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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5 19:20:06 查看人數:15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1篇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1)

      余姚市神馬教儀成套有限公司

      合同印章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公司的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簽訂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1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管理。

      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均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2條 合同專用章的樣式由總經理制定。

      第3條 合同專經辦人要使用合同專用章時,在oa提交用章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向人力資源部取用。

      第4條 合同專用章必須是在簽訂合同時使用,不得將合同專用章用于非合同文書。

      第5條 不得在空白紙頁上蓋合同專用章。

      第6條 人力資源主管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檢查合同專用章使用情況,對違反使用規定

      的行為,有權責令其改正;因此而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人力資源主管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

      第7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年3月18日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2)

      電力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管理,使印章的使用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公司各項業務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規定。

      1 印章種類和適用范圍

      1.1 公章。

      主要指公司的公章;公司職能部門的公章和公司鋼印。

      1.1.1 公司的公章。

      主要用于簽發文件、簽訂重要合同、協議及確須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和函件等。

      1.1.2 公司職能部門的公章。

      主要用于公司內部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上、下級對口部門之間的業務聯系以及與有關單位部門間的業務往來,經部門經理簽署,用于部門發文。

      當地行政管理機關有特殊要求或具有一定行政綜合職能部門的印章,在一定條件和一定范圍內可以對外使用。

      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與有關單位協商為公司員工辦理調動、政審手續;辦公室印發事務性通知;財務部在報表、對賬單、說明、意見、委托書、預留印鑒等事宜或其他相關的特殊業務方面,可用部門公章。

      1.1.3 鋼印

      公司鋼印只用于員工工作證等需要粘貼員工照片的證件上的照片與證件粘貼的騎縫處。

      1.2 個人名章。

      指按有關規定必須刻制用于業務工作的個人私章。

      1.2.1 董事長名章。

      董事長名章是指公司法人代表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個人姓名章,屬公務用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適用于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簽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證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報表、專用票據等。

      1.2.2 總經理名章。

      總經理名章是指由法人代表授權的主要領導人因工作需要而刻制的個人姓名章,屬公務用章,對外具有法律效力,適用于需由主要領導人簽章的文件、報表、專用票據等。

      1.2.3 財務人員的個人名章。

      財務人員個人名章是指財務人員經辦業務時按照有關業務管理規定加蓋在財務憑證、報表、登記簿和有關資料上的個人姓名章。

      1.3 專用章。

      包括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

      財務專用章在報表、對賬單、預留印鑒等事宜或其他相關的特殊業務方面使用;合同專用章在簽訂一般性合同時使用。

      2 印章規格和式樣

      2.1 公章類印章的規格和式樣。

      全公司公章統一規格、統一內涵、統一書體。

      2.1.1 公章。

      公司的公章為圓形、直徑為45毫米,宋體字,中間為五角星,“公司” 字樣沿圈滿排。

      2.1.2 部門公章。

      公司職能部門的公章為圓形,直徑為42毫米,宋體字,“公司”字樣排成半月形,半月形下面橫排為職能部門。

      2.2 專用章的規格和式樣。

      2.2.1 合同專用章。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為圓形,直徑為42毫米,宋體字,“公司”字樣沿圈滿排,半月形下面橫排為“合同專用章”字樣。

      2.2.2 財務專用章。

      用于按照當地人民銀行或有關開戶銀行的要求預留開戶印鑒等專項用途。

      該章按當地人民銀行或開戶行要求的格式刻制。

      3 刻制印章的審批權限

      3.1 印章統一由公司綜合管理部歸口審查和管理。

      公章類印章和財務印章的刻制,應填寫印章刻制申請表(附件一)。

      3.2 公司印章的刻制采取分級審批的原則。

      3.2.1 公司審批權限。

      3.2.1.1 公司職能部門公章的刻制,由綜合管理部審查,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章;公司職能部門名稱變更時,由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填制印章刻制申請表,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查后,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章。

      3.2.1.2 公司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刻制,由綜合管理部審定,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刻制。

      3.2.1.3 公司總經理名章由公司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刻章要求,經公司綜合管理部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刻制。

      3.2.1.4 公司有關業務部門業務人員因工作需要刻制的個人名章由本部門負責人和綜合管理部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后刻制。

      4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4.1 公章的管理。

      4.1.1 公司及其職能部門的公章在公司綜合管理部建立的“中芬熱力供應有限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附件二)上預留印模,在綜合管理部領用。

      同時,公司職能部門也要建立“上海中芬熱供應有限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換時的交接登記。

