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規定
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使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海洋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檔案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洋行政執法檔案(以下簡稱執法檔案),是指各級海監執法機構在實施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形式的原始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海監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各級執法機構)開展執法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執法檔案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海洋局檔案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中國海監總隊負責本級執法檔案管理工作并對以下各級機構執法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國海監海區、省(區、市)各級執法機構具體負責本級并指導下級開展執法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執法機構應將執法檔案管理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障執法檔案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第二章
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執法機構應有一名領導分管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立本機構執法檔案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各級執法機構應指定部門并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本機構執法檔案管理工作;各級執法機構應將執法檔案管理工作納入業務考核。
第七條
各級執法機構應設立綜合檔案館(室)或專題檔案室管理執法檔案;未設綜合檔案館(室)的機構,應本著方便利用的原則,合理利用中國海洋檔案館、海區檔案館或其它有資質檔案機構對本機構的執法檔案進行托管;執法檔案托管事宜應由機構檔案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并報上級檔案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負責接收、托管執法檔案的檔案館(室)、專題檔案室應具備相應的檔案管理能力。
第九條
中國海監總隊的檔案管理職責主要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國家海洋局有關檔案管理工作的法律、政策和規定;
(二)負責提出執法檔案年度工作要點;
(三)組織制定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制定執法檔案質量評定標準、開展執法檔案質量評定工作;
(五)組織開展執法檔案統計工作;
(六)組織建立執法檔案管理網絡,對各級執法機構檔案館(室)的設置及執法檔案托管情況進行指導;組織開展執法檔案業務培訓;對以下各級執法機構的執法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條
中國海監海區、省(區、市)各級機構的執法檔案管理職責主要是:
(一)貫徹落實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二)組織落實執法檔案年度工作要點;
(三)開展執法檔案質量評定工作;
(四)落實執法檔案統計工作;
(五)綜合管理、維護本機構執法檔案管理網絡,落實本機構檔案室的設置或執法檔案托管事宜并報批備案;對下級機構的執法檔案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海洋行政執法文件的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各級執法機構在執法工作中形成的執法文件材料,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立卷、并移交指定的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第十二條
執法檔案管理工作與執法工作應實行同步管理,即編制執法工作方案時應提出歸檔要求;開展執法活動時應規范收集各類文件材料;檢查執法工作進度時應檢查執法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情況;執法活動結束時,應檢查驗收應歸檔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系統,以綜合評價執法任務完成情況。
第十三條
執法檔案應明確立卷責任人。其中執法專項行動的檔案由行動負責機構指定專人立卷;處罰案件由承辦人或指定建檔人立卷;其它執法檔案由機構指定專人進行收集積累、整理立卷。
第十四條
執法專項行動、處罰案件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按《海洋行政執法檔案業務規范》(報批中)要求整理。其它執法工作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按《海洋管理機關檔案業務規范》(HY/T
057)整理。
第十五條
執法專項行動、處罰案件的歸檔工作應在執法工作結束后4個月內完成。其它執法文件的歸檔工作按年度進行。
第四章
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執法機構設立的檔案館(室)應有符合規定的檔案設施設備和防護條件,以保證執法檔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級執法機構托管的檔案館(室)應具有國家認定的檔案管理資質。
第十七條
執法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30年、10年。案卷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按相應技術規范中的保管期限表劃分。
第十八條
海區檔案館接收、托管的執法檔案中保管期限為永久、形成滿20年且累計達到一定存量后,經國家海洋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向中國海洋檔案館進行進館移交。
其它檔案室接收、托管的執法檔案中保管期限為永久和30年、形成滿10年且累計達到一定存量后,經上級檔案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向海區檔案館進行進館移交。
第十九條
各檔案館(室)應做好執法檔案的分類保管,正確進行執法檔案的分類標引和排架,按規定做好庫存檔案的鑒定、銷毀、統計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條
各級執法機構應高度重視執法案卷的安全保護,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案卷中破損、褪變的文件及時采取修復和搶救措施。
第二十一條
各級執法機構應建立執法檔案的檢查、考評制度,定期進行執法檔案的質量評查。評查標準由中國海監總隊負責制定。
第五章
海洋行政執法檔案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二條
各檔案館(室)應編制先進的執法檔案檢索工具,及時、準確、有效地提供利用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檔案館(室)應積極開展執法檔案的開發利用工作,建立執法檔案基礎信息、專題信息數據庫,做好執法檔案的數字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執法檔案及其編研成果提供利用時,應嚴格審批手續,做好利用信息登記和利用情況反饋信息的收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涉密執法檔案及其編研成果提供利用時,應嚴格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并報上級保密主管部門或單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執法機構對在執法檔案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檔案法規,造成執法檔案損毀、丟失、泄密的,應給予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執法機構對在執法檔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應采取相應的激勵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