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8
物業作業指導書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1.0目的:確保車輛安全、維護小區秩序。
2.0適用范圍:小區內車輛的管理。
3.0職責:護衛員負責監督執行。
4.0基本內容
4.1所有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轄區,進入小區的車輛憑證出入,不得亂停亂放。
4.2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限速15公里/小時,按規定行駛路線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小區內禁止鳴笛。
4.3車輛停放后,關好門窗,注意車輛和車位清潔,不準停放漏水、漏油、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車輛。
4.4車輛在小區內如損壞路面和公共設施照價賠償。
4.5客戶固定在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辦理保險,到客戶中心辦理立戶定位手續,領取車輛出入證。
4.6車輛出入小區時,護衛員只認可'出入證'是否與車牌號碼相符,否則禁止車輛出入,請客戶妥善保管好'出入證',如丟失或損壞,請速與客戶中心聯系確認,否則任何后果由客戶自負。
4.7停放車輛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否則應主動知會管理處并進行妥善處理。對隱瞞不報、擅離現場者,一經發現、舉報或其它方法查出者,除責令其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進行罰款或禁止車輛出入該小區等處理。
4.8出入小區的所有車輛不允許任何原因的沖欄,對于沖欄行為,管理人員將以破壞和盜車嫌疑堅決扣車進行調查、索賠、處罰或送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小區內違規車輛,管理處作鎖車、罰款等處理。
4.9固定車位的車輛若需維修、年檢或其它原因暫不能使用,需暫時以另一部車代替,而該車若需進入小區,必須先通知管理處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必須按小時收費。
4.10小區內的車場、車位并非保管車輛及財物,只是提供停車場地,車輛若有遺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承擔。
4.11車場、車位除指定停放車輛外,不得放置或安裝任何物件(除別墅車庫外)。
4.12小區僅允許限載1.5噸以下的機動車輛出入,超出此標準須經管理處同意。
4.13物業管理公司保留修改本規定的權利,如有更改,必須提前15日知會客戶。
5.0支持性文件和記錄:無
第2篇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 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 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衛發放“通行出入卡”。
2、 門衛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發卡,駛出時收卡。
3、 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衛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 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志行駛、停放。并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 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 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 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衛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復為準。
七、 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占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 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 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 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第3篇 教工小區車輛占道停車管理規定
教工生活小區車輛占道(停車)管理規定
1、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凡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一律按規定位置統一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影響正常交通。物業將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兩次內進行貼條提示,預期不改者鎖車、罰款100元。
2、車輛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在人行道、綠化道路上行駛,不得高速行駛和按喇叭,小區內車輛行駛限速5公里以內。對車速過快車輛小區物業將首先進行通知提醒,預期不改者物業有限制該車輛進入小區的權利。
3、長期在本小區內停放的本校職工車輛,要在校保衛處辦理車輛通行手續后,攜帶車輛行駛證、繳費收據在物業辦公室辦理車輛進出門卡。
4、長期在本小區內停放的非本校車輛,攜帶車輛行駛證、在物業辦公室繳費,辦理車輛進出門卡。
5、車輛停放后關好門窗,將防盜裝置設置為靜音,注意車輛和車位清潔。不準停放漏水、漏油和攜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劑、污染品的車輛。
6、車輛如損壞路面和公共設施,應照價賠償。
物業管理中心
第4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范本11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ee小區
