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危險性區域防火、防爆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使用范圍
本公司危險性區域防火、防爆管理。
3.名詞定義
無。
4.相關文件
政府頒布之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
消防設備檢查與管理作業程序
動火工作管制作業程序
5.作業程序
5.1.職責
5.1.1.工環部負責防火防爆制度的制定,并進行檢查,監督實施。
5.1.2.轄區部門負責所屬區域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的落實,進行日常檢查,監督實施。
5.2.一般管理規定
5.2.1.本公司危險性區域的劃分見全廠危險區域分級圖(附件1)
5.2.2.轄區部門應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使用等各環節的管理。
5.2.3.按照國家相關和標準為現場配置消防設施,消防設施不得挪著他用。相關部門應依照消防設備檢查與管理作業程序經常檢查消防設施,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5.2.4.在現場進行動火作業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管制作業程序的相關規定。
5.3.生產裝置防火防爆管理
5.3.1.制成區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章》等標準、規范的要求。
5.3.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光)報警和安全聯鎖等裝置。
5.3.3.在可能有可燃氣體(蒸氣)泄露擴散的部位,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且報警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采用安全聯鎖,其聯鎖動作觸發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5.3.4.所有自動控制系統,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
5.3.5.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阻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
5.3.6.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
5.3.7.應在可燃氣體(蒸氣)的放空管口出口處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5.3.8.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的生產設備或儲存設備,應按照爆破片(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5.3.9.屬于《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監察的壓力容器,安全附件要依據規程的要求,對于易爆介質的壓力容器,應當在安全閥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到安全地點,并且進行妥善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大氣。
5.4禁煙規定
5.4.1.全廠范圍內,除停車場休息室外,皆為禁煙區,嚴禁吸煙。
5.4.2.本廠員工于上班時間前往休息室吸煙前,須向本部門主管或代理人報備核準。
5.4.3.本廠員工違反規定在禁煙區吸煙,一經發現,一律予以開除處理;造成損失的還將追究賠償責任。
5.4.4.外來人員進入本廠,本廠的門衛、聯絡人、引導人、監工等相關人員應向其說明本廠禁煙規定。違反本規定者,應予以勸離。如在本廠作業的承包商人員違反規定者,還可依照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6.附件
6.1.本廠危險區域分級圖
第2篇 炭素廠成型生產系統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間設備的安全運行和職工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確保成型生產系統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生產管理一部重點防火部位劃分:
1、天然氣運行系統、熱媒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瀝青系統、瀝青煙氣凈化系統、粉料收集系統。
2、熱媒房、余熱泵房、成型機、預熱螺旋、振型給料機房、瀝青凈化煙道、帶壓油類管線等。
第三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對于成型重點防火部位的安全運行,分廠車間實行嚴格的監控管理,各級責任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檢查內容,進行逐級專項檢查,及時整改點檢中存在的問題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重點部位、火災易發部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 崗位人員按照《崗位安全點檢表》中的內容進行點檢,對各導熱油系統、瀝青系統法蘭連接處、閥門、壓力、溫度檢測點處及各管線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檢查保溫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導熱油浸漬,各連接處有無泄漏。
第五條 班組長對崗位人員的點檢監督檢查,檢查重要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車間對班組的防火工作及火災敏感部位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班長對崗位人員的檢查情況進行落實,崗位人員對所屬的設備設施進行巡檢,達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條 崗位人員本著問題不過班的原則進行處理,能解決的問題自己處理。不能解決的問題逐級匯報,做好記錄(時間、存在的問題、匯報人、接受人、反饋意見)。如遇到突發事件按照《炭素廠成型生產系統火災應急處置方案》中的處理程序進行。
第八條 班組不能解決的問題由班長向車間匯報,并在交接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長和崗位同時認真進行交接班和詳細交底。根據輕重緩急,聯系檢修人員,填寫消缺單及工作票。當班班長必須落實防火措施,現場監護,共同處理。
第九條 車間根據檢修作業的危險程度,督促檢修辦理動火許可證及危險作業審批,并指派車間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檢修作業完畢后,嚴格執行檢修人員與生產人員的交接確認制度。檢修結束24小時內由當班班長再次確認,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十條 檢修作業動火安全要求
1、設備運行時或油類管線帶壓時,嚴禁進行修補,更不允許與明火、電源、電焊接觸。
2、重點防火部位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相應防火措施。熱媒管線上的所有焊接作業,必須進行滅火、降溫、回油、停泵。
3、瀝青儲存罐、瀝青管路、密閉容器,動火前必須確認已進行了放散、空氣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構件的地坑、料倉、除塵箱等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進入粉料儲存設備進行電氣焊作業時,電焊線不容許有破損和裸露現象,防止發生火災或觸電事故。焊接作業完畢后必須詳細檢查作業現場,并在收工1-2小時內指定專人進行復查,確認無著火源存在。
第十一條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嚴格執行分公司、分廠、車間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動火必須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制定詳細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驟進行操作,做好溝通及監護工作。
2、嚴禁在重點防火部位私自進行火、電焊作業,嚴禁使用現場管道、設備等做為焊接回路線,如需作業必須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使用便攜式電焊機時,地線必須搭在焊件上,制定詳細的安全防范措施,現場擺放明顯的檢修標識牌,劃出區域,嚴禁無關、閑雜人員進入,現場必須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在監護下進行作業。
3、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嚴禁流動吸煙。
4、嚴禁在盛有高濃度粉塵的料倉或儲罐中用明火觀察料位。
5、高腐蝕場所內的電源線,必須每個生產周期對電源電纜表皮進行檢查,對有接頭的電源電纜線進行每班多次檢查,發現異常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6、嚴禁使用不同型號的電源線對接,防止過熱引發著火。對動力電纜有接頭的部位定期進行登記檢查。電纜橋架上的粉塵應定期清理,防止粉塵自燃著火。
第十二條 火災應急處置措施
1、當操作人員發現初期火災時,立即進行初期火災撲救,同時告知當班班長,班長立即組織人員實施撲救,通知電工將著火設備系統的電源斷開。上報車間,關閉天然氣總閥門,熱媒停止生產。當火勢嚴重時,可直接撥分公司火警電話:(廠內座機直撥:119、手機撥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電話:(廠內座機直撥:120、手機撥打:275120),報警時必須說明,報警人姓名、著火地點、著火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傷亡,并在主要路口派專人進行接應。
2、根據著火物質采用相應滅火器進行滅火,油類物質在未斷開電源的情況下,嚴禁用消防水進行撲救。事故一旦發生,要留有專人與上級保持聯系,根據險情的輕重,相應安排崗位人員的留守和安全撤離。
3、在搶險救災的相關人員未到之前,事故處理工作由當班班長負責指揮,相關部門和領導接到應急救援電話后,立即到達現場進行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使本公司在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護員工生命及公司財產安全,減少易燃易爆品為公司所帶來的損失。
2.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公司施工、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包括外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管理。
3.術語和定義
易燃易爆品:壓縮空氣、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水燃燒物質,氧化劑和有機過養活物等。
4.職責
4.1質量安全部對易燃易爆品的監控負總責。
4.2分公司對所屬項目的易燃易爆品的監控負責。
4.3綜合處負責對公司機關辦公和生活區域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4.4采購負責人對易燃易爆品的監控和管理負直接的監督檢查。
4.5項目部對生產、施工現在易燃易爆品的監控和管理負直接責任。
5.程序
5.1加強對人員的管理。
5.1.1做好全員的學習宣傳教育工作。
5.1.2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
5.1.3落實防火、滅火準備。
5.1.4做好防火、滅火準備
5.2加強對易燃、易爆品的存儲
5.2.1易燃、易爆品的儲存
a)易燃、易爆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場地、并設專人管理;
b)倉庫內應當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嚴禁在倉庫吸煙和使用明火;
