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溫作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 六月中旬至九月上旬是夏季高溫季節,車間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在28℃以上。
第二條 在高溫季節對工藝設備結合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盡可能采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做好設備保溫、隔熱等措施,盡量減少熱幅射和高溫對人體的影響。
第三條 高溫崗位應有自然的良好通風條件,并按需要設置機械通風設備。對通風機上人體易接觸的風葉部分,要加鐵絲網,且網眼要小,防止手指誤伸入受損傷。
第四條 露天作業和室外工作要搞好個人防護,防止日曬中暑。
第五條 高溫季節期間,質量安全環保處要搞好清涼飲料的供應和發放工作。保證一線生產職工的需要,并保證清涼飲料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六條 總裁辦要定期對高溫崗位職工進行人身健康檢查,做好防暑降溫藥品的供應,做好中暑的急救準備工作,并進行必要的防中暑知識教育。
第七條 電風扇、空調機應由電工負責安裝,符合安全規定后方可使用,非電工不得修理。
第八條 高溫季節要適當的調整工作時間,延長午休,在室外作業時,要盡量避開中午高溫峰值時間,利用早、晚較涼爽的時間工作。
第九條 收發易揮發的物品時,根據易揮發的物品較易揮發等特點,要避開上午10時至下午4點這段時間內進行發放。
第十條 在生產崗位上,禁止穿涼鞋、拖鞋、裙子、短褲和背心,更不準赤膊赤腳。
第十一條 易揮發的物品貯罐要搞好降溫噴淋工作。根據氣溫的高低來調節冷卻水量的大小。
第十二條 各種易揮發的物品運輸要利用早、晚時間進行,不得在午間高溫時運送。堆放時,要保持一定的通風間距,要避開在日光下曝曬以防自燃。
第2篇 高溫作業防護管理規定規范
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單位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
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單位醫療部門在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醫療,發現情況及時診治并及時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同時報告上級衛生部門。
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3篇 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七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七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4篇 工程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為保護高溫作業職工健康,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廠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第三條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四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五條 各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企業應制定計劃,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夏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 術 措 施
第七條 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八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期監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九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第十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一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二條 對于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間,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于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四條 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五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含鹽清涼飲料。
第十六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組 織 措 施
第十七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盡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