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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管理考核規定(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4-08-15 22:00:03 查看人數:89

      電力管理考核規定

      第1篇 電力管理考核規定

      為了加強對公司輸、變、配電設施的大修、更改、業擴工程的管理,保證供電設備和電網的安全、經濟、可靠運行,提高線路、設備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辦法:

      一、職能分工

      1、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是公司大修、更改、業擴工程的管理的主要領導者,對各項工程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2、生產技術部是公司電力設施工程建設(土建工程除外)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分管生產的副經理的領導下行使職權。

      3、客戶中心為客戶業擴工程項目歸口管理部門。

      4、財務部負責對工程資金使用情況實行財務監督。

      5、監察審計室負責對所有工程進行審計。

      6、安質部負責各項工程的安全措施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監督。

      7、物資公司負責及時采購所需設備、材料等物資,組織催貨和驗收。對采購的物資質量負責。所采購的物資品種、數量等有所變更時,應征得使用單位同意后方可采購。

      8、工程公司負責公司大修、技改工程及客戶高壓工程的施工安裝,對設備安裝施工質量負責。

      9、企劃部根據公司生產計劃、業擴工程計劃下達設備、物資采購計劃,并檢查考核落實情況。

      10、公司工程施工之工農關系協調,占地及青苗賠償。按屬地管理,由供電所負責工程施工單位或工程管理部門辦理。賠償費、協調費由施工費中列支。

      二、公司內部工程管理

      2.1、 計劃管理

      2.1.1、由生技部按照公司要求及時下達工程項目書面實施計劃,不能及時下達每次扣生技部100元。

      2.1.2、由生技部根據實施計劃落實站址和線路走徑,不能按時完成,每項扣生技部100元。

      2.1.3、按照實施計劃要求,生技部按時編制施工圖紙。施工單位據此提供材料計劃、工程預算,生技部3日內批復。存在問題時,3日內返回施工單位處理,未按計劃時間完成的扣工程施工單位300元。

      2.1.4、物資公司按下達物資采購計劃書采購物資設備,確保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因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影響工期,每臺次扣300-500元。

      2.1.5、嚴格執行施工進度計劃,按時完成工程項目施工 。各施工單位不能按時完成工程項目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延誤工期1天,扣500元。

      2.1.6、工程開工(施工)前應處理好工農關系。影響工程進度,組織協調不力扣供電所500元。施工結束后,賠償不及時處罰責任單位500元。

      2.1.7、嚴格履行開工手續,未經工程主管部門批準,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開工,每發生一項扣100元。

      2.2、 技術管理

      2.2.1、生技部負責對施工工藝復雜、技術要求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進行設計,并指導工程施工;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未經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改,否則,每次扣500元。

      2.2.2、物資公司對所需設備材料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對各項技術要求和設備材料質量嚴格把關,否則,每項扣500元。

      2.2.3、主要設備必須由物資公司組織各有關單位開箱檢查驗收,并履行簽字手續,否則,每次每類扣物資公司500元。

      2.3、 施工管理

      2.3.1、施工單位要加強工程管理,不得因出現施工質量問題造成返工,每出現一次,扣施工單位300元(出現事故由安質部進行考核)。

      2.3.2、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施工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項目負責人制度,未建立的每項扣100元。

      2.3.3、實行“工程催辦單”制度,由于工作遲緩而造成下達“工程催辦單”,每次扣施工單位100元,由公司領導下達的,每次扣200元。

      2.3.4、施工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三大措施”,由安質部審查,生技部批準,并嚴格執行,無“三大措施”的不得開工,無經審查、批準不得開工,不執行每次扣施工單位200元。

      2.3.5、施工單位有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要求現場到位,并嚴格把關,否則,每次扣500元。

      2.3.6、施工單位要合理安排工期,特別是涉及停送電工作,嚴格把關,按時完成。若由于工作安排失誤,造成工程工期延誤影響停送電計劃,每次扣500元。

      2.4、 竣工管理

      2.4.1、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5天內整理好竣工資料,提出申請驗收,每延誤1天,扣100元。

      2.4.2、接到驗收申請后,5天內由生技部組織驗收。若達不到,扣相關單位各100元。

      2.4.3、按時進行工程項目的審計,嚴格履行審計手續,按時完成項目轉資,達到工程完工的要求,每個項目的審計時間:(0.4-10kv)項目竣工驗收后10天內出具工程決算,交審計室審計,審計時間不得超過5 天;高壓(35kv及以上)項目在工程竣工驗收后15天內出具工程決算,交審計室審計,審計時間不得超過15天,若工程決算出具不及時,每延誤1天扣施工單位50元,審計不及時,每延誤1天扣審計室50元。

      2.4.4、工程全部結束后(驗收合格),0.4-10kv項目5天內,35kv項目15天內,全部完善各項存檔資料,報管理單位存檔,達不到要求,扣施工單位每天每項100元。

      2.4.5、每項工程的財務決算在審計完成后:0.4-10kv項目15天內、35kv項目45天內完成財務決算,達不到要求,扣財務部每天每項100元。

      2.4.6、工程投產,運行半年內發現重大缺陷,扣施工單位5000元,安質部1000元,參加驗收單位300元,由施工單位負責消除缺陷;運行半年內發現一般缺陷,扣施工單位2500元,并由施工單位負責消除缺陷。若是由于設備材料質量而引起的,扣物資公司3000-5000元,并由物資公司負責重新組織進貨。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2.4.7、工程量每發現一次與實際不符處罰工程簽證人員200元至500元。因工程量虛簽致使工程造價增加的,增加部分扣回,并處罰工程造價部分的20%。

