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管理規定內容格式
管理規定怎么寫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1】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本企業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負責制,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 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總經理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生管負責完成。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部門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生產部門的部門主管擔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生產部門主管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公司會議室管理規定【2】
實施日期:
1、目的:會議室是公司用于舉行會議、教育訓練、借閱圖書,開展招聘工作之綜合型多功能場所,為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故制定本規定。
2、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 會議室僅限于本公司用于舉行會議,教育訓練,借閱圖書,招聘等工作,未經允許不得借于他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需通過申請經副總經理批準方可。
3.2 各單位凡因公使用會議室,需填寫《會議室使用申請表》(附件一)報備人力資源部,經人力資源部協調安排后,方可在總務文員處領用鑰匙,并使用會議室。
3.3 各使用單位在使用會議室時,不得抽煙、大聲喧嘩,僅用于正常工作。
3.4各單位在使用會議室的過程中,必須愛護公物,保持會議室的整潔,用完后所有設備放置原位。
3.5會議室內所使用設備、工具、辦公用品未征得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會議室或作為他用。
3.6使用完備后及時將鑰匙退回人力資源部總務文員處,并由人力資源部核查使用后物品狀況。
第2篇 各種發文格式用紙規格編號管理規定
各種發文格式、用紙規格及編號管理規定
為規范**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種文件的頒發,樹立良好的視覺形象,有關各種文件的格式、用紙規格及編號的要求,現制定本規定。
1.報告(請示)類。**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門的報告(請示),必須按辦公室要求的格式進行撰寫,用a4規格的白紙打印。
2.通知、通告類。所有各種通知、通告由物業公司辦公室統一擬寫、審核和頒發。有關格式由辦公室統一制定。對內通知、通告類用a4規格的白紙打印;對外的通知、通告類,用公司大號信箋紙打印;文件的編號分為“對內類(a字)”和“對外類(b字)”兩種。如:“物管a字【2003】第0505號”――視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5月第5號文件(通知或通告)。
3.溫馨提示類。由物業公司辦公室統一頒發,格式由辦公室制定。用公司大號信箋紙打印。
4.其它喜訊、特殊廣告或特別抗災告示類,一律用粉紅色a4紙打印。
以上規定,從2003年5月18日正式執行。
第3篇 某物業護衛員宿舍的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物業護衛員宿舍的管理規定
1.0目的加強對護衛員作風與紀律的養成教育,規范護衛員宿舍的管理,保證護衛員宿舍清潔干凈,物品擺放整齊統一。
2. 0適用范圍護衛員宿舍的管理。
3. 0職責3.1 護衛主管負責本制度的貫徹落實。
3. 2 護衛班長負責對執行過程實施督促。
3. 3 護衛員負責具體執行。
4.0 管理規定
4.1 宿舍管理
4.1.1 護衛員必須在管理處指定的宿舍、鋪位上住宿,未經管理處領導批準不得在外住宿。
4.1.2 不準擅自帶人留宿,親屬如有特殊情況需臨時留宿的,須報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
4.1.3 除當班或經管理處領導批準外,其余人員一般應在23:00準時熄燈就寢。
4.1.4 有條件的管理處,應當盡量按班安排宿舍,以免上下班時相互干擾。
4.1.5 中班下班人員須照顧同寢室正在休息的人員,說話、走動、開關門應盡量保持輕聲,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30熄燈就寢。
4.1.6 嚴禁亂接電線,嚴禁在宿舍做飯,嚴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嚴禁為他人保管來歷不明的物品。
4.1.7不準擅自調換房間、床位或占用空床位,不準隨意動用他人的物品。
4.1.8自覺愛護宿舍的公共設施和財物。
4.1.9護衛員的親友須在22:00以前離開管理處區域。
4.2內務衛生
4.2.1 護衛員的宿舍實行輪流值日。
值日護衛員負責宿舍的門、窗、地面與宿舍外圍等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和垃圾的清理。
4.2.2 管理處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寫字臺、衣柜、床鋪的清潔衛生與個人的其他物品,由本人負責按規定整理。
4.2.3 床鋪的整理。
4. 2.3.1 床單要統一顏色,鋪放整齊,保持潔凈。
4. 2.3.2 被子一律使用草綠色棉被,要求疊得棱角分明,并放在枕頭的對面。
被子上邊可統一擺放帽子,帽徽朝向枕頭。
4. 2.3.3 枕頭要統一擺放在被子的對面,起床后要擺放平整,枕巾要盡量統一顏色。
4. 2.3.4 床欄上要編號并掛(貼)上護衛員的姓名牌。
4.2.4 日用品的整理。
4. 2.4.1 毛巾、臉盆、水桶要統一擺放位置。
4. 2.4.2 牙刷、牙膏應放入牙缸內并統一放在規定的位置。
4. 2.4.3 餐具要整齊地擺放在指定的位置。
4. 2.4.4 鞋子應統一鞋頭朝外,整齊地擺放在床底下的中央位置。
每人擺放在外的鞋不得超過3雙,其余的鞋可放入紙箱。
4. 2.4.5 衣物放入衣柜,柜頂可放置行李箱和換季后暫不使用的大衣、棉被等。
第4篇 物業服務中心客服值班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物業服務中心客服值班管理規定
1.0目的規范客服值班的工作及確保向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2. 0適用范圍適用于服務中心客服值班的管理工作。
3. 0職責3.1物業主管負責值班抽查工作。
3. 2前臺客服助理負責安排值班工作。
3. 3前臺客服助理人員負責依照本規定進行值班工作。
4.0工作內容
4.1前臺客服助理每月底前編制完成下月《客服排班表》,經客服主管審核后,客服人員依據《客服排班表》進行值班。
4.2正常的值班時間為:早班8:00-16:00;
中班:12:00-20:00。
4.3接待客戶的有關咨詢。
4.4受理客戶的求助。
4.5負責當值期間的日常事務處理。
4.6協調、調度各部門協同處理突發事件。
4.7記錄值班情況;
跟進投訴及客戶服務要求處理情況并及時向客戶反饋。
4.8值班期間處理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4.8.1 時效管理的原則。
4.8.2 控制事態發展的原則。
4.8.3 及時匯報的原則。
4.9值班人員值班時的紀律
4.9.1 值班員須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4.9.2 值班時發生/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疑難問題應報物業主管決定處理 措施,重大問題物業主管認為應報物業部經理決定的應即時報告;
4.9.3 值班時客服助理應保證值班電話暢通。
值班熱線電話原則上只允許接聽,不允許撥打。
同時,值班人員必須在電話鈴響三聲內接聽電話。
4.10值班人員的權力
4.10.1根據事態的發展將信息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并要求給予解決;
4.10.2有權采取監控等有效的防護措施的權力;
4.10.3向相關部門詢問事件處理狀況;
4.10.4為確保管理服務質量,必要時可通知物管部經理、物業主管、禮賓主管、工程主管趕回現場處理問題;
4.10.5值班人員將值班期間日常工作記錄在《客服前臺工作臺帳》的交接班記錄中,如突發事件,應將處理過程詳細記錄在《事件報告》中并交相關部門跟進處理,記錄不得涂改,每月底由部門統一保管,保存期三年。
4.11交接班
4.1
1.1接班:接班人員提前5分鐘趕到進行崗位交接工作;
4.1
1.2接班人員清點崗位上所有公物,如:對講機、鎖匙、資料等,如發現損壞、缺遺應立即要求交接班人員說明物品去向并在《客服前臺工作臺帳》的交接班記錄上做好記錄;
4.1
1.3認真檢閱上一班交接班記錄,詢問上一班工作完成情況,如有需要繼續跟進的工作,應記錄以便跟進;
4.1
1.4檢查區域內有無異常情況,發現有異常則要求交接班人員做出解釋,并做好記錄;
4.1
1.5交接雙方在確認無誤后,在上一班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名,并開始值班;
4.1
1.6交班:交班人員在交班前15分鐘將公物擺放整齊有序,桌面干凈無灰塵、無雜物;
4.1
1.7認真做好值班記錄,收集整理好相關的工作證據;
4.1
1.8將未完成的工作如實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互相簽名后,方可離崗;
一般情況下,交班人員應將本班的工作辦理完畢后再行交班,重要的工作未處理完畢,不允許交班;
