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建立公司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三、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000000公司各部門,主要用于為保證安全生產而開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包括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和各種季節性安全檢查、節日安全檢查及專項安全檢查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定義與分級分類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安全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非常態的運行工況、人的不安全行為和安全管理方面的的缺失。
(二)根據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隱患分為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兩個等級。
1、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傷亡、重大設備事故,且整改難度較大,須全部或部分停機、切除系統,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公司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2、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輕傷、設備損壞,且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三)設備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關系。超出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設備危急缺陷和嚴重缺陷,即為事故隱患。根據其可能導致事故后果的評估,分別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隱患治理。
(四)判定為事故隱患的設備缺陷,應繼續按照公司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規定處理,同時納入本規定的事故隱患管理流程進行閉環督辦。
(五)事故隱患分類:人身行為類、設備設施類、安全管理類、作業環境類
五、組織領導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生產副總經理
成員:各部門主任(副主任)
(二)工作小組
組長:安全生產部主任
副組長:安全生產部副主任
成員:安全生產部專工
六、職責分工
(一)根據“統一領導、落實責任、分級分類管理、全員參與的要求”建立由公司、部門(專業)、班組(值)及外委部門組成的三級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二)公司主要領導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事故隱患所在的部門專業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并由專業所在的部門歸口管理。安全生產部負責公司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閉環管理責任,指導、檢查、督促各部門專業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時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
(三)具體職責
1、領導小組: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時協調和解決各部門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2、安全生產部職責
(1)負責年度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
(2)負責制定重大隱患及各生產部門不能自行完成的隱患項目治理計劃,負責落實治理責任人、資金、期限和有效的防范措施或應急專項預案。
(3)負責制定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隱患分級、分類管理標準及界定工作。
(4)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考慮,在安排機組大修、技術改造項目時,要優先安排安全隱患的治理。
(5)負責組織各種季節性及專項安全檢查,包括迎峰度夏、防洪防汛、防寒防凍安全檢查等。
(6)同時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
3、人力資源部職責
統籌安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培訓,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
4、財務部
統籌安排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方面的資金,全面保證隱患排查治理資金的投入。
5、風電場職責
(1)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建立健全部門、專業、班組、崗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形成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2)負責本部門安全隱患的自查、治理工作,對不能自行完成的項目報生產技術部安排治理。
(3)組織完成公司下發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計劃》中涉及本部門的整改工作,安全隱患的整改過程中要采取嚴密的監控防范措施,確保整改項目的安全并高質量完成,對暫不能處理的要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或應急專項預案。按規定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評價、總結。
七、管理內容和程序
(一)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實行日常排查治理與定期排查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1、日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結合設備的巡回檢查、定期試驗和設備缺陷管理進行,由部門各級人員負責排查、識別事故隱患并組織治理,將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安全生產部匯報。
2、定期排查治理工作結合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檢查、春檢、秋檢每周檢查等專項安全檢查進行,將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專項活動的一部分內容統籌策劃、組織進行排查治理。定期排查治理工作應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3、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定期排查治理時間安排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發電生產季節性特點,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定期排查治理分為六個階段性的“專項安全檢查”和四個國家法定節假日前檢查,即春季安全檢查、秋季安全檢查、安全生產月活動、迎峰度夏安全檢查、防洪防汛檢查、防寒防凍安全檢查和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國慶長假節前檢查。時間安排如下:
春季安全檢查:3月;
迎峰度夏安全檢查:5月至6月;
防洪防汛檢查:3月至6月;
安全生產月活動:6月;
秋季安全檢查:9月
防寒防凍安全檢查:10月至11月;
節前安全檢查:節前一周;
(二)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主要內容
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內容包括兩部分,即“通用檢查內容”和“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內容”。
1、通用檢查內容
(1)檢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各級安全控制指標的落實及業績考核情況;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定和實施情況;
3)安全生產規劃的制定實施情況及安全投入情況;
4)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和人員配備情況及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情況。
5)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實施情況,對企業生產作業過程中的重點環節、部位、設施、設備、裝置的檢查、排查情況,重大隱患的管理治理情況;
6)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情況,對重大危險源的普查建檔、申報登記、辨識分級、檢測評估情況和防范應急措施的制定落實情況。
(2)安全技術培訓情況
1)部門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2)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制度的制定實施和安全培訓教育經費的投入情況;
3)對新員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實習生等)的崗前培訓和班組、部門、公司三級安全教育情況。
(3)安全投入情況和安全“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1)在成本中專項列支安全費用情況;
2)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情況;
3)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三同時”情況。
(4)對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和對承包隊伍安全監督管理情況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規范的市場運作機制,建立招投標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明確建設方、承包方和監理方安全職責的情況;
2)建立嚴格的現場組織管理、作業管理和執行相關安全工作規程的情況;
3)建立和執行對工程項目安全檢查制度的情況。
(5)應急管理情況
1)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體系,結合實際開展培訓和實戰演練情況;
2)建立兼職救援隊伍情況;
3)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情況;
4)發生事故時或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實施情況等。
(6)事故管理和責任追究情況
1)事故報告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有無漏報和謊報瞞報行為及查處情況;
2)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調查權限范圍內的事故開展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的情況;
3)吸取教訓、舉一反三、認真整改的情況。
(7)安全管理和安全思想方面檢查的內容
1)查領導。采取領導自查和群眾查,上下結合的方法進行。包括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正確的認識,是否真正關心職工的安全、健康,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各項勞動保護政策法令;檢查職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到位。
2)查管理、查制度。組織職工按照工種、崗位對照有關規程制度及執行情況檢查。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危險工種、崗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實;安全組織機構和安全網是否建立和發揮應有的作用,“三同時”、“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是否得以執行等。
3)查現場、查隱患。深入現場,檢查勞動條件、生產設備、操作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安全要求及操作規程;檢查生產裝置和生產工藝是否存在事故隱患等。
4)查紀律。用自查和領導查相結合的方法。檢查有無違反調度紀律、勞動紀律、值班紀律的現象。重點放在:執行工作票、操作票、監護制;登高作業系安全帶、戴安全帽;停電作業驗電和掛接地線等方面。
5)查措施。檢查各項工作安全措施是否嚴格落實。
6)查思想、查教育。檢查各級人員的安全思想是否到位,安全教育是否達到要求;檢查職工的安全技能培訓是否滿足生產實際的需求。
(8)防止人身傷害方面檢查的重點
1)檢查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存在隱患;
2)檢查電氣設備的遮欄及標志;
3)檢查常用電氣安全用具、起重機及起重器具、電焊用具、登高梯具等是否完好和按照規定進行試驗;
4)檢查轉動機械的防護裝置是否完善;
5)檢查樓梯、欄桿、平臺、步道及地溝孔洞蓋板是否堅固完整,廠房照明是否齊全充足;
6)檢查防塵、防毒、防爆及環保設施是否符合要求;
2、專項安全檢查重點內容
(1)春季安全檢查
1)依照有關規程規定和實際需要,編制春檢項目計劃,合理安排停電檢查、檢修情況;
2)春季電氣預防性試驗情況;
3)預防雷害事故、接地網事故、防污閃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4)各類分電箱、端子箱、控制箱、機構箱防雨、防潮措施落實情況;
5)有關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投用情況,各項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6)重點防火區城消防設施(含電纜)是否齊全,能否正常工作,器材是否在使用期內。
7)設備維護、消缺記錄等。裝置投入率及試驗情況(記錄報告)。裝置與五防接口情況。
8)風電機組塔筒、螺栓、葉片、基礎、發電機、齒輪箱、主軸部件等運行正常,參數正常;檢修計劃和項目的落實情況;定期維護情況。
(2)迎峰度夏安全檢查
1)各發變電主設備的檢修質量及設備缺陷消除情況;
2)電氣一次設備測溫設施配置,主要設備溫度實測記錄;
3)迎峰度夏應急預案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計劃開展演練;