      2.4.8、若在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后,被管理部門評為不合格工程,扣施工單位3000元(工程管理單位扣1000元, 工程施工單位扣2000元。)。

      2.4.9、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評為優質工程的一次獎勵3000元(工程技術管理、工程質量監督單位各1000元、工程施工單位2000元)。

      三、客戶業擴工程管理

      3.1業擴工程前期管理

      3.1.1、客戶業擴工程由客戶向供電所提出申請,供電所受理的10kv以上用電申請2日內向客戶中心申報,客戶中心2日內負責組織生技部、供電所及工程公司進行現場勘查(費用由施工單位負擔)。現場勘查后,第二天工程公司將供電方案和工程預算報客戶中心,客戶中心根據供電方案審批權限當天報送有關部門進行審查,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客戶中心通知相關供電所向客戶下達供電方案通知書及工程預算報告。未經審核同意,客戶不得據以施工,否則,將不予檢查和接電,并追究相關供電所責任。達不到一次扣相關單位100元。各相關單位必須按規定時限完成工作任務,達不到一次扣相關單位50元。

      其中35kv及以上業擴工程由公司工程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批復供電方案,10kv業擴工程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批復供電方案,0.4kv業擴工程由供電所負責批復供電方案。未按要求執行的35kv及以上業擴工程因現場勘查和方案審批耽誤時間一次扣客戶中心200元,其他原因扣相關單位200元,10kv業擴工程因現場勘查和方案審批耽誤時間一次扣客戶中心100元,其他原因扣相關單位100元,0.4kv業擴工程一次扣供電所50元。

      3.1.2、客戶業擴工程應由客戶自主選擇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單位(公司屬多產單位應積極參與競爭或投標)。客戶自主選擇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向客戶中心或所轄供電所提供相應等級的電力工程設計、施工資職證書,供電所將其電力工程設計、施工資職證書原件報客戶中心備案。沒有施工資質備案的,客戶服務中心將不予驗收。

      客戶中心和各供電所為客戶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一次未做到扣客戶中心或供電所100元。

      3.1.3、客戶委托公司多產單位的電力業擴工程,應由客戶中心負責協助客戶和工程承接單位辦理委托手續,未按要求辦理一次扣客戶中心50元,工程承接單位扣100元。

      3.2 業擴工程設計、施工管理

      3.2.1、客戶中心負責審查承擔客戶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資質等(承擔客戶電力工程設計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并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承擔客戶用電工程施工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等級的資質,并取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及電力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并留有復印件,一份報生產技術部,達不到一次扣客戶中心100元,發現客戶電力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無有效資質等一次扣客戶中心1000元。

      3.2.2、10kv及以上電力工程須有設計資質的力能電力工程公司出具設計和工程預算報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工程設計和預算報告,發現一次處罰責任單位和個人各300元。

      3.2.3、客戶電力工程應確保施工質量,供電所應保證現場到位,確保施工質量關,若有隱蔽工程,施工期間由客戶中心根據審查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有關施工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對隱蔽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做好記錄。提出整改意見。做不到處罰責任單位100元。(工程公司施工質量由安質部負責)

      3.2.4、客戶業擴工程,線路200米以上,原則上由力能電力工程公司承擔。以下的由工程所在供電所承擔。產生爭議,由生技部裁決。延誤工期按《業擴報裝管理考核辦法》等規定處罰責任單位。

      3.3業擴工程竣工管理

      3.3.1、客戶電力工程安裝調試完畢后,按要求施工單位做好驗收前的準備工作(包括方案、圖紙、施工資料、安全設施等準備,所有資料報供電所審查)并向供電所提報工程初驗報告。供電所初驗合格后,向客戶中心提報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所有業擴資料,客戶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客戶工程資料提供不全缺一份扣施工單位50元。供電所初驗不到位,扣相關供電所100元。供電所初驗不合格,扣施工單位100元。客戶中心組織驗收不及時,扣客戶中心100元。

      3.3.2、客戶電力工程嚴禁使用國家禁止和淘汰、高耗設備等不合格產品,對使用者,按〔2004〕利電發28號文關于下發《電力產品入網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予以處罰。

      3.3.3、工程驗收后,對驗收小組提出的問題,施工單位要按期進行整改,供電所初驗合格后,向客戶中心提出復驗申請,直至驗收合格,超過二次的每次處罰施工單位200元。

      3.3.4、供電所承接的10 kv電力工程。執行工程預決算的,按工程決算值的9%;由客戶供材料的按施工費的30%,交工程公司。并將發票及時返還客戶。出現客戶投訴按相關規定處罰相關責任單位。

      四、考核分工;對業務部門的考核由生技部組織;對生產管理過程,物資計劃完成情況考核由企劃部組織

      五、本辦法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實施。

      六、本辦法由公司考評委員會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2007年1月執行。

      第2篇 國電電力新能源公司檔案管理規定

      一 總 則

      1、為加強公司文書檔案的科學、規范管理,提高文書檔案工作質量,保證和維護檔案的安全、完整,進一步充分發揮檔案的功能,提高利用價值為公司經營管理直接服務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2、本規定所稱檔案,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包括文本資料、電子記錄資料、聲像資料和實物資料等。