4.1
1.9客服主任每天上班時檢查《客服前臺工作臺帳》的交接班記錄并簽名確認,值班人員應主動向主任匯報值班工作情況。
5.0相關表格
5.1《客服組前臺工作臺帳》
5.2《客服組日工作記錄表》編制:審核:
第5篇 管理規定文本格式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預包裝食品乳制品)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加強對食品進貨貨源的檢查驗收。
第二條 本企業的食品進貨查驗制度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生產者貨其他供貨者之間的合同約定,對購進的食品質量進行檢查,符合規定和約定的予以驗收的制度。
第三條 檢查驗收的目的是為了對本企業銷售的食品貨源進行把關,保證本企業所銷售食品的質量。
第四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已經和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五條 本企業查驗內容:
(一) 營業執照;
(二)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三) 標注通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四)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五) 銷售憑證
(六) 其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內容。
第六條 本企業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絕驗收進貨。
第七條 本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對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食品進貨檢查。
第二條 本企業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作為對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進行查驗的書面證明,應當真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進貨時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進貨日期等內容。
第五條 本企業須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或者銷售票價,且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有企業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批發企業銷售記錄制度
一、銷售食品,應向購貨者出示相關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向購貨者的提供銷售票據,對銷售票據做詳細記錄
二,如實記錄所銷售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售貨日期等內容,或者采用計算機管理,建立電子臺帳;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
三、食品銷售記錄和銷售票據應當真實,所有相關銷售數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每周對銷售記錄進行檢查、歸類、整理,最好匯總保存。
五、相關責任人對銷售記錄情況進行監督,做好定期檢查工作。
六、每季度對銷售記錄人員進行考核,合格證留崗位。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督銷毀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并監督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后經營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對監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測中發現以及其他部門公布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于處罰;對于在工商部門監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復制件后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現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節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條嚴格執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節,實現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檢查、存儲、運輸制度
食品檢查制度
一、公司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別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一定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運輸制度
1、 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2、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蕩、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冷鏈銷售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進貨要采用專用的冷凍設備,使食品在運輸途中保證所需冷凍溫度,全程冷凍運輸。
第三條 貨物到達后,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裝進專用冷柜,保證食物的冷凍條件不變。
第四條 冷藏冷凍食品要有專用冷柜存放,專人看管,及時查驗貨物,嚴格按照食品說明溫度存放。
第五條 及時清理冷柜,保證冷柜的清潔,使其制冷運轉正常。堅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熱板清掃,冰箱內蒸發管道結冰超過5毫米要及時除霜。保證冰箱使用安全,開門裝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設施。
第六條 銷售冷藏冷凍食品,建立健全銷售登記制度,保證所銷售食品賬物相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以加強企業員工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條 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是為了防止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條 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與經營活動相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 本企業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五條 本企業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
第七條 如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六條規定的不能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業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第八條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 健康內容包括每位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家族病史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第十條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情況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健康檔案由專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衛生管理制度
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一、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操作間須戴發帽,頭發必須全部戴入帽
第6篇 某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為加強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和維護好校園秩序,為師生員工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特殊情況根據師生員工需要,經總務處和保衛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經營。但攤點的設置要本著方便師生員工生活的原則,在指定地點按指定的項目進行。
