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設備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設備公司印章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印章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范圍
(一)公司印章管理,公司印章是本公司對外、對內報告、決定、證明、通知等重要身份的證明。
(二)各職能部門、處室印章管理,職能部門、處室印章是處理各業務范圍內各種事項的證明。
第三條 印章的保管
(一)各種印章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非保管人員不得隨意接管。如遇特殊情況,需經授權主管授權。
(二)印章不準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印章須帶出公司的,須經授權。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一)文件需用印時,用印部門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并附需加蓋印章的文件。
(二)印章使用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檢查是否符合用印規定(須經相關授權),經確定后才能加蓋印章。嚴禁在空白證明上蓋章。
(三)加蓋印章的公文份數要與原稿標明份數相同,多余份數不可蓋章。
(四)蓋章要正規。帶存根的公函或介紹信、證明信等要蓋兩處印章,一處蓋在連接線上,一處蓋在公司落款處。
(五)健全用印登記,每次用印必須注明蓋章日期、部門、事由、審批人、經手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六)印章的使用流程參見《行政管理流程規定》中的《印章管理流程》。
第六條 外單位因業務工作需要加蓋本公司印章,如合同、合約、協議、借款、簽證一類,須經權責主管審批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七條 因撤并機構(含更名)或其他原因作廢的印章,必須發文宣布作廢。作廢印章收回,并集中保管。新建機構的印章批準刻制后,要發文通知啟用。
第八條 印章遺失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備,并應依法公告作廢。
第九條 公司介紹信及其他重要憑證也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禁發出空白介紹信或其他空白憑證。
第十條 違反以上印章管理規定的,根據公司獎懲制度,對印章保管人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制訂并解釋,報總經理審核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