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產管理獎罰規定
中建六局安全生產管理獎罰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先進,督促落后,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促進企業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預防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及工程局《項目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工程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工程局對全局各單位、項目、部門及個人的獎罰,局屬各單位可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工程局設立專項安全基金賬戶,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項目、部門及個人。
第四條基金的來源,一是工程局注入部分資金,二是將各類違章罰款納入基金。
第五條工程局每年對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調研,確定年度安全優勝單位和部門;每年由各單位上報符合本獎勵規定的項目及個人,上報工程局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對項目的處罰在檢查期間或檢查后直接下達處罰單,對單位的處罰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上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工程局安全生產管理部是本規定的獎罰確認主體,工程局財務資金部是獎罰執行主體。
第二章獎勵
第八條安全優勝單位獎
本年度內未發生重傷事故及死亡事故,所屬項目在安全檢查中無重大安全隱患,無重大違規行為,未受到重大投訴,完成年初制定的創建文明工地預定指標,獎勵2000元。
第九條安全優勝項目獎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潔有序,在各級安全檢查中評價良好,獲得市級文明工地,未發生安全事故,獎勵1000元。
第十條安全優勝部門獎每年在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獎勵1000元。
第十一條安全優勝個人獎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及時發現重大事故隱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傷亡事故發生的個人,給予獎勵1000元。
第十二條安全革新成就獎
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取得了突出成績的單位或項目,給與獎勵1000元。
第三章處罰
第十三條施工隊伍進入現場,必須審查其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簽訂分包合同、安全生產協議書。施工資質不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的,責令整改,罰款500元。
第十四條作業人員進入現場,必須及時進行入場安全教育或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佩帶胸卡,持證上崗,未經培訓教育上崗的,責令整改,每發現一人罰款20元。
第十五條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針對性不強、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當事人簽字手續的,責令整改,罰款500元。
第十六條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或執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違反此項規定的,責令整改,罰款500元。
第十七條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和安全例會制度,安全檢查、安全例會無記錄,記錄在冊的隱患沒有按時整改,事故隱患做不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的,罰款500元。
第十八條分包作業隊伍應按以下要求配備專職安全員:人數50人以下的,應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50人-200人的,應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配符合要求的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持證上崗并佩帶明顯標志,違反此項規定的,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項目經理部必須按規定設置專職安全員,專職安全員應持證上崗,1萬平米以下的項目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員,1-5萬平米的項目至少配備2名專職安全員,5萬平米以上的大型項目應設置安全總監,至少配備3名專職安全員,并按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組成安全監督管理組,進行安全監督、檢查,違反此項規定的,罰款500元。
第二十條腳手架、基坑支護、土方開挖、模板工程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必須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方案,經主管部門和監理審批后,方可施工,超過5米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險性較大工程還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違反此規定,責令立即整改,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一條腳手架、基坑支護、土方開挖、模板工程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未按標準及審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項罰款1000元。
第二十二條凡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證書過期的,每發現一人罰款200元。
第二十三條無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布置圖,現場未按照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安全標志的,責令整改,罰款200元。
第二十四條現場市區主要路段未設置高于2.5米的圍擋、一般路段未設置高于1.8米的圍擋,或圍擋不連續、不封閉;進出口未設置大門,無門衛和門衛管理制度的,每項罰款200元。
第二十五條施工道路不暢通,無排水設施、排水不暢通,現場有積水,材料堆放混亂,易燃易爆品未分類存放的,責令整改,罰款500元。
第二十六條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違者一經發現,每人罰款20元,現場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視為管理缺陷,罰款500元。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系好安全帶,違反此規定每人罰款100元。
第二十八條采購進場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鋼管、扣件等安全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 產品合格證和檢測報告,違反此規定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四口'、臨邊無防護或不按規定標準防護,達不到嚴密、牢固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罰款1000元。
第三十條每班必須配備一名以上持證電氣專業人員,負責現場中的電氣安裝、監督檢查、維護,嚴禁非專業人員操作,違反此項規定,罰款500元。
第三十一條現場無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接地、接零保護系統、配電箱、漏電保護器、配電線路、外電防護等不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標準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屢次違反規范的,罰款1000元。
第三十二條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租賃、安拆單位資質不符,無安拆方案或方案未審批而擅自施工的,責令立即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三條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等大型機械設備證件不齊,未辦理驗收、檢驗、備案手續,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1000元。
第三十四條大型機械設備無安全操作規程,無運轉、檢修、保養記錄等,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項罰款500元。
第三十五條外用電梯、物料提升機的各樓層卸料臺口必須設置統一的安全門,發現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門,或有安全門未關閉的,每發現一處罰款100元。
第三十六條司機無證上崗,違章操作,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缺失或失靈等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七條各類小型機械設備無安全操作規程,防護設施不齊全,責令停止使用,進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500元。
第三十八條施工現場、宿舍、辦公區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責任制未落實到人,消防器材、設備、材料存放、維護、管理不當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1000元。
第三十九條現場臨建未辦理消防驗收,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隔開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1000元。
第四十條明火作業無審批手續,動火無監護人和監護措施,責令整改,罰款1000元。
第四十一條食堂、廁所不符合衛生要求,無衛生責任制,生活垃圾不及時清理,食堂內存放煤氣罐,責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項罰款500元。 第四十二條在建工程內住宿,民工生活區內各類供電線路混亂,未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冬季民工宿舍內使用電爐、電褥,無安全取暖措施或采用明火取暖的,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罰款1000元。