第二條 在校內進行經商活動的,應“四證”(工商、稅務、衛生、校園經營許可證)齊全,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嚴禁在校園內出售酒類及麻醉物品,嚴禁學生飲酒,劃拳喧鬧。如學生在店內飲酒,一經發現要按《學生守則》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還要追究店主的責任。
第四條 學生宿舍各商業鋪位,營業時間至夜間10:30分必須關門,若經檢查不按時間關店者,處以教育或罰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議總務部門取消校區區域經營資格。
第五條 對校屬各單位在校園內出租的門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嚴格管理。
第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建筑物。個人或群眾組織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須經校宣傳部門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師生員工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已經設置、安裝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可強行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八條 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準。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九條 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學院職能部門有權令其組織者以及其它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條 校園內一律不準個人經營臺球、錄相、游戲機、舞廳等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為豐富師生員工文化娛樂生活而經營的娛樂項目,必須定點、定時經營,控制開放時間,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嚴禁各種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領導為治安安全負責人,主辦單位要到保衛處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院將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7篇 物業服務中心職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物業服務中心職業安全管理規定
一、目的明確崗位職責,規范操作流程,確保職業安全。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____花城物業服務中心。
三、過程和方法控制3.1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責內容,規范操作流程,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3. 2相關崗位在上崗前必須認真通過崗前培訓,熟練掌握崗位業務技能。
3. 3禁止幫業主翻越陽臺及擅自開啟門、窗鎖,若遇特殊情況,需及時向上級匯報到部門負責人處,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同時做好各方面的安全保護工作。
3. 4相關崗位需要其他崗位協助時,需根據人員的專業情況合理安排,切忌讓協助人員做一些危險的工作,協助人員有權拒絕對自己不懂的危險工作安排。
3. 5高空作業必須嚴格做好保護措施,未做好保護措施以前禁止進行施工。
高空作業或存在危險的施工場所必須有明顯標識和專職的安全監護人。
3. 6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進入高、低壓配電房和設備房,專業人員也不得擅自帶非專業人員進入高、低壓配電房等危險位置,若確需幫助,必須做好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3. 7電工在作業時必須嚴格按規范程序操作,做事切忌粗心大意,事情做完后要對現場進行徹底檢查,確定無安全隱患后方可撤離現場。
3. 8若遇到自身無專業處理能力的情況時,可通知相關專業人員到現場處理,相關專業人員在接到信息后,正確分析其重要性,若在緊急情況下,相關專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并進行處理。
3. 9各崗位必須清楚在自己職責范圍內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注意細節,確保人身安全。
第8篇 合同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江蘇阿爾法電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合同管理規定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檔,是公司有關業務開展的憑證。根據《江蘇阿爾法電梯有限公司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為規范合同的調研、起草、審查、談判和簽訂、合同執行及歸檔管理的全過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規定。
二、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合同事務及管理。
三、 合同承辦人--指具體經辦合同有關事宜的人員。
統一采辦--指將各部門可通用的、消耗類的或其他物資和服務采辦,由公司行政部統一組織,形成規模效益的采辦。
四、 銷售部負責業務合同的的談判,并按合同及時催款及安裝協調溝通。
合同管理員負責合同資料的整理歸檔、保管,合同管理員須根據合同及時和廠里協調安排生產計劃及,保證生產及時,準時供應。
財務部合同的審核、合同管理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評審。
五、 管理內容
(一)、合同的調研
1、 合同的調研由銷售人員進行,主要調查了解合同對方,包括但不限于
(1)資信能力;
(2)履約能力;
(3)資質情況;
(4)支付能力;
2、 與合同對方進行初步接觸,了解合同相關要素,為起草合同創造條件。
(二)、合同的起草
1、 一般由合同承辦人員或合同管理員起草,要求:
(1)起草人應參加合同談判;
(2)涉及技術方面的合同,應有相關技術人員參加。
2、 合同起草要求:
(1)各類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內容合法、語言規范、結構嚴謹;
(3)合同起草應參照使用有關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內容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公司合同文本須按規定編制合同號。合同如若對方起草,也須按本規定合同號編制辦法編制公司合同號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號進行統計、申報、匯總等。
(三)合同的談判
1、 由銷售人員負責合同的談判,必要時邀公司領導參與。
2、 銷售人員協商洽談,擬訂談判方案,研究洽談對策和目的,洽談中視情況適時進行補充、修正。
3、 抓住重點,商定合同具體條款,并予以確認。
(四)合同的評審與審查
1、 合同管理員組織合同評審,()然后依據合同管理類別報送財務部組織審查;
2、 未經審查的合同,公司財務部將不辦理財務手續。
3、 具體評審要求根據業務實際狀況制定。
(五)合同的簽訂
1、 合同簽訂時,簽字人出示并與對方交換法人代表證明文件或授權委托書。
2、 銷售人員需要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批準授權。
3、 需要辦理法定手續的合同,應:
(1)法律法規強制或合同雙方要求進行合同鑒證或公證的合同,需到有關部門辦理鑒證或公證手續;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過戶等手續的合同,應在法定時限內辦理批準或許可手續。
(六)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履行的跟蹤
(1)合同履行實行項目負責制,由銷售人員自行負責本人的項目。
(2)合同管理員應通過下列方式掌握合同履行情況:
1)銷售人員就本人的項目合同履行情況向合同管理員報告;
2)合同管理員根據合同規定時限對有關人員提醒及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2、 合同履行中的變更
合同簽訂后,或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本方或對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應
(1)雙方要確定變更內容,并簽字確認,需要時再按本規定
第五條 第四款進行審查;
(2)對變更事項,銷售人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管理員;
3、 合同履行中的糾紛
其處理按合同約定或按法律程序進行;
(七)合同情況統計上報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合同管理員向西安公司負責人報送下列報表,以便公司及時掌握合同總體情況:
1、 每月及年終匯總上報《合同統計報表》;
2、 每年年終匯總上報《合同臺帳表》。
(八)合同的歸檔
1、 合同歸檔
(1)合同原件的移交