4)執行調度命令、運行管理及值班紀律情況;
5)相關物資的儲備情況。
(3)防洪防汛檢查
1)生產區域內排水、排污設施情況;
2)防洪防汛規章制度、防洪防汛措施的制訂與落實情況;
3)防洪防汛應急預案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是否制定,并按計劃開展演練;
4)防汛物資與后勤保障情況。
(4)安全生產月活動檢查
1)活動計劃、實施方案編制情況能否結合當前安全工作形勢做到達到提升全員安全意識的目的,是否有操作性;
2)活動的組織、宣傳、實施情況;
3)安全生產月活動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是否做出認真總結。
(5)秋季安全檢查
1)春季安全檢查遺留問題的整改完成情況;設備在迎峰度夏后的檢查、維護及其缺陷消除情況。
2)對室外變電設施的全面檢查,設備度冬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對升壓站的線路、開關、刀閘、瓷瓶、設備外絕緣和接地網檢查情況。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和二次系統的檢驗和檢查情況。
3)風電機組運行狀況是否符合標準;
4)防火災、防小動物、防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等方面的檢查及措施落實情況;
5)對采暖供熱與防寒防凍設施的消缺情況及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6)防寒防凍安全檢查
1)生產場所門窗封閉情況,屋外各種生活水、消防水防凍措施落實情況;
2)升壓站屋外開關設備操作機構防凍措施落實情況;
3)排查現場交通安全情況;
4)排查風電機組的防寒防凍情況;
5)防寒防凍物資的準備和勞保用品的發放。
(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程序
1、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程序按照排查、登記、評估、監控、整治、驗收、銷號的流程形成閉環管理(工作流程圖);
2、對于一般事故隱患,能夠自行整改的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治理,對不能自行完成的或重大安全隱患,立即以書面形式報安全生產部。經安全生產評估匯總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3、各部門在每次專項檢查工作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將檢查結果報安全生產部。
4、上述排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安全生產部共同匯總、編制,報安全隱患排查領導組批準、下發《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問題整改計劃表》,并監督執行。
5、隱患整改必須嚴格遵循“五定”原則,即定臨時防范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負責人,定資金來源。
6、各部門要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臺帳,如實記錄隱患發現、整改、防范等情況。
7、對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要從源頭抓起,從可研、設計、制造、建設施工、安裝調試等環節著手,將安全隱患消滅于未然。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
各部門、風電場每月1日前將上月的隱患報公司安全生產部,由安全生產部進行統計分析,確認級別后上報集團公司和地方安監部門。
八、考核
(一)對發現和消除一般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1、排查發現及治理一般安全隱患,由部門獎勵。
2、排查發現及治理重大安全隱患,由公司獎勵。
(二)在年度內,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經核實后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
(三)凡不能按隱患治理計劃要求完成的項目,無正當理由、無防范措施,公司將按照《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規定進行考核,并再次責令整改,到期仍未完成者,加倍處罰,直至完成為止。
(四)如整改項目牽涉到兩個及以上部門,哪個部門耽誤整改項目計劃的完成,處罰哪個部門及責任人。
九、附則
(一)本規定由000000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
(二)公司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三)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公司安全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制
1.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重要責任,其它領導負綜合治理責任。
2.各分公司、廠、場(以下簡稱各基層單位)行政第一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負重要責任,其它領導負綜合治理責任。
3.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及其它領導和各基層單位行政第一領導對公司總經理負責,各基層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及其它領導對本單位行政第一領導負責。
4.公司安全職能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分管領導及公司其它領導負責,各基層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及其它相關職能人員向本單位分管領導負責。
5.科室管理人員對部門經理(主任)負責,班組長對本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員工對班組長負責。
第3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份公司員工必須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安全培訓工作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分工,明確相應的培訓教育責任部門。
第二章? 職? 責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負領導責任,應保證安全培訓所需資金、師資等資源配置。
第五條 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培訓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并對培訓工作進行總結。
第六條 股份公司和各單位負責組織“三類”人員(企業領導人員、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師資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應組織員工培訓教材的開發,項目部負責組織現場員工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三章 培訓工作
第七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根據生產需求制定培訓計劃,并按批準的培訓計劃組織安全培訓工作。
第八條 安全培訓責任部門應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培訓計劃、培訓大綱、課程安排、學員名冊、考試成績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應保證培訓時間,不得占用員工休息時間。
第十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主要包括:作業場所危險告知、作業過程危險告知,作業程序、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應急處置方法,個人防護知識、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方法、設備(工具)安全性能等。
第十一條 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求:
(一)新入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二)從事電氣、起重、司爐、焊接、爆破、壓力容器、高空作業、廠內機動車駕駛、大型機械操作及接觸易燃、易爆、有害氣體、射線、劇毒等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后上崗工作。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型機械(機具),以及調換工種的員工,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四)離崗90天以上的員工,重新上崗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
(五)臨時聘用人員按新入場人員要求進行安全培訓。
第十二條 分包商員工安全培訓工作按第十一條要求執行,分包商培訓工作不到位要追究項目部的責任。
第十三條 企業“三類”人員的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安全管理、事故案例和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新入場人員、重新上崗及換崗人員、班組長、其他人員接受安全培訓的學時不得少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
第十五條 培訓結束后應進行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培訓教材的編寫,安全教育師資培養,不斷總結安全培訓教育經驗,提高培訓效果。
第4篇 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處罰條例:
一、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0元,并停職撿查,按曠工處理或除名。
一、進入生產區不戴安全帽者。
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未造成事故者。罰款500元起
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影響生產者。
四、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一定損失者。
五、酒后上崗及打架斗毆、鬧事者。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隨便動用行車、電氣焊、卷板機、砂輪機、電鉆、磨光機、蓋板、護欄等設施,釀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
八、上下投擲物體,砸傷人員損壞設備、管道、閥門、電纜、照明燈、安全標志等設施者。
九、對他人違章違紀不制止、不匯報者。
十、對他人違章違紀而不制止、匯報、且釀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購不合格原料,備件或其他物品,釀成生產事故或傷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規定范圍吸煙者。
1、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崗位上涼曬衣物或存放其它與工作無關物品者。
12運轉設備沒有防護措施或將防護設施挪作他用者。
13運轉設備不經盤車隨便啟動者。
14電焊機一次線締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電現象未造成事故者。
15電焊機一次接線超過5米或最低點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電氣焊工工作完畢,沒按規定切斷電源、氣源或工作現場沒有熄滅余火者。
17氧氣瓶、乙炔氣瓶不是輕搬輕放者,在地上滾動、撞擊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氣瓶、乙炔氣瓶無防震圈或防震圈間距小于60公分者。
19儲存氣瓶、拉運氣瓶或使用氣瓶不符合規定者。
110電焊機及其它電動工具沒有通過觸電保護器而直接接入配電盤者。
111電器開關外殼漏電、線頭、線體有裸露或室外電器開關或其他電器設備無防雨措施者。
112帶小孩進入生產區者。
113涂抹或隨便挪用安全標志者。
114損壞安全標志者照價賠償。
115不經允許動用地溝蓋板或故意損壞者。
116隨意在人行道上栓繩放物阻礙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動拆卸的物品未移動到安全區隨便動火者。
l18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不全者。
119損壞、挪用安全設施者。
120進入禁火區帶煙火者(電焊工除外)。
121非電氣焊工隨意動用電焊、氣割用具者。
122生產車間照明設施損壞、丟失或不起作用不處理、不匯報者。
123抽查時不會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設備基礎出現異常未及時處理者。
125設備運行申有異常聲音不及時消除者。
126設備零部件不齊全、不可靠者。
127設備管道防腐、保溫不完好者。
128設備周圍有雜物或檢修后達不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者。
129設備管道有懸掛物,捆扎物的。
130設備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時處理者。
131機用潤滑油不執行“五定”、“三過濾”者。
132操作、檢修、巡檢、記錄不真實,不認真者。
133設備出現問題不及時通知維修工處理者。
134野蠻檢修、操作、敲砸設備者。
135備件計劃提報不及時、不準確而影響生產者。
136電氣焊工工作過程中擅自離開工作現場而沒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電室無檔鼠板或門窗關閉不及時,紗網損壞不及時更換者。
138安裝臨時架、架設臨時線、臨時燈不符合規定者。
139不得用本沖洗電器設備和冬季用水沖洗地面者。
140打掃衛生不執行安全規定而冒險作業者。
2、違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200元
21交接班、記錄、巡檢不認真和上班人員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者。
22電工、儀表工上班不穿絕緣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崗位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者、未經同意私自找人代辦者、崗位區域衛生未及時清掃者。
24不因應急消防、隨便動用消防設施者。
25職工食堂人員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進入生產區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褲、光背、上身棉衣過膝蓋者。