      各類公章作廢后都必須交公司綜合管理部,并在 “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交回時間和經辦人。

      4.1.2 公司應建立“公章使用記錄簿”(附件三),使用公司公章時應先填寫“用章申請單”(見附件四)然后在“公章使用記錄簿”上填寫用章記錄。

      4.1.3 使用公章時,審核人員應先審查“用章申請單”上是否有用章人的部門經理、部門主管領導和總經理的簽字同意,只有當審查合格以后方可蓋章。

      對于公司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章申請單”,但需要在“公章使用記錄”的備注欄中注明。

      4.1.4 公章管理人員在使用印章時要確切了解用印內容,防止只看簽字,不看用印內容就盲目蓋印。

      4.1.5 不得在空白憑證或便條上蓋章。

      嚴禁使用蓋章的空白介紹信,若遇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同意。

      4.1.6 公司公章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職責,確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準手續;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和代蓋章,因事離崗應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指定代保管人,交接手續在“公章使用記錄”中體現,代保管人在“備注”一欄簽名。

      4.1.7 使用公章要在規定的辦公室內進行,不得隨意將公章帶出。

      公章應放在保險柜內,并做到隨用隨鎖,嚴防丟失或被盜用。

      4.2 個人名章的管理

      4.2.1 董事長和總經理名章管理。

      4.2.1.1 公司董事長名章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保管,公司總經理名章由公司財務部保管。

      4.2.1.2 公司董事長和公司總經理名章必須分別在公司綜合管理部的“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綜合管理部“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

      4.2.1.3 使用綜合管理部管理的公司董事長名章時,必須有公司董事長和公司總經理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或在相關批件上簽字。

      4.3 業務人員個人名章的管理。

      4.3.1 業務人員個人名章必須在本部門的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印章磨損或其他原因更換印章時,舊章由本人和本部門綜合人員共同銷毀。

      4.3.2 業務人員工作變動后,其個人名章應作如下處理:

      4.3.2.1 如果業務人員調離公司或辭職,應把個人名章交回本部門,由該部門銷毀。

      4.3.2.2 如果業務人員在公司內部調動工作,業務人員可將個人名章帶入新單位,但要在原單位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因業務人員工作調動帶入何單位,同時,在新單位的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辦理領用手續。

      4.3.2.3 業務人員個人名章必須妥善保管,人離開時隨身攜帶或放入抽屜上鎖,有條件的應鎖入自己的保險柜或鐵皮柜。

      4.4 專用章類的管理。

      4.4.1 各類專用章應依審批權限分別在公司綜合管理部領用,并在“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預留印模,填注管理人員姓名。

      更換印章管理人員時,必須在綜合管理部的印章交接登記簿上辦理更換手續;印章作廢后要交回綜合管理部,并在原領用時填寫的“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時間和經辦人。

      4.4.2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保管,使用合同專用章時審核人員應先審查“用章申請單”上是否有用章人的部門經理、部門主管領導和總經理的簽字同意,只有當審查合格以后方可蓋章。

      對于公司各級領導已在有關合同或文件中簽字認可的,可不必再填寫“用章申請單”,但需要在“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簿(見附件五)”的備注欄中注明。

      4.4.3 財務專用章由公司財務部保管,用章規定按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5 印章的啟用與廢止

      5.1 公章和專用章的啟用和廢止由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發啟用或廢止通知。

      印章啟用前、廢止后統一由綜合管理部封存管理。

      公章及專用章廢止后,如公安機關規定應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機關,并在原“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機關;其他印章應交回原領用處,并在原“公司印章領用交接登記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廢停止使用。

      廢止印章應保留3—6月。

      印章銷毀應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組織,銷毀時必須堅持多人監銷,并將銷毀的印章在“公司作廢印章銷毀登記簿”(見附件六)上登記造冊,銷毀印章時監銷人應在登記冊上簽名證實。

      6 附則

      6.1 本規定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2篇 石油公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石油銷售公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 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 刻印與啟用

      第四條 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五條 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六條 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保管與使用

      第七條 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九條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條 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一條 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 廢止與更換

      第十二條 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三條 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總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四條 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總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五章 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五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總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總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需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南油物業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物業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印章是公司對外工作的官方代表,是企業法人權利的集中表現。管理用好印章是保證企業利益的重要措施。為了準確用印服務于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印章管理

      1、公司級印章(包括受控章)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保管,總經辦主任掌握監督使用,并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2、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監督使用,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印章負責。

      二、印章的使用

      1、凡以公司名義行文或開展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協議、合同、文書等一律使用公司印章。

