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規定
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團體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生成立和參加學生團體的權利,維護學生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學生團體的管理,促進學院的科學、人文氛圍,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團中央的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團體是我院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和自身實際需要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群眾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當經學院審查同意,并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各級學生黨團組織;
(二)按照學生會章程組成的學生會組織;
(三)班級組織。
第四條 學院提倡、鼓勵、引導和支持學生團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積極向上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院為學生團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二)組織學生團體必須履行申報、審批、登記、注冊等手續;參加學生團體按團體章程的要求履行入會手續,并服從該團體管理,履行相應義務;
(三)不組織和參與“同鄉會”、“老鄉會”等類似的“學生團體”;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不能影響學院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學業完成。
第六條 院團委和各系部團總支是學生團體的管理部門。學生團體必須在院團委進行登記、注冊,未經登記和注冊,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學生團體或以學生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二章 學生團體的成立登記
第七條 成立學生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員須達到20人以上;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團體的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并與其活動性質、成員分布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四)學生團體應有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風正并精通學生團體業務的指導老師。
第八條 全院性的學生團體或者跨系部的學生團體,由院團委負責登記和管理;系部級的學生團體,由所在系部團總支提出意見,報院團委登記,系部團總支負責管理。
第九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團體,發起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學生團體的章程。章程應包括學生團體的名稱、宗旨、主要任務、活動內容和范圍、組織機構、經費來源及物質條件和其它應說明的事項;
(三)會員名單及人數情況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學生證;
(五)指導教師基本情況的證明。
第十條 院團委在收到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文件后15日內,對申請成立的學生團體進行全面審查、公示,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意見,并上報學院主管領導審批。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成立的學生團體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學生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二)學院或者該系部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第十二條 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院團委為該學生團體進行登記之日為該學生團體成立時間,并由院團委建立檔案,發給《學生團體登記證書》。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條 被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學生團體在征得院團委同意后,可自備各種形狀的藝術圖章或其它標志,以便開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學生團體會員證由院團委統一制作,任何學生團體不得自行制作會員證。
第三章 注冊與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學生團體自登記之日起每學期前兩周內到院團委注冊,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解散。
第十五條 學生團體原則上在每學期初開展納新工作,納新后報院團委備案。
第十六條 學院成立由院團委領導的學生團體聯合會。學生團體聯合會是全院學生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各學生團體工作的統籌協調。聯合會秘書長由院團委教師擔任。
第十七條 本院學生不能組織和參加校外的學生團體。學生團體經院團委批準后可以與校外學生團體聯誼,開展聯合活動。
任何學生團體不得吸收校外人員及非學生成員入會。
第十八條 學生團體的活動經費可以通過自籌,接受贊助、獎勵和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但不得強制性收取會員會費。
學生團體的經費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務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學生團體創辦、編輯校內刊物必須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學生團體向院團委提交書面申請,經黨委學生工作部、院團委審核后,報黨委辦公室批準;
(二)選用稿件全部交院團委審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畢后,在院團委批準的范圍內散發。
學生團體創辦面向校外或社會的刊物,按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條例》或刊物出版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院團委指導大型學生團體活動的開展,對學生團體實施定期檢查,對學生團體違反本規定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期開學兩周內,學生團體應上交工作計劃,并按院團委批準意見在該學期內付諸行動。
第二十二條 超出計劃的活動,學生團體須提前一周向院團委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必須說明活動的目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組織負責人、范圍及經費預算等,由院團委批準后實施。
第四章 會員及負責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團體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任何一個團體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學生團體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
(三)對學生團體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向學院反映問題和情況;
(五)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按照章程擔任學生團體職務。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團體會員的義務有:
(一)積極參加學生團體的各項活動;
(二)接受學生團體的定期注冊;
(三)不得違背本團體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團體的負責人和主要干部應由學生團體會員根據團體章程規定的選舉方法和程序產生,經院團委考察后確認。學生團體主要負責人有享受學生干部待遇的權利。學生團體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我院學籍并在讀;
(二)具備所在學生團體的相應特長,熱心工作,樂于服務;
(三)模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在學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受到校規校紀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團體被宣布解散或注銷的主要責任人;
(三)綜合測評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學生團體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 院團委每學年對各學生團體、主要干部以及學生團體會員實行考核評比制度,對工作態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學生團體、干部及會員,進行表彰和獎勵,并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 學生團體的變更登記和解散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應當報院團委核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體決議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團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強制解散,情節或后果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一)學生團體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不接受院團委的管理指導;背離學生團體活動宗旨,利用學生團體名義從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動;
(三)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
(四)學生團體會員連續兩學期不足要求的人數的;
(五)學生團體連續兩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六)財務狀況混亂,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七)開展活動違反校規校紀或出現其它應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條 自動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強制解散的學生團體都應當理清財務狀況,由院團委審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團體變更、解散應辦理相應登記,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圍內宣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內江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