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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七篇)

      發布時間:2024-02-05 19:20:15 查看人數:84

      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1 、安全隱患排查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務是發現和查明各種安全生產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實施,制止違章作業,防范事故發生和加強整隱患改,公司各級員工必須認真地執行本規定。

      2、對生產活動除進行經常的檢查外,每季必須在主管副總經理的領導下進行一次全公司綜合性安全隱患排查。

      3、各部每月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

      4、各車間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檢查

      5、各專業組不定期的專業檢查及季節性檢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

      6、安全隱患排查必須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有關人員參加,并要求明確目的和具體計劃,有條件的都應采用安全隱患排查表。

      7、安全隱患排查應貫徹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以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隱患,查文明生產為中心,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并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1)查思想:重點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感是否強烈,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為是否敢于斗爭。

      (2)查制度:重點查安全生產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各項安全責任是否分清,是否有無章可循的作業和違章作業,查交接班制度情況。

      (3)查隱患:重點查運轉機械,電氣設備,受壓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裝置,儀表信號,廠房建筑是否存在不安全隱患,防護器材和防火設備是否靈敏有效等。

      (4)查紀律:重點查工作時間勞動紀律情況,是否遵守廠規廠紀,有無睡崗、脫崗等。

      (5)查文明生產:重點查勞動衛生情況,噪聲等是否超標,生產場所是否做到整齊清潔,有條有紊,查生產設備是否已達到要求。

      (6)查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是否做到堅持安全生產“五同時”,查是否以身作則,深入生產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查是否狠抓不安全因素整改,查是否在設計基建中貫徹安全生產“三同時”。

      (7)各級檢查組織和人員有權要求受檢單位如實報告安全生產、勞動情況及提供有關資料,有權調查詢問及召開座談會,有權制止違章指揮及違章作業行為,對重大隱患問題有權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上級報告,對蓄意對抗檢查者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并報請上級領導批準。

      第2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電力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類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發生,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電監安全〔2022〕5號),《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定》(試行,中國華電安制[2022]372號)的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不良工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條 各部門應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與反違章、安全檢查等日常基礎工作相結合,建立隱患識別、評估、防控和治理等全過程管理體系。

      第四條 各部門應加強生產、基建等全過程的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落實完善工程、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險源控制措施失效成為隱患。重點加強火電廠液氨罐等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堅決防范重大危險源成為重大隱患。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的電力生產、建設、監督管理等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司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集團公司、分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公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定,組織各部門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問題,安排并落實好所需費用,組織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三)建立獎懲機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四)及時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重大隱患應即時報告,并接受分公司或集團公司或政府部門評定后的掛牌督辦。

      第七條 公司各部門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定;

      (二)踏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問題,制定治理方案,落實好所需費用,按公司要求予以實施;

      (三)建立部門內部獎懲機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四)及時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監察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重大隱患應即時報告公司。

      第八條 各專業、車間、基層班組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公司及本部門工作部署,踏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問題;

      (二)制定治理方案,落實好所需費用,按公司及部門要求予以實施;

      (三)及時上報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重大隱患應即時報告部門及公司。

      第九條 有關重點部門及各級人員職責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 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3. 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資金投入。

      4. 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5. 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二)生產技術部對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設施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等工作全面負責。負責及時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費用;負責定期向安全監察部報送隱患信息;負責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資金、期限的落實;負責對應急預案的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三)安全監察部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監督各部門、班組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監督考核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資金、期限的落實是否到位;負責組織有關各部門進行應急預案的制定和修編;負責公司隱患信息報送出口管理工作。

      (四)消防和環保設備(設施)的檢修維護及運行操作部門負責對火災、環保等安全隱患的具體排查治理,并及時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費用,定期向生產技術部報送隱患信息。

      生產技術部負責消防和環保設備(設施)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資金、期限的落實,負責定期向安全監察部報送隱患信息。

      (五)公司各級從業人員是所轄生產設備、安全設施、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等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實施整改治理,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報送事故隱患信息。