      2、公司的受控體系文件必須加蓋受控章。

      3、公司印章使用批準權限。

      (1)重要文書(涉及政策、法規、或財務問題的)用印,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一般業務合同、協議等,一經公司總經理簽署,即視為同意用印,可由總經辦主任審核執行。一般性文書(介紹信、例行報表等)用印可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制發公文時,公司領導在發文稿紙簽發后,即視為同意用印,可不再辦理用印審批手續。

      (2)因公需帶公司印章外出使用,須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3)因公需帶蓋章的空白介紹信,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4)用印必須嚴格履行登記、審批手續,總經辦要留存復印件以備查考。

      (5)下列情況,禁止用印。

      1、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本規章制度的。

      2、無登記、審批手續的。

      第4篇 建設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補充規定

      建設集團公司關于印章管理補充規定

      各部門、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規章制度》結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現狀,現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項目工地印章的刻制、管理、使用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印章刻制

      1.1所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所需印章均應由項目部負責人或項目部項目經理,向公司總部現場部提交書面申請,現場部根據工地實際情況進行審核后提交公司董事長批準,方可由公司現場部組織刻制。

      1.2現場部刻制印章的式樣,均統一為方形圖章(如圖二),禁止使用圓形圖章且字行為多行的印章(如圖一)。

      樣章一

      圖一圖二

      1.3項目部印章字樣為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部資料專用章'且需注明不得用于簽署合同使用。例如'禁止合同使用'、'非合同使用'。

      1.4印章字體必須統一,且字與字之間需緊密相連,不得停頓。

      1.5違法該規定私刻、刻制印章一律視為無效印章,公司將不予認可,并根據印章的使用情況及后果給予一定的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條印章管理

      2.1項目部印章實行'管理責任制'。項目部負責人向公司現場部領用項目部印章,需由項目部負責人親自現場簽收,并出具印章領用責任書,保證印章的規范管理和使用,因違規使用印章造成損失由責任人全權負責。

      2.2現場部需備案兩份以上工程項目部已領用的印章樣章。樣章下方由領用人簽字。

      第三條 印章使用

      3.1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僅供項目部工程技術資料的確認、變更使用。不得用以簽署合同性質的文件,不得確認工程價款、材料價款等非技術資料類文件。

      3.2印章應當保管妥善,項目部應當有專人保管和使用。

      3.3 項目部印章、項目部技術資料專用章建立使用登記制度,現場部對此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四條 印章注銷

      4.1工程完工,并經過竣工驗收,項目部應當將印章交回公司項目部。

      4.2項目部在收到印章后統一管理,工程保修期過后銷毀。

      第五條 其他

      本規定于20**年7月1日起生效并執行,之前的項目部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在公司現場部的組織下進行補辦。之前印章為圓形圖章的在7月15日之前向公司申報更換或者向公司申請特批使用。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5篇 油品調運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印章是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維護公司印章的嚴肅性、權威性,明確印章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確保印章使用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合同審查專用章、業務專用章(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等。

      第三條 各類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疇:刻印、使用、廢止、更換。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印章管理的歸口部門為綜合辦公室。

      第三章 刻印與啟用

      第五條 刻制印章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的刻制及更換,應向綜合辦公室提出申請,綜合辦公室報公司領導批準后由機要人員持單位介紹信、公司相關證照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核、辦理刻印證明,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單位統一刻制。

      第六條 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及駐站、分公司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經經理核準后由綜合辦公室刻制。

      第七條 公司印章刻制后,綜合辦公室下發文件予以正式啟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保管與使用

      第八條 公司公章由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蓋章,經辦人須在《印章使用登記薄》簽字,并由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負責《印章使用登記薄》的保管、留存。

      第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分別由財務資產部、綜合辦公室專人保管。財務資產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綜合辦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職工職稱聘任、勞動合同簽署、工資發放等業務,經得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同意后方可蓋章。

      第十條 財務專用章由財務資產部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于發票蓋章。

      第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人(或專人)保管。主要適用于公司與他人(企業或單位)簽訂的生產經營、商務等業務方面的經濟合同審批、簽署。合同專用章使用時,必須審核相關審批手續的完備性。

      第十二條 各部門專用章的使用。主要適用于各部門內部使用,需由部門負責人(或專人)進行保管并參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嚴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 廢止與更換

      第十三條 廢止印章,根據相關文件直接辦理廢止手續。

      第十四條 更換印章應由印章使用部門向綜合辦公室提出更換申請,并呈主管領導、經理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統一封存或銷毀,并做好登記。

