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 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管道;
(一) 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 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 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后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 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 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 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 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 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 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四) 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五) 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 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 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 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 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監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并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制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準,并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蚩尤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 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 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 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的審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條 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 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四章 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并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 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 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 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 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 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 無證上崗的
(二) 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由于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 由于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發生事故的;
(三) 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 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
(一) 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于公用事業或民喲內過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 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 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低于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于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2篇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為確保壓力管道輸送和使用安全,防止發生各類事故,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工廠壓力管道所轄生產區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1、工廠壓力管道所轄生產區域是指全廠管路、1#、2#縱向船臺、南北船臺、內船臺、輪機分廠車間、制氧廠、預制數控及生產車間和露天平臺、80t、100t、150t、200t龍門吊、機械分廠等管網區域及西華基地生產區域。
2、資產處負責廠區管道安裝、使用前的檢漏、標色和管網圖的制定;負責使用過程中的技術指導;制定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程;制作壓力管道布置圖;壓力管道預防事故方案(包括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由資產處負責安環處、人保處、使用單位參與制定和演練。
2.1管道安裝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2.2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管網圖);
2.3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
2.4安全閥、壓力表等校驗報告;
2.5管道變更記錄(包括修理和改造記錄);
3、壓力管道安裝風險控制要求;
3.1壓力管道嚴禁與電纜鋪設在同一地溝內;
3.2壓力管道、地溝應按規定設置循環通風口;
3.3電纜地溝與燃氣管地溝之間應作相互隔離;
3.4氧氣、乙炔、匯流排應裝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管道分岔處應加設接地裝置;氧氣、乙炔、風源接頭應選用不同通徑,避免發生接錯等不安全因素。
3.5暴露在外的壓力管道應按規定設置防撞砸裝置;
4、安環處負責管道投入使用后,按法規要求定期向安全監察機構申報檢驗;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委外學習培訓
工作;參與制定壓力管道預防事故方案(包括壓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制定和演練。
5、管道基本識別色和中文標識顏色要求
5.1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應按規定作標識,以防使用人員誤接氣源,發生事故。
5.2常用工業管道必須按規定正確標色,基本識別色和中文標識顏色如下:
序號?物質種類及中文標識?基本識別色?中文標識顏色
1?空? 氣?淡灰?白
2?氧? 氣?淡藍?黑
3?二氧化碳?黑?白
4?乙? 炔?白?紅
5?丙? 烷?棕?白
6?天然氣?中黃?紅
7?工業水?艷綠?白
8?消防水?大紅?白
第3篇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明確了壓力管道管理指導思想、管理范圍、管理機構;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修理改造等各環節必須遵守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公司機動部負責對公司內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檢驗等進行監督管理。
2.2 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壓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門。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管理內容
3.1.1 監督管理范圍依據原化工部頒布的《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原勞動部頒布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a)進口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稱直徑dg大于等于50mm;
c)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3.1.2? 對于非上述條件的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3.2? 壓力管道設計
3.2.1 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范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3.2.2 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負責。設計文件要明確體現出設計標準、安裝施工規范、所用材料標準、計算壁厚、腐蝕裕量及腐蝕速率。
3.2.3 公司機動部負責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質保體系的監督管理。
3.2.4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廠基建及技改、技措項目的設計審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壓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單位應有相應的制造資格,且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及性能報告,使用單位必須進行驗收,必要時進行復驗。
3.4? 壓力管道制造與安裝
3.4.1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并從事相應范圍的壓力管道安裝。
3.4.2? 制造單位對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質量負責;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負責。
3.4.3? 制造安裝單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設計選用標準,并且有合格證書,必要時進行復驗。制造安裝發生材料變更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由設計單位下達材料變更單。
3.4.5 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需根據產品質量情況對制造單位實行產品監造。
3.4.6? 安裝單位應隨時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 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驗,確保壓力管道安裝及修理改造質量。
3.4.7 對外委項目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檢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項目中,壓力管道安裝前, 建設單位應將開工報告報公司機動部, 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施工條件及現場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
3.4.9 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 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
3.4.10 進行壓力管道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焊工操作證,并從事相應的焊接工作。公司機動部負責焊工培訓組織工作。
3.5 壓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壓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備好主要部件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等文件,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公司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壓力管道使用證辦理手續按3.5.1 ,資料除以上要求外,還要有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或檢查記錄。
3.5.3 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壓力管道檔案和臺賬,檔案內容參照原化工部頒發的《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壓力管道資料,做到科學管理,有據可查,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
3.5.4 各單位必須結合設備巡回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對裝置區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點、定線巡回檢查,及時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頭。使用或管理單位對所使用或管理的壓力管道安全狀況負責。
第4篇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監察規定
1 目的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的壓力管道管理。
3 編制依據
--勞部發[1996]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4 管理要求或規范
4.1 安全管理