1)合同簽訂完后,銷售人員應在簽訂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
(以最后簽訂者的日期為起點)將交合同管理員保存正本一份,同時分別送財務部保存合同正本一份、工程部保存合同安裝部分正本一份。
2)在外地簽訂的合同原件應在回到部門后3個工作日內交合同管理員;
3)合同管理員收到合同原件后,應填寫《合同登記卡》;
4)合同管理員對合同文本原件進行整理;
5)有商業秘密的合同應實行密級管理。
(2)合同相關資料的移交
1)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些文件、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材料原件,合同承辦人應在收到原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交合同管理員;
2)合同管理員將其與合同原件裝訂成冊。
(3)銷售人員對合同及相關資料的使用
1)一般使用復印件;
2)嚴格控制再次復印。
(4)合同原件及相關資料的保存
1)合同管理員應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
2)履行完畢的合同,應交檔案室歸檔保存,其歸檔時間和保管年限按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5)合同資料的借閱
1)借閱資料應填寫《合同資料借閱登記表》;
2)經合同管理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才能提供復印件;
3)如需使用原件,應經主管部門領導簽字批準。
六、 本辦法未盡之處,遵照《江蘇阿爾法電梯有限公司管理辦法》執行。
七、 本辦法由行政部根據公司實際狀況修訂,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9篇 工作服管理規定格式
工作服管理規定
目的:為了樹立公司的整體形象,展示員工的良好精神面貌,進一步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適用:公司所有員工
保密:內部普通
關鍵詞:工作服配發費用穿用處罰規定
報(抄)送: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廠長室及本司各生產與職能部門
第一條工作服的配發
1、根據不同崗位配發不同工作服。比如職員服、保安服、員工服等;
2、實行按季配發,每年按夏裝、冬裝各兩(件)套的標準配發;
3、工作服分小、中、大、加大和特大五種規格,分別以s、m、l、*l和**l表示;
4、新員工試用期滿后,方可配發工作裝。
第二條工作服的費用
1、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公司予以免費配發;
2、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在公司工作超過半年而未滿一年的員工,工作服費用暫由員工個人承擔,在配發的當月工資中體現。從發放之日起繼續在公司連續工作滿6個月后予以返還;
3、自工作服發放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未滿半年的員工,工作服費用暫由員工個人承擔,在配發的當月工資中體現。從發放之日起繼續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后予以返還;
4、統一配發后,另需領取的,需經審批核準,由其個人承擔全部工作服費用;
5、收取工作服費用時,按工作服的實際費用計算(詳見附表《工作服費用扣除標準》)。
第三條工作服的穿用
1、所有員工必須按照不同季節不同崗位穿著不同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2、著工作服時,應搭配與工作裝顏色、款式得當的褲子、襯衣、襪子和鞋類;
3、工作服應保持清潔,有損壞時,應及時修補;
4、所有員工不得任意改動工作服的樣式和穿著方法;
5、工作服應經常換洗,不得出現掉扣、錯扣、脫線等現象。
第四條 處罰措施
1、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執行、督促屬下員工遵守本規定,規范員工統一著裝;
2、工作時間不著工作裝者,發現一次罰款10元;
3、各部門在一個月內員工違反本規定累計超過20人次或某一次達該部門員工總數50%的,予以該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4、所有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工作服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和發放。
第六條 本規定由各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由行政人事部負責監督、執行。
第七條 行政人事部對本制度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八條 本制度經副總經理、廠長審核,呈總經理核準后生效,修訂亦同。
擬制: 審核:審核:核準:
第10篇 花園機電倉庫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花園機電倉庫管理規定
1.目的規范機電倉庫的管理,把庫存控制在合理水平。
2. 適用范圍適用于__ __ 花園機電倉庫的管理。
3.內容
3.1 機電班長負責對機電倉庫的管理工作。
3.2 堆放物品時應確保:a)物品的堆放高度不超過2米;b)液體物品用適宜的容器盛裝;c)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識或進行隔離;d)所有的標識必須內容完整、清晰,并且擺放產品時標識應朝外;e)對貯存條件有要求的物品,應予以充分滿足;f)對不合格品和降低使用的物品應做特別標識。
3.3 庫房應做好防潮、防鼠等措施,以保證物品在保存期內不變質、不生銹、不失去使用價值。當發現問題時應及時進行標識或采取隔離措施,并報機電主管處理。
3.4 機電班長應每周對機電庫房進行清掃,保持庫房內干凈、整潔。
3.5 機電班長應于每月月底對庫房內物質進行一次盤點,作出下月補充物質的采購計劃。
3.6 機電班長應核對入庫物質的數量、型號、規格是否與采購計劃相符,并進行外觀檢查、技術資料清查等。經驗收不合格的物料,應進行適當的標識或隔離,并及時知會機電主管聯系供方或采購部門或與顧客協商處理。
3.7 物質出入機電倉庫時應填寫《物料收發登記表》進行登記,須做到帳、物相符。
3.8 對于服務過程中多余的物料退庫,由機電班長驗收,合格則在《物料收發登記表》上沖紅辦理入庫;不合格則進行適當的標識,由機電主管或顧客處理。
3.9 做好有關記錄。
4. 記錄
4.1 《物料收發登記表》、《物料盤點登記表》、《機電庫房維保檢查表》由部門兼職資料員保存二年。
5.5.1 《物料收發登記表》
5.2 《物料盤點登記表》
5.3 《
第11篇 工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工業動火安全管理,依據sy/t5858-2022《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q/sy64-2022《油氣管道動火管理規范》、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范》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化專業工業用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標準和規定,結合分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業動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制造和維修容器、管線、設備及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設備時,以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業如:使用電焊、氣割、噴燈、電鉆、砂輪、非防爆工具及加熱、化學反應等方式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熾熱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質溫度高于燃點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 分公司實行工業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凡進行工業動火作業,在辦理作業許可證的同時,必須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分公司所屬各單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業動火分級
根據分公司生產特點和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范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業動火分為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分別進行管理。
第五條 油氣生產類(含天然氣凈化)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 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輸氣管線、在輸油(氣)干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6)集輸站(含cng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7)天然氣凈化裝置;