      第十五條 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印章廢止申請,并呈公司經理簽批遺失處理及處罰辦法,經核準后,交由綜合辦公室按批示處理,同時必須登報申明。

      第五章 保管人權利和責任

      第十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范疇:對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具體劃分如下:

      (一)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力,同時對印章的使用負全部責任。

      (二)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的保管人無獨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權力。經辦審核中經理、分管領導、部門經理、經手人則負相應責任。對于未經經理簽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經手人負主要責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無獨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資產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取匯款憑證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授權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四)各類印章因工作需要獨立帶離公司使用的,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帶離。

      (五)如遇個人需開具相關證明,需由部門負責人以上擔保簽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

      (六)蓋印要標準規范,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文字不能蓋歪或顛倒。加蓋印章位置應上距正文l行之內,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時間,印章用紅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公司印章只適用于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活動。

      (八)印章管理部門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必須放入保險柜存放,防止被盜。

      (九)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后果自負。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6篇 某裝飾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1條 公章及特定業務專用章監印人員由總經理直接核定。

      第2條 文件需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登記本”,經總經理核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如總經理不在時須電話請示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3條 各種印章由監印人負責保管,如有遺失或誤用加蓋,由監印人全權負責。一旦濫用必將嚴懲。

      第4條 監印人對未經核準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嚴懲。

      第5條 印章遺失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同時依法公告作廢。

      第7篇 房地產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房地產開發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一、印章保管

      公司行政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設專人保管,財務章及合同專用公章由財務部設專人保管。

      二、印章使用

      1、公司部門或員工需要使用公司印章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以下簡稱公章使用審批表),經所屬部門主管審核,報有關領導審批后方可使用。

      2、對外行文使用公司行政公章時,重要行文由總經理簽發,總經理不在崗時由副總經理簽發。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文由副總經理簽發。

      3、凡涉及公司的重大經濟行為,如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重要經濟合同、提供擔保、提供抵 應將'公司印章使用審批表'送法律事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一般業務和事務性行為的協議、介紹信、證明等報副總經理審批。

      4、所有需要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介紹信、證明以及對外發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存查。

      5、原則上不開具加蓋公司行政公章的空白介紹信、證明、合同、附有公司抬頭的公文紙等。如因公務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開具時,必須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出。使用人在使用后必須向辦公室說明開出書件的用途,向辦公室交回未使用的書件。

      6、非特殊情況,嚴禁將公司行政公章帶出公司。如確需帶出公司,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能帶出,并辦理相關的借用手續。

      7、在公司一級出現丟失、損毀或被盜時,辦公室或部門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報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量減少由此產生的各種可能損失。公司將按管理權限落實管理責任。

      第8篇 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z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是公司或部門權力的象征,應當嚴格管理:

      1、印章要由專人保管

      (1)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綜合辦指派專人保管;

      (2)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指派專人保管;

      (3)部門印章由部門指派專人保管。

      2、使用印章須先填寫《用章登記表》,經批準后方能蓋章。

      (1)蓋公司印章,屬一般事務,須經副總經理簽字批準,屬重大事務,須經總經理批準;

      (2)加蓋公司合同印章的,須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3)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須經財務部經理、批準;

      (4)加蓋部門印章,須經過部門負責人批準;

      (5)加蓋法人名章,須經總經理批準;

      3、凡經總經理或總經理委托副總經理簽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標書等,在經手人登記后,直接蓋章。

      4、公司各類印章原則上不攜帶外出,如因特殊公務需攜帶外出使用,須經公司副總經理批準,并須有二人同行,辦理借用手續,如期歸還。

      5、因業務需要持空白介紹信或文件加蓋公司印章時,須經副總經理批準,經手人登記后發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應如數交回綜合辦,適時核銷。

      6、公司各類印章不能私自為公司以外人員出具證明、介紹信等。凡遇有特殊情況,應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辦事。

      7、印章的刻制、更換一律由綜合辦辦理,上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刻制。

      8、廢棄的印章由綜合辦統一收回保存或銷毀。

      9、各部門辦理事宜需要用到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時,需要登記事由后,經由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機構代碼證副本、地稅證副本、國稅證副本,以上四種副本復印件使用前,應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蓋公章。

      第9篇 學校后勤服務總公司印章管理規定范文

      學校后勤服務總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印章是指后勤服務總公司、zz五里勞動服務中心、zz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食堂、*zz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直屬后勤服務總公司支部委員會等公章以及財務專用章、公司負責人名章、營業執照等。