第四十三條因施工擾民受到重大投訴,安全不達標、施工現場混亂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被當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責令停工整改,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單不及時反饋的,罰款1000元,整改不徹底、反饋的內容不真實,罰款2000元,工程局或政府部門提出隱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虛假回復,仍違規施工的,罰款5000元。
第四十五條發生重傷事故,項目負有主要責任的,罰款5000元,單位負有責任的,罰款5000元;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對項目和單位各罰款10000元。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項目和單位,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以上各類罰款,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下達處罰單
,三日內無陳述和申辯的,或陳述和申辯的理由經主管領導和部門裁決,不能改變處罰決定的,責任單位必須將罰款于一周內交到局財務資金部,存入專項安全基金賬戶,逾期不繳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由局財務資金部對責任單位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條獎罰款項在局財務部門設立專項管理臺賬,局安全生產管理部建立安全獎罰臺帳,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罰款只能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勵,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獎罰的補充規定并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
第四十九條發生死亡事故,情節嚴重的,除進行罰款外,還將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本規定由局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建六局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在施工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實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特制定《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鐵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其它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編制。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和施工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企業等其它生產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也應依據本《條例》;境外企業和工程項目應參照本《條例》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本《條例》由安全生產組織保障、安全生產責任、安全技術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管理、總分包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獎勵與處罰等章架構而成。
第五條 各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或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指導和幫助項目經理部(或作業場所)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條例》的內容,并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保障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首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企業各分管領導負責各業務的工作責任體系;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主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以工會為主的勞動保護監督體系;以黨、團組織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體系。從而形成覆蓋全企業,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
第八條 按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 號)和《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第 21 號令)及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各單位及其較大的分公司、區域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應按要求足額配置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企業及其它生產單位應結合本企業生產實際情況,明確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各單位應設立安全總監,協助企業分管生產的領導抓好安全監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資較大的工程應設立項目安全總監,負責施工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條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和抓好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鼓勵和支持安全監管高端隊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安全責任體系,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制應當覆蓋本單位全體職工和崗位、全部生產經營和管理過程,并應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進行修訂和補充。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按照以下規定建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
(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 6 項職責。
(二)各單位分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三)各單位安全總監協助分管生產的領導加強單位安全監管工作,對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負領導責任。
(四)單位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各職能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
第十五條 各項目經理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對項目關鍵崗位和關鍵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明確規 定。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建設項目過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七條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八條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時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責任可通過合約條款、簽訂責任狀、管理協議
書等書面方式進行分解傳遞落實。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按照相關制度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四章安全技術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施工圖進行認真會審,防止因設計不合理或設計文件有遺漏而導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針對性強、實施有效的安全技術方案(措施)。針對特殊和危險性較大工程,應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 號)、《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建六科【2009】149)、《關于執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報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0】183)的規定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相應組織專家論證工作。
未編制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或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未獲得批準之前,不得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范、規程;必須全面考慮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工程特點和作業環境;凡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及建筑物周圍外部環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須從技術上制定全面、 具體、有效的措施予以預防。
第二十四條 安全技術方案(措施)必須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并應根據單位自身的技術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級完善審核審批。
