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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設備管理安全規定(4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12-20 17:00:03 查看人數:89

      起重設備管理安全規定

      第1篇 起重設備管理安全規定

      1. 起重設備包括天車、汽車吊、真空吊、龍門吊。

      2. 起重設備的使用。

      2.1. 起重設備司機,必需經有關單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證件方可獨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機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

      2.2.3. 操作應按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2.2.4.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2.2.6. 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臺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2.2.7.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嚴禁撞車。

      2.2.8.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確定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電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龍門吊停到軌道以東并加鋼絲繩鎖牢,汽車吊收桿停放指定地點。

      2.2.11. 龍門吊行駛時應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或專人指揮監護。

      2.2.12.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禁止合閘”標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3.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2.3.1. 手勢不清或錯誤。

      2.3.2.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2.3.3.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2.3.4.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2.3.5.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3.7.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液體等無防護裝置。

      2.4.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裝置當制動器使用。

      2.4.2. 駕駛時,不準進行吸煙、飲食和閑談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2.4.4. 吊運時,不可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轉度不可超過45°,嚴禁歪拉斜吊、高壓線下吊運。

      2.4.6. 起重機工作時嚴禁有人上、下行走與進行檢查和維修。

      2.4.7. 無論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

      2.4.8.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

      表1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 v(kv) <1 1~35 ≥60

      最小距離(m) 1.5 3 0.01(v-50)+3

      2.5.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達不到上述要求,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揮。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2.6.2.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應小于120°,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2.6.3.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2.6.4.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2.6.5.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2.6.6. 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2.6.7. 起重設備所附帶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拆除,如吊鉤防脫鉤裝置、齒輪防護罩、吊鉤限位器等。

      3. 檢驗維修。

      3.1. 設備部應聯系檢測機構對起重設備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試驗。

      3.2. 設備部應組織司機每月對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修。應包括:

      3.2.1. 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3.2.3. 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3.2.4. 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3.2.5.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3.2.6. 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第2篇 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起重設備包括天車、汽車吊、真空吊、龍門吊。

      2. 起重設備的使用。

      2.1. 起重設備司機,必需經有關單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證件方可獨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機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性能不正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機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

      2.2.3. 操作應按信號進行。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執行。

      2.2.4. 當起重機上或其周圍確認無人時,才可以閉合主電源;閉合主電源前,應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級增減,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2.2.6. 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臺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

      2.2.7.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嚴禁撞車。

      2.2.8.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面試吊,確定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斷電時,應將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動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電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龍門吊停到軌道以東并加鋼絲繩鎖牢,汽車吊收桿停放指定地點。

      2.2.11. 龍門吊行駛時應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或專人指揮監護。

      2.2.12. 司機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禁止合閘”標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司機。

      2.3. 有下述情況之一時,司機不應進行操作。

      2.3.1. 手勢不清或錯誤。

      2.3.2. 超載或物體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及斜拉斜吊等。

      2.3.3.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

      2.3.4.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2.3.5. 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2.3.7.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液體等無防護裝置。

      2.4. 司機操作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裝置當制動器使用。

      2.4.2. 駕駛時,不準進行吸煙、飲食和閑談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2.4.4. 吊運時,不可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轉度不可超過45°,嚴禁歪拉斜吊、高壓線下吊運。

      2.4.6. 起重機工作時嚴禁有人上、下行走與進行檢查和維修。

      2.4.7. 無論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空越過。

      2.4.8. 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

      表1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路電壓 v(kv) <1 1~35 ≥60

      最小距離(m) 1.5 3 0.01(v-50)+3

      2.5.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

      達不到上述要求,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揮。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定。

      2.6.2. 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應小于120°,以免吊掛繩受力過大;

      2.6.3. 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2.6.4. 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其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2.6.5. 進入懸吊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承裝置。

      2.6.6. 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2.6.7. 起重設備所附帶各種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拆除,如吊鉤防脫鉤裝置、齒輪防護罩、吊鉤限位器等。

      3. 檢驗維修。

      3.1. 設備部應聯系檢測機構對起重設備每兩年進行一次合格試驗。

      3.2. 設備部應組織司機每月對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修。應包括:

      3.2.1. 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護裝置。

      3.2.3. 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

      3.2.4. 制動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損情況。

      3.2.5. 鋼絲繩磨損和尾端的固定情況。

      3.2.6. 鏈條的磨損、變形、伸長情況。

      第3篇 起重作業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制定了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管理程序、檢查與考核等規則。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由安全監察部歸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總經理領導下,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負責日常的起重機械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日常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于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責任人未盡到責任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或部門領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第五條 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起重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起重作業病癥人員,經醫院鑒定和廠醫療鑒定委員會批準,應調換其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二)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