c)倉庫要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物品之間通道要保證安全距離;
d)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e)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物品應當在陰涼通風的地點存放;
f)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倉庫內存放。
5.2.2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
a)在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b)對碰撞、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和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c)對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物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措施。
5.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滅火方法應按照有關操作規程或產品使用說明嚴 格執行;
b) 各種氣瓶時,距離明火10米以上。氧氣瓶的減壓器上應有安全閥,嚴 格玷污油脂,不的暴曬,倒置;
c)加強對水源、電源和施工中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場所的監控。
5.2.4外借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和使用
a)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主管口頭或書面批準后方可外借;
b)外借的易燃易爆品在使用之前必須嚴格檢查各項安全措施,如存在安全隱 患,不管使用上多急的易燃易爆品都不得外借;
c)外借來的易燃易爆品的運輸、裝卸、保存、使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5.2.1、5.2.2和5.2.3的要求。
5.3安全科每半年對各部門、班組的易燃易爆品預防措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各責任單位對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隱患 及時的整改落實。
5.4緊急情況的響應
易燃易爆品在運輸、儲存及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危險或重大影響時執行《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序》。
第4篇 大京發電廠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一、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公安管理部門的許可證,并報安監部備案。
二、儲存、運輸、經營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應建立相關的倉庫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檢查制度等。
三、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電氣安裝必須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須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置規范》的要求,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四、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專業培訓,取得相關資質證件。
五、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領用、使用、存放規定,對確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必須向設備部、安監部提出申請,并經分管廠領導審定認可后方能存放。
六、生產、存儲、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部門負責人必須落實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
七、易燃、易爆部位均應設立防火責任人。供氫站、氨區、油庫、油泵房、蓄電池室、油開關室、主變壓器、氧氣乙炔庫房、油漆庫、酸罐槽、機動車輛檢修場所等易燃易爆部位,由所在區域的班組長或管理人員為防火責任人。責任人及管理人員應熟知易燃易爆物的火災危險性和貯存管理方法及事故處理方法。
八、易燃易爆地區有“嚴禁明火”標志,禁止在易燃易爆地區吸煙。油庫、危險品庫、油漆庫、蓄電池室的照明和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規定,下班前應切斷電源,方可離開。油區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九、易燃易爆部位,須按規定配備足量的消防器材。
十、禁止個人私藏汽油和其它危險品。現場使用的汽油、機油及其它廢油應倒入廢油罐內,不得任意亂倒。廢油罐應有專人管理。
十一、因工作需要,在室內使用電爐或火爐,需經廠防火委員會有關領導同意,并指定專人管理,火爐周圍不準堆放可燃物和烘烤衣服。
十二、運行值班時,遇有火警由當班值長擔任現場指揮,并指定專人組織現場滅火,并盡快通知安監部,安監部消防專職立即趕赴現場指導滅火。
第5篇 危險品運輸車輛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為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規范化運作程序,有效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國石油天然氣運輸公司危險品運輸車輛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條 各車隊(配送中心)要認真落實出車前的安全講話制度。對駕駛員進行“三交待”(交待任務、交待路線、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項),落實“保一趟車平安”司機簽字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的連接、傳動、制動、電路、燈光、油罐閥門、油罐呼吸閥、輪胎、防靜電拖地帶、滅火器等進行詳細地檢查,保證車輛技術性能和關鍵部位符合安全行車條件。
第三條 各車隊(配送中心)要認真落實出車前、途中和歸場防火防爆檢查制度,杜絕車輛帶隱患行駛。
第四條 行車途中禁止吸煙。駕駛員要根據承載危險品的特性和車輛各部件安全技術狀況,停車自檢自查,發現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無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單位求助,禁止車輛帶故障行駛,禁止所承載貨物帶隱患行駛。
第五條 車輛必須配備與運輸的危險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設施設備。滅火器應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押運人員需經所在地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內部準駕證)。
第七條 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車輛,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八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放油開關必須安裝在罐體底部。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九條 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十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下進行。所裝油品體積與罐體容積相符,并留有適當的安全膨脹容量。打雷、閃電時,必須立即停止危險品裝卸作業。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車輛進入防火區排氣管出氣口必須佩戴防火罩,駕駛員不得動火或吸煙。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十二條 生產調度人員憑《車輛放行通知單》簽發行車路單。凡未經檢驗的車輛一律不準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對所產生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檢驗人員在車輛歸場(隊)后,要嚴格按照防火防爆標準對每輛車進行仔細檢查,不合格項責令整改或維修,合格車在《車輛放行通知單》上簽名,檢驗員對所放行的車輛承擔檢驗責任。
第十四條 駕駛員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勞動防護用品要符合防靜電要求。車輛必須配備防爆手電,放油開關必須使用銅質扳手。
第十五條 防靜電拖地帶和導電銅片,空、重車無論在行駛過程中還是在裝卸時,應始終拖地,避免產生靜電。車輛進入裝油區防靜電拖地帶必須提起。停車裝油時,應關閉發動機,拉緊手制動,將變速桿掛入一檔,并將導靜電拖地帶放下。
第十六條 執行完任務返回基地的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到本單位的停車場,安排專人值班,認真執行車輛進出登記、檢查制度;在外執行任務的批量車,由各外點負責統一劃定停車區域,并指定專人負責看管車輛;在外執行任務的零散車,由駕駛員選擇安全的停放地點負責看管,嚴禁在道路上、住宅區以及禁止停車的區域隨意停車。
第6篇 汽車修理廠防火防爆用電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電力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以安全統攬一切,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根據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做到防火、防爆、用電有章可循,結合本廠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消防火管理規定:
1、消防工作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防火工作應以防、消結合為基本原則;
2、消防設備、設施應齊全有效;
3、消防器材和消防栓應擺放在醒目顯著位置,并易于拿放;
4、建立設備、設施的登記臺帳和領用記錄;
5、每月應對全廠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有隱患的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并做好記錄;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會議,對全廠的生產、消防制度的落實進行總結和考評;
6、每年必須集中組織員工學習消防知識二次,進行滅火實戰演練一次;
7、修理車間嚴禁職工吸煙、煮飯,油庫嚴禁煙火,保持通風設備良好,油漆車間、油庫必須使用防爆燈;嚴禁用其它普通燈替代,修理技工使用的工作燈必須使用低壓燈;
8、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做到責任到頭,目標到人;
9、制定各項應急處置預案和建立義務消防隊。
用電管理規定:
1、修理廠應按照《電力法》的有關規定,做到安全用電,節約用電;
2、對線路安裝、維修、改造必須符合國家、行業部門的要求;
3、廠房、車間、門面庫房線路嚴禁私拉亂結,線路的保險必須齊全有效;
4、各科室、門面部門嚴禁使用耗電量大或超出額定功率的電器設備;
5、科室、門面各部門,特別是車間、機器設備的保險絲嚴禁用銅絲、鐵絲替代,電器開關必須保持完好;
6、科室各部門、車間人員下班或車間修理技工收工后,必須關閉電器、電燈開關和機器設備電源;
7、值班技術人員應對車間、科室用電情況隨時檢查,發現故障或問題及時找專職電工進行維修,以確保用電安全。
防爆規定:
1、油庫、庫房、漆工車間必須安裝防爆燈,嚴禁用其它燈具代替;
2、保持油庫通風設備完好、有效;
3、油庫工作人員應按照要求穿工作鞋上班;
4、啟功車間,庫房應安裝防爆燈,嚴禁用其他燈具代替;
5、氧氣罐和乙炔間隔擺放距離應在150px以上,在搬動氣瓶時嚴禁碰撞,輕拿輕放;
6、氣瓶在使用中,應隨時保證氣瓶的氣閥完好、清潔、氣咀嚴禁油污污染,保持清潔;開閉氣閥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7、保證氣瓶防撞橡膠圈隨時保持完好狀況。
第7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本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炮炸等危害,保障公司生產建設順利進行,保護公司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社會穩定,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及《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文件川電運檢》(2022)373號文件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項目部及所屬各施工隊、勞務分包隊伍。
3、職責:
項目部負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進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3.1貫徹執行本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消防法規。
3.2組織本單位安全員及相關職能部門健全實施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3建立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根據單位實際,對各種工作崗位及工作場所,要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保證消防目標責任要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3.5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并根據工程施工特點,組織員工培訓并進行消防考試,增強員工消防意識。
3.6配合公司保衛科及公司安全管理處對項目部和現場施工處的防火、防爆安全檢查。
3.7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的配備。滅火器材的配置,要求辦公場所(含施工現場項目部)至少六只,倉庫至少二十只滅火器,職工(含合同工)駐地根據人員情況,必須保證四人配備一只滅火器。
3.8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應急方案并實施消防演練,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和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3.9統一管理該工程范圍內的炸物品。
3.10負責采購、運輸、保管、領用、操作技術安全的控制。
3.11各施工隊及勞務供方單位為實施單位,負責:炸物品的領用、建帳、保管、使用、退料。
4、過程描述:
4.1項目部在組織消防檢查時,被檢施工隊必須派人參加,被檢查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地提供情況和資料,對檢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檢查單位應及時通知被檢查單位和人員,并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4.2公司保衛科、安全管理處發現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責令其組織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停工整改。
4.3禁止在具有火災、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動用明火時,必須按規定在公安保衛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專門的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4.5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
4.6消防產品、設施管理
4.6.1各單位購買、配備的消防產品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查認可的產品范圍選用產品。
4.6.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防火設備、救生器材、不準埋壓和圈占消防水源,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通道;消防設施的拆除、改動必須事先征得公安保衛部門的同意。
4.6.3各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進行統一管理;統一編號;建立臺帳;登記造冊,臺帳應注明器材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時間、維修檢查時間、檢查人。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滅火器材、設施的性能情況。
4.7使用煤氣或越液化氣炊具及熱水器注意事項:
4.7.1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使用。
4.7.2煤氣或液化氣瓶(罐)必須放置于陰涼、通風的地方。
4.7.3炊具使用完畢必須滅掉火源,關閉煤氣或液化氣瓶(罐)控制閘。
4.7.4熱水器使用完畢立刻關閉開關,切斷電源或氣源。
4.8易燃危險品管理有完善的制度,設專用庫房保管,領用有臺帳、記錄,簽字齊齊全,符合公安部門有關規定。
4.9從事危險品作業區域隔離措施完善,指揮到位。
附件:
《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林 區野外火源管理 ,積極消 除森林火災隱患 ,有效防控森林火災發生,最大限度減少森林資源損失,努力確保林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強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見》 (國森防( 2022〕14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區在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野外用火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區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內可燃物燃燒的火源。
第四條 林區野外火源管理堅持突出重點、合理疏導、依法管理 、綜合治理、依靠群眾、部門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 ,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 防火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實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林 區和農林交錯地 區的森林火險情況 ,充分考慮農業、林業生產和林 內剩余物清除實際,制訂科學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第七條 森林防火期 內,各級人 民政府森林防火的取暖、 照明、做飯等非生產性用 火行為 ,最大限度 降低火災隱患 ;在森林 防火 區嚴禁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有效控制吸煙、燒烤、焚香燒紙等用火行為 , 防止引發森林火災。
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 門要督促 以森林資源為載體 的風景名勝區、 自然保護 區、森林公 園及森林防火區內的易燃易爆站庫、重要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
第九條 森林防火期內,鄉鎮、街道和村督促監護人落實監護責任,嚴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人野外用火。鄉鎮、街道和村(社)等基層組織要嚴格 落實林 區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廣泛開展森林 防火進林 區、進社 區、進校園宣傳教育活動 ,增強全民森林防火意識第+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 門要適時組織森林防火檢查,對森林火人按規定進行整改 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 門要適時組織森林防火檢查,對森林火災隱患進行排查,督促相 關單位和個人按規定進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 各級人 民政府森林 防火指揮機構 林 業主管部 門和 氣象機構要加 強森林火險監測 和預報工作 全面落實森林火險預警信息發布制度 氣象部門發布四級 以上高森林火險需要發布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 火;對可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 內,確需在森林 防火區從事計劃燒除、煉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 門提 出用火 申請,報經縣級人 民政府批準,并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確定專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森林 防火區從事計劃燒除、煉山造林等生產性用火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火申請,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確定專人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在森林防火區生產性用火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
(一)領取野外用火批準文件;
(二)開設寬度 巧 米以上的安全 防火線(帶) ;
(三)在森林高火險時段 以外并具備適合
(四) 明確現場責任人 ;
(五)預備必要的撲火力量;
(六)準備必要的撲火工具 ;
(七) 明確用 火蔓延應對措施 ;
(八)落實專人看守 ,火不滅人不離。
第十四條 在森林防火 區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管理規定 :
(一)森林 防火期 內, 因防治林防火區用 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內, 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逐級報經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必備的
(三)相關單位 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
(四)森林 防火期內,進入森林 防火 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 當按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
(五)林緣及林 內 的住宅、廠房 、易燃易爆站庫、重要設施、行休息站等重要區域 ,必須開設防火隔離帶;
(六)鐵路、 電力和 電信線路、 石油天然氣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災危險地段應 當開設 防火隔 離帶, 并定期組織人行線路和 管道的安全檢查,并對管道周邊和 線路下的可燃進行清理 ,消除森林火災隱患;
