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業項目交通車輛管理規定
物業項目交通和車輛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進入管理區域內的各種機動、非機動車輛的行駛、限制、停放、收費看護及事故處理的活動。適用于**管中心的車輛管理。
2編制依據/引用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2.2 禮儀手冊
3術語
3.1車輛管理:對進入管轄區域內的各種機動、非機動車輛的限制、停放、看護、收費及事故處理的活動。
4交通管理
4.1管理原則
4.1.1依法辦事原則
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維護良好交通秩序,有效保證交通安全與道路暢通。
4.1.2規范管理原則
應按交通管理的正規指揮方式指揮,按交通設施標志規范車輛停放與行駛。
4.1.3文明服務原則
執勤人員在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停車或行駛時,應禮貌待人、文明服務,禮儀規范符合《禮儀手冊》中的要求。
4.1.4講求時效原則
執勤時出現交通事故或遇到求助時,應快速反應,果斷處置,符合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置預案時限的規定。
4.2車輛行駛管理
4.2.1安管員應監督進入轄區的車輛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指揮靠右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4.2.2安管員應留意進入轄區的一切車輛,對載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車輛、營運或超載摩托車禁止進入轄區。
4.2.3安管員應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行為,發現酗酒者及時勸阻,避免交通事故。
4.2.4對進出管理區域的車輛應進行指揮疏導,防止出現交通堵塞和臨時停滯的現象。
4.2.5應引導行人、自行車靠右行駛,避免擠占道路,確保安全。
5車輛管理
5.1管理范圍與停放方式:
物管中心按規定對各類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收費方式見表1
表1
車輛種類/停放方式/收費方式/收費標準
業戶的機動車/固定車位,長期停放/定期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訪客的機動車/不固定車位,臨時停放/即時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出入轄區的出租車/迅速出入,不停留;不收費
出入轄區的運輸車/輛指定位置,臨時停放/即時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業戶的非機動車/有人值守存車處,長期存放/定期收費
無人看守存車處,長期/臨時停放不收費
訪客的非機動車/指定位置,臨時停放;不收費
5.2機動車輛管理
5.2.1固定車位申請與登記
5.2.1.1業戶持有效證件到開發商/物管中心辦理停車證/卡,車輛管理部門對長期停放車輛登記車主姓名、聯系方式、駕駛證號、行駛證號、車型、車牌號、停車證號、投保情況等相關信息,填寫《車輛登記表》(表380-30)并保存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存檔備案。
5.2.2車輛進出管理
5.2.2.1所有進出轄區的車輛均應登記車號和進出時間。登記可以刷卡、電子攝像、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表380-31)的方式進行。
5.2.2.2固定停放車輛進場時應驗證,憑有效憑證進/出場。
5.2.2.3臨時車輛進場發放計時收費停車憑證,出場收卡/單,計時收費,并提供收費憑證。
5.2.2.4無進出憑證的車輛出車時,應驗明身份,登記并經車主簽名后放行(適用時)。在不能確認是車主本人的情況下不得放行,及時報告當值領班處理。若車主丟失ic卡,應及時到物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5.2.2.5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如救火車、救護車可直接放行,但應記錄出入時間、車號,通知巡邏哨跟蹤服務,信息及時反饋門崗,并作好相關記錄。
5.2.3車輛停放管理
5.2.3.1停車場管理人員應注意核對固定車輛停放位置,引導臨時車輛停放指定位置,及時提醒車主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及危險物品。
5.2.3.2車輛管理員應定時對停車場巡視檢查,填寫《安全巡視記錄表》(380-5)表格,檢查車輛外觀、車窗及門的鎖閉情況、有無異常泄漏情況,場內有無閑雜人等,發現異常及時上報,并與車主聯系確認。
5.2.3.3車輛管理員在巡視中應及時制止在車場內洗車、修車、亂占車位、逆行、堵塞通道及出入口等現象。
5.2.4停車收費管理
5.2.4.1應明示并執行當地交管部門核準的停車收費標準,準確計時,正當收費。
5.2.4.2收費人員,對定額發票、備用金和所收款項應按票據和現金管理規定執行領用登記,交接簽名,當面點清,如數上交制度。
5.2.4.3收費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問好,唱收唱付。收費后應提供收費憑證。
5.2.4.4收費人員應廉潔自律,相互監督,不得借工作之便私吞錢款,少給或不給發票。一經查實,按貪污論處,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5.3非機動車輛管理