      第三章 隱患分級分類

      第十條 隱患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隱患、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等六類。

      第十一條 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ⅰ級重大隱患和ⅱ級重大隱患。

      第十二條 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事故的隱患。

      (一)ⅰ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較大以上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或者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潰決的隱患。

      5.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二)ⅱ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漫壩、結構物或邊坡垮塌、泄洪設施或擋水結構不能正常運行的隱患,或者造成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斷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設施損壞的隱患。

      5.安全管理隱患: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嚴重缺失,安全培訓不到位,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定期開展,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未開展安全評估等隱患。

      6.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和《公安部關于修改<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的決定》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一般和較大等級的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第十三條 一般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電力安全事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人身輕傷和其他對社會造成影響事故的隱患。

      第四章 認定原則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后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

      第十五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后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六條 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的認定

      (一)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全廠(站)對外停電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二)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機組故障停運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減負荷。

      (三)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所有時間段的供熱中斷。

      第十七條 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的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

      (三)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設備設施正常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

      第十八條 大壩安全隱患的認定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ⅱ級重大隱患。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22〕3號),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ⅱ級重大隱患。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發電企業和電力建設項目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標準,“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36分以上的。

      (四)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有關應急預案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

      (五)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按照演練計劃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要求,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開展,是指未按照《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試行)》、《風力發電場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要求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八)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是指水電站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開展大壩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未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開展貯灰場大壩安全等級評定。

      (九)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職業健康、消防、環境保護等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特種設備未通過檢驗,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登記、通過檢驗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滅火救援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存儲易燃易爆化學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查認定

      按照因危險源泄漏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程度認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各部門要將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日常、定期、專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一)日常隱患排查

      1. 日常巡回檢查。

      2. 設備“點檢”和定期分析。

      3. 各級生產管理人員的日常檢查等。

      (二)定期隱患排查

      1. 技術監督定期(預防性)檢查、試驗、化驗等。

      2. 重大危險源評估、并網安全性評價、安全風險評估、大壩定檢與注冊、兩措檢查等。

      3. 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檢、秋檢、防汛度汛。

      4. 安全性綜合評價自查評和專家查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

      (三)專項隱患排查

      1. 安全保電檢查:包括重大法定節假日、社會活動、慶典等,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安全保電檢查。

      2. 結合國家、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等組織開展的專項或專業檢查。

      3. 結合集團公司要求和企業自身需要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

      4. 針對特定事故開展的專項檢查等。

      第二十三條 隱患排查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部門要組織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線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程、標準進行。各類排查應發動全員參與、認真細致,定期排查應全面系統、專業深入,專項排查應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應加強隱患的閉環管理。隱患應按治理計劃進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予以注銷備案,不合格的重新組織整改。企業應每年落實隱患治理專項資金預算,確保隱患治理資金需求。

      第二十五條 隱患治理前,公司生產技術部應根據隱患性質制定反事故措施并應建立監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已采取的臨時安全技術措施、隱患狀態監控責任人、隱患狀態匯報時間間隔等。

      第二十六條 隱患治理前,公司安全監察部應根據隱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組織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明確隱患進一步擴大時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隱患治理前,隱患責任部門應實行應急值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溝通和事故響應應急機制,有效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 按《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工作規定》(湘華長發安〔2022〕392號)的有關條款,實施事故隱患排查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除和及時報告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按隱患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隱患排查教育培訓制度,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全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對外包外委項目,各直管部門應監督落實承包單位的隱患排查工作,并及時向公司生產技術部匯報,最后由生產技術部定期向安全監察部報送隱患信息,由安全監察部歸口報出。

      第三十條 公司生產技術部及安全監察部應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工作進度,對于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門,通知或約談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必要時督促考核。

      第六章 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 重大隱患實行審查與掛牌督辦制度。

      (一)公司自評為重大隱患的,應即時向湖南分公司報告,由分公司組織評審認定。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要同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協調整改。