(8)在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天然氣井井口無控制部分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儲罐、容器本體及 的動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氣儲罐的動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6)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臺及卸油臺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7)輸油(氣)站、cng站、石油液化氣站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站內工藝管線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動火;
站內外其它設備及站外直徑108mm以上的集(配)氣管線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8)在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壓縮機廠房及密閉空間的天然氣管道及管件和設備處動火
(9)臨時停產置換合格后的天然氣凈化裝置動火
(10)采(油)氣井井口裝置(無控部份以外)處動火;
(11)在直徑小于325mm的天然氣輸氣管線上的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管線及容器動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3)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4)天然氣凈化裝置整體停產置換合格后;
(5)除一級、二級動火外,易燃易爆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六條 煉油化工類工業動火等級劃分
(一)一級動火
(1)處于生產狀態的工藝生產裝置;
(2)各類油罐區、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罐區、液化石油氣站;
(3)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助燃氣體的泵房與機房;
(4)可燃液體和氣體及有毒介質的裝卸區和洗槽站;
(5)工業污水場、易燃易爆的循環水場、涼水塔和工業下水系統的各種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區域);
(6)化學危險品庫、油庫、加油站;
(7)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和氣體的容器、管線。
(二)二級動火
(1)裝置停車大檢修、工藝處理合格,經廠組織檢查,認定可以按二級動火管理的生產裝置;
(2)運到安全地點并經吹掃處理,檢測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線;
(3)倉庫(危化品庫除外)、車庫;
(4)生產裝置區、罐區外的非防爆場所;
(5)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動火和特殊動火的其它動火。
(三)特殊動火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動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條 動火升級管理
1. 如裝置、管道內有輕烴、凝析油,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等級上調一級。
2. 遇節日或夜間等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 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申請、審批、
第八條 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應說明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相應防范措施。
2. 作業許可證按《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流程》辦理。
3. 油氣生產工業(含天然氣凈化)動火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
由分公司二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審查,由分公司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分公司二級單位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三級動火。
由分公司三級單位相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查后,報二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由三級單位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三級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4)遠離分公司機關的二級單位需要分公司審批的一級工業動火,經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授權認可后,可按一級動火的要求制定方案進行審查,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發《工作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現場安全監督,二級單位不得再次授權下屬單位辦理一級動火。
取得授權認可的二級單位,每季度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煉油化工工業動火審批程序及權限:
(1)一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屬地單位分別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廠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書面審定和現場核查,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審查合格后由廠主管領導簽發《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2)二級動火。
由作業單位編寫動火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并由屬地單位提出申請,由廠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設備等部門以及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的動火安全措施進行審定,并由屬地單位負責人和作業單位動火負責人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門工業動火管理人員和負責人到動火現場確認措施落實,簽字認可后方能動火,并由廠安全管理部門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3)特殊動火。
必須經(廠)主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動火單位負責人在現場對其動火作業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應急預案后經(廠)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后方可動火。
并由廠領導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5. 作業前由作業單位提出申請,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實地管理作業許可所涵蓋的工作,對作業許可證填寫的內容簽字確認,并組織開展風險識別,風險識別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具體執行《西南油氣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規定》。
6. 作業單位應根據工業動火風險識別的結果編制作業方案,通過風險評估確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風險,均應在作業方案中提出針對性的控制措施和應急措施。
油氣生產
一、二級工業動火和煉油化工一級及特殊工業動火還應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7. 在收到作業許可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作業單位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許可證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
8.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現場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9. 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后,批準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安全管理部門對核發的《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以檔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條 作業延期和 。
