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火舞私秘?奶头大屁股小说,永久免费看啪啪网址入口,国产在线精品无码av不卡顿,国产精品毛片在线完整版,国产69精品久久久久久妇女迅雷,色综合久久久无码网中文,日韩新无码精品毛片,强睡邻居人妻中文字幕
      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管理 > 企業管理 > 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8 15:30:12 查看人數:10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第1篇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由本項目公司負責建設的交通項目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施工安全標準,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堅持“項目計取、確保需要、按實計量、規范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支付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中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細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清單(見附件1),細化后的使用清單必須由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第2大項、第5大項和第6大項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書面申請(見附件2),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產費使用清單其他大項可根據實際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實施,但未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書面同意,每一大項費用不得超支。

      第七條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應填寫計量表(見附件3),經監理單位和項目公司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計量的依據。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納入當期工程款的計量。

      第八條安全生產費用是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量清單中以不低于投標總報價(不含安全生產費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方責任險)1%的費用予以明確。除此以外為滿足項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產費用,施工單位已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或總額價中予以考慮,項目公司不再另行計量支付。

      第九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項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預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樓梯口)、“五臨邊”(未安裝欄桿的平臺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臨邊、升降口臨邊、基坑臨邊、上下斜道臨邊)等防護、防滑設施的費用;

      2.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設置的安全網、棚等費用;

      3.安全警示、警告標志、標牌及安全宣傳欄等購買、制作、安裝及維護的費用;

      4.特種設備、壓力容器、避雷設施、大型施工機械、支架等檢測檢驗費;

      5.其他安全防護、檢測設施、設備的費用。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1.各種消防設備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藥箱及器材費用;

      2.安全帽、保險帶、手套、雨鞋、口罩等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費用;

      3.其他專門為應急救援所需而準備的物資、專用設備、工具的費用。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1.日常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費用;

      2.聘請專家參與安全檢查和評價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1.對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辨識、評估、監控、監管費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儲存、使用、防護費用;

      3.對有重大危險因素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咨詢的費用。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1.“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復訓費用;

      2.內部組織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費用;

      3.組織應急預案演練費用。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1.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等相關活動費用;

      2.舉辦安全生產為主題的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活動費用;

      3.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費用;

      4.購置、編印安全生產書籍、刊物、影像資料費用;

      5.配備給專職安全人員使用的相機、電腦等物品費用;(相機、電腦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驗收后由項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產獎勵費用:(經項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無事故)發給專職安全員工資總額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個人、集體的獎勵;

      7.項目公司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均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一)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工地臨時辦公、宿舍、食堂等現場辦公生活設施為達到安全要求所需費用;

      (四)為保證施工期間施工區域內(路基坡腳范圍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爆破作業及穿越村鎮、公路、河流、地線管線的施工現場進行防護、隔離等設施費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施工單位應當在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項目公司報告。

      第十四條項目公司每月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

      第2篇 加油站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使用管理辦法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3篇 物資總庫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總庫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總庫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總庫、職工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物資總庫轄區內直接從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儲存、交通運輸、皮帶運輸作業的科室以及外協單位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三條總庫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二)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準化建設支出;

      (三)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四)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六)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七)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包括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總庫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室、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對總庫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總庫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辦法,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的程序,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六條 總庫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納入總庫財務預算。總庫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總庫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總庫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由總庫安環科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維護企業、職工的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文件)和《中鐵十五局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費由管理辦法》(十五局安質[2007]491號文件)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施工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及時檢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情況,保證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總經理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第六條 分管安全的領導職責

      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領導各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七條 安全質量管理部職責

      根據施工生產實際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并上報集團公司,檢查指導安全費用的使用,確保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符合要求。

      第八條 財務部職責

      掌握各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監督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符合要求。

      第九條 經濟管理部職責

      掌握各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計劃,在對項目評估和經濟考核時將其納入項目成本。

      第十條 工會職責

      監督各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確保員工勞動生產安全得到保障。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職責

      依據年度施工生產任務,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并且專款專用,按照規定范圍安排使用,確保現場安全生產條件符合要求。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

      第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第十三條 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計劃

      第十五條 每年年初,各單位應依據工程內容和年度投資完成計劃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報公司安質部。

      第十六條 新開工項目或停工復建項目,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應在工程正式開工前或正式復建前,編制并上報《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