27電、氣焊工作業時不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8動用酸、堿等危險物品沒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亂鬧影響工作、玩、打手機者。
210生產區內女工發辮過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動用安全防護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時復原者。
212安全防護用品用時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齊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員匯報登記者。
213違反工藝操作規程或檢修規程者。
214超溫、超壓、超負荷生產一時,一處、一項者。
215生產區未辦理動火許可證隨意動火者。
216所有發證人員(安全作業證)沒按規定持證上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書”、“指令書”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情況不及時反饋者。
218違反安全整改“通知書”兩次以上者(包括兩次)。
219違反安全整改“指令書”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違反以上兩項規定,處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221因不按“通知書”、“指令書”要求進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222本公司人員因業務關系帶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違反安全規定者。
223氧氣表、乙炔表有損壞者。
224設備基礎未固牢,危及安全生產,不及時處理者。
225設備帶病運行,不及時處理者。
226因設備失修影響生產者。
227設備維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228野蠻檢修、操作、損壞機部件者。
229雖未影響生產,但備用設備不備用者。
230因檢修,指揮聯絡不當設備出現問題而影響生產者。
231不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防腐、保溫規定者。
232不服從調度指令者。
233未按調度指令按時完成任務者。
234因指標執行不嚴影響生產者。
235未按時完成整改項目者。
236因操作不當輕微影響生產者。
237因原材料、備品配件供應不及時影響生產者。
238服務、維修人員未做到隨叫隨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規程開停車者。開停車檢修部位沒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門審閱批準者,批準后執行不嚴者。
240因生產需要,發放備件不及時者。
241亂接亂拉臨時電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者,參加者考試達不到60分(含)以上者,個人要求補考達不到70分以上者。
3、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31隨便帶壓緊固和檢修設備者。
32敲砸、打擊帶壓設備管道者。
33帶壓設備管道震動過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者。
34不嚴格安全用電規程者。
3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者。
36帶電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7電工工具不絕緣或絕緣不良進行作業者。
38停電作業不堅持掛牌、解斷電源、無人監護者。
39電器設備沒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種避雷設施)。
310電器作業不按規定辦理作業票者。
311不是電工人員,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出入配電室者。
312不是電工亂動電器設備,亂拉亂接電線者。
313用濕手或用金屬導電物體起動電器、設備者。
314凡進入設備檢查、檢修、不置換合格、佩戴防毒面具、專人監護、隨便進入塔罐等、違反其中一項者。
315進入塔罐檢修所用臨時燈不用低壓電源(36伏以下)者。
316進入潮濕的設備內作業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場所作業時,不采用12伏安全電壓者。
317生產中停用設備或更換后閑置設備,不經置換分析合格,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隨意動火者。
318電焊、氣焊所用設備(氧氣瓶、乙炔氣瓶、切割機等)沒按規定保持三者距離者。
319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器離開火源,可燃物三者距離不足10米或離危險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處理不當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裝違犯安全規定者。
322人字架、腳手架、抱桿固定不牢,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裝工具不符合規定超負荷者。
324不經允許隨便將風綆、地錨鈴掛在生產管道、設備上或墻垛、框架、支撐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擊正在生產的設備、管道者。
326吊裝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27吊裝作業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者。
328檢修不辦手續者(句括電器、儀表、電氣焊工等)。
329雖辦理手續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業不足2米,但因坡度較小較滑的作業不系安全帶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業2米以上,不系安全帶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經安排本崗有他(她)人閑聊者。
333電纜溝內的水不及時排除者。
334生產跑、冒、滴、漏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滅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規定及時枝驗、更換或鉛封損壞不及時查明原因上報者。
336不認真巡回檢查,造成設備損壞,較輕影響生產者。
337因設備失修或維修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38因檢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39因原材料,備件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40因操作不當輕影響生產者。
341工作失職,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較輕影響生產者。
342因責任心不強,對已發現的隱患處理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43本崗安全防護設施擁品用具保護不好,損壞,交接班雙方不嚴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組活動或活動達不到要求者。
4、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200元
41違反管理規定不服從處罰態度不好者。
42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輕微事故者。
44弄虛作假,使工作無法進行者。
45出現事故不及時處理,不按時上報者(按照事故類別,由分工負責人組織查找原因,責任人、安全部門監督填寫事故報告單和處理報告單)。
47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票證而作業者。
48購進或使用不合格產品,造成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嚴、不細,而造成較小事故者。
410巡檢不及時,故障處理不及時或不積極組織人員維修者。
5、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0元
5.1未進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書而進入生產崗位學習、頂崗、安排工作者。
52因設備、電器儀表等維修不當,造成半負荷生產者(調試階段不算)。
53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300-3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1因工作失職,釀成責任事故,造成系統停車者。
62調度員以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未出現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一個月內上級發現本班違章違紀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對事故隱患不按時組織整改,對提出建議不采納,致使隱患長期存在而未釀成事故者。
65一月內發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違章違紀人員的部門第一責任大。
66違章指揮或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者。
67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釀成較大事故的大班、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68一年內造成重傷兩人(含2人)的班第一責任人。
69一年內造成重傷三人的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6.10釀成死亡事故的班、生產第一責任人。
7、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處罰
71公司班、組長以上的干部違犯安全管理規定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除名。
72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違章違紀行為,以較重的一種處罰或合并處罰。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軌行為,公司、安全人員認為應處罰的可酌情處罰。
74因操作、指揮、聯系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罰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追究刑事責任。
75因設備、電器、儀表的維修不及時,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罰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76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罰款后解除勞動合伺或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本處罰條例的罰款不含各項經濟損失的賠償。
第5篇 集團公司安全事故搶救及調查處理管理辦法
為及時準確地掌握事故情況,提高事故搶救中領導決策的科學性、準確性,保證各類事故及時、有效地進行搶救處理,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根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傷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東煤礦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統計辦法》(魯煤安監一字[2005]47號)執行。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是指影響礦井(公司、廠)正常的安全生產,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未發生人身傷亡的幸免事故。
1、一級非傷亡事故:一級幸免事故,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產72小時以上;
⑵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⑶沖擊地壓、震級在2.0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⑸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⑹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⑺采煤工作面冒頂長10米以上;
⑻掘進工作面冒頂長5米以上;
⑼巷道冒頂長10米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⑵因機電、運輸事故引起的淹井、著火、瓦斯爆炸、停電造成全礦停止生產8小時以上,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部礦井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⑶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72小時以上或全廠中斷供電48小時以上;
⑷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2、二級非傷亡事故:二級幸免事故、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幸免事故:
⑴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產2- 8小時或采區停工8- 72小時;
⑵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5以上,影響安全生產;
⑷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⑸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長超過3米;
⑻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5萬元以上到50萬元;
⑵主要提升設備卡罐達4小時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⑷全礦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工廠車間供電中斷4- 72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30分鐘-48小時;
