,應按公司制訂的《集裝箱危險貨物防污應急措施》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在裝卸、堆存中發生燃燒、爆炸、中毒、灼傷、落海、泄漏等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公司危險貨物管理領導和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三十五條???? 對在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成績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發生的部門和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由主管部門報請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內危規》和《國際危規》及國家主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