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噪音污染管理規定
YSD噪音污染管理規定
目的
通過對生產和生活產生噪音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確保公司產生噪音達到法律、法規及當地環保部門、勞動部門的要求,并確保員工、周邊社區居民的身心健康。本規定按GB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國標GBZ1GBZ2.1GB/T3947執行。
適用范圍
本規定對公司生產和生活所產生噪音的預防、監測等活動做出了明文規定。
職責
辦公室負責噪音預防、監測等事宜。
定義
噪音是指使人煩躁的、討厭的、不需要的聲音。
運作流程
5.1噪音管理和控制范圍包括
a、生產設備噪音等;
b、汽車噪音;
c、工程施工噪音;
5.2噪音管理和控制原則
5.2.1噪音污染源應視條件采取隔音措施,以確保廠界噪聲達標,辦公室負責監管。
5.2.2噪音標準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穩態噪聲限值為85分貝(A聲級),非穩態噪聲等效聲級的限值為85分貝(A聲級:也就是說在正常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的情況下,穩態噪聲不能超過85分貝,如果超過85分貝,就應減少工作時間,最高不能超過115分貝)。
5.2.3當廠區有施工項目時,辦公室負責監管施工噪音,以確保廠界噪聲達標。
5.2.4公司用汽車力求少用喇叭。
5.2.5各噪音污染源應設立醒目標識。
5.2.6各噪音標準參見國家相關噪音標準。
5.2.7生產部負責配合辦公室監測各噪音污染源聲值,每周對車間進行一次監測,并記錄檢測結果,若監測不合格,則應依據《糾正預防控制程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