      第十七條 公司安質部會同經濟管理部和財務部,對各單位上報的《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進行審查,匯總編制公司《年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經總經理審批后上報集團公司和下發各單位。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安全生產經費計劃》組織落實;因故不能實施或需增加新的投入的,應向公司安質部報告,說明原因,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嚴禁挪作他用:

      1、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各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確保項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各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六章 監督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應當有列入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財務部門、經管部門、安質部門對各單位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質部門應當會同財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質部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責 任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提供虛假的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憑證的,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根據每年的施工生產總值考核安全費用使用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定,對沒用按照標準足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單位,給予項目部領導警告處分,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及嚴重后果的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公司安質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大唐發電廠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22〕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唐南京發電廠屬于高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四條 安全費用依據營業額按月提取,提取比例0.2-0.5%。

      第五條 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六條 企業編制計劃書的同時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安全標志、安全工器具、安全設備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安全培訓、職業病防護和勞動保護,以及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和預防事故采取的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如工程建設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等。

      (二)反事故措施:設備重大缺陷和隱患治理、針對事故教訓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實技術標準及規范進行的設備和系統改造、提高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技術改造等。

      (三)應急管理:預案編制、應急物資、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等。

      (四)安全檢測、安全評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整改以及安全保衛等。安全法律法規收集與識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與維護、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技能競賽、安全文化建設與安全月活動等。

      (五)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七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的支出。

      第八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安全監察部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二條 提取的安全費用屬于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唐南京發電廠財務部、安全生產監督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船舶、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

      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

      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

      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

      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

      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西南交通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7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2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包人與監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控所發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包人與監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理人職責)監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包人職責)發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理審核)監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主支付)發包人對經監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包人與監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廣西誠鑫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海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航空運輸是指以飛機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電力是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和電力建設等活動。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軋制成材有關活動,包括:鋼鐵、有色、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特指各種動力機械、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制造活動。

      第四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礦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井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井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井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和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軍工危險化學品(火化工品)單位按照0.7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業務按照1%提取;

      (二)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電力企業提取標準)電力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企業提取標準)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必要條款)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可提高標準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業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省級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提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六條(煤炭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礦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和實施預防職業危害技術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標準的研發及推廣應用支出。

      第十七條(非煤礦山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應急用品支出;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和野外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出;

      (六)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七)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八)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備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九條(危險品生產和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海洋、航空交通運輸企業運輸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購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防撞自動識別系統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一條(電力生產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電力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觸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使用范圍)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治理、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機械制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設備設施支出;

      (二)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

      (三)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

      (四)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安全費用稅收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及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條(安全費用計劃管理)企業要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安全費用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最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企業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但不應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稅務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進行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違規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行為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9篇 生產費用管理專職安全生產職責

      (1)在設備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生產費用管理工作。

      1)負責對技改和修理項目計劃的匯總及全過程管理與協調;

      (2)加強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制度。

      1)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上級指示及文件;

      2)負責生產費用、技改、重大非標管理的文件、規定、制度等修訂工作;

      3)督促生產費用、技改、重大非標管理的文件、規定、制度的執行。

      (3)對本崗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考評制度;

      2)采取各項措施,保障有關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3)不違章指揮、不違反勞動紀律。

      (4)做好安全生產例行工作。

      1)督促各專業完成有關技改、重大非標管理資料的匯總、歸檔工作;

      2)負責各類技改、修理費用管理報表的編制、上報;

      3)落實安全生產大檢查、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安全性評價和經濟性評價等有關生產費用管理的工作;

      (5)其他有關規定的職責。

      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中所明確的職責。

      第10篇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和目的)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電力、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業屬性內涵)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

      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海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通過海上航道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航空運輸是指以飛機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電力是指發電、供電、輸變電、調度、檢修、試驗和電力建設等活動。

      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軋制成材有關活動,包括:鋼鐵、有色、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機械制造特指各種動力機械、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的制造活動。

      第四條(安全費用定義及管理原則)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五條 (煤礦企業提取標準)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井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企業提取標準)非煤礦山企業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 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 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井下礦山每噸 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 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井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七條(建筑施工企業提取標準)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概預算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和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概算;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提取標準)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軍工危險化學品(火化工品)單位按照0.7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提取標準)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海洋運輸、航空運輸業務按照1%提取;

