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西安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發文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
號: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
發布日期:2004-8-15
執行日期:2004-8-15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三章保潔管理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六章附則
經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及保潔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間接供水設置的高、中、低位儲水池、水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等供水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設計、建設、維修、保潔和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房產、規劃、消防、工商、物價、勞動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范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設施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要求的供水壓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網供水保證壓力的,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須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建筑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報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積及水管管徑應滿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蓄水池頂部須設必要數量的透氣孔;
(三)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蓋應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儲水池一般應分為兩格,以便清洗與檢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應布置合理,無死水區;
(五)二次供水設施周圍30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并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
(六)儲水、配水、輸水、溢水等設施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連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八)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來水公司不予辦理裝表供水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章保潔管理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建立飲用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并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實行保潔通知單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設施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專業清洗公司承擔。專業清洗公司應與用戶簽訂保潔合同。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潔一次,如一年以上未進行保潔或發生水質污染,應立即暫停供水,及時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應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員,有健全的組織和財務制度,并有具備一定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的技術人員。
第十五條
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清洗公司須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衛生許可證》,并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十六條
清洗消毒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清洗公司,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保潔資料檔案,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畢,須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商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水質檢驗部門取水樣檢驗;
(三)接到已簽訂保潔合同的用戶的二次供水水質污染的報告,須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派人處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按市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價格收費。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電器開關須進行維修更換的,工料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九條
當二次供水發生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向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條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是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施工材料、涂料應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設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監督員應秉公執法、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新建、改建、擴建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屬經營性的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二)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單位不按規定通知水質檢驗部門取水樣檢驗的;
(三)水質檢驗部門未按規定時間取水樣檢驗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衛生許可證》的;
(二)二次供水保潔經營單位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藥劑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從事與二次供水有關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