1.工業動火作業實行一處一證,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如果動火作業中斷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前,動火作業人、動火監護人應重新確認安全條件。
如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由動火人、監護人共同檢查動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進行技術交底,并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后方可持續有效。
2. 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可申請延期。
申請負責人、批準人應重新核查,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作業人身體狀況、作業環境,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次數。
特殊動火、一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24小時。
二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總的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超過延期次數的,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3. 作業完成后,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與批準人(或授權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后方可 作業許可證。
第十條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屬地單位和作業單位應立即取消工業動火作業,終止作業許可。
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
1.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2.作業許可證規定的作業內容發生改變;3.工業動火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4.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違章行為;
5.現場發現危及作業的重大安全隱患;6.事故、災害狀態下。
第十一條 在工業動火作業中涉及其它危險作業,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
第四章 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安全責任:
1. 動火區域所在單位即屬地單位,應向作業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危險狀況;2. 協助作業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3. 審查作業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業單位提供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4. 監督現場動火安全,發現違章作業有權撤銷取消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責任
1. 負責編制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準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2. 負責作業前對動火作業涉及的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3. 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作業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動火作業;
4. 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按照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搶險,并立即報告屬地單位。
第十四條 動火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作業單位的動火負責人必須由其動火施工作業的現場負責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 動火負責人是動火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動火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2. 認真督促監護人和動火人等履行安全職責,落實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檢查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3. 動火作業前,動火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動火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技術交底;
4. 動火過程中,動火負責人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三違”行為,均有批評教育、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 動火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在動火負責人的授權下,對動火安全負直接監護責任,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2. 動火監護人應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嚴格的安全培訓;3. 動火監護人必須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4. 動火監護人在接到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確認落實后方準動火,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5.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處理異常情況;6. 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
要配備明顯的標志,并配備專用的安全檢測儀器。
7. 動火完工后,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時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動火作業人的安全責任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有效資質等級,持證上崗;2. 動火作業人是動火施工具體操作者,對安全動火負直接責任,必須遵守屬地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動火措施;3.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核準動火部位、動火時間,接到動火指令后,認定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負責人、監護人均在場情況下,方能動火;
4. 動火作業人在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動火安全時有權停止動火,經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確認隱患整改完畢后方能繼續動火;
5. 熟悉并掌握應急預案;6. 動火作業人應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監督的安全責任
1. 現場安全監督應經過培訓,在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志;2. 現場安全監督是動火作業的監督者,對動火作業負有監督責任,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3. 現場安全監督應對照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和預案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 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工業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制止動火;