⑸主要提升設備的斷繩、墜罐、墜箕斗、蹲罐、過卷,大型物件墜入井筒,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井跑車。
3、三級非傷亡事故:三級幸免事故,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幸免事故:
⑴凡所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產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產2小時至3小時;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發生沖擊地壓、震級在1.0以上;
⑷井下風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⑹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5米以下;
⑺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⑻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機電運輸事故:
⑴造成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價值1—5萬元;
⑵造成設備停運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以上或產量損失500噸及以上;
⑶地面工廠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全廠供電中斷10—30分鐘;
⑷乘人罐籠卡罐1小時以上;
⑸3千伏級以上變電設備誤停、送電者;
⑹采區提升設備的斷繩、跑車,大巷運輸設備的碰頭、追尾、車輛顛覆,斜巷跑車,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或風缸搗毀,膠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等惡性事故。
二、事故匯報和統計
發生事故后,各單位要及時了解現場情況,問明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等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對遲報或隱瞞不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及人員按集團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處罰。
(一)傷亡事故
1、發生輕傷事故,在24小時內,由事故單位(工區或車間)區長組織初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將分析報告報駐礦安監處,由安監處組織工會、勞資、技術部門有關人員參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確定處理意見。事故單位根據分析結果在48小時內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分送礦長、安監、工會、勞資和有關部門。
2、 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授權立即由事故單位第一負責人組織有關生產科室、安全監察、勞資、工會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分送礦長、駐礦安監處、工資科和公司安全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分送時間不得超過5天。需要集團公司調查的,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協助。
3、發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煤炭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局調度室匯報,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況不明的,事故單位要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匯報。由公司調度室向集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省局調度室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隨后及時報告事故搶險進展情況,并根據公司總經理的指示,負責通知有關生產處室、安監、公安、勞資、工會、紀委等有關部門配合上級部門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發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并根據上級部門的分析結果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報集團公司備案,報送時間不得超過一周。由公司填寫“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上級部門。
7、發生傷亡事故后,要報告以下具體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事故經過、傷亡情況、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組織搶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災區的控制情況;
③事故報告單位。
8、各礦對上報的煤礦傷亡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負責。
9、在醫療中心建立工傷救治匯報制度,由衛生中心負責人負責組織,每月對公司級醫院和各礦級醫院的工傷搶救治療情況進行一次匯總,次月的5日前分報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和衛生的副總經理、集團公司安監局和調度室。
10、各礦(廠、公司)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后必須在2小時之內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監局,集團公司調度室必須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之內匯報上級部門。
(二)非傷亡事故
1、發生一級、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時,應立即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損失情況及處理措施用電話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安監局報告。各級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后五天以內將事故報告書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2、各礦(廠)安監處做好非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報送集團公司安監局。
三、事故搶救
發生事故后,單位負責人要立即趕赴現場,摸清事故情況,采取積極搶救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物質損失。事故單位及上級管理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責任,確定處理意見,制訂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切實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處理。
1、發生非傷亡事故及一般輕傷事故,由調度室和事故單位及時協調各單位處理好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并協助傷者做好入院治療等有關工作。
2、發生重傷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由調度室及時匯報礦值班領導、分管領導。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組織好搶救工作,確保傷員的及時救治。
3、發生死亡事故,在現場組織搶救的同時,經礦長(或主持工作的領導)核實準確后,由調度室分別通知到集團公司級、礦級醫院及有關單位、人員,并及時組織搶救。
4、發生事故時現場安監員、管理人員、班組長及其他施工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時向礦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組織人員搶救。
5、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及參加搶救或重視不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
6、公司、礦及事故單位要做好傷者入院后的輔助搶救治療工作。
四、事故的調查處理
發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領導要立即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和安監部門進行追查,分析原因,計算經濟損失(含影響產量),制訂改進措施,對責任者嚴肅處理。
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二級非傷亡事故及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小組追查分析,并對主要行政領導進行責任追究;同時,由礦第一責任者組織本單位人員調查分析,對其他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分析處理情況報安監局;
三級非傷亡事故中的機電運輸事故由各礦分管礦長組織調查分析,做好分析記錄備查。
五、集團公司工傷事故搶救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長:總經理
現場搶救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等有關處室負責人 。
醫療救治組:分管副總經理(董事)、衛生中心負責人、各醫療機構負責人。
事故分析組:副總經理、安監局長、總工程師、公司有關副總工程師及技術處、機電處、通風處、地質處、安監局、工會、紀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關處室、部門負責人 。
六、其它規定
1、本文未詳列的條款按上級文件執行。
2、本文在執行過程中如上級文件規定有修改時,集團公司、各礦相應修改有關規定或直接引用上級文件規定。
第6篇 公司綜合管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1)及時傳閱黨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
(2)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在安全生產管理上逐步應用和推廣科學管理和現代化管理方法,指導施工現場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參與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內審。
(3)幫助工程項目搞好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外審工作,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
(4)參加公司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和文明工地的檢查。
(5)按規定執行有關標準,做好施工現場防暑降溫和防寒保暖工作。
(6)加強施工現場食堂衛生管理,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發生。
(7)加強監督食堂操作人員安全使用煤氣,防止煤氣中毒事故發生。
(8)加強施工現場飲水衛生的檢查工作,嚴格執行飲水衛生標準,防止飲水中毒事故。
第7篇 物流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經理zz,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負責人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第8篇 汽車運輸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范本
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努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促進企業穩步發展,現結合總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安全管理包括行車安全管理、勞動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及內部治安管理。
第三條:安全管理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一票否決權。總公司全體干部職工必須認真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總公司安??曝撠煂嵤?。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條:總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總公司內的重大安全問題必須通過安全消防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六條:總公司設立安??茷閷B毎踩芾聿块T,負責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檢查和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措施,負責安全宣傳教育,確保安全生產順利進行。
第七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下設安全班組,并且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服從安??圃跇I務上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領導責任制
第八條:總公司總經理為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具體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對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其它副總經理協助搞好安全工作,負協調管理責任。
第九條:總公司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二級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重要責任,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工傷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領導必須親自趕赴現場調查處理,并向總公司或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
