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業治安管理規定
一、麗江花園小區實行24小時保安值班制度,固定崗、巡邏崗相結合,實施綜合治安管理。
二、大件或貴重的物品搬出小區,須由業主或業主書面委托人到管理處辦理放行手續才可放行。
三、小區內嚴禁一切非法或危險活動,不準在小區內進行賣淫、嫖娼、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打架、斗毆、滋擾、煽動鬧事,違者將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嚴禁攜帶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物品進入小區。
五、嚴禁堵塞消防通道、樓梯、出口,不得在陽臺堆放雜物。
六、嚴禁無故使用消防栓、消防帶、消防用水。
七、嚴禁在小區內飼養狗及其它動物類寵物,要愛護公共環境衛生。
八、嚴禁在世走廊、通道、公園、河堤等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倒污物、垃圾,不得向樓下丟棄物品。
九、不準在小區內散發、張貼各種廣告、傳單等。
十、凡進入小區施工的單位、個人,必須有管理處核發的出入證才可出入小區,在小區過夜的要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證,來訪客人必須經住戶確認同意,并登記才可進入。
十一、業主/住戶外出時要妥善收管好貴重物品,并鎖好門窗,不要將大樓密碼告知他人,進入大樓要注意尾隨的陌生人,不給犯罪分分子可乘之機。
十二、嚴格執行《暫住人員管理規定》,自覺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手續。
十三、嚴格遵守小區有關公約,發楊主人翁精神,互相監督,發現可疑人員請知會附近崗位的保安員或致電各管理處,共同搞好小區的治安工作。
第2篇 顧問物業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規定
顧問項目業主臨時公約附件三:
顧問項目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規定
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是全體業主共同的家園。為維護小區的安寧、整潔和祥和,全體業主共同定立本規定,并承諾履行如下義務:
1、不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法犯罪人員和犯罪行為及時舉報。
2、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行為可疑人員應及時與物業管理部門聯系。
3、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告知物業管理部門。
4、對易墜落的物品妥善保管,嚴禁高空拋物。
5、愛護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物業管理部門。
6、不對樓層防火門私自加鎖。
7、不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裝、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8、公共天臺是發生火警或緊急事故時逃生的場所,非上述情況不得使用公共天臺作任何其他用途。
9、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勿外出。
10、道閘一次起落放行一臺車,進出停車場出入口時勿尾隨。
11、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停放地點,防止隨意停放而影響公共交通秩序。
12、業主離車后應鎖好車門,關閉車窗,車輛出入憑證隨身攜帶,勿將貴重物品存放車內。
13、不在本物業內修理、清洗車輛,車輛漏油造成地面污跡應及時自行清理。
14、不在本物業內試車,練車。
15、不在本物業內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動機。
16、機動車輛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報警產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17、應當按照停車場收費標準交納停車費。
18、應當愛護停車場設備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9、車位是停放車輛的地方,不堆放雜物、安裝設施或改作他用。
20、不在物業停車場車位上長期停放極度破殘,以至影響本物業環境和容貌的車輛。
21、行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標識的要求。
22、非機動車輛自行鎖好,在物業內固定停放處停放,長期不使用的應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