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管理的范圍
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動火的審批
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2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2.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3.1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動火前應備好滅火器材。
3.3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3.3動火現場5m之內應達到無易燃物,動火器具設施應擺放規范,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離。
3.4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5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佩戴安全帶。
3.6動火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蠓娇衫^續動火。
3.7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3.8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3.9動火結束,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2篇 動火安全管理規定怎么寫
1.動火管理的范圍
1.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1.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1.3打磨、噴沙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2. 動火的審批2.1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錢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 2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2. 3《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 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3.1動火前應整體考慮,如有威脅到的相鄰部門及其他,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 2動火前應備好滅火器材。
3. 3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 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5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3. 3動火現場5m之內應達到無易燃物,動火器具設施應擺放規范,保證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夠迅速撤離。
3. 4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3. 5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佩戴安全帶。
3. 6動火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
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動火。
3. 7動火完畢,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3. 8乙炔瓶和氧氣瓶必須按規定存放。
3. 9動火結束,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 10施工項目負責人在動火期間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必須指定代理人。
第3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4篇 安全用氣與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動火需有資格證書;
只有獲得動火資格證的人員才能進行動火操作。
2、動火時確信無可燃物;
高空作業時必須確認作業下方無可燃物品如夾芯板、保溫棉等。如果業主要求,必要時應向業主請求動火申請,獲準后方可動火。動火區域必須配置滅火器。
3、氣瓶分開并設置回火器;
氧氣瓶與乙炔瓶必須分開5m以上,乙炔瓶上必須有回火器。
4、防止觸碰動火后的構件;
動火人員必須確保用火構件10分鐘內不得觸碰,以免燙傷。如果本人離開工作區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第5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事業部所屬公司工業動火施工安全,根據石油石化企業工業動火安全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事業部所屬公司、部門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單位。
第三條 工業動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圍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進行以下作業或使用其中設施均屬于工業動火管理范圍:
1、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燒烤煨管、熬瀝青、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和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
4、生產裝置區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5、機動車輛及畜力車進入生產裝置區域和罐區;
6、在生產區域內使用非防爆電器。
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外非生產性區域內的作業屬于工業用火管理范圍。如:在非生產裝置區域預制材料,或在油氣站庫辦公或生活區域內的動火等。
第四條 工業動火的分級
根據動火部位危險程度,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1、一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在運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體動火;
(3)天然氣氣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貯罐的動火;
(5)直徑大于426mm的天然氣輸送管線、污水管線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6)天然氣井井口無控部分的動火;
(7)處理重大井噴事故現場急需的動火。
2、二級動火
(1)原油儲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庫、集輸泵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的動火;
(3)1000-10000m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動火;
(4)鐵路槽車原油裝卸棧橋、汽車罐車原油罐裝油臺及卸油臺的動火;
(5)天然氣凈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加熱爐、脫水裝置、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6)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的動火;
(7)煉化生產裝置區的分離器、容器、塔器、換熱設備及輕油罐、泵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的動火;
(8)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9)油罐區防火堤以內的動火;
(10)直徑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氣輸送管線、輸油管線、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11)液化石油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用火;
(12)鉆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涌、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3、三級動火
(1)原油儲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墻以內爆炸危險區域范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帶壓不置換動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動火;
(3)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4)油氣井井口處動火;
(5)輸油(氣)干線穿微孔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6)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7)制作和防腐作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8)直徑小于159mm輸油(氣)、污水管線不停輸緊急情況下的動火,輸油(氣)、污水長輸管線干線停輸動火。
4、四級動火
(1)在天然氣集輸站(場)、集輸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的動火;
(2)除一、二、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第五條 工業動火方案的制定
1、一級動火。由事業部主管生產(安全)的領導負責,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2、二級動火。由施工項目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單位形成工業動火方案書面材料。
