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用品公司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義烏市捷康醫療用品有限公司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
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適用對象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職責分工
3.1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3.2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3.3發生工傷事故班組的廠長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
3.4各部門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的工傷管理工作。
3.5財務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3.6各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級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
4.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4.1.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4.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4.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1.4患職業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4.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4.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4.3.1故意犯罪;
4.3.2醉酒或者吸毒;
4.3.3自殘或者自殺;
4.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4.3.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工傷事故處理
5.1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護現場并在10分鐘內通知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分管廠長。由分管廠長和副總經理根據傷情判定去向。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在公司進行包扎處理,稍重及重傷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情況緊急時班組長可直接撥打120電話聯系專業救護車輛運送受傷人員至定點醫院。
5.2副總經理指定廠長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5.3發生工傷事故班組的廠長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表》經3名以上證明人簽字并填寫聯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行政人事部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般事故應在三日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內完成所有申報程序。
5.5行政人事部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日內交市人社局作工傷認定(重大事故3日內填寫上報)。
5.6行政人事部負責擬定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經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5.7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5.8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上報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詢問結果,配合行政人事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5.9工傷認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5.9.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5.9.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5.9.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
“出差審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9.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5.9.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
6.1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憑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人社局相關規定確定。
6.2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的月標準工資。
7.工傷事故賠償
7.1符合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規定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部分,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支付。
7.2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
7.3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7.4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
7.5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8工傷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8.1公司保留追究工傷員工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較大的,公司予以辭退,有總經理特批的,按批示執行。
8.2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對部門各級負責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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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