      3、公司各部門、分子公司所有員工均有保護公司檔案的義務。

      4、公司的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定期歸檔的方式,共同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立卷和歸檔工作。

      二 檔案管理的機構和職責

      1、公司行政部為公司檔案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公司的檔案資料實行統一歸檔和日常管理。

      2、公司檔案工作實行部門收集整理,檔案室統一歸檔的原則。

      3、各部門為檔案管理的分管部門,由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檔案資料收集、保管和移交歸檔工作。

      4、行政部檔案管理員和各部門檔案管理員(兼職)均為公司的檔案管理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各部門專(兼)職檔案管理員名單須報行政部備案,如有變動須及時通知行政部。

      5、檔案管理員出現工作變動或離職,應將其經辦或保管的檔案資料向接辦人移交,嚴禁擅自帶走或銷毀。

      6、檔案管理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公司《檔案管理規定》和《保密規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向其他人員泄露檔案內容。

      三 檔案的收集

      1、堅持部門收集、管理資料的原則。各部門、分子公司專(兼)職檔案管理員按本部門資料的歸檔范圍負責及時收集、管理本部門的資料,即把好文件“質量關”,要檢查文件及附件是否完整,文書處理程序是否完備,處理的來龍去脈是否注明,文件質量符合要求。采取每月、每季度或次年三月前移交公司檔案室歸檔立卷,并辦好交接簽收手續。

      2、凡公司發出的公文(含原稿、正件和附件)一律由行政部統一收集管理。

      3、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在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辦部門收集、立卷、歸檔。

      4、公司與外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在用印時即按合同約定的份數收取歸檔。

      5、召開的各種重大會議,由會議主管部門將會議紀要、會議材料、聲像資料等向行政部移交,季度統一向檔案室移交。

      6、其他聲像檔案的收集應在聲像資料形成后一個月內隨立檔部門其它載體形態的檔案同時歸檔(歸檔的聲像資料均必須為原版、原件,照片含底片)。

      四、歸檔范圍

      1、公司應歸檔的資料包括:公司在日常工作和經營活動中形成的有保存和利用、參考價值的文書資料、工程資料、圖片和聲像制品。

      2、上級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批復、命令、條例、規定等文件材料。

      3、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以及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4、公司對內進行管理、規范事務的正式發文。

      5、重要的會議材料,參加上級部門會議帶回的會議材料,公司內部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等。

      6、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統計報表、簡報及合理化建議等。

      7、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和有關法律文書等文件材料。

      8、公司的財務報表、賬本、憑證等。

      9、公司關于員工勞動、人事、工資、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以及對員工獎勵、處分的文件材料。

      10、公司工程項目資料及有關報建審批手續和驗收記錄、證明資料。

      11、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公司重要活動的報道、照片、錄音、錄像等。

      12、凡是加蓋過公章未經正式使用文件資料的必須交回行政部。

      五 檔案的立卷

      1、公司各部門要堅持檔案資料的平時立卷工作。

      2、各部門對處理完畢或保存的文件資料,由專(兼)職檔案管理員集中統一保管。

      3、各部門應根據業務范圍及當年工作任務,編制平時文件材料立卷使用的“案卷類目”。“案卷類目”的條款必須簡明確切,并編上條款號。

      4、公文承辦人員應及時將辦理完畢或經領導簽發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門專(兼)職檔案人員歸卷。

      5、專(兼)職檔案管理員應及時將收集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類目”條款,放入平時保存文件卷夾內“對號入座”,并在收發文登記簿上注明。

      6、公司檔案年度立卷工作由檔案室負責統一規范立卷,保證案卷質量,各相關部門專(兼)職檔案人員配合,共同做好檔案的立卷、組卷、編目工作。

      五、文件歸檔與移交

      1、各部門文檔應于次年三月份以前向檔案室移交;

      2、《移交清單》(見附表一)一式二份,清單上需包含的內容:文件名稱、文件號、行文日期、文件頁數、是否原件、文件密級、移交人、監交人、接收人信息。

      3、文件移交清單三方簽字為有效。

      4、公司檔案資料分類組卷由行政部統一規范,具體的分類標準為:先大類(行政管理、經營、科研、后勤),后部門(董事會、行政、人事、財務部、項目部等),再小類(文件在前、資料在后)。

      5、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50年)、短期(15年)三種。新規則對2007年以后形成的歸檔文件,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30年、10年)兩種。

      6、確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劃分保管期限的原則是:

      (1)從維護公司歷史面貌完整出發,用全面的、歷史的、發展的觀點,分析和鑒定文件材料的現實作用和歷史作用,以文件材料形成部門的職能作用及文件材料的具體內容作為判定歸檔范圍和劃分保管期限的基本要素。

      (2)凡是記錄和反映公司主要經營管理活動、中心工作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在維護公司權益等方面具有永久性憑證價值和文化價值,對公司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應定為永久保管;

      (3)凡是記錄和反映公司經營管理活動,在較長時間內對本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價值,在維護公司權益方面具有憑證性價值的文件材料,應定為長期保管。

      7、案卷質量總的要求是:遵循文件資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資料之間的 有機聯系,區別不同的價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8、歸檔的文件材料種類、份數以及每份文件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

      在歸檔的文件材料中,應將每份文件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轉發文件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不得分開;絕密文件單獨立卷。

      9、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請示與批復,放在復文年立卷;沒有復文的,放在請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規劃放在針對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總結放在針對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會議文件放在會議開幕年;工程資料放在項目驗收年度;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0、卷內文件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應依次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規律或特點,應保持文件之間的密切聯系并進行系統的排列。