第十條:安??崎L對安全工作組織綜合協調,并在分管經理指導下,負責日常工作貫徹落實。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人要切實把安全工作擺在首位,嚴格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
第四章 行車安全管理
第一則 駕駛員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駕駛員安全管理實行“嚴格考核、三級審批、持證上崗、共擔風險、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三條:新招錄用駕駛員管理:
①招聘駕駛員必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辦公室通知,由安??茣瓦\分公司、機務科共同考核合格后報總公司研究同意,方可錄用。
②錄用的駕駛員必須向總公司繳納10000元安全風險抵押金,如發生事故或違紀違章按有關規定扣除,無上述情況可以退還。同時還須繳納培訓費1500元(不予退還),但對于正式分配或調入的駕駛員一次性收取安全風險抵押金5000元及培訓費500元(不予退還),才能成為總公司機動駕駛員,并跟車實習至少一個月后方可頂班或承包車輛。
③錄用駕駛員必須認真遵守總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服從管理,維護總公司利益。
第十四條:車主本人作為駕駛員的,必須向總公司交納5000風險抵押金,經總公司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其準駕證,憑準駕證方可駕駛總公司所屬車籍的車輛。
第十五條:承包車主聘請駕駛員上車必須在總公司機動駕駛員中聘請,不準聘請外單位及無機動駕駛員資格的人頂班上車。如私自聘請駕駛員發生事故,其損失概由承包車主承擔,公司不預支,不墊付事故費用,原則上不派人參加事故處理。每發現一次私自聘請非機動駕駛員上車頂班的,處以300---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總公司所屬車主和駕駛員必須簽訂《行車安全責任狀》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書》,未簽訂合同發生事故的按總損失的10%予以罰款,不享受安全獎,原則上總公司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則 安全行車
第十七條:總公司所屬駕駛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文明行車、嚴禁“三超”(超速、超載、超疲勞),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車輛進、出站必須遵守場區安全管理規定。營運線路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車輛,不得超過3小時、24小時內累計不得超過行駛8小時。
第十九條:嚴禁私自帶學徒和將車交給無準駕證和證駕不符合人員駕駛。發現一次予以300----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駕駛員必須配備和保管好車上消防器材、防凍、防滑及打擊車匪路霸器材,且保證完整好用。嚴禁載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檔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條:營運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辦法》及總公司的速控規定。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必須自覺做好車輛“三勤三
檢”工作,精心愛護,檢測維護,使車輛技術狀況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機械故障引發事故。同時,要保持良好的車容車貌,接受總公司的車況檢查,對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決杜絕“帶病”車行駛,按規定時間檢測,憑合格單報班。
第二十三條:站、乘人員必須密切配合駕駛員搞好旅客安全乘車知識宣傳,嚴禁“三品”上車,保證關門起步,停穩開門。車輛啟動前,站、乘人員必須檢查貨、梯、車門等處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的,一次予以罰款50----200元。
第三則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一律本著“四不放過”原則。駕駛員發生事故后,應寫出事故經過及檢討交安???在駕駛員會上作出認識,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承包車主及當事人負責事故處理,如車主在肇事拘留期間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委托人負責事故處理,安保科派人協助。如承包車
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不予配合,總公司安保科有權處理,所有費用由承包車主負責。
第二十六條:承包車主聘請的駕駛員發生行車事故,按照承包車主與被聘請人的協議執行。
第二十七條: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車主平均承擔事故損失(如兩人簽有安全管理協議,按協議內容承擔損失和費用),事故處理預支費用由當事承包車主支付和打借條,事故未結算前總公司借支的費用先扣到承包車輛。
第二十八條:發生違章引起的扣證扣牌由駕駛員自己處理。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證駕不符人員駕駛發生交通肇事,其損失由車主全額承擔,總公司不墊付事故費用,不派人參加事故調處。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預支費用50000元以內由當事車主支付,50000元以上總公司借支50%。事故費用核銷:經保險公司理賠,差額在50000元以下由當事車主全部承擔,差額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萬元)總公司核銷30%,當事車主承擔70%,差額在10萬元以上總公司核銷40%,承包車主承擔60%。
第三十條:發生交通事故,總公司對肇事駕駛員或承包車主按事故總損失的3%給予罰款。
第四則 車輛保險
第三十一條:總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必須由安??平y一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由承包車主承擔,投保險種和保額不得少于下列規定:
㈠車輛損失險,按車輛重置價投保。
㈡第三者險;以保險公司當年同意承保最高額度投保。
㈢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及車主必須保護現場,及時施救和報案(報案指向交警和總公司安保科),不得謊報和瞞報;統一由安??葡虮kU公司辦理事故登記報告及索賠手續,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回的款項由安??平y一辦理保險理賠轉帳單進總公司帳,任何個人不得到保險公司索要或取鬧。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輛必須按期投保和續保,不
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續保車輛安??铺崆?5天向所屬單位下發續保通知;所屬單位必須及時通知承包車主并協助按時辦理續保手續,否則所屬單位有
權停止車輛運行,因承包車主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車主承擔。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加強消防工作領導,認
真貫徹執行《消防法》,相應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建
立健全有關制度,明確職責。
第三十七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保證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各單位要認真加強電源線路、壓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規定儲存、保管、檢查和使用,對重點部位應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整體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條:倉庫物品要擺放整齊,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條:火災事故處理:
①發生火災,所屬單位負責人必須及時報“119”火警,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
②接到報案,總公司領導、分管領導及安保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進行現場施救;消防部隊趕到后協助消防部隊施救、調查處理。
③發生火災事故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根據事故大小,對所屬單位和當事人作出罰款和行政、刑事處理。
第六章 勞動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所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勞動法》,根據崗位工種配齊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佩帶使用,嚴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勞動用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崗位工種必須制訂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或制度,并嚴格按規程作業。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十五條:嚴禁“三違”現象發生,發現“三違”現象,一次罰款50元。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要為安全班組提供活動場地、活動時間及一定的活動經費。各安全班組要切實按規定開展活動,作好記錄,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安全管理和職工監督職能。
第四十七條:各級工會充分發揮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杜絕違章,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八條:工傷事故處理:
①發生工傷事故,應在搶救傷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的同時,立即上報總公司安??坪陀嘘P部門。
②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由安??茣鹿蕟挝回撠熑私M織調查,由事故單位負責人在兩天內寫好事故報告分送總經理、安保科和工會;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組織調查,并迅速將事故報交通局,勞動局及總工會。
③發生輕傷以下工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200----500元,并承擔所有醫療費、誤工費及直接財物損失,同時由事故單位組織及時召開現場會。
④發生重傷以上工傷事故,報請勞動部門處理。
第七章 內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所有干部職工及職工家屬必須嚴格遵紀守法,遵守總公司的一切管理規定和制度,服從安??乒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時刻維護總公司利益和聲譽,確保內部穩定。
第五十條:總公司老站門衛、現場管理組、夜間巡邏組、宿舍區門衛由安??浦苯庸芾?檢測站門衛由該單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監督管理;中心站、修理廠門衛由
中心站、修理廠直接管理,接受安??票O督管理。且嚴格門衛值班制度,門房嚴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職工之間發生糾紛,由單位分管安全領導牽頭,工會和安??婆扇藚⒓优浜险{解處理。 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宿舍區職工家屬之間發生糾紛,由安??茽款^,職工所屬單位分管安全領導,工會參加配合調解處理。
第五十三條:對打架斗毆、偷竊財物、無理取鬧、攔車堵塞交通、損害公私財物及其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由安??茋烂C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所屬出租門店和宿舍區的住戶必須與安保科簽訂《治安防火責任書》,服從安??乒芾?搞好治安工作綜合治理。嚴禁外來人員占房或長期留宿。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條:總公司和各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①總公司每年至少要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法制及消防知識培訓教育,二次安全分管領導及安全班組長培訓。各單位要相應組織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②重大節、假日前后,要針對安全生產的情況和特點,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
③班組應建立安全活動日制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六條: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每月組織一次職工安全會議,駕駛員必須每月參加市駕駛員協會和安??平M織的安全學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30元。并按規定參加交警部門的年度審驗培訓學習,否則,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十七條:新進職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由總公司辦公室通知,安??婆嘤柦n卡。
第九章 安全檢查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綜合安全檢查,由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組織。安??茀f助做好安全檢查的組織、計劃、協調、資料整理和總結工作。
第五十九條: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及重大節假日的安全檢查由安??平M織進行總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參加。每月一次的車況檢查由機務科牽頭,安??萍翱瓦\分公司配合進行。