      第八條 起重作業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二)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四)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五)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六)一般起重作業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起重作業的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起重作業的等級分類:

      (一)一類起重作業:主要指企業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二)二類起重作業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類起重作業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任務。

      (四)四類起重作業: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條 一、二類起重作業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實行《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

      (三)《起重作業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起重作業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四)《起重作業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五)一類起重作業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由班組長批準。

      (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指導書》、《起重作業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任務單》。

      (七)搶修時的起重作業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

      (八)《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業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機安放平穩,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五)現場作業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六)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條 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察:

      (一)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2、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方法是否同作業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二)安監人員現場安全監督

      1、公司安全監察部、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二類起重作業、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時,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現場。

      2、起重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等;發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

      第四章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管理目標:提高起重機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絕起重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包括固定起吊裝置及各類行車、移動式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電梯等。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設施的職責分工

      (一)設備維護部負責全廠生產區所有固定安裝的電動、手動起重機械(含設備的電氣部分、動力電纜、控制回路、一噸以上設備的起吊作業)的歸口管理,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負責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工作。

      (三)生產技術部是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術改造的審批和資金落實。聯系、配合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二)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技術管理臺帳和維護記錄。

      (三)負責起重機械的大、小修和維護工作。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五)負責起重機械的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監察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和臺帳,監督和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監督、參加起重設備設施的大、小修后的驗收工作。

      (三)對承包起重設備設施檢修工作的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設備設施,必須由地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裝、改造和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外包隊伍,必須持有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施工資質。跨省安裝、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施工資質證書,到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任何人員對起重設備設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

      (四)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正常投入,保護設施必須完好無損。起重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的解除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設備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定期安全檢驗每兩年一次。

      (六)在機組檢修前,應對所管轄的起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設備維護部負責日常的檢查與考核,安全監察部有權抽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上級部門規定發生沖突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07〕97號中附件15)予以廢止。

      第4篇 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定制定了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管理程序、檢查與考核等規則。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起重作業安全管理由安全監察部歸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總經理領導下,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負責日常的起重機械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日常的起重作業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于起重作業和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責任人未盡到責任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由公司安全監察部或部門領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考核和處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績考核內容。

      第五條 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安全規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起重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起重作業病癥人員,經醫院鑒定和廠醫療鑒定委員會批準,應調換其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二)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

      第八條 起重作業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二)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和報廢標準。

      (四)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五)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六)一般起重作業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起重作業的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起重作業的等級分類:

      (一)一類起重作業:主要指企業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二)二類起重作業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類起重作業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任務。

      (四)四類起重作業: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條 一、二類起重作業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實行《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聯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聯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

      (三)《起重作業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起重作業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四)《起重作業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五)一類起重作業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由班組長批準。

      (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指導書》、《起重作業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任務單》。

      (七)搶修時的起重作業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

      (八)《起重作業聯系單》、《起重作業指導書》和《起重作業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人員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關規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業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機安放平穩,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五)現場作業應統一指揮,統一信號、統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六)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條 起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察:

      (一)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施工作業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指揮和協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2、起重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方法是否同作業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二)安監人員現場安全監督

      1、公司安全監察部、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現場;二類起重作業、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時,作業部門安監人員必須到現場。

      2、起重現場安全監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指導書》等;發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

      第四章??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管理目標:提高起重機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絕起重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包括固定起吊裝置及各類行車、移動式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電梯等。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設施的職責分工

      (一)設備維護部負責全廠生產區所有固定安裝的電動、手動起重機械(含設備的電氣部分、動力電纜、控制回路、一噸以上設備的起吊作業)的歸口管理,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負責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監督工作。

      (三)生產技術部是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術改造的審批和資金落實。聯系、配合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操作規程。

      (二)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技術管理臺帳和維護記錄。

      (三)負責起重機械的大、小修和維護工作。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五)負責起重機械的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監察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和臺帳,監督和檢查管理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二)監督、參加起重設備設施的大、小修后的驗收工作。

      (三)對承包起重設備設施檢修工作的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設備設施,必須由地方技術監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裝、改造和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外包隊伍,必須持有省、市技術監督部門施工資質。跨省安裝、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省級技術監督部門的施工資質證書,到地方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三)任何人員對起重設備設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

      (四)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正常投入,保護設施必須完好無損。起重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的解除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設備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定期安全檢驗每兩年一次。

      (六)在機組檢修前,應對所管轄的起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執行情況設備維護部負責日常的檢查與考核,安全監察部有權抽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定的,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與上級部門規定發生沖突時,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電有限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湘華長發安〔2007〕97號中附件15)予以廢止。

      起重設備管理安全規定(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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