      11、卷內文件材料應按排列順序,依次編寫頁號。裝訂的案卷應統一在有文字的每頁材料正面的右下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頁號。

      永久、長期和短期案卷必須按規定的格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填寫的字跡要工整。卷內目錄放在卷首。

      12、有關卷內文件材料的情況說明,都應逐項填寫在備考表內。若無情況可說明,也應將立卷人、檢查人的姓名和日期填上以示負責。備考表應置卷尾。

      六、檔案的保管、統計

      1、公司檔案資料實行專人、專柜、專室管理。

      2、公司檔案資料的保管按機構、年度、保存期限、編號次序進行保管,并編制好案卷目錄等工作。

      3、檔案管理員須做好檔案資料的保護工作,做到“八防”:防盜、防火、防蟲、防潮、防塵、防鼠、防霉、防光。

      4、公司檔案實行計算機監控管理,實現檔案管理的規范化、自動化、現代化。

      5、公司檔案室應當加強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定期對檔案的價值進行鑒定。

      6、聲像檔案在保管期限內須進行定期檢查,防止檔案的變質、退磁。對重要的聲像檔案應制作光盤保管。嚴禁私自撤銷、清洗、消磁和修改。

      文書檔案的統計

      7、文書檔案要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收進、移出、庫存、利用、銷毀等情況進行統計,統計數據做到準確可靠。

      編制案卷目錄、全引目錄,專題卡片、資料等檢索工具,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七、檔案的查閱、借閱

      1、公司員工查閱、借閱檔案資料時,應嚴格按程序辦理,填寫《查(借)閱檔案審批表》,檔案室負責人對查(借)閱人、查閱檔案內容、查閱時間和歸還時間進行詳細登記后方予查閱。

      2、查(借)閱檔案員工應根據申請內容進行查閱,對檔案內容與本身工作無關的檔案,一律不得查閱。

      3、檔案查(借)閱的批準人:普通檔案由文件歸屬部門總監審批;秘密級以上檔案由總裁或主管副總裁審批。

      4、公司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外借,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外借帶出,普通檔案由行政部經理批準,秘密級檔案由總裁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對常用的檔案資料,檔案室可提供復印副本供借閱,副本在使用部門使用完畢后,應及時交還檔案室。嚴禁未經允許私自對檔案資料進行復印和復制。

      查(借)閱檔案人員須愛護檔案,不得在文件上作任何標記、標志或涂改,不得在閱覽桌上擺放茶水、墨水瓶,不得在閱覽時吸煙,以免造成檔案的損壞。

      5、聲像檔案一般不得借閱。在不影響保密的前提下,經總裁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可用于公司內部學習、對外宣傳。

      八、檔案的銷毀

      1、對超過保管期限和確已失去價值的檔案,檔案工作人員應定期整理,進行銷毀。檔案的銷毀具體見《檔案銷毀程序》。

      2、檔案需要銷毀時,由行政部檔案管理員提出銷毀意見,經行政部經理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經理嚴格審查,并編制檔案銷毀清冊,經公司相關系統總監審核,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審批簽字后銷毀。

      3、其他檔案銷毀前,應將需銷毀檔案在清單一一列明,報行政部經理審核,經總裁或主管副總裁審批后,方可實施銷毀。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銷毀檔案。

      4、檔案銷毀時須有兩人以上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并在銷毀清單上簽字確認該檔案確已銷毀。不得一人單獨進行檔案的銷毀。

      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行政部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總裁或主管副總裁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1、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移交檔案室歸檔的。

      2、違反公司規定擅自縮小檔案收集范圍的。

      3、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4、檔案管理員、對檔案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5、未經批準,私自復印或銷毀檔案的。

      拆件、涂改、勾劃、折疊、轉借,損毀、丟失和擅自提供、抄錄、涂改、6、6、偽造檔案的。

      7、擅自發布或傳播公司尚未對外公布的檔案內容的。

      十、附則

      本規定由行政部制訂和解釋,經總裁或主管副總裁審批,修改時亦同。

      本規定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制度自行終止。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30日起試實行。

      第3篇 市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1. 總則

      1.1為保證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加強安全工器具的規范管理,參照各類標準及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規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使用、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市電力公司下屬發、供電、基建、修追、試驗等單位(含多經,農電及外來施工隊伍等),各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管理細則。

      2. 安全工器具分類

      2.1電氣絕緣器具

      絕緣工器具包括:高壓驗電器、高壓絕緣棒、絕緣鞋(靴).絕緣手套、絕緣墊、絕緣夾鉗、絕緣臺,絕緣罩,絕緣擋板、攜帶型接地線等。

      2.2安全防護器具

      防護器具包括:防護眼鏡,安全帽、安全帶、腰繩、絕緣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護面罩、臨時遮攔、遮攔繩(網)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腳扣、踩板等。

      2.3安全標示牌

      安全標示牌包括:設備標示牌、各種警告牌、拉線護套、警示標志等。

      3. 管理規定

      3.1市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歸口部門,負責制定管理規定、制度,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規定,對執行規定和制度的情況可分別給予處罰和獎勵。

      3.2各單位應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細則,明確管理分工、責任和工作接口,實施全過程管理。

      3.3各單位安監部門是管理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門,安監部門設專責人(或兼職),負責安全工器具的具體管理工作.