4.1.1 有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a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b 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道工程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c 制訂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d 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e 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f 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
g 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h 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他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1.2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下職責:
a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b 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c 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d 建立技術檔案。
e 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f 制訂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g 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書面形式報告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h 對輸送可燃、易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視檢查制度,指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救隊伍,并定期演練。
i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j 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他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安全監察
4.2.1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4.2.2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4.2.3 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5篇 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檢查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協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壓力管道是在生產、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工業管道、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 輸送gb5044《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中規定的毒性程度為極度危害介質的管道;
(二) 輸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及gbj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介質的管道;
(三)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表壓、下同),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四) 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輸送介質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沸點的液體的管道;
(五) 前四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第四條
本規定不適用于下述管道;
(一) 設備本體所屬管道;
(二) 軍事裝備、交通工具上和核裝置中的管道;
(三) 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其管道公稱直徑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及熱力點(不含熱力點)之后的熱力管道。
第五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定。
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察和修理改造單位的主管部門應負責所屬企業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主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部門各項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按有關規定組織審定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壓力管理公稱項目設計,督促檢查施工質量,并組織竣工驗收;
(三) 制定本部門壓力管理安全管理的年度計劃和長期規劃,組織并幫助有關單位對壓力管道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檢查、安全評估和整改,消除隱患,保障安全;
(四) 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參加或組織事故調查和處理;
(五) 負責組織本部門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評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進,總結和交流壓力管道安全工作經驗;
(六) 組織研究并推廣壓力管道先進的安全科學技術及安全生產管理方法;
(七) 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 按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 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 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 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四) 建立技術檔案,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托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五) 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 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校驗和檢修工作;
(七) 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行使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同下)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 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九)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 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它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三章 安全監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 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應取得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資格證,并報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第十一條 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產品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向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安全注冊。
安全注冊的審查工作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查機構進行。
制造單位應對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產品投產前應進行型式試驗。
勞動部負責型式試驗單位的資格審查與批準,并頒發型式試驗單位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壓力管道安全單位必須蚩尤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的評審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評審機構進行。
壓力管道安裝認可證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并分別由勞動部和省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對其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由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定期檢驗。
檢驗單位的資格審查按本規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單位具備一定的條件,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無損失檢測的檢測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本規定對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進行安全監察,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第二節 工業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十八條 工業管道按其危害程度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實施安全監察。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自行設計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自行安裝工業管道須經其省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到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公用管道的安全監察
第二十一條 公用管道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選線的審查時,應征得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得同意。
第二十二條 公用管道工程得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派出得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
第二十四條 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由勞動部負責。
從事長輸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人員由勞動部培訓、考核、發證,其工作對勞動部負責。
第二十五條 長輸管道得檢驗單位應具備相應得條件,其資格審查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進行,檢驗資格證書由勞動部頒發。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長輸管道安裝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勞動部備案。工程竣工驗收應有勞動部派出的安全監察員參加。
第四章 檢驗單位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的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并按本規定要求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所屬的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檢驗單位的資格,由勞動部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 壓力管道檢驗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必須在檢驗單位資格證書和檢驗員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檢驗工作。
檢驗單位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承擔壓力管道安全監督監察和進出口檢驗的檢驗單位,應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從事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工作及有關的經銷活動。
第三十二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員應保守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三十四條 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單位按有關收費辦法收取檢驗費。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 未申辦備案手續的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設計壓力管道的;
(二) 未申辦安全注冊手續的制造單位制造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
(三) 未申辦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安裝單位安裝壓力管道的;