5. 動火作業中,現場安全監督必須對動火負責人、動火監護人、動火作業人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發現有違反動火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方案的行為,必須馬上提出停止作業;6. 發現異常情況時,現場安全監督有權停止動火;7. 現場安全監督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第十九條 動火現場應按動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及醫療救護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 機具要求
1. 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的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 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動火安全措施確定的安全區域內。
4.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第二十一條 含硫化氫或其它有毒氣體的場所應做好相應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氫的場所具體執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預防硫化氫中毒事故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1. 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2.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動火部位隔絕(加盲板),動火前,必須進行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3. 與動火部位相連的油氣管線必須進行可靠的隔離、封堵或拆除處理。
4. 與動火直接有關的閥門必須掛牌標明狀態并實行鎖定管理;
與動火施工相關的設備、設施由屬地單位安排專人操作和監護。
5. 距動火點15米內的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
動火點周圍半徑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
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動火現場應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6.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7.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況,應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第二十三條 動火作業氣體檢測要求
1. 施工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中應明確氣體檢測方式和氣體檢測時間和頻次。
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槽車等設備和管線,清洗、置換和通風后,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氧含量、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氣體濃度達到許可作業濃度才能進行動火作業。
分析合格后超過30分鐘后未動火的,需重新采樣分析。
2. 凡進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內的有限空間動火,必須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進行檢測分析。
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濃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氣體樣品要有代表性(容積大的應多處采樣,根據介質與空氣相對密度的大小確定采樣重點應在上方還是下方)。
分析結果報出后,采樣分析樣品至少要保留4小時。
出現異常現象,應停止動火,重新采樣分析。
3. 動火施工作業前,應對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以確定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譜分析等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5%(v/v);
被測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o.2%(v/v)。
5. 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若采用間斷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小時。
第二十四條 高處動火作業
1. 高處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高處作業使用的安全帶、救生索等防護裝備應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時使用自動鎖定連接。
2. 高處動火應采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并應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安排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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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第二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
1. 進入有限空間的動火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進入受有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在將有限空間內部物料除凈后,應采取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等措施,并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
2. 有限空間的氣體檢測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氧氣濃度等,其氧含量為1
9.5%~23.5%,可燃介質(包括爆炸性粉塵)含量、有毒有害氣體含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動土作業中動火作業
1. 動土作業中的動火作業還應遵循《西南油氣田分公司生產作業場所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第二十七條 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要求
1.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是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應嚴格控制。
嚴禁在生產不穩定以及設備、管道等腐蝕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嚴禁在含硫原料氣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險環境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
確需動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應急預案。
2.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西南油氣田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12篇 文件格式管理規定辦法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1】
(2007年8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公布 根據2023年10月2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貯存條件。
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標注規格。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進出口食品標識的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查處食品標簽違法行為規定》同時廢止。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2】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保證醫療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附有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簡單易用的產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可以省略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三項中的某一項或者某兩項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醫療器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使用醫療器械。