3.職責
3.1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
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crlm-hq-fw-04-f1 《車證信息記錄表》
crlm-hq-fw-04-f2 《
車位檔案表》
crlm-hq-fw-04-f3 《車庫信息資料表》
ee物業管理處
2023年6月7日
第5篇 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了物業管理區的寧靜與安全,規范轄區內的車輛停放,為業主提供高效而且安全的服務,保障車輛停放有序,交通順暢,避免車輛丟失事故的發生,根據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 本中心負責轄區內交通管制和機動車輛及單車的停放管理工作。所有車主在物業管理區內均要按照中心規定的有關場地、路線和時間行駛以及停放,并繳納相應的停放費用。車場管理員要具備敬業精神和高度的責任心、紀律觀念,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場內秩序。
2 機動車輛停放場地將采用24小時值班并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
3 停放場內保持清潔衛生,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不得在場內擺買、會客、喝酒、睡覺或喧嘩、吵鬧和長時間聊天等。禁止裝截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4 車輛進入停放場,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征得管理員同意后方可進入;車輛進出要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場管理員應認真核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并作好登記。
5 所有在停放場固定車位存放的機動車輛都必須向中心提供保險公司保險證明(如全車盜搶險、無過失責任險等)和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交復印件),填寫《車位租用登記表》,否則一切責任有車主承擔。
6 固定車位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專用車位停放,臨時車輛按管理員指定位置停放。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品,并鎖好車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7 進入車場時嚴禁攜帶或裝載易燃物品和危險品(如煙花、爆竹、汽油、酒精、香蕉水、炸藥、雷管等),禁止在車場內吸煙,以確保車場安全。
8 車主要愛護停放場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設備和公用設施。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9 車主要嚴格按照中心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繳交。憑統一規定的收費票據發放出b入卡,憑卡進出,否則車輛不予進入停放場,超過 月欠繳停放費者將取消原固定車位,臨時停車者由車場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發放臨時出入卡,并根據停車時間按規定繳交停放費。
10 若車主不慎丟失出入卡,應立即通知停放場管理員,車主應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后繳交成本費由中心補發出入卡。
11 若機車車輛在停放場內停放后被損壞者,原則上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管理員與物業管理中心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2 所有停放車輛必須在當日23時30分之前進入停車場。停放在大門之外產生的一切后果有車主承擔。
第6篇 住宅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4
住宅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4
1、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服從護管員的管理;
2、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內。
3、經許可進入小區的機動車,必須憑卡出入,按規定的路線行駛,停放在指定的位置,并按規定繳納車位費;
4、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須停放在指定位置,嚴禁停放在樓梯間或其它消防通道、交通過道。
5、機動車在小區內必須慢速行駛,不得鳴喇叭。行駛及停車時應當謹慎小心,避免碰撞車場設施和其它車輛。
6、車輛停好后,請注意檢查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開時要鎖好車輛門窗。
7、機動車不得在小區內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8、不得在非停車區上占道停車。不得移動、損毀路牌和交通標志,不得把機動車駛入人行道和綠地。
9、小區停車只提供車位使用,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如車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險需求,可另行協商擬訂收費標準,簽署協議。
第7篇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5
小區車輛交通管理規定(五)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衛發放“通行出入卡”。
2、門衛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發卡,駛出時收卡。
3、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衛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志行駛、停放。并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衛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復為準。
