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 凡在生產設備(含設備附近)或系統上進行檢修工作,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設備的起吊、動火管制地點動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氣體,粉塵超標,帶壓作業,缺氧環境,放射性等作業時,均必須在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或工作聯系單后附上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條 安全措施票有“動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兩種。
第三條 安全措施票不得單獨使用,必須附于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一起使用。一張電氣工作票、熱力機械工作票可附多張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動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簡稱“動火票”)所涵蓋的動火工作應根據各單位所屬電網或屬地的有關規定和《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劃分動火等級。不得擅自縮小《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規定的一、二級動火區域(三級動火區域由各單位自定)。
第五條 動火票的工作負責人可由工作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一級動火作業,須經單位領導、消防保衛(公安)、安監簽發批準,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必須準備必備的器材并派員到動火現場監護,并按防火預案作好準備工作;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七條 二級動火作業,須經消防保衛(公安)、安監批準,必須在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前向單位消防管理部門報告,單位消防管理部門作好準備工作并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八條 三級動火作業,須經部門和風電場(運行負責人)批準,運行許可人做好記錄備案。動火措施涉及的部門(個人),必須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
第九條 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動火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安全負責;
3.對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動火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動火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動火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動火作業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作業工作;
2.完成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會同公安和安全監督部門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作業工作,交待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作業工作,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三)單位消防和安全監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動火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行;
2.負責檢查所做的動火作業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第十條 動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單位要制定必須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動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是對有特殊風險的作業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間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質、大型設備的起吊、粉塵超標,帶壓作業,缺氧環境,放射性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為防止人身受到傷害而制訂的。在上述場所工作必須使用“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內容不得低于公司規定要求)。
第十二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應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進行特殊作業危險點分析(預知),指出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險因素預知欄;
(二)根據危險點分析或預知結果,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與其相關的工作票時一同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各類人員的安全職責如下:
(一)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4.對所派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5.對現場特殊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6.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二)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特殊作業工作;
2.完成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設置警戒區域,并會同安全監督人員共同檢查、確認;
3.向有關人員布置特殊作業工作,交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特殊作業工作,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單位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5.辦理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負責恢復、檢查現場特殊作業安全措施。