      第二條 印章由公司辦公室、會計室指定專人管理。zz五里勞動服務中心公章、財務專用章、公司負責人名章由會計室本著相互牽制的原則統一保管。

      第三條 印章管理人員不得在審核手續不完備的文本上加蓋印章。

      第四條 印章不得交給其他人員帶到公司以外的地方,如需在公司外使用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員隨用章人前往,無特殊情況,印章必須當日放回原存放地點。

      第五條 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不得隨意復印,原件不得隨意帶出或長時間放置在使用人處。

      第六條 印章管理人員應在每年的1月份以前將上一年帶有編號的《用印審批單》裝訂交公司辦公室保存,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 印信管理人員應按政府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期組織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書、資質證書、勞動統計證書等的年檢,逾期不進行年檢的,追查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使用印信按下列程序辦理

      1.按要求填寫有關內容;

      2.公司領導審批;

      3.公司辦公室(會計室)用印。

      第10篇 某設備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設備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一)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是本公司對外、對內報告、決定、證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證明。

      (二)各職能部門、處室印章管理,職能部門、處室印章是處理各業務范圍內各種事項的證明。

      第三條 印章的保管

      (一)各種印章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非保管人員不得隨意接管。如遇特殊情況,需經授權主管授權。

      (二)印章不準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印章須帶出公司的,須經授權。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用印部門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并附需加蓋印章的文件。

      (二)印章使用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檢查是否符合用印規定(須經相關授權),經確定后才能加蓋印章。嚴禁在空白證明上蓋章。

      (三)加蓋印章的公文份數要與原稿標明份數相同,多余份數不可蓋章。

      (四)蓋章要正規。帶存根的公函或介紹信、證明信等要蓋兩處印章,一處蓋在連接線上,一處蓋在公司落款處。

      (五)健全用印登記,每次用印必須注明蓋章日期、部門、事由、審批人、經手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六)印章的使用流程參見《行政管理流程規定》中的《印章管理流程》。

      第六條 外單位因業務工作需要加蓋本公司印章,如合同、合約、協議、借款、簽證一類,須經權責主管審批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 因撤并機構(含更名)或其他原因作廢的印章,必須發文宣布作廢。作廢印章收回,并集中保管。新建機構的印章批準刻制后,要發文通知啟用。

      第八條 印章遺失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備,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九條 公司介紹信及其他重要憑證也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發出空白介紹信或其他空白憑證。

      第十條 違反以上印章管理規定的,根據公司獎懲制度,對印章保管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制訂并解釋,報總經理審核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自行終止。

      第11篇 裝修公司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裝飾公司印章、證書管理規定

      為加強公司印章、證書的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印章、各類證書由行政主管負責保管。每日行政主管負責安排公司印章、證書保管,確保上班時間正常使用。如因安排不當而影響正常工作,給予行政主管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如因保管人臨時外出而未轉交其他人保管的,給予保管人一般或嚴重過失單處罰。

      二、各部門需使用公章時應向保管人說明用途,經保管人審核同意并登記后方可使用。

      三、開工證明由工長憑開工單領取。其他情況需使用各類證書、證明的,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在保管人員處登記后方可使用。

      四、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給予一般或嚴重過失單,并承擔公司的一切損失。

      第12篇 某文化公司印章證照管理規定

      文化公司印章證照管理規定

      第一條:印章管理

      1.各類公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公章不得隨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蓋公章的部門或個人須說明蓋章的目的、用途、范圍,填寫《發文審批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并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

      3.各部門新刻或改制印章,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并由行政部登記備案。

      4.印章如遇丟失、損壞或被盜時,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予以備案,并及時辦理補刻手續。

      第二條:公司公章

      1.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上報材料或有關資料需蓋公司公章的,須說明用途、范圍,經有關用章審批人批準后方能加蓋公司公章;

      2.凡因特殊原因需借公章外出公干,須書面申請說明用途和特殊原因,并經用章批準人同意方可借出;歸還公章時,須將借用公章所蓋文件的復印件一并交付備查;凡發現借用公章加蓋其他文件或空白紙張或因此而發生問題,將嚴肅追究借用人的責任;

      3.公章保管人外出時,應將公章交給總務處指定的臨時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給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條:公司公章、部門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1.以公司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2.以部門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部門印章。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對部門印章進行保管。

      第四條:各類證照的管理

      1.各部門在取得各類證照時,應同意交行政部進行存檔管理,并登記在《公章、證照登記表》上。

      2.如需使用各類證照,使用人需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印章的審批使用應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任何個人和負責人嚴禁私自使用印章,一經發現公司將從嚴從重處理。因私自使用公章為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和損失賠償,并給予辭退處理。

      公司印章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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