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旅游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一、 旅游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二、 建立健全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單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對所屬單位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各單位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臺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三、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景區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旅游景區內有潛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游客的安全。
五、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游樂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六、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藥品,以便能及時為游客提供幫助。
七、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并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八、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游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第2篇 旅游景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從事經營、管理、建設、保護及其他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以下簡稱“*****”)負責**內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內工作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深入貫徹執行各類消防法律法規,堅決服從**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安排,保證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按照規定配置相關防火預警設施和消防器材。
2、 積極配合**消防部門開展消防工作,同時組織防火自檢自查,落實防火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問題,同時鼓勵和引導**內經營性場所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財產火災保險。
3、 積極參加**內部組織的各項消防安全演練,提高防火滅火意識。
第六條: 在**內從事經營、管理的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在其營業之前必須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隱患整改,確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經營業主負責。
2、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對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共用各方應共同制定管理辦法。
3、 當事人任何經營活動都不得妨礙**建筑消防設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不得經營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不得擅自對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內使用明火(食品加工業除外),不得隨意改變電線電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沒有合格證的電器。**消防隊對電力設施、用電線路等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建立檔案,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大功率電器使用前須向**消防隊申報備案,對不符合用電安全規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條: **內經營場所梁、柱、樓板等主要承重構件必須進行防火處理,與周邊建筑相鄰部分必須用不燃材料進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必須≤300㎡(增設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的場所,其防火分區最大面積可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倍)
1、大型經營場所安全出口不得少于兩個,位于兩個安全出口間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20m,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最不利點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9m,疏散通道最小寬度≥1.5m。
2、房間數超過二十個的賓館、飯店必須安裝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含簡易裝置)。房間數超過五十個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賓館、飯店必須辦理消防設計審核,竣工后必須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后方能營業。
第八條: 對于**內部的施工單位要與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嚴格用料,不得在施工現場堆積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圈占消防設備及消防通道,不得堵塞走廊、樓梯及其他疏散通道。需要明火、做舊、噴漆時,需報**消防隊批準領證后方可作業,且施工現場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消防部門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消防工作,確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 ******及其下屬消防隊應當在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事故應急預案、消防培訓制度,實施消防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維護消防、防雷、電氣設施和設備,確保其完好有效,督促落實隱患整改,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所有員工的防火滅火意識。
第十條: **內部的所有員工要熟知和掌握相關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知識,具備使用消防設備和撲滅初起火災的能力,對新聘的員工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
第三章 火災處置
第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滅火救援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火災發生后,*****、消防、公安、電力等相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到場配合處置,設立消防指揮中心,火災現場總指揮由到場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最高行政領導擔任,其作出的相關部署和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執行。
第十二條: **內經營場所的業主及其經營人員要確保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一旦發生火災,該場所立即作為公共避難場所,不再作為經營場所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內經營業主、從業人員有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的義務,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阻擾他人報告火警,不得阻擾、影響消防部門滅火救援行動。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舉報他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義務。消防機構作為火災隱患投訴舉報承辦主體,對于群眾投訴舉報有保護舉報人隱私和及時查清處理的職責。對于屬實的投訴舉報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五條:對于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大力支持**消防工作,且全年無消防隱患、消防事故的業態。****于年底酌情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部門和**派出所等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的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視其情節輕重,做出相應行政處罰,如通報批評、停業整頓、沒收保證金、罰款、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對管理人員威脅、恐嚇、辱罵、毆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而造成重大、特大火災事故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 **消防安全工作者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因失職瀆職造成消防安全隱患或事故發生的,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1、消防設施,是指消防預警、消防滅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通道等設施。
2、火災隱患,是指由于引火源、可燃物和用于滅火、逃生的設施、器材、通道、出口、間距等其他事項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可能引發火災、導致火災蔓延、妨礙火災撲救、造成疏散困難的危險狀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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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