3、三級動火。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門及相關生產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商討,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級動火。由動火施工的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員、技術人員參加,深入動火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出動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條 工業動火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附施工動火方案),所屬公司審查后上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經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查,主管技術的總工批準,或由其授權的負責人審批。
2、二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必要時附施工動火方案),經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事業部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查,由主管領導批準。
3、三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相關負責部門、安全部門審核,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門批準。
4、四級動火。由施工動火單位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經事業部所屬公司相關負責部門審核,報安全部門審查,由負責部門批準。
第七條 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管理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各級領導、部門簽字后,必須蓋單位行政公章。
2、三級以上《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消防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三級動火報告由安全環保部、相關生產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四級動火報告由負責部門、動火施工單位各備案一份。
3、《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動火施工的依據,必須認真填寫,不得涂改、代簽,并妥善保管。
4、《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保存期限為一年。
第八條 各級工業動火報告簽發及時間限制
1、工業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工業動火申請報告》。
2、一份《工業動火申請報告》只限一處動火,嚴禁一份報告上出現兩處以上動火點。
3、一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3天;三、四級動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有效時間不得超過5天。固定用火點每半年由安全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
第九條 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
1、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入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分析合格后,如超過1小時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
2、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節假日不影響生產正常進行的動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對節假日中必須要動的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并須由當日值班的公司領導審批。
3、裝置進行大、中修,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4、進設備內部動火,必須辦理特殊施工作業許可證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第十條 工業動火的有關規定
1、動火作業人員要求
(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 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沒有批準的申請報告書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3) 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動火監護人員要求
(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看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熟知應急預案,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證上崗。
(3)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動火過程中動火監護人員發現異常情況要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5)動火完工后,動火監護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3、動火監督人員要求
(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后,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并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5)動火監督時要佩戴明顯標志,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后,動火監督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4、安全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有權隨時檢查動火情況,如發現違*火管理制度或動火可能發生危險時,可收回動火報告并停止動火,根據違章情節對有關單位及人員嚴肅處理。
5、機具要求
(1)采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布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要求。
(2) 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6、用火界限劃分:
(1)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由施工單位(外來施工單位參照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提出申請,由動火地點所轄區域部門辦理動火手續,并指派監護人。
(2)動火點在裝置以外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要會簽,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7、需要動火的塔、罐、容器等設備和管線動火要認真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人《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分析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的存根上,以備審查和落實動火措施。
8、施工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可根據批準合格的《工業動火申請報告》,辦理《臨時用電許可證》,并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
9、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域及管區規定:
(1)機動車輛進人生產區域和罐區作業,必須由車輛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落實車輛防火措施,由所管轄區域單位指定行車路線,檢查防火措施落實,并進行登記經所管轄區域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進入。
(2)非防爆電瓶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翻斗車等不準進人正在生產的工藝裝置和罐區。
第十一條 外部施工單位工業動火及用火管理規定
1、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施工動火或用火,必須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動火或用火申請,由工程項目甲方負責人會同安全等部門及施工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派出監護人員并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2、外部施工單位進站施工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對進站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具體內容為:
(1)生產單位概況介紹;
(2)工程技術交底;
(3)與施工相關生產裝置介紹及安全注意事項;
(4)生產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5)施工手續及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6)安全用電及防火防爆知識;
(7)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理程序;
(8)急救常識。
3、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審批后,方可進人生產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單位在公司要害生產部位施工時,必須制定出詳細的安全生產措施,與主管部門簽定安全施工協議,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并領取《出人證》后,方可進入生產部位施工。
第十二條 其它要求