      3.4安監部門及其專責人的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每年的“安措”計劃,報有關領導及職能部門批準并監督執行,完成率達100%。根據計劃進行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監督檢查安全工具的試驗、保管、使用和報廢。

      3.5應指定本單位各類安全工具的電氣、機械試驗部門,統一安排、管理試驗工作。要完善試驗手段,滿足試驗要求。

      3.6購置安全工具的資金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并優先予以安排。

      3.7車間(班組、隊)管理職責

      3.7.1車間(班組、隊)應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職責、分工和二作標準。

      3.7.2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專責人,負責制定、申報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等計劃;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車間(班組、隊)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并抄報各單位安監部門。

      3.7.4班組公用安全工器具設專人保管,個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規定對工具進行檢查,無異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及管理細則應明確分工。責任、工作接口和標準,有關人員必須以規定及細則為準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個環節出現問題,考核對應責任人和責任部門。

      4.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購置應由各單位安監部門以及各車間(班組.隊)安監人員進行調研和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廠家、型號,按規定的渠道訂貨。

      4.2購置安全工器具必須是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部門公布認定合格的產品。所購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1)重慶市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網證。

      (2)產品許可證

      (3)產品的檢測報告或鑒定合格證書

      (4)出廠試驗合格證

      (5)產品的使用說明書

      新購進的產品到貨后,需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單位安監部門負責統一安排計劃。

      5.2各車間(班組。隊)安監員負責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申報配置計劃,領用、發放.建檔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配置,可參考附表一、二。檢修班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單位自定,但必須能夠滿足檢修工作及事故搶修時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試驗

      6.1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試驗責任部門,應按照標準進行安全工器具的試驗工作。各車間安全員應按照工具試驗周期規定,安排到指定部門進行本車間的工具試驗。試驗標準以《安規》規定為準。

      6.2安全工器具經試驗合格后,必須及時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試驗合格證上必須有試驗人員簽字及下次試驗時間(按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制作“試驗合格證”標簽)。對能夠分拆開的器具,必須在能夠分拆開的每一個部件上貼“試驗合格證”。每件工具均要有試驗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使用部門保管,一份由試驗部門存檔,試驗報告保存兩個試驗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試驗合格,未經試驗及超過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7.使用與管理

      7.1通則

      7.1.1安全工器具必須有本單位統一規定的設備名稱、編號。

      7.1.2安全工器具每次使用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不合格或有異常者嚴禁使用。

      7.1.3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干燥通風和溫度適宜的櫥柜內或構架上,按編號定位存放,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不得移作它用。

      7.1.4橡膠制成的絕緣工具,應放在避光的櫥柜內,橡膠層間應撒上滑石粉。絕緣工器具不能與金屬、注油工具混放保管或運輸。

      7.1.5防毒面具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和存放要求管理,并做好登記。

      7.1.6各車間、班組、站、隊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建立健全管理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齊全,專人保管、登記注冊,并建立每件工具的試驗檢查記錄。安全上器具應隨班交接,對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車間安全員負責報廢、銷毀(報廢的接地線等含有有色金屬的工具必須按照物資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做好記錄。

      7.1.7班組每月對安全工具外觀。試驗合格證標簽等)檢查一次,安全員參加;車間對所轄班組安全工器具,每季度檢查一次,抽查率達到30%,由車間領導、安監員負責檢查;各廠(局)每半年對各車間進行抽查,抽查串

      不底于10%,所有檢查均要做好記錄。

      7. 1.8安全工器具應時刻處于完好的備用狀態,使用后應妥善保管。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或安監人員的許可,班組不得將安全工器具轉借外單位及個人使用.

      7.2常用安全王器具的使用

      7.2.1安全帽的使用

      7.2.1.1安全帽的使用期,從產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計算:植物枝條編織帽,不超過兩年;玻璃鋼(維綸鋼)不超過三年半。

      7.2. 1.2每頂安全帽應有以下四項永久性標志:

      {1)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

      (2)制造年、月;

      (3)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

      (4)生產許可證編號。

      7.2.1.3安全帽必須按規定顏色使用:管理人員紅色,檢修人員藍色、運行人員黃色、參觀人員白色。

      7.2. 1.4安全帽使用前應檢查是否有裂紋、損傷,帽扣是否完整。

      7.2.2安全帶、繩使用

      7.2.2.1安全帶、繩的使用材料,必須是錦綸、維綸、蠶絲料,電工圍桿帶可用黃牛革,金屬配件用普通碳素鋼或鋁合金鋼.

      7.2.2.2安全帶金屬配件上應打上制造廠的代號;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檢驗證。

      7.2.2.3合格證上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50ksf,沖擊重量100ks,制造廠名,檢驗人員姓名等。

      7.2.2.4安全帶使用期一般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2.2.5使用中的安全帶,必須完整(帶、扣、環,繩),無破損,扣環牢固可靠,每半年進行一次拉力預防性試驗(按《安規》試驗標準),有審驗合格證方可使用。

      7.2.2.6安全帶、繩合格標準:

      (1)組件

      完整.無短缺,無傷殘破損;

      (2)繩索紡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3)金屬配件無裂紋,主要扣環無焊接,無銹蝕;

      (4)掛鉤的鉤舌咬口子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5)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子整無毛刺。

      7.2.3驗電器的使用

      7.2.3.1高壓驗電器一般由兩部分組成,絕緣部分(含手握部分)和驗電部分(俗稱驗電器頭)。絕緣部分要保持于凈、于燥、連接牢固;驗電器頭本身是一個導體,要保持可靠有效,防碰防摔,要與絕緣部分連接牢固。使用中必須保持最短有效絕緣長度。

      7.2.3.2驗電器內的電池,要定期檢查是否失效,以便隨時更換.