(七)舉行 民風民俗、傳 統習俗和 宗教等活動 ,必須設立 固定用火點或用火場地,并落實專人看守。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林業行政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輛和人員進行檢查和宣傳 。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業主管部門在森林防火區的交通要道和林區語或警示標志運用各種宣傳媒體和教育手段開展公眾宣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增強安全用火意識。
第十七條 對在預防森林火災 中做 出突 出成績的單位和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 野外用 火 的,按 照《森林 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 防火條例》 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工程完工。
第8篇 炭素廠成型生產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間設備的安全運行和職工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確保成型生產系統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條 生產管理一部重點防火部位劃分:
1、天然氣運行系統、熱媒系統、余熱利用系統、瀝青系統、瀝青煙氣凈化系統、粉料收集系統。
2、熱媒房、余熱泵房、成型機、預熱螺旋、振型給料機房、瀝青凈化煙道、帶壓油類管線等。
第三條 本著預防為主的原則,對于成型重點防火部位的安全運行,分廠車間實行嚴格的監控管理,各級責任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檢查內容,進行逐級專項檢查,及時整改點檢中存在的問題及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重點部位、火災易發部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崗位人員按照《崗位安全點檢表》中的內容進行點檢,對各導熱油系統、瀝青系統法蘭連接處、閥門、壓力、溫度檢測點處及各管線和設備的保溫材料。檢查保溫材料是否煤焦油或導熱油浸漬,各連接處有無泄漏。
第五條 班組長對崗位人員的點檢監督檢查,檢查重要設備的運行情況。
第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車間對班組的防火工作及火災敏感部位的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班長對崗位人員的檢查情況進行落實,崗位人員對所屬的設備設施進行巡檢,達到共同管理的目的。
第七條 崗位人員本著問題不過班的原則進行處理,能解決的問題自己處理。不能解決的問題逐級匯報,做好記錄(時間、存在的問題、匯報人、接受人、反饋意見)。如遇到突發事件按照《炭素廠成型生產系統火災應急處置方案》中的處理程序進行。
第八條 班組不能解決的問題由班長向車間匯報,并在交接班記錄上做好記錄,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班長和崗位同時認真進行交接班和詳細交底。根據輕重緩急,聯系檢修人員,填寫消缺單及工作票。當班班長必須落實防火措施,現場監護,共同處理。
第九條 車間根據檢修作業的危險程度,督促檢修辦理動火許可證及危險作業審批,并指派車間安全員進行現場監督。檢修作業完畢后,嚴格執行檢修人員與生產人員的交接確認制度。檢修結束24小時內由當班班長再次確認,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十條 檢修作業動火安全要求
1、設備運行時或油類管線帶壓時,嚴禁進行修補,更不允許與明火、電源、電焊接觸。
2、重點防火部位使用電焊、氣體氣割等工具進行焊補、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業之前,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采取相應防火措施。熱媒管線上的所有焊接作業,必須進行滅火、降溫、回油、停泵。
3、瀝青儲存罐、瀝青管路、密閉容器,動火前必須確認已進行了放散、空氣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4、凡在有可然物或易燃物構件的地坑、料倉、除塵箱等設備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5、進入粉料儲存設備進行電氣焊作業時,電焊線不容許有破損和裸露現象,防止發生火災或觸電事故。焊接作業完畢后必須詳細檢查作業現場,并在收工1-2小時內指定專人進行復查,確認無著火源存在。
第十一條 防火防爆安全防范措施
1、嚴格執行分公司、分廠、車間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動火必須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制定詳細的安全防范措施,按步驟進行操作,做好溝通及監護工作。
2、嚴禁在重點防火部位私自進行火、電焊作業,嚴禁使用現場管道、設備等做為焊接回路線,如需作業必須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使用便攜式電焊機時,地線必須搭在焊件上,制定詳細的安全防范措施,現場擺放明顯的檢修標識牌,劃出區域,嚴禁無關、閑雜人員進入,現場必須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在監護下進行作業。
3、重點防火部位區域嚴禁流動吸煙。
4、嚴禁在盛有高濃度粉塵的料倉或儲罐中用明火觀察料位。
5、高腐蝕場所內的電源線,必須每個生產周期對電源電纜表皮進行檢查,對有接頭的電源電纜線進行每班多次檢查,發現異常立即通知電工處理。
6、嚴禁使用不同型號的電源線對接,防止過熱引發著火。對動力電纜有接頭的部位定期進行登記檢查。電纜橋架上的粉塵應定期清理,防止粉塵自燃著火。
第十二條 火災應急處置措施
1、當操作人員發現初期火災時,立即進行初期火災撲救,同時告知當班班長,班長立即組織人員實施撲救,通知電工將著火設備系統的電源斷開。上報車間,關閉天然氣總閥門,熱媒停止生產。當火勢嚴重時,可直接撥分公司火警電話:(廠內座機直撥:119、手機撥打:2786119)、分公司急救電話:(廠內座機直撥:120、手機撥打:275120),報警時必須說明,報警人姓名、著火地點、著火物質、火勢大小、有無人員傷亡,并在主要路口派專人進行接應。
2、根據著火物質采用相應滅火器進行滅火,油類物質在未斷開電源的情況下,嚴禁用消防水進行撲救。事故一旦發生,要留有專人與上級保持聯系,根據險情的輕重,相應安排崗位人員的留守和安全撤離。
3、在搶險救災的相關人員未到之前,事故處理工作由當班班長負責指揮,相關部門和領導接到應急救援電話后,立即到達現場進行組織搶險救援工作。
第9篇 cng加氣站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1范圍
為了規范站內人員的行為,防止火災爆炸的發生,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了各生產站場的防火防爆管理的職責和內容等。
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生產站場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職責
21公司安全生產部是防火防爆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訂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各生產單位和部門的執行情況。
22 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管轄范圍內的防火防爆工作。
23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管轄范圍內的各項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管理內容
31 站場防火防爆規定:
311 生產區指公司所屬的加氣生產區、加氣母站、加氣子站、移動加氣站、轉運拖車及相關生產裝置區域及警戒線內的范圍。
312生產區必須列為禁煙區,必須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安全警示標志,嚴禁帶入火種,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搭建簡易建筑。站內有生活區的必須設置明顯的隔離裝置與生產區予以分開。
313站場內所有設備、管網和生活用氣管線,要嚴格按照崗位責任制要求定期巡檢,巡檢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穿戴防靜電勞保服,佩戴安全帽和防護鏡,攜帶可燃氣體檢測儀,并嚴格執行設備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與維護。所有管線、閥件應固定牢靠,連接緊密,不泄不漏。
314外來參觀人員需進入生產區的,必須事先辦理有關手續,進行安全教育,戴好安全帽、防護鏡后方可進入。進入壓縮機站的外來參觀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防護鏡和耳塞后方可進入。外來參觀人員必須在有關人員帶領下,在指定的區域內參觀。
315施工作業人員進入生產區內施工作業,必須事先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
經管理單位批準,進行安全教育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辦理有關手續、勞保著裝后方可進站。在生產區內動火必須按公司動火規定制定周密的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動火手續后方可動火。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設專人攜帶必要的檢測儀器進行現場監護。
316搶修、維修在用設備時必須事先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測試,動火作業必須進行氮氣置換并達到要求。施工時必須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有效措施,嚴禁產生火花。
317工藝裝置修理后必須進行氮氣置換、天然氣置換和試運。置換后必須進行氣樣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為置換合格。
318 車輛因施工原因必須進入生產區的要服從管理單位的管理,并配戴防火帽在指定區域活動或停放在指定位置。
319 進行干線置換吹掃和分離器排污等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明確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3110 站內設備和輸氣管線嚴禁超壓作業,經測試調查發現腐蝕嚴重的管段和設備存在故障時,應立即檢修與更換,不得帶病運行。站場的分離器要定期排放污水,并有具體的防凍、防火措施。
3111 設備及其它火種附近嚴禁放置油料、氧氣瓶、木材等易燃物,生活用氣嚴格遵守先點火后開氣的操作程序,嚴禁明火照明。
3112 生產區內各種壓力容器和三大安全附件(壓力表、安全閥、水位計)必須建立檔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校驗并作好標志和記錄。
3113 站內防雷、防靜電裝置接地電阻測試方法及結果必須滿足行業標準規范,并于每年春季和汛期前進行測試。站場工藝裝置區、計量工作間的電氣設備及照明符合防爆要求。
32站場、管線投產防火防爆規定:
321站場、管線投產前的吹掃、試壓應編制方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22試壓介質選取原則:
(1)強度試壓介質宜選用水,在一、二類地區的管道可采用非可燃氣體;
(2)嚴密性試壓宜選用非可燃氣體。
323試壓過程中發現管線泄漏,應查明原因,制定修理方案和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修理。
324用天然氣置換管段內的空氣時,進氣速度不超過5m/s。
325在置換出口處取樣分析,當氣體含氧量低于2%即為置換合格。
326放空管線要固定牢靠,放空閥要操作靈活,操作要緩開慢關。放空時放空口50米范圍內應有專人警戒。
327含油污水應密閉排放至鋼質儲罐內,罐體及進罐管線應可靠接地。
33天然氣加壓安全規定:
331天然氣壓縮機所配套的動力機應采取相應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332非放爆的自控儀表箱、配電箱,應設在天然氣壓縮機房外,否則應設置正壓通風。