第六十條:安全管理人員、生產調度(含現場管理人員)及各單位安全負責人對各自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應進行經常性檢查、并登記備案,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六十一條:總公司所有車輛執行發班前的安全檢查,由安??栖嚈z組實施,駕駛員憑車輛安全合格證報班。調度不得安排未經檢查和不合格的車輛應班。
第六十二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安保科應經常深入現場查找隱患。
①發現隱患,應盡快向總公司安??七M行反映登記,由安??萍皶r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限期整改。
②對總公司安??葡逻_的《隱患整改通知書》應認真執行,制訂整改計劃,指定專人負責落實,按規定時間整改。并由安保科進行復查,發現沒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或個人罰款100----300元。
③對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或重大隱患,應及時上
報,同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否則必須停止生產經營。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總公司各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的總公司屬石首市汽車運輸總公司和荊州神通集團石首市捷達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安保科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原有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經總公司第四屆二次職代會主席團討論通過,于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執行。
第9篇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落實公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及生產員工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根據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全體員工。
三、公司設立安全生產考核月獎、年獎和特別獎。凡當月無違章違紀行為的生產員工予以核發安全月獎;車間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員年度考核達標的核發安全生產年獎;對安全生產工作有特別貢獻的生產員工頒發安全生產特別獎。
四、對違章違紀或安全生產管理履職不力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懲戒直至終止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章生產員工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五、生產員工遵守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當月未發現安全生產違章違紀行為的,視為月度安全考核達標,核發當月安全月獎。
六、月獎的標準現定為每月100元,納入工資單。月獎標準今后如有必要變動,經公司研究后由公司行政部(財務)另行通知。
七、生產員工有下列行為的,經公司安委會研究同意,給予安全生產特別獎:
(一)對公司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
(二)制止違章作業、制止違章指揮避免事故發生的;
(三)及時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發生的;
(四)搶險救災有功者。
八、安全生產特別獎的獎勵方式包括:通報表揚、記功和發放安全生產特別獎獎金,具體采取何種獎勵方式由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
九、特別獎申報程序如下:
(一)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附件一);
(二)安全部審核;
(三)安委會研究決定;
(四)相關部門執行;
(五)安全部資料存檔。
十、生產員工積極參加公司組織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成績優勝或獲得先進稱號的,其獎勵辦法由活動組織者擬定,報公司安委會同意后在活動方案中具體交代。
十一、生產員工發現存在如下較明顯的違章違紀行為的,第一次扣事發當月安全月獎,并給予記過一次的懲戒;一年內第二次扣自事發當月起三個月的安全月獎,并給予記大過一次的懲戒;一年內第三次扣事發當月安全獎并予以辭退: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
(二)班組長強令班組員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三)人為損毀消防器材以及設備、設施安全裝置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或違法公司有關著裝的勞動保護規定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
十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經調查組調查后認定,生產員工對安全事故負有主要直接責任的,扣發該員工當月安全月獎并予以辭退。
十三、生產員工違章違紀引發事故并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作出懲戒決定的程序如下:
(一)部門(或車間)在日常管理和安全檢查活動中發現生產員工存在違章違紀行為,書面提請予以懲戒(附件二);
(二)安全部約談當事員工,聽取當事員工的申辯意見(或認識表態意見)后提出審核意見;
(三)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
(四)行政、人事等相關部門執行;
(五)安全部資料存檔。
第三章安全管理責任考核與獎懲規定
十五、公司安委會每年年終組織對安全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十六、綜合考評的組織:由安全部牽頭組織,人事部派人參加。
十七、綜合考評的內容:以責任制所規定的各部門和車間主管的安全管理職責內容為準,具體評分標準由安全部制定相關考評表確定。
十八、綜合考評的方式:
(一)檢查各部門(含車間)管理檔案,發現某項檔案缺失的,視為未履行該項管理職責;
(二)公司每個季度一次的綜合性安全檢查中,發現因管理人員未積極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其下屬員工存在違章違紀行為的,由安全部記錄在案,納入年終綜合考評范圍;
(三)部門(含車間)主管人員對重傷及重傷以上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或對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該年度安全管理綜合考評結果為不達標,并須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四)部門(含車間)主管人員在年度內兩次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元以上的輕傷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或兩次對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該年度安全管理綜合考評結果為不達標。
十九、綜合考評最終結果經安委會研究審定后有效。
二十、經考核達標的,核發安全生產年獎;不達標的扣發安全生產年獎并在全公司通報。年獎的具體標準由公司高層會議研究決定。
二十一、因違章指揮而導致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2000元以上的,經安委會研究后予以降職降級,嚴重的責令引咎辭職,拒不引咎辭職的予以辭退。
第四章附則
二十二、本制度“生產員工”系指在產一線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員工,包括車間各班組長、班組成員以及各管理部門除主管、副職主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制度“安全管理人員”系指車間主管、各部門主管、安全部主任和公司總經理。設立副職的部門,副職與主管一起承擔安全管理責任,共同接受考評。
二十三、本制度授權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簽發后生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鉆井二公司上鎖掛牌安全管理規范
1 目的
為強化能量和物料隔離管理,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意外釋放,避免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范。
2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公司服務的承包商。
3 參考文件
長城鉆探工程公司上鎖掛牌安全管理規范
4 術語和定義
4.1 危險能量
不加控制,可能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的電、機械、水力、氣動、化學、熱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能量。
4.2 隔離
將閥件、電器開關、蓄能配件等設定在合適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設施使設備不能運轉或危險能量和物料不能釋放。
4.3 貯存能量
在設備隔離后能繼續存在的能量。如:包含在彈簧、飛輪、壓力流體或氣體、電容器或重物中的能量。
4.4 隔離裝置
防止危險能量和物料傳遞或釋放的機械裝置。如:電路隔離開關、斷開電源或保險開關、管道閥門、盲板、機械阻塞或用于阻塞、隔離能源的類似裝置。
4.5 安全鎖
用來鎖住隔離裝置的器具。
4.6 上鎖設施
保證能夠上鎖的輔助設施。如:鎖扣、閥門鎖套、鏈條等。
4.7 危險警示標牌
標明何人、何時上鎖及理由并置于安全鎖或隔離點上的標牌。
4.8 試驗/測試
驗證系統或設備隔離的有效性(如驗證聯鎖裝置或其它妨礙隔離的因素已解除)。
5 職責
5.1 公司裝備科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規范,負責上鎖掛牌作業的hse管理與考核工作。
5.2 公司質量安全環??茷楸疽幏兜膱绦刑峁┍O督、咨詢和支持。
5.3 各單位負責上鎖掛牌作業程序的日常hse管理工作,并提供資源保障。
6 管理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在進行作業時,為避免設備設施或系統區域內蓄積危險能量或物料的意外釋放,對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隔離設施均應上鎖掛牌。
6.1.2 隔離或控制危險能量和物料的方式主要包括:
—— 斷開電源或對電容器放電;
—— 隔離壓力源或釋放壓力;
—— 停止轉動設備并確保其不再轉動;
—— 釋放(容器、管線等)貯存的能量和物料;
—— 放低設備,確保其不因重力而移動;
—— 固定設備,防止平面移動。
6.1.3 在開始工作前,參與作業的所有人員都有責任確認隔離已到位并執行本規范。與隔離點有關的人員應及時溝通上鎖掛牌的動態,在跨班作業的整個工作期間應始終保持上鎖掛牌。
6.1.4 上鎖掛牌應由作業者本人進行操作,并保證安全鎖和標牌置于正確的位置。特殊情況下,本人上鎖有困難時,應在本人目視下由他人代為上鎖(如上鎖點在管架上)。
6.1.5 為確保作業安全,作業人員可要求增加額外的隔離與上鎖掛牌。作業人員對隔離、上鎖的有效性有懷疑時,可要求對所有的隔離點再做一次測試。
6.1.6 使用安全鎖時,應隨鎖附上危險警示標牌,上鎖必須掛牌。在特殊情況下,如特殊尺寸的閥門或電源開關無法上鎖時,經確認,并經書面批準后,可以只掛警示標牌,不用上鎖,但應采用其它輔助手段,達到與上鎖相當的要求。
6.1.7 上鎖掛牌后,應通過試驗或檢測確認危險能量和物料已去除或已被隔離。對所有存在電氣危險的設備,斷電后應實施驗電或放電接地試驗。
6.2 上鎖掛牌
6.2.1 辨識
在隔離、上鎖掛牌前,應辨識所有危險能量和物料的來源及類型。需要控制的危險能量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 電能:電流或電子流(如微電流、微電壓等);
—— 動能:運轉的設備等;
—— 勢能:蒸汽、壓縮氣體、真空、加壓液體、彈簧、張力桿、配重等;
—— 化學能:危險化學品;
—— 熱能:電熱、冷卻系統。
6.2.2 隔離
任何一項非常規或危險性作業都必須考慮能量源的隔離。如果存在需要隔離的能量源,必須編寫和實施能量隔離方案。隔離方案應明確隔離方式、隔離點及上鎖點清單?!澳芰扛綦x方案”參見附錄1。根據危險能量和物料性質及隔離方式選擇相匹配的斷開、隔離裝置。隔離裝置的選擇應考慮以下內容:
—— 滿足特殊需要的專用危險能量隔離裝置;
—— 安裝上鎖裝置的技術要求;
—— 按鈕、選擇開關和其它控制線路裝置不能作為危險能量隔離裝置;
—— 控制閥和電磁閥不能單獨作為流體隔離裝置;
—— 應使用合適的方法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已被去除或完全隔離。在試驗不能完全確認的情況下,應進行測試確認;
—— 因系統設計、配置或安裝的原因,能量可能再積聚(如有高電容量的長電纜),應采取相應措施;
—— 系統或設備包含貯存能量(如彈簧、飛輪、重力效應或電容器)時,貯存的能量應被釋放或使用組件阻塞;
—— 在復雜或高能電力系統中,應考慮安裝防護性接地;
—— 可移動的動力設備(如燃油發動機、發動機驅動的設備)應采取可靠措施(如去除電池、電纜、火花塞電線或相應措施)使其不能運轉。
6.2.3 上鎖掛牌
6.2.3.1 根據上鎖點清單,對已完成隔離的隔離設施選擇合適的鎖具、填寫警示標牌,對上鎖點上鎖掛牌。
6.2.3.2 公司采用個人上鎖的方式上鎖掛牌。
6.2.4 確認
6.2.4.1 上鎖掛牌后要確認危險能量和物料已被隔離或去除。如,釋放能量或物料,觀察壓力表、視鏡或液面指示器,確認貯存的危險能量已被去除或已適當地阻塞;目視確認組件已斷開、轉動設備已停止轉動;對暴露于電氣危險的工作任務,應檢查電源導線已斷開,上鎖必須實物斷開且經測試無電壓存在。
6.2.4.2 在釋放危險能量或物料前,應當先觀察壓力表或液面指示器等以確認儀表處于工作狀態,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隔離及釋放有效。在確認過程中,應避免產生其它的危害。
6.2.5 試驗
6.2.5.1 為確認危險能量或物料被有效隔離,應對設備進行試驗。試驗方法應考慮正常啟動方法和其它非常規的運轉方式。在進行試驗時,應解除所有可能會阻止設備啟動或移動的限制條件(如聯鎖)。對設備進行試驗前,應清理該設備周圍區域內的人員和設備。
6.2.5.2 對安裝有測試按鈕的設備,應在切斷電源箱開關之前,先按測試按鈕以確認按鈕正常,上鎖后,再進行確認測試,以確保電源確實被切斷。
6.3 個人上鎖
6.3.1 個人上鎖是指用個人鎖對隔離點進行鎖定。
6.3.2 實施上鎖時,應在作業許可證簽發前停機(泵)、沖洗、排空并執行上鎖掛牌測試程序。
6.3.3 屬地主管根據隔離方案在每個上鎖點上鎖,同時,每一名在該設備上作業的人員在相應的上鎖點鎖上個人鎖,同時掛上危險警示標牌。
6.3.4 上鎖掛牌后,上鎖者應親自或目視進行測試,確認隔離效果,如:再次確認泵不能啟動、檢查接地、檢查壓力、氣體檢測等。