      7.2.3.3驗電器按規定進行試驗,110千伏及以上絕緣部分試驗電壓可參照絕緣棒交流耐壓標準。

      7.2.4接地線的使用

      7.2.4.1接地線應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長度應滿足工作現場需要;接地線必須有透明絕緣外護層,護層厚度大于1毫米.

      7.2.4.2接地線無毛刺、卡子無銹蝕、無損壞,整組有編號,有專用存放柜,存放位置編號與地線本身編號一致。盤繞長度一致,懸掛整齊.

      7.2.4.3接地線應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接地線是否有斷股散股,接地線夾是否松動、損壞等并有記錄。損壞的接地線應及時修理或更換。接地線經受短路后,根據短路電流的大小和外觀檢驗判斷是否還能使用,一般應予以,報廢。

      7.2.4.4線路應有接地和短路導線構成的成套接地線。如利用鐵塔接地時,允許每項個別接地,但鐵塔與接地線連接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

      7.2.4.5帶接地操作棒的接地線,絕緣部分要按照《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技術標準》規定做相應的試驗。

      7.2.5安全遮(圍)攔網、繩的使用遮攔繩、網保持完整、清潔無污垢,成捆整齊存放在安全工器具柜內,不得嚴重磨損、斷裂、霉變、連接部位松脫等;遮欄桿外觀醒目,無彎曲,無銹蝕,排放整齊.

      7.2.6腳扣的使用

      7.2.6.1金屬母材及焊縫無任何裂紋及可目測到的變形。

      7.2.6.2橡膠防滑塊(套)完好,無裂損或嚴重變形。

      7.2.6.3皮(腳)帶完好,無霉變、裂縫或嚴重變形。

      7.2.6.4腳扣應放在工具櫥或工具架上,整齊擺放,保持干燥和清潔(不得與油質物品雜放)。

      8. 附則

      8.1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有問題或有改進和完善的方案請及時報市電力公司安監部。

      8.2本規定中內容如有與上級規程、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

      8.3本規定解釋權屬市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

      8.4帶電作業工具和帶電作業車的管理不在此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4篇 并入電網運行公用發電廠電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生產安全管理,保證電力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力工業部及省以上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經營企業”),不僅要對直屬發電廠進行安全管理,對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其他各種類型合資、獨資建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也要納入電網安全管理范圍,對電力生產的安全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所有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布的電力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及與安全技術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網經營企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電力工業部及電網經營企業對并入其所管轄、經營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行使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第六條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為:凡涉及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內容,由電網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監督、歸口管理;對于不涉及職工安全及電網安全的管理內容,由上網電廠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自行管理。

      第七條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的重大設備事故進行調查;根據情況組織或參加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

      2.對擬建、在建、運行的電廠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指導監督;對電站鍋爐進行檢驗、登記。監督《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執行,歸口統計、上報事故報告。

      3.傳達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電力生產企業參加各種安全專業會議、安全檢查或安全性評價,及時向企業通報事故信息。

      4.對并網電廠制訂落實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5.對在電力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電力生產企業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并網電廠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網電廠安全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第九條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按《電力法》規定,制定電廠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提供組織和資金保障。

      第十條并網電廠應積極參加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的安全會議、安全技術交流等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并網電廠必須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應按規定按時上報或抄報事故有關的報告、報表。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由于并網電廠原因引發或造成擴大的電網運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設備事故,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組織調查組調查;并網電廠及有關方面要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由電網經營企業代管電廠的人身、設備重大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由代管單位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調查,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可根據情況參加。

      第十四條非電網經營企業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可根據情況由并網電廠組織或參加事故調查;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第十五條末構成職工人身死亡,末涉及電網安全,未構成重大、特大性質的事故,由并網電廠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自行調查、處理,電網經營企業的電力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章事故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并網電廠在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當時不能認定,有可能構成的),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規定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電力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公司(如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等)所經營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同時抄報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

      第十九條電網經營企業代管的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按對直屬企業管理方式統計、上報和考核。

      第二十條事故報告、報表應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如有違反《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的事故定性,有權重新認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用發電廠是指由電網經營企業統一調度并且所發電量以送入電網銷售為主的各類電廠。

      第二十三條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對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上報備案時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電網經營企業在與并網運行公用發電廠簽訂的上網協議中應依據本規定明確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范圍,并對并網電廠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事故有相應的考核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5篇 某電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第6篇 電力系統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電力系統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力部有關規程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電力系統多種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多經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是實現無死亡、無重傷、無重大火災、無重大設備事故、無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條多經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網、省公司(局)的領導下,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主業安全監察部門的監察和歸口管理。

      第五條多經企業的行政領導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責,黨、工、團組織應起到保證和監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開展群眾安全監督活動。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國電力行業。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二章 責任制

      第七條多經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職在內的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種、各生產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八條多經企業的行政正職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熟悉并負責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規、政策和規定,熟悉并執行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規程、制度,保證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2.負責本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貫徹落實。