七、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占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第8篇 新城小區車輛管理及停放規定
某新城小區車輛管理及停放規定
依照國際慣例,為了確保車主/使用人及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相互利益,明確雙方的責任及義務,本車主/使用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承諾遵守以下關于****新城業管轄區域內車輛管理及停放的有關規定:
一、車輛進入轄區內,必須自覺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統一管理。
二、車輛進入轄區內,應按規定路正常行駛,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道上行駛,不得高速行駛,不得鳴號,進出停車場最高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三、車輛進入停車場后必須按指定地進行停放,不得超越車位或跨位。行車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嚴禁停車。任何違章停放的車輛不須經過車主/使用人同意,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委托相關部門將車拖移,車主/使用人領取車輛時須另行交納拖車費。
四、車主/使用人應按規定自覺交納物業管理費或停車費。
1、私家車位:按照廣州市物價局穗價涵****號文《關于天河****新城物業管理費標準的批復》中的相關規定,私家車位(即室內已售停車位)的物業管理費為150元/月(含水電費),物業管理公司將于車位業主辦理車位收取手續當日預收三個月的物業管理費,管理費開始計收日期原則上按銷售發出的《通知》上通知車位業主可收取車位之日期開始計算。車位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方式為按季度收取,即每次預收三個月。
如車主/使用人延遲交納車位物業管理費達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委托相關部門將車拖移,車主/使用人領取車輛時須另行交納拖車費并交齊有關費用,同時所欠管理費應按規定繳納滯納金,按1‰物業管理費/天計算。
2、臨時車位:又稱次租車位,參照《廣州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表》,次租車位(即h室內停車位)只限停放中、小型車(中、小型車指額定載量為2噸以下(含2噸)人貨兩用車,19座以下旅行車、各類型面包車、的士車),收費標準為10元/次(12小時為1次)。
五、私家車位的業主必須在辦理車位收取手續時自覺留取有關資料及證照復印件,以便辦理立戶手續,同時領取《停車證》并固定放于車輛擋風玻璃左下放,車輛必須憑證出入,對號進行停放。《停車證》如有遺失,車主/使用人應即刻通知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注銷并補辦新證。
六、停放車輛必須已在有關部門辦理車輛保險手續,否則物業管理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
七、車輛停放后,車主/使用人必須鎖好車門、關好車窗,車內一切財物均由車主/使用人負責保管。物業管理公司僅為提供車位及與該車位相關的物業管理服務,不須對發生在停車場內的任何人士及車輛損害負有任何責任。
八、禁止漏水、漏油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腐蝕及污染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九、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損壞停車場設備設施及財物的一切人士保留追討其賠償的法律權利,直至損失賠償完成為止。
十、未經物業管理公司預先批準,任何人士均不得在停車場內進行維修或清洗車輛。
十一、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根據實際需要修改與車輛管理及停放有關的一切規定而不須提前通知車主/使用人。
廣州********業管理有限公司
物業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日
第9篇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19
小區車輛管理規定(十九)
車輛停放是社區文明的重要體現,小區管理處應向業主(住戶)做好宣傳工作,共同勸阻、制止亂停放現象的發生。自覺到指定停車泊位停車。
一、機動車管理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月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管理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或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確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治安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出入大門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小區駛出的非業主車輛,攜較貴重或大量物品時,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
12.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3.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4.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5.對在地下車庫的私家車入庫時必須停在私家泊位或庫房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車庫門口或通道上。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保安員應記錄該車的駛離時間。
