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化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煉化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進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煉化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的原則,堅持實行污染物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的原則,追求“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努力建設環境友好企業。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所屬煉化企業和各銷售單位。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全員、全過程分級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煉化企業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問題負責,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煉化企業應設立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第六條
專業公司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落實股份公司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總體要求;
(二)負責組織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檢查各單位體系的運行;
(三)制定煉化企業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督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五)監督檢查環境隱患治理項目的實施和評價;
(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活動,組織進行清潔生產審核驗收,指導循環經濟發展;
(七)組織環境保護科研攻關,環境保護技術論證及推廣應用;
(八)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和技術的交流培訓,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對外交流,指導環保產業建設;
(九)參與特大、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負責環境保護統計管理;
(十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環境保護指標的制訂與監督考核,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考核評比。
第七條
煉化企業總經理(廠長)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煉化企業應當指定一名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其他各業務分管領導負責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環保工作。
第八條
煉化企業應當成立HSE委員會(或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九條
煉化企業HSE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的環境保護職責包括:
(一)貫徹政府及股份公司有關環境保護、清潔生產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審定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定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
(四)審查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五)協調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六)討論決定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條
煉化企業應設立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健全環境保護管理組織網絡,實行環境保護統一管理。
煉化企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中,應當配備專職負責環境保護的處長或副處長,設立環境保護科,配備專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煉化企業二級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中,應配備專職負責環境保護的科長或副科長,配備專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
煉化企業主要基層生產單位應配備專職環保工程師或環保技術員;其他單位應配備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可由技術員兼任。
第十一條
煉化企業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當地政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落實上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工作要求,制訂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監督隱患治理計劃制定和落實;
(三)負責對生產全過程污染控制和生態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環境管理體系,指導和檢查基層單位體系的運行;
(四)協調組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五)推行清潔生產活動,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六)組織環境保護科研攻關和環境保護技術的論證及推廣應用;
(七)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和技術的交流培訓,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八)負責環境保護統計工作,建立環境保護基礎資料;
(九)組織環境保護監測計劃的制訂和執行;
(十)組織和參與污染事故和環境糾紛的調查和處理;
(十一)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環境保護指標的制訂與監督考核,組織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考核評比。
第十二條
煉化企業各業務部門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履行相應的環保職責,其中:
(一)規劃計劃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將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列入規劃計劃,組織污染防治、治理項目的實施;
2、協調組織審定環境保護項目計劃,落實環境保護投資。
(二)財務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審定環境保護投資計劃及財務預算,按照預算落實資金,并考核預算執行情況;
2、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協助辦理項目減免稅事宜。
(三)生產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試生產、生產及開停工全過程的環境保護管理;
2、組織制定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落實。
(四)設備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設備日常維檢修、裝置停車檢修等環節的環境保護管理;
2、負責污染處理、監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工作,將污染處理、監測設施納入日常設備管理。
(五)技術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落實技術改造過程中的有關環境保護技術標準和措施;
2、負責將環境保護技術研究等科研課題列入科技計劃,并協調組織實施。
(六)人事和監察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環保機構及人員的設置和配置;
2、負責督促落實全員環境保護教育培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技術、崗位培訓;
3、負責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處分,參與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
(七)法律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環境保護普法宣傳教育;
2、負責組織環境保護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立;
3、負責環境保護法律糾紛案件處理和合同管理;
4、參與環境保護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銷售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負責煉油化工產品及化工原料產品的銷售環節的環境保護管理;
2、負責有關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傳遞。
(九)辦公室和應急管理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組織制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程序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及突發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十)企業文化部門的環境保護職責是:
1、協助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活動;
2、參與環境保護先進評選工作。
第三章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將環境保護目標和指標納入生產經營活動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層層分解和控制。
第十四條
健全環境保護規章制度,建立并實施環境管理體系,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落實環境管理方案,完善環境保護管理手段。
第十五條
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重點環境保護項目及相應投資,確保環境保護與生產建設同步發展。
第十六條
煉化企業應將環境保護費用作為優先項目納入生產經營成本預算中,落實環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清潔生產、環境應急等項目費用。
第十七條
加強環境監測管理,逐步實現環境監測標準化、自動化和網絡化,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
簽訂合同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時,應依法明確雙方環境保護責任,落實并單列環境保護費用。
合同委托方應在合同中將環境保護信息清晰傳達給合同受托方,并對受托方履行環境保護條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股份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新建項目按以“以新帶老”原則,對老裝置遺留的環保問題,要同步治理。項目建成后,其產生的污染物必須符合國家、地方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負責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二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驗收。
第二十四條
煉化企業發展規劃應包括環境保護篇章,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五章污染控制與治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全員污染控制,通過技術改造、加強管理和綜合利用等措施,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六條
采用先進、成熟、實用的技術治理現有污染源。隱患治理要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對污染問題突出、影響面大的隱患要限期治理,限期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必須關停。
第二十七條
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政府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應滿足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并依法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八條
煉化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廢物處理和排放控制檔案,執行廢物排放管理申報登記制度,依法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設施應確保長周期穩定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停運;確須拆除或停運,必須經當地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
第三十條
對生產裝置進行檢維修時,應做好開、停工期間的防治污染計劃,并對產生的廢棄物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煉化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按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轉移。委托其它企業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應核實被委托方的資質和能力,確保達到國家、地方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建立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按股份公司統一要求,報送統計數據,建立環境保護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生態保護
第三十三條
煉化企業應堅持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并舉,實施全過程生態保護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產作業的基層單位應制訂并實施環境保護方案,防止破壞自然生態環境。
第三十五條
煉化企業從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應采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并負責治理因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六條
對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需要開展環境監理或者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實施工程環境監理制度,并按規定程序上報環境監理報告。
第七章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生產、運輸、儲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質的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嚴格監督檢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丟失等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十八條
射源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源的采購、廢棄應按國家法規要求,申請辦理準購證和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
放射作業場所應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輻射警示標志,必要時應設專人警戒。涉及到放射性同位素跨地區使用的,應向使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發生輻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單位應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當地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煉化企業應定期對放射性場所和裝置進行檢查,對于不符合國家法規標準要求的場所和裝置,責令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后組織驗收。
第八章清潔生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采用采用能耗低、物耗少,低污染或無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利用資源和能源,減少對環境污染。
第四十三條
煉化企業應積極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組織實施清潔生產方案。
第四十四條
煉化企業環保治理要與清潔生產方案相結合。
第九章環境污染事件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應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控制污染的應急設備,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第四十六條
發生污染事件,按實際情況立即啟動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管理規定上報。
第四十七條
發生環境污染事件時,煉化企業應當按照股份公司有關規定上報。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件的地點、發生時間、事件起因、事件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和進展情況及其他相關重要情況。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下達后,各煉化企業應以正式書面報告專業公司。
第四十八條
外來施工或承包單位應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環境保護內容,并按要求作業,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的環境保護問題應做出及時反應,造成污染事故的應由責任方承擔污染賠償和接受處罰。
第十章環境保護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九條
煉化企業應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激勵約束機制,開展創建環境友好企業活動,對環境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舉報環保違法、違規行為的個人給予保護。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并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各煉化企業和銷售單位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股份公司煉油與銷售分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化工與銷售分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油化字[2000]19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