6.3.5 測試結束后,所有上鎖人員需在能量隔離方案上簽字確認。
6.3.6 上鎖時,若作業人員需要在工作完成前離崗,應告知接班人員或其直線主管,接班人員先上鎖掛牌,交班人員才可解除其個人鎖。
6.4 電氣個人上鎖
6.4.1 在進行電氣設備維修工作時,由電氣工作人員對電氣隔離點進行上鎖、掛牌及測試后,由維修作業人員確認并上鎖、掛牌。屬地主管在現場的啟動按鈕/開關處掛警告標識。
6.4.2 主電源開關是電氣驅動設備主要上鎖點,附屬的控制設備(如現場啟動/停止開關)不可作為上鎖點。
6.4.3 若電壓低于220v,拔掉電源插頭可視為有效隔離。若插頭不在作業人員視線范圍內,應對插頭上鎖掛牌,以防止他人誤插。
6.4.4 如回路采用保險絲/繼電器控制供電,無法上鎖時,應拆下保險絲并加警示標牌。
6.4.5 如必須在裸露的電氣導線或組件上工作時,上一級電氣開關應由電氣工作人員斷開或目視確認開關已斷開,若無法目視開關狀態,可以將保險絲拆除或斷開線路。
6.4.6 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用電設備,不能僅依靠現場的啟動按鈕來測試確認電源是否斷開,遠程控制端必須置于“斷開”狀態并上鎖掛牌。
6.5 解鎖
6.5.1 解鎖分為正常解鎖和非正常拆鎖。
6.5.1.1 正常解鎖即由上鎖者本人進行的解鎖。
6.5.1.2 非正常拆鎖指上鎖者本人不在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且其警示標牌或安全鎖需要移去時的解鎖。
6.5.2 正常解鎖
作業完成后,屬地主管確認設備、系統符合運行要求,每個上鎖掛牌的人員應親自解鎖,他人不得替代。
6.5.3 非正常拆鎖
上鎖掛牌的人員不在上鎖現場或沒有解鎖鑰匙時,在獲得正式授權后可以拆鎖。拆鎖程序應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與鎖的所有人聯系并取得其允許;
2.經屬地主管和維修人員雙方確認下述內容后方可拆鎖:
—— 上鎖的理由;
—— 目前工作狀況;
—— 設備已完成檢查;
—— 解除該鎖及標牌符合安全條件。
6.6 安全鎖具、危險警示標牌管理
6.6.1 個人鎖和鑰匙歸個人保管并標明使用人姓名。個人鎖不得相互借用。
6.6.2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鎖具發放回收記錄。“安全鎖具及危險警示標牌發放回收記錄”參見附錄2。
6.6.3 危險警示標牌的設計應與其它標牌有明顯區別。警示標牌應包括標準化用語(如“危險,禁止操作”或“危險,未經授權不準去除”)。危險警示標牌應標明員工姓名、上鎖日期、崗位及理由。
6.6.4 使用中危險警示標牌不能涂改,并滿足上鎖使用環境和期限的要求。使用后的標牌應集中銷毀,避免誤用?!鞍踩i、上鎖設施、危險警示標牌(示例)”參見附錄3。
6.6.5 危險警示標牌除了用于上鎖掛牌隔離點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6.6.6 一把鎖只能有一把鑰匙。如果有備用鑰匙,則應制定備用鑰匙控制程序。原則上備用鑰匙只能在非正常拆鎖時使用,其它任何時候,除備用鑰匙保管人外,任何人都不得接觸備用鑰匙。嚴禁私自配制鑰匙。
6.6.7 上鎖設施除應適應上鎖要求外,還應滿足作業現場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
7 附錄
第11篇 供電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1.總 則
1.1 為了進一步規范電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確保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據國網公司頒發《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河南省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公司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所稱“電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員觸電、灼傷、墜落、摔傷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各種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
1.4 本規定規范了電力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保管、報廢等環節的管理。
1.5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各有關單位,多經企業可參照執行。
2. 管理職責
2.1公司安監部的管理職責
2.1.1安監部是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安監部設安全工器具管理專責人(或兼職)。
2.1.2負責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負責編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并付諸實施。
2.1.4負責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導工區安全工器具的培訓工作。
2.1.5負責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單內選擇)。
2.1.6負責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驗收、試驗、使用和報廢工作。
2.1.7每半年對公司的安全工器具進行抽查,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2 工區管理職責
2.2.1各生產性部門應制訂安全工器具管理職責、分工和工作標準。
2.2.2負責制定、申報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計劃;
2.2.3負責對安全工器具的領用、發放建立記錄。
2.2.4工區級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責人,負責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導班組開展安全工器具有關培訓工作。
2.2.5各生產性部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臺帳式樣詳見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試驗后報安全監察科。
2.2.6各生產性部門每季對所轄班組、變電站、所安全工器具檢查一次,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2.3 班組、變電站(所)管理職責
2.3.1班組、變電站(所)應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檢查記錄齊全。
2.3.2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定期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安全工器具實行“一物一標簽(標牌)”制,發現不合格、超試驗周期和沒有標簽的應另外存放,做出不準使用標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補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換頁登記。要做到試驗單、登記本、實物(試驗標簽)三對照。安全工器具嚴禁它用。
2.3.3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規定,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組每月對安全工器具全面檢查一次,并對班組、工區、公司等檢查做好記錄。
3. 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訂購、驗收及領用
3.1 安全工器具計劃
3.1.1各單位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于每年11月份將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計劃報公司安監部。
3.1.2安監部根據各部門計劃情況,編制公司計劃并報上級批復。
3.2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3.2.2采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圍產品。
3.2.3采購安全工器具必須簽定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3.2.3.1必須對出廠安全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3.2.3.2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3.2.3.3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3.2.3.4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上報省公司安監部。
3.2.3.5公司各部門未經公司安監部同意不得擅自訂購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電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門對入圍產品若發現質量、售后服務等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安監部反映,查實后,告知省公司安監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驗收
安全工器具到貨后,由安監部組織抽查驗收。必要時,應會同使用部門一起驗收。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或交使用單位。
4. 試驗與檢驗
4.1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通過國家和行業規定的型式試驗,進行出廠試驗和使用中的周期試驗。
4.2 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電力安全工器具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4.3 應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規程要求進行試驗的安全工器具。
4.3.2檢修后或關鍵零部件經過更換的安全工器具。
4.3.3對其機械、絕緣性能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試驗及檢驗周期、標準及要求應符合:
4.4.1《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02〕777號)。
4.4.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4.4.3《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試行)。
4.4.4 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
4.4.6 gb2891-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試驗方法。
4.4.7 gb2892-1995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性能試驗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124-1996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4.4.9電力行業標準dl/t846.6-2004高電壓測試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氣體檢漏儀。
4.5 電力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合格后,試驗單位應按部門、班站分別填寫試驗報告一式三份(試驗單位、部門、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礙絕緣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合格樣式符合國家電力公司規范標準),注明試驗負責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每個部門試驗完畢,都應由部門安全員迅速上報安監部本次試驗情況,其中包括試驗品名稱、數量、不合格或報廢情況。
4.6 對于本地不具備安全工器具試驗能力的產品,各工區上報,由安監部負責聯系,送達河南電力試驗研究院進行周期性試驗,經試驗后合格的電力安全工器具由試驗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保存試驗報告,以備查驗。
4.7 不需要作定期試驗的安全用具,工區安全員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試驗的時間,對其安全可靠性進行兩次檢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記本中簽名填上檢查日期。
5. 檢查及使用
5.1 檢查及使用:
5.1.1電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94年頒發《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dl5009.2-2004《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2部分:架空電力線路)等規程和產品使用要求。同時,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5.1.2.1查看器具上貼(掛)試驗合格證標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內,嚴禁使用超期或未試的器具;
5.1.2.2檢查器具是否清潔、完好;
5.1.2.3檢查連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無銹蝕斷裂現象;
5.1.2.4查看有無機械損傷、裂紋、變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現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電壓等級。
5.1.3絕緣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擦拭干凈。
5.1.4使用絕緣安全工器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5.1.5新領用或經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經試驗不準使用;
5.1.6有聲、光等雙功能的安全工器具,當有一種功能失常時,嚴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經測試和主管局長或總工批準,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帶、腳扣、絕緣手套、絕緣桿、絕緣隔板和絕緣罩、電容型驗電器、核相器、絕緣靴、絕緣膠墊、接地線、梯子、過濾式防毒面具(簡稱“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簡稱“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等各類電力安全工器具的檢查與使用方法必須按國家電網安監〔2005〕516號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要求執行。