      (二)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電力企業提取標準)電力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億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條(冶金企業提取標準)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機械制造企業提取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1億元至10億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企業提取標準)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平均逐月提取:

      (一)銷售收入在2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銷售收入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銷售收入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條(提取必要條款)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稅務等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企業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確需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的,須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管(煤礦安全監察)、財政、稅務等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可提高標準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業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并報省級財政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提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按主營業務計提標準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六條(煤炭企業使用范圍)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礦井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和實施預防職業危害技術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標準的研發及推廣應用支出。

      第十七條(非煤礦山企業使用范圍)非煤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統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大型尾礦庫安裝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及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應急用品支出;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藥品和野外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支出;

      (六)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七)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八)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使用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備設施;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十九條(危險品生產和儲存企業使用范圍)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企業使用范圍)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海洋、航空交通運輸企業運輸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購置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防撞自動識別系統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一條(電力生產企業使用范圍)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電力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觸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使用范圍)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治理、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使用范圍)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機械制造企業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進行應急演練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監控支出;

      (四)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現場作業人員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八)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九)安全設施檢測檢驗支出;

      (十)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方案論證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企業使用范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設備設施支出;

      (二)防爆機械電器設備配備和完善以及儀器檢驗檢測支出;

      (三)設施設備及危險源監控支出;

      (四)職業危害檢測評價、監測監控及健康監護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支出;

      (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及維護保養和應急演練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費用使用的優先條款)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條(安全費用稅收管理規定)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在交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并按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七條(維簡費的規定)煤炭生產及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對關停并轉企業安全費用的處理)危險品生產與存儲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建立健全制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

      第三十條(安全費用計劃管理)企業要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安全費用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最新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使用提取的安全費用形成的固定資產,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對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企業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責任)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但不應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稅務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使用進行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違規提取使用安全費用行為處理)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省(區、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于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11篇 安全生產費用支付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費用能及時、足額的投入與使用,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有效的用于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專款專用,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本項目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二、公司對安全生產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算辦法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并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安全生產費用采用計劃列支包干使用,結余公司不予結算支付,超支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或月度安全計劃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四、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的組織實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監理等單位反映情況。總承包單位對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管理辦法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五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并按施工進度計劃適時分解到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在每季末最后一月20日前申報下一季度安全生產費用季度計劃,于每月25日前申報下月月度安全生產費用計劃。

      六、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按施工進度計劃申報方式逐級上報審查審批報備,經批復后執行。不編制、不上報安全生產費用計劃或未經批復、不按批復的計劃執行的,不予驗收計量結算。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見附表。

      七、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按經批復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劃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進行驗收。安全生產費用需驗收合格后才能計量結算。

      八、安全生產費用驗收必須查驗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臺賬,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季度使用計劃、月度使用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項目清單,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評估、安全檢查等支出須附該項活動文字和圖片資料,安全防護用品購置計劃、購置發票清單,安全文明標語和牌匾制作發票清單,現場安全文明設施驗收資料(包括圖片資料)等。

      九、施工單位不按照現場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進行安全費用投入的,監理單位應書面通知該單位整改,并限定整改時間。對于超過整改期限及現場較嚴重的安全隱患,施工單位拒不安全投入并不加以整改的,建設單位可安排代為購置與投入,費用直接從該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費用中扣除。

      十、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款專用。各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必須在規定許可范圍內安排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挪用或擠占。

      第12篇 安全生產費用基本管理規定

      1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審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

      2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產資金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評價、監測、檢測、論證所需費用。

      3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明確費用使用的項目、類別、額度、實施單位及責任者、完成期限等內容,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4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相關負責人必須在其管轄范圍內,按專款專用、及時足額的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5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6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分類使用臺帳,定期統計上報。

      7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分析,及時調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比例。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生產費用信息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97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建筑施工企業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建筑施 ...[更多]

      • 安全生產費用基本管理規定
      • 安全生產費用基本管理規定93人關注

        1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審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2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 ...[更多]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十二篇)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十二篇)74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更多]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15篇范文)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15篇范文)47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 ...[更多]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15篇范文)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暫行規定(15篇范文)40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 ...[更多]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6篇范文)
      •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規定(6篇范文)37人關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改善施工作業條件,減少施工傷亡事故,切實保障施工人員人身安全,根據《中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