333天然氣壓縮機及其連接的管匯應接地,進口管應有防止進入空氣的措施,出口管線應設單向閥,防止天然氣倒流。
334天然氣壓縮系統中設置的安全閥,應做到規格符合要求,調試準確,啟閉靈敏,定期校驗。
335壓縮機系統的安全聯鎖裝置要能確保安全啟動,故障狀態下能及時停車。
336壓縮機正常運轉期間,禁止在機房內用火。
34天然氣處理裝置安全規定:
341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的生產裝置區域,應建立嚴格的防火制度,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342天然氣處理的各類裝置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各類壓力容器的使用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規定,建立定期的檢驗檢測制度和齊全的技術檔案資料。
343設置在天然氣處理裝置上的安全閥,應符合設計技術要求,定期校驗。安全閥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氣或高溫油氣時,應接入放空系統。低壓或小流量排放干氣時,排放口應高于操作平臺(或地坪)2米以上。禁止朝向15米以內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安裝在室內的安全閥排放管應引至室外安全地點。
344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裝置區的加熱爐要建立使用、維修的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工作性能良好。
345天然氣裝置區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要直接與火炬連通。
346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設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時應點火燃燒。
347天然氣處理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
348天然氣處理裝置在投產前或大修后均應進行試壓、試運及置換。置換完畢應取樣分析,含氧良不大于2%為合格。
349已投用的天然氣處理裝置如需動火補焊,應先行放空,再經蒸氣吹掃、清洗、通風換氣、取樣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爆炸下限的20%。對需動火的設備、管道凡與可燃氣體連通的進、出口法蘭應加盲板隔離,厚度不小于6mm。
3410氣溫低于零攝氏度時,應對氣、水分離器、設備、管匯等采取防凍措施,排除凍結,堵塞故障時嚴禁明火烘烤。
4、更改
本規定的更改執行《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js/c*-07-2004)的規定,如程序文件
更改影響本規定需要更改時,應一起組織更改。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相關程序
《消防安全管理程序》 (js/c*-22-2004)
《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js/zy-21-03-2004)
52相關文件
53相關記錄
第10篇 礦業粉塵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 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07)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4. 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 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 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 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干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 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 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 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 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后方可作業。
5.7 粉塵作業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 5.8 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并保證其狀況良好。
5.9 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周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 作業完畢后,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后貯存,并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 粉塵檢測和監控
6.1 干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6.3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6.4 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 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 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 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第11篇 粉塵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 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07)?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03)
4. 職責和權限: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 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 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 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干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志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 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 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 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 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后方可作業。
5.7 粉塵作業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 5.8 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并保證其狀況良好。
5.9 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周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 作業完畢后,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后貯存,并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 粉塵檢測和監控
6.1 干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6.3 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6.4 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 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 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 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第12篇 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船舶修理過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過程中發生火災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廠船舶修理過程中各種工程部位作業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義
1、危險因素
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2、特種作業
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
3、熱工作業
僅指焊接、氣割及能產生熱工、火花或灼熱工藝的作業。
四、管理要求
1、舶修理之前,廠方與船方需簽定消防安全環保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2、按協議承擔特定安全責任的一方,必須負責制定安全措施。
3、為確保修船中各項安全措施的貫徹落實,廠方、船方代表和負責該船的安全、防火人員,負責對該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4、船舶修理前,船廠須將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資料提供給船方,船方要向廠方提供如下資料:
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種危險物的品種、數量、特性、存放部位;
船上消防設備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圖、油艙油柜分布圖;
船上可能引起危險的環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項目以及可能導致事態的隱患處所。
5、按工程項目或修理性質的危險程度,須做到如下基本要求:
1)對存有刨花、油漆廢料、廢棉紗等處所和在蒸氣管道、其它散熱表面附近或存放過油類等易燃物品的材料處所,要設置防火警告牌。
2)對電氣設備要標明“無關人員不得觸摸和私自接通電源”等字樣。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員,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未經作業許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進行焊接和切割。
4)進入油、水艙柜、管隧道、隔離艙或類似上述的密閉艙室時,要采取如下措施:
通風換氣、并按測氧、測爆要求檢測合格;
要有監護人員進行監護;
在進艙的入口處掛好進艙卡;
鋪設好照明設施
5)要標明船上警報設施的種類,一旦發現火情,船上所有人員應迅速投入下列活動:
要盡早發出消防警報,并以最快的辦法通知安監部值班室;
使用合乎要求的滅火器滅火。
采取隔離、降溫、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6)船上要備有足夠完好、隨時可用的消防器材,其周圍不得有障礙物存在。熱工作業前要備好裝滿水的水桶或滅火器或消防水槍等,對易被飛濺的火花損傷的部位如電纜線等可用防火布(如:石棉布)等輔助滅火材料包扎防護。
7)用熒光的逃生標志標明機艙通向甲板的各個應急出口。