      (二)若湖南分公司評審認定為重大隱患,并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后,公司應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專項整改治理及信息匯報,進入重大隱患掛牌督辦監控程序。

      第三十二條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主要包括:督辦名稱、督辦事項、整改和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督辦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每月3日前向湖南分公司相關部門報送上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元月3日前報送上年度總結。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實行即時報告制度。信息報告按附表2填報;經評估為ⅰ級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按集團公司及政府相關規定,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隱患信息報送政府相關部門;經分公司評估為ii級重大隱患的按分公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排查評估、及時上報隱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應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導致發生內部統計及以上事故的,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機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規范隱患的排查、登記、整治、監督、銷號全過程管理,不留空檔,確保隱患整治落實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根據上級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結合本局實際,秉著簡單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各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制度的規定,或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按危害程度分為二級: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事故隱患按專業管理分為六類: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其它等六類。

      第五條 隱患排查整改閉環管理包含以下十個環節:

      1.隱患排查環節:各類安全檢查、安監人員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督查、其他從業人員發現或提供的信息。

      2.填單登記環節:作業現場隱患確認登記、隱患整改通知單錄入登記、安全信息站匯報信息登記。

      3.簽字確認環節: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責任人對存在的隱患及整改措施簽字、確認。本環節包含作出處罰決定。

      4.收集整理環節:將隱患信息收集后,進行篩選、分類、建檔。

      5.下達通知環節:按整改責任區劃、責任范圍向責任人送達整改通知單。

      6.整改實施環節: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隱患。

      7.監控督查環節:在整改限期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復查驗收環節:接到整改完成報告后,進行整改情況檢查、驗收。

      9.信息反饋環節:收集整改信息,對完成情況進行登記、報告。

      10.銷號登錄環節:完成整改項目,銷號登記;未完成項目,處罰責任單位、責任人,再下達整改通知,落實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銷號。

      第六條 各類安全檢查或督查發現、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在現場向施工單位通報存在的隱患、注意事項及處置措施,并填寫《現場隱患排查通知牌》(見附表1)、簽字,對“三違”行為要當即指出且予以糾正。

      第七條 發現可能隨時會釀成事故隱患,要立即責令停止作業或停止使用。緊急情況下,必須采取撤人、避災的措施。

      第八條 檢查人員出井后,必須填寫《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表》(見附表2)或《安全監察意見書》(見附表3),簽字;對“三違”行為的個人和隱患單位視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第九條 其他人員發現或提供的信息,由安全管理部門登入《安全信息匯報登記臺帳》(見附表4),每日由單位主管安全副職審閱、簽字,落實整改措施。

      第十條 被檢查單位責任人(礦井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副職)必須在檢查文書上簽字接受,對存在的隱患及整改措施簽字、確認。

      第4篇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規定

      1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規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職責和權限

      4.1 安全部負責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相關管理部門協助管理。

      4.2 相關部門負責文件的具體落實。

      5工作內容

      5.1公司總經理對各部門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5.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安全部經理、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5.3安全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其他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監督檢查。

      5.4安全部經理協助各部門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5.5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部或生產副總經理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安全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5.6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5.7安全生產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本部門、安全部解決不了,須經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車間解決不了,須經安全部及相關部門協同解決的隱患。

      c級:由車間可以解決的隱患。

      5.8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5.8.1各部門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全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全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公司,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5.8.1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

      5.9 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5.9.1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5.9.2對于一般隱患,由各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5.9.3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9.4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5.9.4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安全生產部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5.9.5公司安全部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5.10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部門,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5.11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5.12工作時限

      公司各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上述工作。

      6檢查確認

      5.1 總經理承擔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責任,生產副總經理承擔協同管理責任。

      6.2 生產管理部負責人具體負責協調、落實、監督和反饋執行情況。

      6.3 安全部組織執行情況的考核和評價。

      7要求

      7.1 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要認真落實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7.2 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7.3 執行中遇到重大變化或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生產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匯報。