1、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嚴格工業動火的審批手續,任何人、任何情況下不得違反規定。
2、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擅自動火的,一經查出,按事業部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凡未按規定辦理動火手續、已辦理手續但動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工業動火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4、外部施工單位不服從管理,不嚴格落實動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區域。
附:有關說明
1、《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是工業動火的唯一有效憑證。分為四級,即:一級動火報告、二級動火報告、三級動火報告、四級動火報告。
2、《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一式四份,一級動火報告事業部安全部門、股份公司安全環保部存檔;二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安全部門、工程主管部門存檔;三、四級動火報告由事業部所屬公司安全環保部、工程主管部門部門存檔。
3、動火補充措施是指《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中標明的動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應添加的安全措施。
4、節假日工業動火按特殊動火處理,仍使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級動火對待。
第6篇 加油站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加油站動火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 《公司關于工業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參照 《石油庫動火安全管理辦法》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險區域或火災危險區域內,使 用各種直接或間接明火施工作業的都稱之為加油站動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業: 1、使用電焊、錫焊、焊割等; 2、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及明火照明等; 3、燒烤煨管、鑄、鍛、電鉆、砂輪作業等; 4、熬(澆)瀝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機動車輛進入儲油區和爆炸危險區; 6、使用非防爆的通訊電氣設備和電動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動火等級劃分
第三條 加油站動火分為三級: 1、凡是在油品儲油區、加油區、汽車卸油區、雨棚、雨棚 柱和桶裝油品(含潤滑油)儲存間或棚、油泵房、公路收發油 棧臺、隔油池及污水處理設施的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動火,以及 雖移出該區但盛裝過甲、乙類油品的各類油罐、油桶、輸油管 線等均為一級動火; 2、凡是在加油站區域之內,一級動火所列的區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中站內 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火災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均為二級動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 范》中站內設施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電區域內 對通常設備的動火(用火)均為三級動火。
第三章動火前的準備工作
第四條 動火票的辦理要求 1、凡進行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及權限辦理 《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 2、 三級動火 (用火) 作業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權限填報 《加 油站用火審批單》 。 第五條 動火票的審批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直屬公司和 當地消防部門審查同意,經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并報省分公 司備案。 2、二級動火作業的《加油站動火作業票》應由儲運安全部 審查同意,經片區經理批準,并報市公司備案。 3、三級動火(用火)作業的《加油站用火審批單》由加油 站長填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并備案。 第六條 動火作業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請,施工管理部門負 責辦理動火票,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分級負責。 動火票批準后,方可進行動火。加油站、片區經營部、儲運安 全部對審核過的動火作業票,必須以檔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級動火票儲運安全部必須報省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 動火票辦理程序 1、一級動火前,由直屬公司主管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 管理部門、施工設計單位、片區經理、儲運安全部和當地公安 消防部門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施。然后由儲運安 全部與當地消防部門審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經理批準。 2、二級動火前,由片區經理組織加油站長、施工管理部門、 施工設計單位和儲運安全部深入現場調查、協商、制定動火措 施。然后由儲運安全部審核同意,片區經理批準。 3、三級動火前,由加油站長與片區經理深入現場調查、協 商、制定動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區經理審核同意,加油站長批準。 第七條 外來施工單位在加油站施工動火,應由工程項目 甲方負責部門提出,加油站填制動火票,其主管領導會同工程 項目甲方主管領導和施工單位主管領導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分 別由加油站長和施工單位安全員擔任主監護人和監護人,共同 負責動火作業,嚴格按動火等級、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動火票, 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負責監督按動火票中的時間、地點、任務和作業內容進行動火。
第四章 動火作業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 正常生產的儲油區、加油區、卸油區內,凡是可 不動火的一律不動火,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 方動火。節假日除生產必須外禁止動火。 第九條 動火作業必須按要求填寫《加油站動火作業票 書》 ,且一張只限一處使用。 第十條 動火票的有效時間 1、一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 2、二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3 天; 3、三級動火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點每 6 個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員會召 集,片區經理和儲運安全部或消防部門等單位檢查認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記錄備查。 第十一條 進入設備內部動火,必須遵守《關于進入有限 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規程》的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加油站必須根據批準的動火票,按 照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用電手續,雙人復核。 第十四條 在動火作業期間,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車輛不得進入加油站停放,一級動火時加油站應停止營業。 第十五條 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油品來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黃泥、玻璃膩子與石棉繩摻和堵塞等方法截斷管 路) ,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對動火部位和周圍 15 米范圍內場所油氣濃度檢測。 第十六條 動火前對動火點必須進行油氣濃度檢測,油氣 濃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時方可動火。 檢測合格后動火作業期 間,應隨時檢測。動火停止超過一小時,必須重新檢測。 第十七條 油桶動火前必須先經過蒸洗打開桶蓋,動火作 業前先用長火向桶口試射,如有回火則應重新蒸洗。焊接時, 人員站在桶側,嚴禁站在桶底或桶頂的方向。 第十八條 動火點 15 米以內安全可能受到威脅時,應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2、關嚴罐頂所有孔蓋,關閉加油機發油管線上閥門,用淋 濕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閥和油槍等,或用長膠管與呼吸閥連接, 引至遠處; 3、采取有效的砌墻或淋水帆布隔離等隔斷油氣進入動火點 的措施,必要時增派監護人到相關地點進行監護。 第十九條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不準動火。特殊 情況必須動火時采取圍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范圍。 第二十條 動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檔。 第二十一條 動火現場 5 米以內不得有易燃物、積水、障 礙物,以便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能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二條 動火現場要按動火措施要求配備足夠的消防 設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時通知消防車現場保護。 第二十三條 動火完工后,加油站長對現場進行認真檢查, 確認無火種存在,每個可能滲漏和跑冒油口、點、接頭等正常, 臨時用電拆除和配變電系統正常,動火設備、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離開。