8)co2集控室應有管理制度,設專人負責。co2室操作閥前要有“無關人員勿進”的警告標志牌,非施工期間要上鎖。
6、飲酒和未經批準的人員禁止登船。
7、碼頭在修的船舶,如果舷外失火,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8、船在碼頭或塢上修理時,應有靈敏有效足夠的通訊設備。
9、船上警報系統要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在該系統修理時,必須有替代的方法。
10、一般情況下,各類大中修船只清除各種油類后方可停靠碼頭或進塢。油艙或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根據需要,必須配備足夠的防爆照明、通風設備。
11、在通風換氣期間,凡易燃氣體能危及到的部位,不準熱工作業,并要預防產生機械火花和電火花。
12、船上各部位需要的照明,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器具和適當的亮度。
13、在含有可燃氣體部位進行吊裝作業時,必須采取臨時性避免金屬部件相互碰撞產生火花的措施。
五、火災與爆炸的預防
1、一般作業場所防火、防爆
1) 只允許在指定地點吸煙,油輪、液化氣、化學品等危險品液貨船禁止吸煙。
2)應設置專用的鋼質容器,供存放油抹布、廢棉紗等。
3)焊接與切割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做到:
熱工作業前應當清除作業現場及其周圍(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鄰艙室)的易燃可燃物,并將與下層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在確信待修物周圍與相隔艙均無易燃物之后,才能開始作業。并要采取防止火花濺落到敞開的貨艙口及通風筒內的措施。
焊接與切割物件時,對物件下面或后面有安全威脅時,須經單船安全監督人員允許,并要備有滅火器材及專人監護;
對裝過油的封閉、半封閉箱、柜,需要動火時,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將殘油和油垢清除干凈,并經通風換氣測爆檢查合格后才能進行;
船上各種易燃易爆管路及加熱盤管,盡管經過清洗,在進行熱工作業之前,仍需用通風和測爆檢查;
油艙如有硫化鐵存在,又裝過酸性原油,在熱工作業前必將摻雜硫化鐵的油垢稀釋松軟,并予以鏟除。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熱工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并保持連續通風。
船舶熱工作業時,必須有專人在作業現場負責監護,并在動火申請單核定的范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熱工作業范圍和超過作業時限。熱工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監護人員方可撤離。
機艙內(包括油艙柜、油管線附近)熱工作業時,可燃氣體濃度須保持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否則應當停止作業。
2、氧氣、乙炔設備安全。
1)氧氣瓶、乙炔氣瓶的充裝、運輸、使用與貯存要符合勞動部頒布的《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
2)氧氣瓶、乙炔氣瓶,必須放置在通風良好的位置,嚴防日光下曝曬,二者要保持5m以上距離,并同其它氣瓶分開貯存。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裝乙炔發生器。
4)不得用鋼絲繩、鏈索和電磁起重機吊運氣瓶,而應使用專門的籃筐、鐵箱等進行吊運。
5)不得把氣瓶從一個高度推落到另一個高度,也不得把它當作支座或滾筒使用。
6)氣瓶搬移前,閥門要關緊,搬移時,不能連同減壓器、氧氣膠管、乙炔膠管一起搬運,沒有充氣的空瓶,其閥門應當關緊。
7)當乙炔氣瓶發熱或其導管著火時,應盡快采取冷卻氣瓶的措施。
8)啟閉氣瓶閥門只能用標準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氣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壓氣瓶,必須裝有靈敏可靠的減壓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10)減壓器裝到氣瓶以前,先對閥門吹氣,清除接頭上的污物及其雜質。
11)氣焊、氣割放氣前,應將減壓器調節螺桿旋松。
12)切割作業使用的氧氣膠管為藍色,天然氣膠管為紅色,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在接長或與切割器、減壓器連接時,必須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損傷或漏氣。對磨損、缺口、裂紋、燒損的零件連接起來的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不得超過生產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壓力值。禁止用熱工檢查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是否漏氣。(應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燒的繩子點燃焊(割)矩。
13)在密閉艙室或開口較少、通風不良艙室焊接與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氣瓶停用時,所有焊割器具應拿出艙室外,并將供氣閥關緊后,卸掉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與氣源的連接。
3、電氣安全執行《電氣管理規定》。
4、涂裝安全執行《密閉艙室涂裝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5、艙室涂裝、塑料地板粘接過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風必須良好,禁火區域內禁止煙火和熱工作業。
6、由船廠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劑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得超過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貯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險化學品應經審批方可上船。
7、在作業場所周圍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禁火標志。警戒區內嚴禁使用熱工和非防爆插座、開關、電器設備。
8、機艙安全。
1)機艙一旦出現可燃氣體泄漏,就要嚴禁熱工作業。
2)柴油機試車停機后,不準立即打開曲柄箱導門,以防引起爆炸。
3)鍋爐內底、艙底及加熱管附近或其它灼熱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時,嚴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艙測深管上帶重錘的旋塞不得置于開放位置。
9、盛裝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裝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檢查有無滲漏和破損,放置要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定,上船前應執行危險化學品上船審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攜帶工具進油艙,在有墜落可能時,應將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內吊下,防止產生火花。
2)進入電瓶室工作,嚴禁將工具放在電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靜電防護
1)各種噴漆/注油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
2)作業時要避免各物體間的相互磨擦、撞擊、剝離,在噴涂或注油場所不準穿化纖工作服和帶釘鞋,不準脫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艙清洗與通風換氣安全
1)油艙(柜)清洗后,在通風換氣之前,應告知船上有關人員。
2)經過清洗和通風換氣的油艙,必須進行測爆檢查,其可燃氣體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熱工作業,必須將易燃易爆氣體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貨油艙、泵房和隔離艙在熱工作業前,需進行通風換氣,并經測爆合格。
13、焊接與切割安全
1)當用溶劑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時,如果溶劑沒有完全干燥或揮發,嚴禁焊接。
2)船上電焊機電源線應避開通道并架空,并與氧氣膠管、天然氣膠管分開架設,電焊線要采取防擠壓、磨擦措施,作業完畢,必須切斷電源和氣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長的航修船只應設專職安全工作人員。
2)航修船只熱工作業必須執行動火申請制度,修船總管應督促和協助船方向海事部門辦好熱工申報手續。熱工作業人員應填寫動火申請單,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有船方人員在場,措施落實,方可動火。熱工作業后,檢查是否殘留火種,交船方檢驗認可后方可離開。
3)機艙、輔機艙、油艙或經噴涂作業的艙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熱工作業,必須經測爆合格后的4小時內進行熱工施工,情況變化或超標時,再要熱工作業必須重新測爆。
4)一切電氣設備安裝、接線時,不得帶電操作,在調試中若需要帶電操作以排除故障,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嚴格執行雙人監護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設備、乙炔氣瓶、氧氣瓶及船用件的裝運必須落實安全防患措施,確保運輸、吊裝安全。
15、個體防護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
2)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與本工種相符合的防護用品
六、安全教育
1、參與修船所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教育與考核,實行持證上崗。
2、一般工種必須經過本工種安全知識教育。
3、采用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4、參與修船的所有外來勞務隊伍,施工前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施工人員應接受本廠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特殊工作的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否則,不得從事特種作業操作。
第13篇 防火防爆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1.目的
通過對廠內防火防爆區域的嚴格劃分和動火管理,杜絕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內各部門。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班組。為本制度的執行體。
4.內容與要求
4.1 防火防爆區域劃分標準及區域劃分
4.1.1 甲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1.1.閃點<28℃的液體;