(三)單位安全監督人員的職責
1.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確已正確地執行;
2.特殊作業開工前,安全監督人員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簽名認可,方可開工。
第2篇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及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
4.1.2作業人員
⑴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域內嚴禁動火作業。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
4.1.4文明作業
⑴工廠作業區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
4.2.2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作業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設施所需的吊環(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1起重作業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
4.3.2培訓、考核、發證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
4.3.3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環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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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按規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規定執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人員在作業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
第3篇 試壓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與范圍
為規范對裝置和管道試壓作業過程的安全管理,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各單位試壓作業的安全管理
術語和定義
試壓作業
指在新(改、擴)建項目的裝置、容器、管道、受壓元件等承壓體上進行耐壓和氣密性試驗的作業。
職責
安全環保監察處負責試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相關專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系統)試壓作業的技術指導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二級單位負責本單位試壓作業措施落實和監護工作。hse部門負責試壓作業監督管理工作。
作業人員應經過相關知識培訓,掌握試壓作業操作技能。
試壓設備及安全附件應經過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壓力試驗應以液體為試驗介質。脆性材料嚴禁使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當管道的設計壓力大于0.6mpa時,需用氣體介質試驗時,必須有設計文件規定或技術部單位同意,制定試壓現場的安全操作規程,方可用氣體進行壓力試驗。
應對現場防范控制措施和作業條件確認后再作業。
危害識別
根據工作任務,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針對作業內容和試介質,開展危害識別,制定防范控制措施,編制壓力試驗方案;至少應包括:
a)參加試驗的管道線號、規格設有關設備位號,并在流程圖上標明;
b)試驗項目、試驗壓力、介質及壓力來源;
危害識別
c)加置試驗用盲板位置、規格、線號及裝拆負責人;
d)壓力、溫度檢測總的數量及位置;
e)應拆卸的管道部件、零件及臨時連接措施;
f)復查確認負責人;
g)升壓步驟、停壓時合格標準及檢查方法和安全技術措施;
h)試壓危險區域警戒范圍、人員站位、試壓進度,人員分工及崗位責任;
i)應急預案及演練要求;
j)原始記錄。
作業許可
試壓前,由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對參加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風險告知,明確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內容主要包括:
a) 試驗方案的技術要求,明確氣密性試驗的介質及特性;
b) 過程存在的風險、危害及控制措施;
c) 主要的安全要求及施工中注意的安全事項;
d) 試驗過程中應遵守的制度、標準、規程;
e) 落實控制措施的責任人及其職責。
凡水介質試壓壓力<10mpa或空氣介質試壓壓力<0.6mpa的試壓作業,由施工作業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壓力試驗方案,施工項目現場負責人對照試壓安全措施要求現場逐項確認。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嚴禁非施工人員進入現場。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壓設備、機具的擺放位置離試壓管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0m;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其擺放位置不應小于50m。
用水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30m范圍劃為警戒區。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50m范圍劃為警戒區;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試驗壓力小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80m范圍劃為警戒區、試驗壓力大于4mpa的管線兩側各100m范圍劃為警戒區。在警戒區內應設專人流動值守警戒
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在升壓過程中,不允許工作人員沿管線檢查。當試驗壓力超過4mpa時,沿管線兩側各6m范圍內應劃為禁區。
耐壓試驗注水時,應排盡管道內部的空氣。試壓時,環境溫度不宜低于5℃。當環境溫度低于5℃時,應采取防凍措施,禁止以任何方式敲打管道及其附件。