第二十五條 項目施工過程中如發生設計變更或現場及外部環境實際情況有較大變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進行評估,并按照審批流程對原定安全技術方案(措施)進行修訂變更。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和項目必須健全和落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下分級進行,最終落實到操作人員。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針對性、指導性及可操作性。各級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實施書面交底簽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須全部在書面交底上簽字確認,并存檔以備查驗。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和項目必須建立健全施工現場的安全驗收制度,各類安全防護用具、設施、架體和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制度,落實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制度和培訓考核制度;嚴格落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定期組織企業職工進行多層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專業安全技術知識、典型經驗、事故教訓和文明施工等內容。
第三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檔案,培訓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第三十二條 施工過程中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對有關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有關政府部門頒發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并需接受項目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
第六章安全檢查
第
三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通過安全檢查,促進單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識別和發現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杜絕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隱患、查整改、查培訓教育、查違章行為、查事故處理等。
第三十六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做好安全檢查總結。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檢查組織者應簽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被檢單位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 被檢單位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立即落實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計劃,落實整改。對隱患和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進行復查,跟蹤督促落實,形成閉環管理。
第三十八條 如遇股民、客戶及政府部門等投訴系統內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問題,當事單位應迅速組織對被投訴項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存在的隱患,并將檢查情況通過規定渠道予以反饋。
第三十九條 各單位應根據檢查的結果,對存在的隱患和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并應與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及獎罰等相結合。
第七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四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它包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費用和工程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兩部分;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納入單位年度預算管理,各單位和各
項目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在施項目工程特點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門對單位和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帳,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對上一年度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實際投入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第八章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包括預案體系、組織體系、運行機制、支持保障體系等。加強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落實應急物資和裝備,提高單位有效應對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要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并定期組織演練,以達到檢驗預案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以及事故發生后能快速反
應的目的。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安全預警制度,及時將預警信息逐級傳遞落實。
第四十八條 各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程序及時、主動、準確的將事故信息逐級上報,并要積極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體應對工作,盡全力將事故影響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條 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時,應嚴格按照《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發(危機)事件新聞發布管理暫行辦法》(中建股文字[2008]247 號)文件規定,做好預防和應對工作,并按規定程序進行信息發布和披露。
第五十條 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開展有針對性的演練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產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條 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應首先迅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搶救傷員工作,并積極指導現場緊急救護,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同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93 號)中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的將事故情況上報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不得有瞞報和遲報現象。
第五十二條 項目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以后逐級報告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若發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至工程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自救,盡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 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詳細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
第五十四條 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未遂事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在單位內部進行認真的分析和總結。
第五十五條 事故單位應根據事故的調查分析,積極組織制定并落實相關整改措施,根據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及政府部門的批復和單位的相關制度,落實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章總、分包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由總 承包單位全面負責,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均應納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管理體系中。
第五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在與分包單位簽定分包合同之前應確認該分包單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應具備與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資質等級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在簽定分包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以明確在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分解與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安全人員的配置、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落實、安全教育、特殊工種的管理、現場防護要求及事故處理等方面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第五十九條 對于業主直接發包且與總承包單位無任何合約和經濟關系的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應在發現其施工作業存在安全隱患時通報業主督促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章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十條 項目開工前,各單位應組織項目及有關部門編制有針對性、可操作的項目安全管理方案(項目安全策劃)。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必須強化對施工現場的綜合整治和管理,強化對施工人員的不安全因素和現場實物狀態的監控,并應堅持施工現場的動態管理,使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始終處于受控狀態。