4.1.1.2 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1.3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即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1.1.4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氣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4.1.1.6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4.1.1.7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等于或超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4.1.2 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2.1 閃點≥28℃至閃點60℃的液體;
4.1.2.2爆炸下限≥10%的氣體;
4.1.2.3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1.2.4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4.1.2.5助燃氣體;
4.1.2.6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的粉塵、纖維、閃點≥60℃的液體霧滴。
4.1.3 丙類防爆區域劃分標準
4.1.3.1 閃點≥60℃的液體;
4.1.3.2可燃固體。
4.2 公司動火管理范圍
4.2.1 在動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
4.2.2 動火項目
4.2.2.1 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
4.2.2.2 噴燈、火爐、液化器爐、電爐等;
4.2.2.3.烘烤、熬瀝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 生產裝置和缸罐區使用電動砂輪、風鎬等。
4.3 動火作業區的劃分
4.3.1 固定動火區:經審批確定后無須辦理動火手續的區域為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安環部門簽字,分管經理批準并備案。
4.3.2 臨時動火區:新建、擴建、改建等各類施工場所,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區域為臨時動火區,臨時動火區由施工單位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準辦理動火證,非經批準的施工項目不得在該區域內進行作業。
4.4 三級動火的范圍
4.4.1 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4.4.2 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4.4.3 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4.4 凡一個單位或一個工序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4.5 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4.4.6 廠區管架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4.5 生產裝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 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爆炸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等符合有關要求。
4.5.2 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等裝置。
4.5.3 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裝置等設施。
4.5.4 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呼吸閥阻火器。
4.5.5 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的靜電接地設施應安全可靠。
4.5.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可能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4.5.7 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放空管應有良好的接地。
4.6 動火作業責任劃分
4.6.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動火安全注意事項。
4.6.2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規定進行作業,勞保用品穿戴齊全,動火作業時,動火證應隨身攜帶,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作業。
4.6.3 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方法的人員擔當;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6.4 動火作業點班長(值班長、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銜接工作,并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認可,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 動火審批部門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審批程序是否完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4.6.6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4.7 動火分析
4.7.1 動火分析應由質監部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7.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由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7.3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4.7.4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公司主管領導或工程師簽字同意,采取其他處理措施。
4.7.5 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8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 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等于0.2%。
4.9 動火審批權限
4.9.1特殊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對動火現場認真檢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條落實后初審簽字,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4.9.2 一級動火:由動火地點負責區域的部門主管領導落實安全措施并初審簽字后,經電廠安全環保部復檢簽字后終審批準。
4.9.3 二級動火:由動火地點部門主管領導會同施工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報安全環保部簽發動火證,批準動火。
4.9.4 公司各級領導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動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發現違*火規定或動火危險時,可收回動火證停止動火,對于嚴重違*火規定的施工班組或個人將嚴肅處理。
4.10 動火的安全管理規定
4.10.1 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源并加盲板,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
4.10.2 在正常生產裝置上,凡能拆下來到安全地帶去動火,必須拆下轉移到安全地帶動火;節假日凡不影響正常運行的動火,一律禁止。
4.10.3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并監督落實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火證,一張動火證只限一處使用,如動火區域變更,應重新申請辦證。
4.10.4 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應逐項審查各項措施落實情況,如果不符合動火要求,動火人有權拒絕動火,動火人在作業過程中,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否則一經查處,將責令停止作業并進行培訓學習,經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崗作業。
4.10.5 凡甲、乙類防爆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4.10.6 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10.7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10.9 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均為24小時,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20小時。
4.10.10 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10.11 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8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4.10.12 停車或大修時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方能動火作業,動火作業降級為二級動火管理。
4.10.13所有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動火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
方園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
第14篇 壓力容器防火防爆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1、氧氣瓶要有防震膠圈,瓶嘴有安全帽,禁止沾染油脂,要輕搬輕運,不得碰撞。
2、使用氧氣、乙炔兩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小于3米,兩瓶距明火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并禁止放在高壓線下使用。
3、鍋爐、風包、氣包必須有安全閥、壓力表。茶爐禁止充壓使用,高低壓蒸汽禁止連通混合使用。
4、凡屬安全設施,如防爆門、人孔、切斷閥、逆止閥、降壓閥、放散閥等,不得隨意改變捆綁,增加配重。
5、打開壓力容器時,切記先放氣,后打開,不得隨放隨打。
6、存放油類、木材、綿紗、乙炔、氧氣、易爆物品的地方,必須備有水管、沙子、滅火器等消防用具。各電氣操作室禁止存放上述物品,必須備有四氯化碳和二氧化碳滅火器。
7、臨時席棚、帆布棚、油氈棚,禁止靠近高溫火源或搭在高壓線下邊。
8、焊接或開始割時,應檢查周圍,有易燃物要清除掉,采取防火措施。
9、嚴禁私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
10、危險域域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
第15篇 石油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防火防爆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陸上石油與天然氣鉆井、開發、儲運生產作業。淺海石油與天然氣的鉆井