      8 附則

      8.1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8.2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5篇 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狀況的監督管理,使公務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務車輛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牽頭,會同部門安全員、具體負責實施。

      二、公務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統一組織檢查、各車駕駛員必須配合。

      三、 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時由公司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參加。

      四、車輛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 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輪胎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是否磨損正常。

      (5)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線路是否老化,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6)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7)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8)車身內外是否整潔,車輛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9)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10)修理質量抽查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 月的修車情況。

      (11)檢查返修率是否規定標準從隱患排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整改、 是否超過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員及駕駛員要認真填寫并簽字。

      五、駕駛員自查及自查內容

      駕駛員自查由駕駛員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交接班時應說明車況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及安全員,做出整改方案。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

      2、檢查腳剎、手剎是否正常,管路有無漏油現象。

      3、檢查輪胎、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 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 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打印。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簽字。

      2、檢查原始資料要收存備查。

      3、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實施。

      第6篇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1總則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定義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生產和輔助生產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基建過程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生產隱患分為一般隱患和重大隱患。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建設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對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規定中5.1、5.2、5.3……的管理。

      4職責和權限

      4.1 安全部負責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管理,相關管理部門協助管理。

      4.2 相關部門負責文件的具體落實。

      5工作內容

      5.1公司總經理對各部門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5.2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全面負責。安全部經理、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

      5.3安全部監督檢查重大隱患的整改治理進度,其他部門負責實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監督檢查。

      5.4安全部經理協助各部門負責人監管安全生產隱患的日常監管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治理制度。

      5.5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部或生產副總經理報告。執行公司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安全部接到隱患報告后,要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并跟蹤到隱患得到治理。

      5.6隱患排查與治理所需的資金由公司從專項資金中解決,要保證有充足的資金整改治理隱患并落實到位。

      5.7安全生產隱患分級:按隱患的嚴重程度、解決難易程度不同,將隱患分為a、b、c三級。

      a級:難度大,本部門、安全部解決不了,須經公司解決的隱患。

      b級:難度較大,車間解決不了,須經安全部及相關部門協同解決的隱患。

      c級:由車間可以解決的隱患。

      5.8安全生產隱患確認與上報

      5.8.1各部門每月一日前要將上月的a、b級隱患呈報公司安全部,并提出整改意見,經安全部確認安全隱患后,每月將隱患報表上報公司,并負責督察治理進度。

      5.8.1隱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須每次都報,直至隱患整改治理完成。

      5.9 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5.9.1隱患整改貫徹“分級負責,責任落實”的原則,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副總經理、部門負責人對隱患要抓緊整改,做到五落實,既“項目落實、設備材料落實、資金落實、時間進度落實、責任落實”。

      5.9.2對于一般隱患,由各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5.9.3對于重大隱患,要制定并實施隱患治理方案。重大隱患治理方案要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5.9.4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

      5.9.4公司各單位要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安全生產部要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情況時,要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5.9.5公司安全部要對隱患進行跟蹤監督檢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解決或得到有效控制。

      5.10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當時不能立即排除的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決。對隱患無防范措施的部門,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

      5.11各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處罰。

      5.12工作時限

      公司各部門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上述工作。

      6檢查確認

      5.1 總經理承擔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責任,生產副總經理承擔協同管理責任。

      6.2 生產管理部負責人具體負責協調、落實、監督和反饋執行情況。

      6.3 安全部組織執行情況的考核和評價。

      7要求

      7.1 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要認真落實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7.2 相關管理部門要積極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7.3 執行中遇到重大變化或問題要及時向主管部門、生產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匯報。

      8 附則

      8.1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8.2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7篇 營運車輛技術狀況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狀況的監督管理,使公務車輛隨時處于完好的狀態,避免機械事故,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務車輛狀況及安全檢查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牽頭,會同部門安全員、具體負責實施。

      二、公務車輛技術狀況及安全檢查,統一組織檢查、各車駕駛員必須配合。

      三、 統一檢查,分底盤、氣路、電路檢查和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修理質量抽查三大項。檢查周期為每月檢查一次。檢查時由公司分管領導、部門安全員參加。