第六十二條 鼓勵施工項目推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特別是各項目要努力達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標準。
第六十三條 各項目經理部必須建立工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的收集整理應全面、及時、準確。
第十二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機制。嚴格安全生產業績考核,加大安全生產獎罰力度,嚴肅查處每起責任事故,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為科學地評價、考核安全生產工作,應設立相關安全生產考核指標,考核指標應隨著行業和社會發展情況予以調整,未完成考核指標的,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六條 凡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成效顯著,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榮譽表彰或物質獎勵: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狀確定的內容,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取得顯著成績的;
2. 在安全防護和勞動保護研究方面,有重大技術改進和重大合理化建議或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貢獻和管理創新,并經實踐證明確有顯著成效,給單位帶來明顯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發生或在事故搶險中表現突出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理:
1.安全生產體系不健全,導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導致事故發生的;
2.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落實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
3.遲報、漏報事故或謊報、瞞報事故的;
4.發現事故隱患或事故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6. 對上級或安全檢查部門提出限期解決的安全隱患不積極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產投入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
8.未完成責任狀所約定內容的。
處理情況應視事故的影響、情節及后果而定,處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兌現、評優評職、晉升晉級、黨紀政紀等方面予以體現,觸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當事單位對事故的處理情況應及時上報上一級單位。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國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3篇 中建五局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中建六局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董事長/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主持安委會及安全生產重要工作會議,簽發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決定,審定安全生產重要獎懲。
3、審定并批準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同級副職和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
4、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保證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6、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7、組織制定并督促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及時、如實的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2、建立安全生產思想政治保障體系,保證安全生產中的方向正確、目標明確,以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推進安全文化建設。
3、充分發揮黨委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在安全生產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4、參加研究對黨員、干部安全生產先進人物表彰獎勵和對事故責任者分析處理的會議,總結安全生產思想政治工作的成功經驗和有效方法,抓好典型引路、示范工作。
5、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查處,督促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三)、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1、統籌組織實施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措施,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協助總經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3、協助總經理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協助總經理督促、檢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5、確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6、組織制定安全生產投入使用計劃,有效實施安全生產資金。
7、組織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及時解決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8、組織實施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組織對事故的內部調查處理。
(四)、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的科技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
2、組織建立安全技術保證體系,開展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
3、審核、批準本企業安全技術規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或方案。
4、組織建立“四新”技術推廣應用體系和培訓體系。
5、組織制訂處置重大安全隱患和應急搶險中的技術方案。
6、參加重大工程項目特殊結構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
7、組織和參加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確定技術處理方案和改進措施。
(五)、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企業經濟核算管理,對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2、按照有關規定,審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和使用方案。
3、組織編制安全生產各項經濟政策和獎罰條例。
4、總結和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各項措施和經費的實施情況,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六)、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企業財務管理,對安全生產負重要領導責任。
2、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組織制訂并實施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3、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保證體系,統籌安排安全生產費用的籌集和使用。
4、組織分析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出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方案。
(七)、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責任制
1、配合主管生產副總經理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安全生產負監管領導責任。
2、協助總經理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保障體系并具體實施。
3、配合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4、組織編制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計劃。
5、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總體策劃與部署,并督促實施。
6、協助主管生產副總經理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
7、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8、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相關崗位人員持證上崗。
9、領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工作,督促、指導下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10、協助主管生產副總經理開展“安全生產月”、現場觀摩會,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11、組織對下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提出獎罰意見。
12、實施應急預案,參加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八)、其他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
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