16.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7.各小區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量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
二、摩托車、自行車管理
1.小區如設有停車棚,應作好明顯標記。存放車輛的業主(住戶)必須按規定有序地停放車輛。
2.自行車出入小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3.外來人員的摩托車和自行車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一律停放在小區外規定的位置。
4.小區治安巡邏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發現車輛停放不整齊要及時整理。
5.業主自行車不得停放在單元樓道內,或非機動車庫的過道上。
第10篇 嘉豪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嘉園小區車輛管理規定
尊敬的z嘉園業主/住戶:
1.目的
為維護小區的交通秩序,保障小區機動車輛安全,規范車庫管理,保障車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便于銷售及租賃工作并維護其正常使用功能。
2.適用范圍
適用于z嘉園小區
3.職責
3.1 項目經理負責組織車庫的驗收及車位情況的審核,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導、檢查。
3.2工程部負責對車庫的各項設施維護管理。
3.3物業部負責對已購車位的手續辦理、租賃管理及臺帳整理的各項工作。
3.4保安保潔部經理負責車輛管理工作的具體組織、落實、培訓。
3.5保安員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管理內容
4.1.1對車位使用情況有詳細的記錄。
4.1.2每周不少于一次對車位進行巡查。
4.1.3記錄巡查結果
4.1.4發現問題通過前臺與相關責任部門協調解決。
4.1.5辦理停車手續。
4.2已購車位的辦理
4.2.1客戶持購買車位的車位分配單到物業部辦理車位入住手續。
4.2.2由車輛管理員與客戶簽訂停車管理協議(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留存一份),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要求做到一戶一檔。
4.2.3車輛管理員在與客戶簽訂完協議后指引客戶到收費處繳納停車管理費用。
4.2.4 入住手續辦完后車輛管理員須為客戶辦理車證發放手續(車證上需證明有效日期、車位號、車牌號),堅持做到一證一車一位。
4.2.5車證發放手續的辦理:車輛管理員在客戶繳納停車管理費用的時候須在臺帳處領取新車證并在《車證信息記錄表》登記(按車證編號、車位號、房號、姓名、
使用期限、車型、車牌號、性質、舊證、經辦人、收費金額、收費人、辦理日期的順序添寫),要求發出新證前將舊證收回,因業主丟失的須由業主書面聲明后方可發放新證。
4.2.6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向客戶發放車位鎖鑰匙,要求在領用表上簽字。
4.2.7車輛管理員須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車位位置及試用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2.7對于已經辦理車位入住手續的客戶,二次辦理時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租賃車位的辦理
4.3.1客戶根據所需情況選擇欲租車位(客戶到車輛管理員處提出租車位意向后,車輛管理員在核對客戶的身份后通過車位圖及車庫的實際情況讓客戶確定欲租車位)。
4.3.2車輛管理員須提醒客戶每次至少繳納三月以上的車位租金及停車管理費用。
4.3.3對客戶的房號、姓名、聯系電話、車位號、車型、車牌號核實后在《車庫信息資料表》上進行詳細的記錄。在登記完成后按4.2.3,4.2.4和4.2.5的辦法操作。
4.3.5車輛管理員在核準客戶的手續辦完并繳清費用后帶客戶到車位現場,明確位置及開啟車位鎖。如客戶不能到現場的可按照客戶要求,代為打開車位鎖并電話告知。
4.4園區車輛管理
4.4.1進出園區的車輛一律憑《車輛出入證》及車輛管理卡通行(摩托車嚴禁進入園區)。
4.4.2園區地面嚴禁停放機動車輛,如因特殊需要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4.4.3外部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如因特殊需要進入園區須停放在所訪樓宇前,且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及影響其他車輛的通行。外部車輛嚴禁在園區內過夜停放。如有特殊情況需在小區過夜停放的,請將車輛停放到幼兒園臨時停車庫內。(收費價格:每小時兩元)
4.4.4出租車未經允許不得駛入園區內載客,并且不能停在小區出入口阻礙交通。
4.4.5車輛進入時,小區出入口崗要詳實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并發放《車輛管理卡》后方可予以放行(有車證車輛在核對并登記后放行,無需發放《車輛管理卡》。門崗須引導訪客去臨時停車庫,有特殊情況時做必要登記后,發放《車輛管理卡》放行)。
4.4.6小區內行駛要限速5公里/小時,不得大鳴喇叭及亂停亂放。
4.4.7園區道路兩側均有明顯標識,馳入車輛必須按交通標識行駛,按照保安員要求停放。
4.4.8小區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處理可參見《園區交通意外事件處理預案》。
4.4.9公安,消防,救護,工程搶險等國家機關部門到小區工作的車輛,經認真核實后可直接通行。
4.4.10小區內不得維修故障車,若因需要就地維修,維修完后應提醒車主清理周圍環境,要求做到場清地清。
4.4.11停放車輛如出現漏、滴油情況,保安員應立即通知車主清理;若通知不到住戶,應立即與值班室聯系協助通知車主,值班室在聯系中出現麻煩和資料不全時通過客服前臺與車輛管理員取得聯系協調解決此事。事畢后保安員告知客服前臺聯系保潔員進行清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當值班長匯報。
4.4.12保安員要制止在小區道路內進行試剎車或練習駕駛的行為。
4.4.13因車主原因造成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損壞時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當值班長,并經維修專業人員確定損失金額后,根據損壞情況與車主明確責任,賠償損失。