第四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是指由生產企業制作并隨產品提供給用戶的,能夠涵蓋該產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導正確安裝、調試、操作、使用、維護、保養的技術文件。
醫療器械標簽是指在醫療器械或者包裝上附有的,用于識別產品特征的文字說明及圖形、符號。
醫療器械包裝標識是指在包裝上標有的反映醫療器械主要技術特征的文字說明及圖形、符號。
第五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科學,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
醫療器械標簽、包裝標識的內容應當與說明書有關內容相符合。
第六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種。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字、照片、圖片等應當準確、清晰、規范。
第七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有關要求,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二)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及售后服務單位;
(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第一類醫療器械除外)、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編號;
(四)產品標準編號;
(五)產品的性能、主要結構、適用范圍;
(六)禁忌癥、注意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內容;
(七)醫療器械標簽所用的圖形、符號、縮寫等內容的解釋;
(八)安裝和使用說明或者圖示;
(九)產品維護和保養方法,特殊儲存條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
(十一)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應當在說明書中標明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醫療器械標簽、包裝標識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二)生產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生產地址、聯系方式;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編號;
(四)產品標準編號;
(五)產品生產日期或者批(編)號;
(六)電源連接條件、輸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
(八)依據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九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療效最佳”、“保證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見效”、“完全無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含有“最高技術”、“最科學”、“最先進”、“最佳”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
(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
(五)含有“保險公司保險”、“無效退款”等承諾性語言的;
(六)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經患某種疾病,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和規定。
第十一條 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當清晰地標明在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顯著位置,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中的產品名稱一致。
第十二條 醫療器械有商品名稱的,可以在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中同時標注商品名稱,但是應當與醫療器械注冊證書中標注的商品名稱一致。同時標注產品名稱與商品名稱時,應當分行,不得連寫,并且醫療器械商品名稱的文字不得大于產品名稱文字的兩倍。
醫療器械商品名稱中不得使用夸大、斷言產品功效的絕對化用語,不得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中有關注意事項、警示以及提示性內容主要包括:
(一)產品使用可能帶來的副作用;
(二)產品在正確使用過程中出現意外時,對操作者、使用者的保護措施以及應當采取的應急和糾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產品應當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樣或者符號;
(四)已滅菌產品應當注明滅菌方式,注明“已滅菌”字樣或者標記,并注明滅菌包裝損壞后的處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滅菌的應當說明消毒或者滅菌的方法;
(六)產品需要同其他產品一起安裝或者協同操作時,應當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過程中,與其他產品可能產生的相互干擾及其可能出現的危險性;
(八)產品使用后需要處理的,應當注明相應的處理方法;
(九)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中有關安裝的內容應當能夠保證操作者、使用者正確安裝使用,應當包括:
(一)產品安裝說明及技術圖、線路圖;
(二)產品正確安裝所必須的環境條件及鑒別是否正確安裝的技術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裝要求。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說明書應當由生產企業在申請醫療器械注冊時,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醫療器械說明書內容應當與其他注冊申請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對醫療器械說明書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的內容不得擅自改動。
第十八條 說明書變更的內容涉及到《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辦理醫療器械重新注冊的情形的,不得按說明書變更處理。
第十九條 生產企業變更經注冊審查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的內容,不涉及產品技術性變化的,生產企業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向醫療器械注冊的原審批部門書面告知。相關文件至少包括:
(一)經注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的復本;
(二)更改備案的說明書;
(三)說明書更改情況說明(含更改情況對比表);
(四)注冊產品標準修改文件(僅限于說明書更改內容涉及標準的文字性修改時);
(五)所提交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原注冊審批部門自收到生產企業更改醫療器械說明書的書面告知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未發出有不同意見的書面通知的,說明書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冊審批部門予以備案;原注冊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通知的,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辦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記入生產企業監管檔案:
(一)擅自更改經注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的內容的;
(二)上市產品的標簽、包裝標識與經注冊審查、備案的說明書內容相違背,或者違反本規定其他要求的;
(三)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或者商品名稱違反本規定的;
(四)上市產品未按規定附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的;簡單易用的產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擅自在醫療器械說明書中增加產品適用范圍或者適應癥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情形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2年1月4日發布的《醫療器械說明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