5.3.1物管中心可設立固定停放點,以便集中停放,有利于巡視和看管。
5.3.2對停車點應作為重點區域進行安全巡視。
5.4交通/停車場設施管理
5.4.1轄區內應按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和道路的實際情況設置必要的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牌,如擋車欄桿、智能化收費系統、車位鎖,禁止停車標志、禁止鳴笛標志、行駛標志、減速線、停車線、讓行線等。
5.4.2主管部門應對各類交通設施、交通標志牌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清晰,能有效發揮其功能和指示作用。
5.4.3發現交通設施、標志損壞時應及時報修,并調查原因。因人為過失造成的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定損定責,要求賠償。
5.5事故處理
5.5.1事故類型與處理原則(見表1)
表1
事故類型/定義/嚴重程度/處理原則
車物損壞/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車輛、交通設施、公共設施損壞事故。嚴重:損失金額1000元以上,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的;
一般:嚴重之外的。由肇事方/責任方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
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車損人傷/因交通意外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的事故。一般:3人以下輕傷;
嚴重
:1人以上重傷。救援、按當事人意愿報案。
救援、報案。
車損人亡因/交通意外造成車輛損傷、人員死亡的事故。惡性:1人死亡,3人重傷/1人以上死亡。組織救援、同時報案。
5.5.2如發生車輛撞損管理區域公共設備設施的事故,及時上報當值領班,要求肇事車主照價賠償,如無法解決可通過交警處理。
5.5.3如發生車輛間碰撞事故,車輛管理員應留住肇事者直至事故處理完畢,處理方式可由雙方協調解決或報交警處理。
5.5.4出現意外交通事故按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5.5.5如發生車輛沖閘,及時記清車輛顏色、車牌號和車輛逃竄方向,立即匯報上級和報警處理。
6記錄
6.1 《車輛登記表》(表380-30)
6.2《車輛出入登記表》(表380-31)
第2篇 物業項目交通車輛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物業項目交通和車輛管理規定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對進入管理區域內的各種機動、非機動車輛的行駛、限制、停放、收費看護及事故處理的活動。
適用于管中心的車輛管理。
2編制依據/引用文件2.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2.2 禮儀手冊3術語3.1車輛管理:對進入管轄區域內的各種機動、非機動車輛的限制、停放、看護、收費及事故處理的活動。
4交通管理
4.1管理原則
4.1.1依法辦事原則嚴格執行交通法規,維護良好交通秩序,有效保證交通安全與道路暢通。
4.1.2規范管理原則應按交通管理的正規指揮方式指揮,按交通設施標志規范車輛停放與行駛。
4.1.3文明服務原則執勤人員在維護交通秩序、糾正違章停車或行駛時,應禮貌待人、文明服務,禮儀規范符合《禮儀手冊》中的要求。
4.1.4講求時效原則執勤時出現交通事故或遇到求助時,應快速反應,果斷處置,符合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置預案時限的規定。
4.2車輛行駛管理
4.2.1 安管員應監督進入轄區的車輛減速慢行,時速不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指揮靠右行駛,按指定位置停放。
4.2.2 安管員應留意進入轄區的一切車輛,對載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車輛、營運或超載摩托車禁止進入轄區。
4.2.3 安管員應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行為,發現酗酒者及時勸阻,避免交通事故。
4.2.4 對進出管理區域的車輛應進行指揮疏導,防止出現交通堵塞和臨時停滯的現象。
4.2.5 應引導行人、自行車靠右行駛,避免擠占道路,確保安全。
5車輛管理
5.1管理范圍與停放方式:物管中心按規定對各類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收費方式見表1表1車輛種類/停放方式/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業戶的機動車/固定車位,長期停放/定期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訪客的機動車/不固定車位,臨時停放/即時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出入轄區的出租車/迅速出入,不停留;
不收費出入轄區的運輸車/輛指定位置,臨時停放/即時收費/根據有關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業戶的非機動車/有人值守存車處,長期存放/定期收費無人看守存車處,長期/臨時停放不收費訪客的非機動車/指定位置,臨時停放;
不收費
5.2機動車輛管理
5.2.1 固定車位申請與登記
5.2.