第五章 動火人職責
第二十四條 動火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等級,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 按動火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 動火前必須確認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條 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工具,穿戴勞動防護 服裝、防護器具。 第二十八條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第六章監護人職責
第二十九條 加油站長必須經過安全專業培訓,經考核合 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 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 和設備狀況,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第三十一條 有責任心,堅守崗位,佩帶明顯標志,對安 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器材到位情況,并 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發現問題,有權下令暫時停止動火作 業。 第三十二條 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第三十三條 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現場檢查簽字。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以下動火 1、禁止無動火票作業。 2、禁止無監護人動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實動火。 4、禁止與動火票內容不符動火。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在儲運安全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7篇 施工現場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橫山煤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基建期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人為火災事故,確保基建期各場所內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橫山煤電一體化項目一期2×1000mw機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的建設單位和各參建單位。
3 引用標準及關聯文件
3.1《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3.2《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
3.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 61號令
3.4《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108號令【2009】
3.5《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dl5009.1-2014
3.6《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簡稱《典規》)(dl 5027-2015)
3.7《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3.8《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 5027-2015)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3.10《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 部分: 熱力和機械》( gb26164.1-2013)
3.1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2013)
3.12《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家能源局 2023年)
3.13《陜西榆林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管控體系》
4 專業術語及定義
4.1本規定所稱的“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四大)的部位與場所;
4.2本規定所稱的“危險場所”是指基建現場中進入介質的氨區、制氫站、氮氧站、儲煤場、機組的油系統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統等;
4.3本規定所稱的“禁火區域”是指防火重點部位即為禁火區;
4.4本規定所稱的“一級動火區域”是指燃油儲存區域,氫氣系統和制氫站或氫氣儲存區域,汽輪機油系統,乙炔及氧氣站,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儲存區域,鍋爐燃油及制粉系統,變壓器,電纜間及隧道,蓄電池室,脫硫系統作業區域,酸堿存儲區域,脫硝系統作業區域,氨區,冷卻塔填料區,以及公司根據基建期各階段管控重點認定的其他部位和場所;
4.5本規定所稱的“二級動火區域”是指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5? 職責
5.1公司安全監察部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基建現場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各單位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明確動火審批權限、作業許可范圍、工作流程,明確各承包商相關職責;
(三)負責監督、檢查和評價動火單位安全管理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下發整改通知單,并監督整改;
(四)負責建立培訓、考試機制;
(五)負責確定基建期間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
(六)負責明確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責任單位、責任人及職責。
5.2監理單位的職責:
負責檢查、監督各動火單位安全管理程序的實施情況,審核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并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監理責任。
5.3承包商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動火管理機制,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申報、審批、許可的要求;
(二)負責本責任區內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場所消防管理,明確責任人及職責,并動態檢查監督;
(三)負責組織員工進行動火作業安全及消防安全培訓,建立培訓、教育臺賬;
(四)負責編制施工現場火災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習;
(五)負責監督檢查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建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員或部門報告、反饋。
5.4調試單位的職責:
負責試運期間與運行值長實現“雙簽發”動火工作票。
6? 管理制度編制原則和標準
6.1編制原則
6.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行業標準以及榆林能源集團制度要求;
6.1.2 符合榆林能源集團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理念。
7? 管理制度執行程序
7.1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管理重點:
(一)在施工組織總設計和施工組織專業設計中,應編制動火作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視重點部位和動火作業需要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
(三)施工現場動火作業要制定風險預控措施,履行安全技術交底程序。
(四)對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易燃、易爆區現場周圍動火作業要實施有效的監督。動火單位應建立現場動火作業執行情況動態檢查機制,發現火災隱患及時處理;現場動火作業人員在間斷或終結時應仔細檢查所轄范圍,并消滅遺留火源。
(五)凡在禁火區域、防火重點部位以及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六)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按《發電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規定履行動火工作票程序。
(七)施工現場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油罐車停靠的區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4.風力到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
(八)施工現場發現火情應立即向責任區負責人等發出警報,同時組織自救、啟動火災應急預案。
(九)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其他應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7.2確定并公布施工現場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
