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收支管理規定
**公司
編號:YH/G—CW—01—2013
承兌匯票收支管理規定
一、目的:為保證公司接收、支付銀行承兌匯票行為的規范性,確保客戶回款入及時賬,資金管理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涉及承兌收支行為的所有部門和人員。
二、職責:財務部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三、內容:
1、承兌匯票管理人員配置及職責
1.1公司出納會計為兼職票據管理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承兌匯票的收、付業務與安全管理。
1.2銷售部內勤為兼職票據登記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承兌匯票的收、付業務與安全管理。
1.3財務部和銷售部每月核對一次承兌收入賬目。
2、收進承兌匯票的檢查核對
2.1承兌匯票核實主體
2.1.1銷售業務人員是承兌匯票的首要核查人員與責任主體,接收客戶單位承兌匯票時,要按承兌匯票的要素與要求對收到的承兌匯票進行認真核對,防范資金風險和損失。
2.1.2公司財務票據管理員是承兌匯票核查人員,在銷售業務人員核實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專業核查與判別,同時也是代貼現、換票及自辦票據的核查人員與責任主體,按承兌匯票的要素與要求對收到的承兌匯票進行嚴格審核,防范資金風險和損失。
2.2承兌匯票復印留底
2.2.1嚴格執行收到承兌匯票復印規定,對于承兌匯票都必須將票據正面及背面所在背書記錄完整復印。復印件并附于會計憑證后作為原始附件進行管理。
2.3問題票據分類及處理
2.3.1問題票據是指根據承兌匯票記載要素,在某一或某幾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補充說明或根本不能背書使用的承兌匯票。
問題票據的主要常見類型:
㈠有字跡涂改。也有蓋印不清后用紅筆增補的個案。
㈡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未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的。
㈢票據背書不連續。
㈣出票日期不符合邏輯規則,如出票日為實際不存在的日期。
㈤記有“不得轉讓”字樣。
㈥背書漏章,背書章重疊,背書章不清或背書章、被背書完全出框,
背書章印泥過濃導致章字模糊或使票面污染、因騎縫間隙凹凸造成背書騎縫章內容有缺損、背書章色較淺無法辨認的。
㈦被背書人填寫錯誤的。
2.3.2業務員在接收承兌匯票時,需仔細核對,避免收進此類問題匯票。財務部在收到此類匯票時,及時交業務員調換或補交相關證明文件。
3、承兌匯票的郵寄要求
3.1凡公司對外郵寄的承兌匯票,為防止郵寄風險,必須在票面被背書人欄處規范書寫收票單位的名稱。
3.2對外郵寄承兌匯票一律由財務部出納會計負責郵寄。
3.3對外郵寄承兌匯票要登記備查快件編號,在收到對方收據或收據傳真后銷號。
3.4對華東六省一市以外的遠途票據一律通過中國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郵寄。
4、承兌匯票收進和付出的要求
4.1收進承兌匯票的要求
4.1.1銷售業務員收到承兌匯票后第一時間交到銷售內勤登記、銷售內勤登記后當日將款項交財務部入賬,不得將回籠款滯留在個人身上。
4.1.2銷售內勤負責回籠款登記,登記簿應登記承兌匯票的交款單位、票面金額、票號。
4.1.3出納會計收到承兌匯票后及時存入公司保險柜。
4.2付出承兌匯票的要求
4.2.1本市范圍內的所有合作單位,當月分配的承兌匯票必須上門自取。
4.2.2市外的客戶單位,當月分配50萬以上(含50萬)承兌匯票的單位原則上上門自取,自愿請求郵寄的,由客戶單位發傳真。
4.2.3市外的客戶單位,當月分配50萬以下承兌匯票的單位由財務部郵寄。
4.2.4所有收到承兌匯票的單位需提供收據,外地郵寄的可將收據傳真到公司交財務部作為入賬附件。
4.2.5財務部備承兌匯票發出備查簿,凡經領匯票的人員在登記簿上簽字。
5、責任處罰
5.1涉及承兌匯票管理的相關責任人,若未按規定進行規范操作與履行職責,一經發現,未造成損失的按不低于50元/次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并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5.2因個人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人員,除賠償公司應由個人承擔的經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作調離原崗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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