      3.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網組織,并保證安全網絡的正常運轉。

      4.親自主持本單位每月一次安全例會、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組織制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工作計劃、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及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以下簡稱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實。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組和工作現場,了解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九條企業分管領導必須抓好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圍的第一責任者;各職能部門,各專業崗位都要制訂明確的安全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條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堅持原則、身體健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安全技術知識和現場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

      1.宣傳安全生產的方針,督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

      2.監督安全生產計劃、“反措”、“安措”計劃的執行。

      3.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及安規學習、考試。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簡報、事故快報、事故通報、安全錄相等。

      4.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并檢查安全日活動及效果,深入班組和工作現場檢查事故隱患,糾正違章行為等。

      5.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做好事故統計、報告工作。

      6.監督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檢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員的主要職權:

      1.有權制止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分析與事實不符或對責任者處理不當時,有權提出否決性意見,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以及對事故的分析、認定與領導意見不一致時,有權向上級反映。

      3.有權對在安全生產上做出貢獻者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對事故過失人員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提出處理意見。

      安全管理人員屬企業的生產人員,享受同級生技人員的待遇,各級行政領導要給予積極支持,使其真正有職有權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要對國家和企業的財產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負責。

      每個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必須作到:

      1.自覺遵守國家、上級及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條例、規程及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2.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執行違章指揮。

      3.認真吸取事故教訓,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4.及時反映和按規程規定處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情況。

      5.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檢查及各項安全活動,為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議。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電力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多種經營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均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主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領導所屬企業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多經企業要根據電力工業部《關于安全工作的決定》,結合各自的規模及行業特點,設置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派任資質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隊伍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四條從事工業生產、建筑安裝的多經企業,其規模在500人以上的應成立安全管理機構,100人以上的應有專職安全員,不足100人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第十五條企業的車間(隊)、班組、店堂、倉庫、攤點均應有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企業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網絡,形成強有力的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多經企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電力工業部及地方政府頒布的關于安全生產、職業安全與衛生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降低安全標準。

      第十七條從事與電力生產、建設有關的多經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電力工業部頒發的與電力生產、建設有關的各種規程、制度,并對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統計、檢查和考核。

      第十八條從事非電力行業工作的多經企業應針對有關的行業特點,執行其行業主管部門頒布或本企業制定的各種安全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網、省公司(局)多種經營主管部門應每年召開多種經營安全工作會議,總結、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多經企業安全自查、互查、聯查,不斷提高多種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各多經企業對定期召開的安全工作會、月度例會、事故分析會和安全日活動(三會一活動)要有明確規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條多經企業每年要制定以“五無”為內容的安全生產目標,并做好目標的層層分解。針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生產部門和安全部門應分別制訂出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公布實施。對安全生產目標和“反措、安措”計劃應有定期檢查和考評辦法。

      第二十二條多經企業應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全員安全活動,要通過學安規、憶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考安規、訂安全目標責任合同等,強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多經企業要根據行業特點、季節因素,任務忙閑做好日常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多經企業年末要發動職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總結、評比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對多經企業的主要領導、安全管理負責人須經安全教育和培訓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任職上崗資格,任職期間應每兩年組織一次有關安全規程制度的考試。從事電力生產、建設有關工作的上述人員的培訓、考試由主辦單位負責。

      第二十六條多經企業的專兼職安全人員、技術干部、管理干部及全體職工每年應進行系統的安全工作規程的培訓、學習并考試合格。該工作由本企業負責。

      第二十七條新招收錄用的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廠、車間、班組)安全教育、緊急救護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新轉換崗位的人員上崗前也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

      以上培訓、考試由本企業負責

      第二十八條按國家規定屬于特種作業、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二十九條多經企業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檔案,其中包括入廠前體檢的健康情況、定期體檢記錄、安全教育培訓記錄、歷次安全規程考試成績、安全獎懲記錄等。

      第三十條多經企業雇傭的臨時工、農民工、非本企業的實習人員及其他人員必須經過有關的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2.查管理---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帳表

      第七章 現場安全與衛生

      第三十一條生產現場應環境整潔,道路暢通。采光充分,通風良好,電氣、機械裝置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完備,安全警示標志齊全。

      第三十二條針對生產的不同情況,做到防火、防水、防爆、防毒、防漏、防粉塵、防觸電、防窒息、防塌方、防高空墜落等,安全措施完善。

      第三十三條進入生產現場的所有人員(工作人員、安全人員、領導人員及其他人員)著裝必須符合安全規程,遵守現場紀律。

      第三十四條多經企業應依據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為職工配備符合本工種安全衛生要求的個人勞保用品;應根據不同崗位的生產特點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用具,并指導、監督和檢查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用具、安全防護設施、起重設備設施、手持電動工器具、電氣設備等的使用管理必須執行國家、部的有關規定,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明,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應建立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多經系統管理和經營的小火電、小水電等及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應同主業一樣。其運行、檢修、試驗等各項工作要嚴格執行電力生產的有關規程、制度。

      第三十七條多經企業利用各種形式自建的發電機組的設計、制造、施工、安裝、檢驗、調試和生產運行必須符合國家及電力工業部有關安全及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安全防護設施、衛生設施必須同設備一起投產使用。

      第三十八條多經企業管理的小火電、小水電等設備應堅持“應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方針,使其具備安全穩定運行的水平。

      第三十九條多經企業的電力設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主業“雙達標”的要求搞好文明生產、安全生產,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和提高其完好水平。

      第九章 承包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多經企業作為承包方時不論采取哪一種承包形式,都應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在承包主業的電力生產建設任務時,不允許任何形式的轉包。