儲運生產作業亦可參照執行。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有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 74-書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jl40-音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058-書2 咫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51噸2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gb 50183-粵3 原油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syjl3噸6 原油長輸管道工藝及輸油站設計規范
syj 25書7 油氣田爆炸危險場所分區
syj 31噸8 石油工業用加熱爐安全規定
sy 0075卻3 油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syj 400l-力o 長輔管道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sy 5053.1-粵2 地面防噴器及控制裝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噴器及控制裝置
3鉆井
3.1 設計
開鉆前應有經過審批的鉆井沒計。
3.1.1 以地質部門提供的地層孔隙壓力和破裂壓力梯度為依據進行設計。
3.1.2 地質設計戶,應提供鄰井的油、氣、水顯示和復雜情況資料,并特別注明含硫化氫地層深度和估計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儲備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裝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壓力,應以全井最高地層孔隙壓力為準。
3.1.4 探井和高壓油、氣、水井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明確規定加重鉆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儲備量,其數量不少于一次壓井的需要量。
3.1.5 對井場周圍2km以內的居民住宅、學校、廠-礦等的火源進行勘查.在發生井噴失控及有硫化氫氣體溢出時.應立即通知上述單位、人員熄滅火種,必要時要迅速撤離危險區。
3.2 井場及鉆井設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場邊緣距鐵路、高壓線及其它永久性設施不應少于50m。
3.2.2 井場布局要考慮風頻、風向。井架大門方向,盡量朝南或朝東。在井場明顯處,應設置安全防火標志。
3.2.3 在草原、葦塘、林區鉆井時,井場周圍應有防火隔離墻或隔離帶。
3.2.4 鉆臺及機、泵房應無油污。鉆臺上下及井口周圍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雜物
3.2.5 柴油機排氣管應有阻火裝置,排氣管出口不應指向油罐區。
3.2.6 井場電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電纜。按鉆機型號選用的橡套電纜規格見表1。
表1 鉆機型號和選用的橡套電纜規格
鉆 機 型 號
電 纜 規 格、 mm9
主 要 電 路
分 支 電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 6
3.2.7 鉆井液循環罐及振動篩應焊接電纜橋架和電細穿線鋼管。
3.2.8 1-6號鉆井液循環罐及振動篩的每一個罐體兩端配備防爆接插件分線盒連接應配備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氣加壓、處理及儲存
7.1 加壓
7.1.1 天然氣壓縮機房的建造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廠房結構宜為敞開式或半敞開式,如為封閉式則應滿足有關規范的換氣次數。
如采用機械通風方式滿足換氣次數要求時所采用的通風換氣設備應按gbjl6規定。
封閉式廠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壓面積。泄壓面積與廠房體積之比值。應按gbjl6規定。
壓縮機房的電氣照明及布線,應按gb 50058和syj 25規定。
7.1.2 根據天然氣壓縮機所配套購動力機的類型。采取相應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電動機驅動。如采用燃氣發動機或燃氣輪機驅動,應將原動機的排氣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帶或在出口處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壓縮機和動力機間的傳動設施采用三角皮帶或聯軸器、不應使用平皮帶。
7.1.3 非防爆的自控儀表箱、配電箱、應設在天然氣壓縮機房外,否則應設置正壓通風設施。
7.1.4 天然氣壓縮機及其連接的管匯應接地,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低壓吸入管應有防止進入空氣的措施,高壓排出管線應設單向閥。防止天然氣倒流。
7.1.5 天然氣壓縮系統中設置的安全閥,應做到規格符合要求,調試準確,啟閉靈敏,定期校驗。
7.1.6 在壓縮機系統中應設安全聯鎖裝置、以確保安全啟動。在故障情況下能及時停車。
7.1.7 可燃氣體壓縮機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壓縮機正常運轉期間,禁止在機房內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氣充裝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規定。
7.2天然氣處理
7.2.1 油、氣處理廠、站的建設應按gbj16有關設計的技術要求執行。
7.1.2 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的生產裝置區域、應建立嚴格的防火制度,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
7.2.3 天然氣處理的各類裝置(塔、爐、容器、管匯等)都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各類壓力容器的使用都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規定,建立定期的檢驗檢測制度和齊全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
7.2.4 設置在天然氣處理裝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閥,應符合設計技術要求,定期校驗。安全閥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氣(濕氣)或高溫油氣時,應接入放空系統。低壓或小流量排放干氣時,排放口應高出操作平臺(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內有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安裝在室內的安全閥排放管應引至室外安全地點。
7.2.5 天然氣處理、輕烴回收裝置區的加熱爐要建立使用、維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加熱爐上的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防爆門、防風門應按設計要求安裝齊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熱爐燃料系統的壓力-般不超過0.5mpa(絕對壓力);爐頭燒嘴前在滿足所需壓力前提下一般不超過0.2mpa(絕對壓力)并且應有穩壓、調壓設備。
含水燃料氣進爐前應有氣、水分離設施,及時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點火前必須切斷氣源,用蒸汽吹掃或強制通風排氣。吹掃時間不少于5min。
加熱爐盤管發生泄漏時,應立即切斷氣源、放空泄壓、緊急處理事故:
燃料氣進爐前管線應裝阻火器,每季度檢查一次。
7.2.6 天然氣裝置區的事故緊急放空管線要直接與火炬連通。
7.2.7 火炬應設置可靠的點火設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時應點火燃燒。
7.2.8.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廠、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閉輸送至污水處理廠(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廠、站生產區的防爆要求,應按gb 50183執行。
7.2.10 天然氣處理及輕烴回收場所的電氣設備應按jbj6的規定執行。
7.2.11 天然氣輕烴回收油罐,應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7.2.12 雷雨天氣應停止裝、卸輕烴液化氣的作業。
7.2.13 輕烴回收罐區應按gbj 74規定,設置防火堤及罐體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7.2.14 天然氣處理裝置在投產前或大修后均應進行試壓、試運及氣體置換。用于置換的氣體宜為惰性氣體,置換完畢,須取樣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為合格。
7.2.15 己投入運行的天然氣處理裝置加需動火補焊、應先行放空,再經蒸汽吹掃、清洗、通風換氣、取樣分析,可燃氣體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25%。對需動火設備、管道凡與可燃氣體連通的進、出口法蘭應加鋼制絕緣盲板隔離,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氣溫低于0℃地區,應對氣、水分離容器、設備、管匯等采取防凍措施,排除凍結、堵塞故障時嚴禁用明火烘烤。
7.3 儲存
7.3.1 天然氣儲罐(柜)安裝要求:
7.3.1.1 氣柜應裝有容量上、下限的標志。上限高度為氣柜設計容積高度的85%,下限高度為設計容積高度的15%。經常檢查氣柜導輪系統、避免導輪卡死,防止氣柜超壓,氣拒應有應急放空裝置。
7.3.1.2 天然氣壓力儲罐(球罐、臥式罐)應裝有緊急放空、安全泄壓設施及壓力液位顯示儀表。
7.3.1.3 天然氣儲罐、氣柜應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10歐姆。
7.3.2 天然氣儲罐(柜)檢修動火時。應經放空、蒸汽吹掃、清洗、強制通風、取樣分析,經檢驗氣體中可燃介質濃度應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為合格。凡與外界可燃氣體連通的進、出口法蘭應加鋼制絕緣鋼板隔離,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強氣柜的使用與維護,水槽內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溫防凍措施。固定式儲罐,夏季應有噴淋水或遮陽設施。
7.3.4 儲罐區應有醒目的“禁止煙火”的標志。
7.3.5 可燃氣體儲氣罐(柜)或罐區與建筑物、培場購防火間距,應按gbj16執行。
8 原油長輸與儲存
8.1 輸油站.輸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設設計、 引進新技術、 新設備、 新工藝以及竣工驗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規定。電氣設備應按6b 50058規定。
8.1.2 愉油站的生產區、辦公區.生活區內外開。生產區應設置“嚴禁煙火”標志。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排氣管應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產區從事生產、檢修、施工和搶修則職工、應穿戴隊靜電隊護服、不帶鐵: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輸油站生產區內不應使用汽油、種質沏、本類涪劑等擦地板、 灶臺和衣物。
8.1.5 輸抽站生產區域內府做到九洲污. 無雜冰、 元思燃縣爆物。站內的股備、管網應做5
訓、不漏氣、不漏水、不漏電.不渦火。
8.』人 輸洲泵房、閥組間、撲用間.儲他睹區冗族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