穩壓期間,檢查受壓設備和管道的法蘭、盲板、壓力表時,禁止站在法蘭、盲板的對面,讀表時視試驗壓力確定站位安全距離,水壓試驗不少于2米,氣壓試驗不少于6米。
在試壓過程中,發現法蘭或焊縫有滲漏現象,嚴禁帶壓擰緊螺栓和補焊,應降壓后,再進行修復,缺陷消除后,應重新試驗。當用空氣作試壓介質時,處理前應將壓力降至0.02mpa以下方可進行作業。
試壓設備有專人看管,負責試壓和停壓操作。
試壓后泄壓處置
試驗合格后,應將試驗介質引至室外合適地點排放,并注意安全。
氣壓試驗,應緩慢降壓,排放應盡量利用系統內的放空管,如用臨時按管應接至室外排放。排放管應牢固可靠,應承受反沖力的作用。
試壓結束后,應及時拆除盲板、膨脹節限制設施。裝好拆除的管閥、儀表。
試壓作業應填寫壓力試驗記錄。
第4篇 現場及特殊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1 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4.1.1勞保用品穿戴
⑴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穿戴好本工種的勞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⑵嚴禁穿背心、裙子、高跟鞋、拖鞋、涼鞋進入施工現場;女工嚴禁披長發。
4.1.2作業人員
⑴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還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方能上崗作業。
⑵嚴禁酒后上崗;嚴禁在施工現場流動吸煙;在未辦理動火證及禁火區域內嚴禁動火作業。
⑶嚴禁在吊車吊運的物體上站人、作業或在吊運的物體下面輻射范圍內站立或通行。
⑷高空作業時,一律要正確佩帶雙扣雙帶式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系扣在牢固的構件或安全防護措施上。需變化作業位置時,安全帶必須系扣在安全繩上移動。
⑸禁止在沒有防護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內同時作業。
4.1.3指揮人員
⑴嚴禁違章指揮,無知蠻干等不安全行為。對工人反應的事故隱患應積極采取整改措施。
⑵各級現場生產指揮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發證,不能頂班上崗。
⑶遇有復雜的安全技術問題,或危險作業階段,應通知匯報甲方、監理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制定施工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如:超重起吊、大構件翻身、大件運輸、密閉艙室涂裝等)。
⑷遇強風、暴雨、大霧、大雪等惡劣氣候時,不宜布置高處作業。
4.1.4文明作業
⑴工廠作業區域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涼鞋和穿背心、裙子;在作業場地不準打鬧、睡覺。
⑵構件、材料、設備、工具應擺放整齊,平穩可靠,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高處作業嚴禁隨意拋丟物件,嚴禁在只完成定位焊的構件或跳板上堆放物件。
⑶氧氣瓶、乙炔氣瓶要用固定架集中放置,不得隨意亂放。氧氣瓶與乙炔瓶要保持3~5m距離,嚴禁平放,不得曝曬,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10m,否則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使用乙炔瓶要裝有回火防止器。
4.1.5手持電動、風動工具
⑴防護罩蓋或手柄完好無損。
⑵電動工具開關無失靈、缺損、破裂,插頭無破損,規格相符。
⑶電纜應采用橡膠套軟線,無缺損、破裂、接頭。
⑷有定期絕緣測量記錄,不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⑸砂輪夾緊,必須符合要求。
4.1.6起重機械設備
⑴各種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進行詳細的檢查,凡有變形、扭曲或嚴重磨損等不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⑵起重吊索具上架掛放整齊,噸位標志清楚,無亂扔亂放現象。
⑶使用永久磁鐵吊前必須清掃磁極工作面,被吊物表面必須光滑平整且無雜物;對磁極工作面應加強保養。
⑷進場起重機械手續齊全(含保險),各種傳動機構、制動裝置、限位裝置可靠靈敏。
4.1.7電焊機、氣割工具、電焊工具
⑴每臺電焊機應保證一箱一閘一漏,不得幾臺共用一個開關,不用時,斷開電源。
⑵電焊機應放在機棚內,防止潮濕、日灑和下落物等損壞焊機。
⑶氣割、焊具應完好,無漏氣,使用完后關閉氣源;電焊線無裸露。
⑷氧氣和乙炔膠管不能混用,在新膠管使用前應吹除內部的灰粉。
⑸氣割具,電焊機頭不用時,應繞掛在指定的位置上,嚴禁隨意擺放。
4.1.8機動車輛
⑴進入現場車輛手續齊全。
⑵遵守施工現場限速定。
⑶運送材料或構件車輛進入現場后,司機下車必須佩戴安全帽。
⑷車輛載物必須平穩,捆扎牢固,嚴禁超載運輸。在特殊情況下,載物超高、超長、超寬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派專人負責指揮,減速緩行,注意了望周圍行人和車輛。
4.2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2.1高處作業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經三級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業知識和技能人員,特種作業培訓及考核,具有高處作業資格的持證人員,身體健康。嚴禁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從事高處作業。
4.2.2高處作業人員工作前必須做到:進入生產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系好安全帶。作業時要互相提示,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隨身攜帶工具必須放置穩妥,防止意外掉落
4.2.3登高作業設施所需的吊環(耳)、支撐、托架等,非焊接人員不得隨意臨時焊接。
4.3 起重吊運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3.1起重作業人員的選擇與要求
⑴.必須年滿18周歲。
⑵.文化素質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⑶.體檢應符合國家現行體檢表所列項目的要求
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4.7,對起重機起升高度在20米以上,兩眼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各不低于1.0且無色盲;凡患有癲癇、高血壓、心臟病、眩暈和突發性昏厥、聽覺障礙和其他有妨礙起重作業疾病及生理缺陷者,均不宜從事起重作業。
4.3.2培訓、考核、發證
起重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方可從事起重作業。