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或禁火區域應符合《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區域(公司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及危險場所,下同):
(一)設備系統進油的油區、集中油庫、儲油罐、各類油泵房內;
(二)已充入介質的供氫站、儲氫罐區、氨區、乙炔及氧氣站,以及儲存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物品庫房等圍墻內(含室內);
(三)充入氫、乙炔等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系統及氫冷發電機等設備;
(四)已充入介質的各類油管道系統、氨、酸管道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
(五)已安裝完設備、電纜的蓄電池室、通信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電動機、汽車庫、電纜隧道、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
(六)單體調試開始后的鍋爐制、給粉設備及系統,輸煤系統的設備(包括儲煤、輸煤)間等部位;
(七)進行防腐作業及施工完畢的脫硫脫硝設備及系統,冷卻塔填料區域。
7.3在一、二級動火區域內辦理各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前必須進行火災風險評估,視其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
(一)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結束后拿回現場進行回裝;
(二)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
(三)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
(四)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
(五)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六)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七)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八)一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72小時;
(九)動火工作票應由公司相關部門、調試單位、承包商有動火工作票簽發權的人員簽發。其他人員簽發的動火工作票無效。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十)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公司按《發電安全管理體系》的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辦理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
7.4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及各級審批人員的安全責任:
1.審核該項工作是否必要;
2.動火工作票上所列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3.工作現場是否安全。
(二)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負責實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負責動火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6.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
7.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
(三)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1.負責配備必要和足夠的動火現場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設施;
2.負責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氧氣含量,不滿足安全要求時,禁止動火;
3.始終監視動火現場的狀態,防止火警發生,一旦失火應及時撲救;
4.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又無殘留火種。
(四)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1.全面了解動火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2.仔細檢查所使用的動火工具,確保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要求及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
3.按動火工作負責人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
(五)動火工作的監護:
1.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單位部門(專業工地)負責人或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監理單位專職安全人員、專(兼)職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單位部門(專業工地)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監理單位專職安全人員、專(兼)職消防隊人員或義務消防隊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2.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3.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六)動火工作票的審批管理:
1.工程基建處生產準備部門應制定動火工作票嚴格的審批、許可、收執、監護、變更、終結、存檔流程、原則。
2.動火工作票審批人對安全措施負責,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變動安全措施。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現場監護人應經考試合格,并經基建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準,由安全監察部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時在生產準備值長處備案。
4.公司消防部門、工程部安全專業組、動火申請單位均應對動火工作票進行登記,并實施動態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7.5工程部安全專業組、監理單位應不定期對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進行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價,在每月安全例會上進行通報并監督整改。
8 本制度管理職責
8.1?? 安全監察部根據本制度檢查評價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對制度進行修訂或升版,修訂或升版流程按照管理制度修訂、廢止程序的要求和流程進行。
8.2?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監察部。
8.3?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9 檢查與評價
9.1? 檢查完善修訂后,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下發執行。
9.2? 本制度檢查人每12個月對本制度檢查一次,并把檢查與評價結果及改善本制度的建議反饋至制度負責人。
9.3 本制度檢查人是安全監察部安監人員。
9.4? 檢查人要不定期對開工項目進行檢查,發現有違反本制度行為及時糾正。
9.5? 承包商、監理單位的內部必須建立相應的作業工作程序。
9.6? 本制度評價人為公司的分管副總經理。
10 附錄
無
第8篇 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我公司屬于人員密集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如煤氣房,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如必須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如燃氣管道)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超時無效。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2、動火管理
2.1動火危險區依次為:
21.1配電室、壓縮機房、監控室、燃氣鍋爐房及所屬設備設施等。
2.1.2 公司內大、小倉庫 營業現場等。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1.4 公司一般區域動火。
2.2 工作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3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4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動火要求
3.1由申請動火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組織動火負責人、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部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部門(單位)負責填寫動火報告,公司物業設備部門、安全部門審批決定是否簽發《動火許可證》。
3.2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3.3 燃氣房等要害部位動火,物業部安管部門需派人現場采取措施監督守護,以確保安全。
3.4 動火人應嚴格按《動火許可證》批準的時間、范圍、需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工作。
3.4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余火和飛濺的火星,并及時切斷電源。安管部門必須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徐州老街坊物業部
二零一三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