(四) 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而擅自投入運行的;
(五) 未辦理壓力管道登記的使用單位使用壓力管道的;
(六) 未取得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單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工作的;
(七) 使用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壓力管道進行定期檢驗的。
第三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檢驗員、無損檢測人員和焊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書;
(一) 無證上崗的
(二) 超出資格證書允許范圍從事壓力管道檢驗、焊接或無損探傷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暫扣或吊銷其資格證書。給使用單位或其它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由于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單位的原因致使壓力管道出現安全質量問題導致事故的;
(二) 由于壓力管道檢驗單位漏檢、錯檢、誤判的原因發生事故的;
(三) 因使用單位管理不善致使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 以上各項罰款數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用語:
(一) 工業管道系指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用于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輔助管道。
(二)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鄉鎮范圍內的用于公用事業或民喲內過的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三) 長輸管道系指產地、儲存庫、使用單位間的用于輸送商品介質的管道。
第四十條 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執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得低于我國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于壓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附屬儀器儀表和安全保護裝置的進出口監督管理辦法,由勞動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入戶(居民樓、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閥門之后的生活用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與監察另行規定。
第6篇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 范圍
本標準明確了壓力管道管理指導思想、管理范圍、管理機構;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修理改造等各環節必須遵守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
2 管理職責
2.1 公司機動部負責對公司內壓力管道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檢驗等進行監督管理。
2.2 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壓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門。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管理內容
3.1.1 監督管理范圍依據原化工部頒布的《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原勞動部頒布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a)進口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稱直徑dg大于等于50mm;
c)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3.1.2 對于非上述條件的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3.2 壓力管道設計
3.2.1 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范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3.2.2 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負責。設計文件要明確體現出設計標準、安裝施工規范、所用材料標準、計算壁厚、腐蝕裕量及腐蝕速率。
3.2.3 公司機動部負責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質保體系的監督管理。
3.2.4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廠基建及技改、技措項目的設計審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壓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單位應有相應的制造資格,且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及性能報告,使用單位必須進行驗收,必要時進行復驗。
3.4 壓力管道制造與安裝
3.4.1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并從事相應范圍的壓力管道安裝。
3.4.2 制造單位對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質量負責;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負責。
3.4.3 制造安裝單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設計選用標準,并且有合格證書,必要時進行復驗。制造安裝發生材料變更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并由設計單位下達材料變更單。
3.4.5 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需根據產品質量情況對制造單位實行產品監造。
3.4.6 安裝單位應隨時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 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驗,確保壓力管道安裝及修理改造質量。
3.4.7 對外委項目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檢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項目中,壓力管道安裝前, 建設單位應將開工報告報公司機動部, 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施工條件及現場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
3.4.9 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 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
3.4.10 進行壓力管道制造安裝、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焊工操作證,并從事相應的焊接工作。公司機動部負責焊工培訓組織工作。
3.5 壓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壓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備好主要部件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等文件,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公司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壓力管道使用證辦理手續按3.5.1 ,資料除以上要求外,還要有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或檢查記錄。
3.5.3 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壓力管道檔案和臺賬,檔案內容參照原化工部頒發的《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壓力管道資料,做到科學管理,有據可查,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
3.5.4 各單位必須結合設備巡回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對裝置區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點、定線巡回檢查,及時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頭。使用或管理單位對所使用或管理的壓力管道安全狀況負責。
3.5.5 管道在運行中一般嚴禁帶壓處理缺陷,如生產需要在開工過程中做冷緊、熱緊或帶壓堵漏時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并報安全部門批準后執行。
3.5.6 在使用及檢查中如遇到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a)管道超溫、超壓、過冷經處理仍然無效;
b)管道發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產;
c)發生火災、爆炸或相鄰設備和管道發生事故直接威協管道的安全運行。
3.5.7 使用單位必須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及從事壓力管道技術管理、檢查、檢修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3.5.8 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壓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壓試驗、宏觀檢查及壁厚測定,必要時應委托檢驗部門檢驗。
3.6 壓力管道檢驗
3.6.1 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的內容和檢驗周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的要求進行。
3.6.2 壓力管道檢驗工作原則上應由公司內具備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需外委時,由公司機動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6.3 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并從事資格證書允許范圍的檢驗工作。
3.6.4 工廠根據年度檢驗計劃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月份檢驗計劃,并在每月20日前將下月的檢驗
計劃報公司機動部。
3.6.5 工廠負責提供受檢壓力管道的資料,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并提出安全檢驗任務書,協助檢驗單位辦理施工手續。
3.6.6 檢驗實行工藝流程卡傳遞制度,檢驗單位制定的檢驗方案要得到工廠確認,檢驗結束后,使用單位應按檢驗方案逐項檢查驗收。
3.6.7 檢驗發現超標缺陷,及時通知工廠組織修理,復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6.8 檢驗單位在檢驗完成后兩周之內提交檢驗報告或 檢驗通知卡,保證按時開車。
3.6.9 壓力管道檢驗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3.7 壓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 壓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檢驗中發現超標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現泄漏等問題的修理。
3.7.2 具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視為其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維修資質。對壓力管道進行修理改造時,其施工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 修理改造的外委項目要實行資質審批制度。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要對外委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3.8 壓力管道附件檢驗
3.8.1 管道上的閥門、安全閥、壓力表等管道附件檢驗,分運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3.8.2 工廠對壓力管道進行巡回檢查時,對管道附件進行運行檢查。
3.8.3 停機檢查由工廠組織實施。
3.8.3.1 安全閥校驗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4.2.13條《安全附件檢驗》。
3.8.3.2 壓力表要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工廠定期安排。
3.8.4 工廠要對壓力管道安全閥建立臺賬和定壓記錄。
3.8.5 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產需要,需經設計部門和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8.6 在對壓力管道做定期檢驗時,要對管道附件抽檢。
3.9 事故管理
3.9.1 出現爆炸、泄漏、燃燒等事故要及時報于公司機動部。
3.9.2 主管領導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挽救。事后要認真總結,并做好處理工作。
3.10 定期報表
3.10.1 壓力管道基礎數字普查匯總表。
3.10.2 年度壓力管道修理計劃表。
3.10.3 年度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更新)計劃表。
3.10.4 年度壓力管道檢驗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