1.1業戶持有效證件到開發商/物管中心辦理停車證/卡,車輛管理部門對長期停放車輛登記車主姓名、聯系方式、駕駛證號、行駛證號、車型、車牌號、停車證號、投保情況等相關信息,填寫《車輛登記表》(表380-30)并保存相關證件的復印件存檔備案。
5.2.2 車輛進出管理
5.2.2.1 所有進出轄區的車輛均應登記車號和進出時間。
登記可以刷卡、電子攝像、填寫《車輛出入登記表》(表380-31)的方式進行。
5.2.2.2 固定停放車輛進場時應驗證,憑有效憑證進/出場。
5.2.2.3 臨時車輛進場發放計時收費停車憑證,出場收卡/單,計時收費,并提供收費憑證。
5.2.2.4 無進出憑證的車輛出車時,應驗明身份,登記并經車主簽名后放行(適用時)。
在不能確認是車主本人的情況下不得放行,及時報告當值領班處理。
若車主丟失ic卡,應及時到物管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5.2.2.5 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如救火車、救護車可直接放行,但應記錄出入時間、車號,通知巡邏哨跟蹤服務,信息及時反饋門崗,并作好相關記錄。
5.2.3 車輛停放管理
5.2.3.1 停車場管理人員應注意核對固定車輛停放位置,引導臨時車輛停放指定位置,及時提醒車主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及危險物品。
5.2.3.2 車輛管理員應定時對停車場巡視檢查,填寫《安全巡視記錄表》(380-5)表格,檢查車輛外觀、車窗及門的鎖閉情況、有無異常泄漏情況,場內有無閑雜人等,發現異常及時上報,并與車主聯系確認。
5.2.3.3 車輛管理員在巡視中應及時制止在車場內洗車、修車、亂占車位、逆行、堵塞通道及出入口等現象。
5.2.4 停車收費管理
5.2.4.1 應明示并執行當地交管部門核準的停車收費標準,準確計時,正當收費。
5.2.4.2 收費人員,對定額發票、備用金和所收款項應按票據和現金管理規定執行領用登記,交接簽名,當面點清,如數上交制度。
5.2.4.3 收費時應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問好,唱收唱付。
收費后應提供收費憑證。
5.2.4.4 收費人員應廉潔自律,相互監督,不得借工作之便私吞錢款,少給或不給發票。
一經查實,按貪污論處,必要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5.3非機動車輛管理
5.3.1 物管中心可設立固定停放點,以便集中停放,有利于巡視和看管。
5.3.2 對停車點應作為重點區域進行安全巡視。
5.4交通/停車場設施管理
5.4.1轄區內應按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和道路的實際情況設置必要的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牌,如擋車欄桿、智能化收費系統、車位鎖,禁止停車標志、禁止鳴笛標志、行駛標志、減速線、停車線、讓行線等。
5.4.2主管部門應對各類交通設施、交通標志牌進行經常性的巡視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清晰,能有效發揮其功能和指示作用。
5.4.3發現交通設施、標志損壞時應及時報修,并調查原因。
因人為過失造成的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定損定責,要求賠償。
5.5事故處理
5.5.1事故類型與處理原則(見表1)表1事故類型/定義/嚴重程度/處理原則車物損壞/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車輛、交通設施、公共設施損壞事故。
嚴重:損失金額1000元以上,影響系統正常運行的;
一般:嚴重之外的。
由肇事方/責任方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
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車損人傷/因交通意外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的事故。
一般:3人以下輕傷;
嚴重:1人以上重傷。
救援、按當事人意愿報案。
救援、報案。
車損人亡因/交通意外造成車輛損傷、人員死亡的事故。
惡性:1人死亡,3人重傷/1人以上死亡。
組織救援、同時報案。
5.5.2如發生車輛撞損管理區域公共設備設施的事故,及時上報當值領班,要求肇事車主照價賠償,如無法解決可通過交警處理。
5.5.3如發生車輛間碰撞事故,車輛管理員應留住肇事者直至事故處理完畢,處理方式可由雙方協調解決或報交警處理。
5.5.4出現意外交通事故按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5.5.5 如發生車輛沖閘,及時記清車輛顏色、車牌號和車輛逃竄方向,立即匯報上級和報警處理。
6記錄
6.1 《車輛登記表》(表380-30)
6.2《車輛出入登記表》(表380-31)
6.3《安全巡視記錄表》(3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