5.3 所有生產人員必須按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識。各部門應將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計劃內。
6. 保管與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與存放,必須滿足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產品說明書要求。
6.2 絕緣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5-80%的干燥通風的工具室(柜)內。
6.3 安全工器具應統一分類編號,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專用支架上或專用包裝盒內。
6.5 防毒面具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無酸、堿、溶劑等物質的庫房內,嚴禁重壓。
6.6 空氣呼吸器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長時間曝曬,不能與油、酸、堿或其它有害物質共同貯存,嚴禁重壓。
6.7 各生產性單位應庫存一定數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屬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試驗,以備及時補充使用中損壞的安全工器具。部門庫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規定執行。
7. 報 廢
7.1 安全工器具必須按廠家說明書和有關規定使用,損壞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報廢處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試驗時,發現不合格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單位應立即報安監部備案,報廢或不合格工器具應交回安監部統一處理。
7.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予以報廢。
7.2.1安全工器具經試驗或檢驗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7.2.2超過有效使用期限,不能達到有效防護功能指標。
7.3 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清理,不得與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報廢的安全工器具。
7.4 報廢的安全工器具應及時統計上報到單位安監部門備案。
8. 附 則
8.1 本規定由公司安監部組織制訂。
8.2 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監部。
8.3 本規定下發后,以往有關規定同時作廢。
第12篇 z公司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減少或消除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監總局36號令)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技術改造和引進等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中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防護設施的投資和評價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四條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是指為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設立的設備、裝置和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五條建設項目在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都必須符合國家職業安全方面法規、標準的規定和已經審定的設計文件。
第六條建設項目所需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設備、器材、檢測儀表等,應嚴格按設計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訂貨,如需變更應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對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儀表等入庫后應按規定存儲、保養。第七條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訂貨、安裝、調試、檢驗及竣工驗收等按國家、行業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防爆電器、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測儀器、裝置和設備應向有資質的廠家訂貨,產品應有出廠合格證,并提供產品的相關資料。
第九條以下單位和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實施負責:
(一)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工程實施主管部門和所屬產權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管單位”)分別對各自主管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二)項目主管單位應貫徹執行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規定,在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前通知生產安環部門,并提供有關的文件、資料,由生產安環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是否需要辦理相關的核準和備案手續,是否需由政府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和驗收。項目主管單位應協助管理和指導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執行“三同時”的管理規定。
(三)公司生產安環部對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監督管理。參加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設計審查和組織建設項目安全防護設施預評價、驗收評價,參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新建項目的籌建,參加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重大職業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圖會審,參加引進項目職業安全技術應用的談判、簽約。
第十條建設項目職業安全“三同時”管理。
公司生產安環部負責監督管理公司直接投資建設或主管的建設項目,并按國家規定程序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審查、核準和驗收。
第二章職業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評價包括預評價和驗收評價。
預評價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由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行業預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承擔;驗收評價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進行,由項目部門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相應行業驗收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承擔。公司生產安環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對承擔職業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我公司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編制職業安全評價報告: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屬于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上述的其他建設項目,公司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并按規定報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職業安全審查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有本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專門章節論述。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設計人員,應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項目安全管理部門應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國家安全預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項目設計單位應將安全預評價報告作為初步設計的依據。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送審稿)編制完成后,項目生產安環部門應按規定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由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評審機構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并據此下達意見。建設項目生產安環部門應將評價機構依據評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后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及時報送相關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列有職業安全設施設計內容。設計單位在編寫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必須有《職業安全專篇》,其深度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設計人員,應對安全防護設施的設計負責。
第十七條項目主管單位在初步設計會審前,應向同級安全管理部門提交初步設計說明書、安全設施情況等資料。施工圖會審時,應審查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在各專業施工設計中的落實情況。沒有征得生產安環部門的同意,在初步設計中已批準的安全設施不得變動或削減。
第四章職業安全設施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不得因資金不足或其它理由削減或降低標準。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主管單位和生產安環部門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圖施工,確保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需要變動安全設施設計的,應征得設計單位和生產安環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對可能導致職業傷害的隱蔽工程,在封閉時必須通知設計單位、產權單位及生產安環部門參加,待檢查合格后方可封閉。并責成施工單位做好原始記錄,在工程建成后交給產權單位。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職業安全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進行監理,并對其做出的監理結論負責。
第五章安全專項驗收
第二十二條在組織試生產調試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在建設項目試運行30日至180日內,應進行安全設施專項驗收。生產安環部門應委托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具有國家安全驗收評價資質和條件的中介機構編制安全專項驗收評價報告。并申請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對生產作業場所產生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高溫、噪聲、振動等的檢測與考核應以生產安環部門委托的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項目主管單位對驗收中提出的安全設施方面的問題,應認真組織落實整改。對存在有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不得強行投產。
第二十五條在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專項驗收時,建設項目相關單位應協助生產安環部門收集有關驗收所需資料: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和職業安全設施設計實施情況的書面材料;
(二)特種設備使用證及相關檢測驗收資料(復印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網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四)試生產中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問題的整改措施;
(五)針對生產安環部門組織專項檢查驗收時所提意見的整改報告;
(六)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職業安全專項驗收資料。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扣責任部門單位1000元,并按國家及公司有關要求補齊相關手續和資料后方可施工或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