4.3.3起重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
⑴.起重作業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吊。
⑵.起重工的安全操作
①.作業前應認真聽取班組長對作業內容的工藝交底、安全操作要領及注意事項。
②.根據作業要求,對吊索具、作業現場環境檢查,落實安全措施,并注意觀察其他流動人員動態。
③.熟悉各種起重設備的基本性能和規格,對鋼絲繩及吊索具等應按安全規定和額定負荷使用。
④.多人配合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指揮必須做到:
a.口令堅定、明亮;
b.鳴哨規范、清晰;
c.手勢標準、清楚。
⑤.零散物件的捆扎要牢固,棱角、快口、利邊或精密部件要采取襯墊措施。
⑥.吊運物件要保持平衡,吊掛繩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20度,特殊物件應選用專用吊具。
⑦.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盡量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移動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如達不到上述要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
⑧.吊運物件時,吊物上不準站人,吊物不準從有人的上空越過,進入吊物下方操作前,應事先與司機聯系,并設有支撐裝置或采取安全措施。
⑨.吊裝、吊運作業時,指揮及配合人員的站位應有充分的避讓余地 ,特別是高空作業更要選擇好站位。
⑩.使用撬杠應邊撬邊墊好木塊,嚴禁將手伸向物件下方,較重物件和作業環境較復雜的場合應有專人配合,操作中應慎防撬杠回彈傷人。
⑶起重司機的安全操作
①.起重司機必須認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十不吊規定,熟悉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并按規定佩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②.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現場,對安全裝置、控制機構、制動器等進行檢查,并進行試運轉。
③.起重司機必須從專用梯子上、下,不準從其它起重機上跨越,禁止無關人員登上起重機。
④.起重機運行時,禁止進行維修、保養、調整。進行維修、保養、調整時,應切斷電源,并掛牌警示。
⑤.起重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當指揮信號不明時,司機應發出重復信號詢問,明確指揮意圖后,方可啟動開車。
⑥.起重機運行前,必須鳴鈴警示,運行中地面除有專人看管道溝、電纜、路軌及周圍安全外,司機還應在運行中密切注意吊物及現場的動態變化。
⑦.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信號都應服從。
⑧.在操作過程中,發現起重機有異常現象時,應停車檢查,在未排除故障前,不準操作。
⑨.吊運過程中,遇到突然停電或電壓下降,重物無法放下時,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
⑩.司機操作時,不得利用限位裝置停車。
⑾在地面軌道上露天作業的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位;遇有大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時,也應停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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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按規定項目做好起重機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做好工作日志和交接班工作。如無下一班接替作業時,應將吊機開到指定位置,鎖好夾軌鉗,關好駕駛室門、窗,切斷總電源,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⒀汽車起重機作業時,應將四個支撐腳落在一層樓板混凝土梁上,并加墊木塊或鋼板,且保持機體處于水平狀態,汽車起重機在移動或行駛前,應將支撐腳收好,并將臂桿放在專設的支架上,吊鉤及變幅的鋼絲繩按規定收緊,在二樓樓板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
⑷吊索具及輔助設施安全使用要求
①.根據吊運物體重量和吊索夾角,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在超負荷和受沖擊載荷的情況下使用。
②.吊索具應定期檢查,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吊索具嚴禁使用并遠離現場。
③.鋼絲繩應定期檢查,鋼絲繩報廢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中的規定執行,凡經檢查合格的鋼絲繩應涂上顏色標志。
④.使用焊接環形鏈經50%額定斷裂拉力的檢驗,凡出現裂紋、塑性變形(伸長率達5%)和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均應報廢。
⑤.不允許兩根鏈條交叉纏繞使用或將鏈條用作捆綁,在鏈條出現扭扣咬節現象時,應及時理順,未理順前不準操作。
⑥.吊耳的安裝位置應由專人確定,焊接應由熟練焊工焊接,重大物件(分段等)吊耳的設計、制作、質量、定位、檢查等應納入工藝項目管理。吊耳與吊索的連接應采用卸扣,嚴禁采用插棒方式進行作業。
⑦.使用鋼板夾具吊運鋼板時,系掛在吊鉤上的鋼絲繩所有頂角(夾角)均不應大于60°,且不得同時吊運兩張以上的層疊鋼板。
⑧.磁性吊具在起吊操作時,必須置于吊物的重心位置,物體的斜度,應控制在5°以內。當物體剛吊離地面時應銷停一下,確認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進行操作。
⑨.磁性吊具吊運物件時,禁止從人或設備的上方運行,吊具與被吊物的吸著面不得有任何雜物、灰塵和油水。用完后,應妥善放置于平整的鐵板上。
4.4 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4.4.1嚴禁在現場使用火焰法除舊漆。
4.4.2施工現場高空油漆補涂應參照高處作業施工要求進行。
4.4.4現場補漆用油漆應遠離動火區域(10m以上)。
4.4.5對涂裝作業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
4.4.6現場技術人員應對涂裝管理與操作人員(包括油漆工、油漆輔助工)進行工藝交底,指導安全技術操作。
4.4.7涂裝作業人員在作業時不準穿化纖工作服,不準穿有鐵釘的鞋,應穿防靜電阻燃噴漆服,戴防護帽,用防護面具和防毒口罩,活性碳使用不得超過兩小時。
4.4.8油漆作業人員不得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得從事有可能引發機械火花和電火花的各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