4.4.14當車輛行近出入口崗時,出入口保安員應示意車輛減速慢行,手續完善后,示意車輛駛離,并及時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中登記。
4.4.15載物車輛外出應辦理《物資放行登記》,經完善全部手續合格后方可離開,拒不辦理的嚴禁放行。
4.4.16進出車輛必須檢查一輛放行一輛,嚴禁車輛尾隨進出小區和在未辦理手續前將道閘打開,以免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或導致沖崗事故發生。
4.4.17車流量高峰期應增加崗位人員,加快車輛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車輛滯留,并做好標識。
4.4.18無《車輛管理卡》的車輛駛出園區時,應在詢問后與相關的崗位取得聯系。情況核準后要求車主出示行駛證、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并進行人、車、證的核實,在《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車主簽名后方可放行。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保安保潔部或上級主管處理。
5.質量記錄和表格
《車證信息記錄表》
《車位檔案表》
《車庫信息
資料表》
此通知長期有效
z嘉園物業管理處
第11篇 某某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某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為維護本住宅區交通秩序,加強機動車車輛停放管理,方便住戶車輛保管,根據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交通管理和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所有車主在規定泊位內停放車輛,并交納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占用費。物業安保人員應做好出入車輛登記和交接班工作,嚴禁擅自離崗,做到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
二、非本小區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停放,若需要進入小區辦事,超過60分鐘,按每小時5元收取停車費,超過3小時按15元收取停車費。
三、大貨車(2噸以上)、集裝箱車等大型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四、所有車主必須在指定泊位內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小區進出車路口。若車主不按規定隨意停放,造成一切后果由車主負責。
五、車輛進入小區時,安保人員須登記車輛牌號、進入時間、車輛車型,以備查閱之需。
六、停車后駕駛者必須鎖好車門窗,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攜帶,物業安保人員不負責看管車內任何物品。
七、車輛帶貨出場,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須由戶主到物業單位辦理放行手續,方可出場。
八、不得在小區內試剎車、練習駕車、大型修車,有滴漏機油車必須清洗干凈。
九、車輛進入小區不得鳴號,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損壞小區設施。
十、車主停車出入證遺失要立即到管理處申明、補辦,否則后果自負。
十一、車主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物業安保人員執行公務。
十二、物業公司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及管理(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公司不負責賠償。車主與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過程中,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車主,提供監控錄像,車輛進出登記等相關證據,便于車主理賠手續辦理。
第12篇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停車位管理規定
小區車輛、道路、停車場(位)管理規定
為維護轄區道路暢通,車輛停放、行駛有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7座以上客車、1噸以上(含1噸)貨車不得在轄區內停放。
二、禁止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車輛入內,2.5噸以上貨車、大型客車、農用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小區。
三、業主、客戶擁有的車輛(人心所向轎車、7座以下客車、1噸以下貨車)須到物業管理處辦理登記手續。
四、業主、客戶自有車輛均應入庫停放,未入庫或沒有車庫的應在劃定車位停放并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摩托車、助動車、電動車、自行車一律放入儲藏室內;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車場地及他人的車庫(位)前、儲藏室門口停放。
五、外來臨時車輛(非業主、住用人)進入轄區必須在門衛辦理登記手續,并在劃定車位停放,離開轄區應自覺接受檢查,按規定繳納機動車車位使用費。
六、房屋裝修戶運送材料的超載車輛進入轄區,須經管理處同意。
七、車輛應嚴格遵守轄區交通標志提示文明行駛,不鳴號、限速在10km/小時以下。
八、不得在轄區范圍內洗車、學習駕車、修車、試車和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車輛不準進入轄區。
九、不得擅自挖掘轄區內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轄區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涼、踢打球等。
十一、小區主、次大門口禁止停放車輛及堆放物件,確保小區出入口道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