      四、車輛檢查的內容

      1、制動系統、轉向系統、底盤、氣路、電路等項目

      (1)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制動連動裝置銷子及開口銷是否齊全,手剎、斷氣剎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動總泵、制動分泵及剎車管道是否漏氣、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機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輪胎螺栓、有無松曠或折斷,是否磨損正常。

      (5)電源線路布置及接頭包扎是否規范,固定是否完好,線路是否老化,燈光是否齊全有效,各類儀表是否有效。

      (6)車容車貌、車窗及車內設施檢查。

      (7)車門緩沖膠條是否完好,車門關閉(含駕駛門)是否正常。

      (8)車身內外是否整潔,車輛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跡,后視鏡是否齊全。

      (9)是否有滅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當,是否有效。

      (10)修理質量抽查檢查時由檢查人員按車輛總數3%的比例,查近一個 月的修車情況。

      (11)檢查返修率是否規定標準從隱患排查起,檢查是否及時報修整改、是否超過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員及駕駛員要認真填寫并簽字。

      五、駕駛員自查及自查內容

      駕駛員自查由駕駛員每天進行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的三檢。交接班時應說明車況是否存在問題,有問題應及時匯報部門領導及安全員,做出整改方案。

      1、檢查方向機及轉向是否正常,間隙是否適當。

      2、檢查腳剎、手剎是否正常,管路有無漏油現象。

      3、檢查輪胎、螺栓是否齊全,有無松動、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4、檢查燃氣(油)、潤滑油、剎車油、冷卻液、電解液是否足量,有無滲漏。

      5、檢查喇叭、燈光、雨刮器、后視鏡以及牌照、頭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齊全有效。

      六、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對各類檢查中查出的問題,能當場修復的應盡量當場修復,不能當場修復的視其情況,凡涉及行車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不能上路的,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并報修,其它問題由駕駛員當日內收車后回廠修復。

      七、檢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檢查的協調安排,由營運生產部負責,考核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

      2、對總站檢查的考核,由營運生產部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3、對駕駛員每日檢查的考核,由各總站負責,公司季度檢查時抽查。

      4、公司參檢部門(單位)及各總站,帶隊檢查時應盡職盡責,做到站不漏線,線不漏車,車不漏項。不得走過場,敷衍了事。如因帶隊檢查后一定期限內發生機械事故,公司將追究帶隊檢查人及相關人員責任。

      十、獎勵與處罰

      1、對遵守本規定,檢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時發現問題及安全隱患并及時修復的部門、總站、駕駛員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廠及總站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進行考核,并給予表彰獎勵。

      2、對日常保養、檢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質量差,檢查時發現有問題的,由公司視問題發生的部位及對安全行車的影響,每項扣總站或修理廠目標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車輛報修后,在質保里程以內又出現同類故障,檢查中發現還繼續在運行的,處罰時對總站及修理廠一并處罰。

      3、對檢查中發現故障限期修復而未修復的,復查發現后將追究責任并加倍處罰。

      4、總站對駕駛員、修理廠對責任人的處罰,各總站、修理廠應按照此扣分標準處罰責任人。

      5、一年內所駕車輛發生兩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或一次單項扣分達到2分的駕駛員,由安全服務監察部組織進行離崗培訓,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崗,考核不合格的改為非技術工種。

      修理廠相關人員工作不負責任,單項扣分達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廠從嚴處罰。

      6、扣分標準見附表。公司對總站、修理廠突擊抽查及日常檢查,發現問題依照此標準扣分。

      十一、檢查資料的填報及收集

      1、檢查表格由公司統一設計、打印。逐車檢查登記表應由駕駛員、檢查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簽字。

      2、檢查原始資料要收存備查。

      3、駕駛員的自查由各車駕駛員逐日填表并簽字,由總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實施。

      安全隱患排查管理規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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