      第四十一條作為發包方,多經企業在發包工程前必須審查承包單位的資格、資質,承包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與所承包工作相符的資質、相應的實際能力及安全保障體系。

      第四十二條多經企業在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多經企業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負有監督和指導的責任,嚴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事故調查、分析、統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多經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搞好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按時向多經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安監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多經企業發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兩人以上重傷事故,重大火災及重大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主辦單位,同時以最快方式報告網、省公司(局)多種經營主管部門,并按規定日期報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四十六條調查事故要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應做好企業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定期向領導匯報和向職工公布事故發生的類別、原因、責任和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條多經企業發生生產事故,構成電力生產事故的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他事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安全工作要實行重獎重罰。多種經營的主管部門、各多經企業都應有明確的安全獎懲制度,做到獎懲分明、明令公布;多經企業應設立安全獎勵基金,專項使用。

      第四十九條對為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為消除重大隱患,防止、避免生產事故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貢獻顯著者給予重獎。

      第五十條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者應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重罰。

      第7篇 電力管理安全生產違章行為處罰規定

      第一條 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保障職工生命健康,促進安全生產,結合總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電力管理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和進入總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安全生產違章行為是指違反“安全生產禁令”行為、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見附件1)和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見附件2)。

      第四條 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認定。

      (一)總公司職能部門監督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二)政府有關部門執法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三)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查出的違章行為;

      (四)職工舉報并經總公司職能部門查實的違章行為。

      第五條 檢查出一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5-10萬元,責令三級單位按照“安全生產禁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條 檢查出一次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3-5萬元,責令三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分ⅰ類、ⅱ類、ⅲ類違章。檢查出一次ⅰ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6000-10000元;檢查出一次ⅱ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3000-6000元;檢查出一次ⅲ類違章行為,扣罰違章人員所在三級單位效益工資1000-3000元。責令三級單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八條 對一個季度內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違反“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或兩次以上(含兩次)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的三級單位,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取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評比資格。

      第九條 對承包商安全生產違章行為的罰款,從安全風險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條 對違章行為的處理,由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監督執行,月度進行通報,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條 罰款作為總公司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安全生產建設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23年11月25日起實施。

      附件:1.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2.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

      附件1

      安全生產嚴重違章行為

      一、管理行為

      (一)強令員工違章冒險作業或無“現場作業指導卡”作業。

      (二)安排未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上崗作業。

      (三)安排無證員工從事特種作業。

      (四)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組織生產施工。

      (五)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違反安全評價和“三同時”規定建設施工。

      (六)引進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隱患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七)工程項目無設計施工或擅自變更設計施工。

      (八)不按規定為員工配備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

      (九)許可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承包商進入總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十)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無防護措施下進行試驗、應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

      (十一)在生產緊急狀態或復雜施工作業活動中擅離崗位或現場。

      二、操作行為

      (一)電力專業

      1.無人監護作業。

      2.不按規程驗電、裝設接地裝置。

      3.違反工作許可手續或擅自變更工作任務。

      4.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措施或違反規程拆除、移動、變動安全防護設施。

      5.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現場。

      6.工作負責人未確認工作班成員全部撤離現場,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7.值班人員擅離崗位或不按規定巡視設備。

      8.約時停送電。

      9.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進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斷導、地線的做法松線。

      11.在安全距離不足的帶電設備附近進行吊裝作業。

      12.跨越架搭設時無專人監護,寬度不足,承重不夠,安全距離不足。

      13.進入sf6開關室不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進入通風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作環境作業。

      15.不按規定使用絕緣、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專業

      1.逆向行駛、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檔滑行。

      2.駕駛機動車輛時撥打通訊工具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3.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4.未按規定執行“兩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駕駛車輛。

      6.檢修車輛不拉手剎、不打掩木或身體進入車廂下部無安全防護措施。

      7.車輛帶病行駛或駕駛未經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

      8.未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載客車輛未按標準配備安全錘。

      9.使用裝載機、挖掘機等機械的鏟斗或吊車直接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

      10.裝載機、抓管機、挖掘機斗臂下或工作回轉半徑內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區域內作業或停留。

      2.地下情況不明進行破土作業。

      3.高處作業平臺周邊、預留洞口無安全保護措施。

      4.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吊”規定進行吊裝作業。

      5.違規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防腐施工。

      6.違反規程進行容器和管道試壓。

      7.使用未經注冊、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8.不按規定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不按規程要求設置安全設施。

      10.使用不符合規范的電氣設施。

      (四)有毒有害氣體危險場所

      1.未辦理許可手續作業。

      2.施工作業前不檢測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和氧含量。

      3.無人監護作業。

      4.未采取安全措施進入通風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工作環境作業。

      5.作業過程中不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6.工作負責人、工作監護人擅離工作崗位。

      7.作業人員擅自變更作業內容。

      8.無關人員進入有毒有害氣體作業場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驗期的檢測設備和儀器。

      (五)油氣充裝作業

      1.對不合格氣瓶進行充裝和對液化氣儲罐(含汽車罐車)、鋼瓶過量充裝。

      2.未按規定擅自排放液化氣殘液。

      3.在未清除周圍火源的情況下,進行機動車裝卸和加油加氣作業。

      4.崗位員工未培訓取證或非本崗位人員操作加油、加氣機。

      5.進行瓶對瓶或罐對瓶充裝。

      6.在車輛載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況下充裝。

      7.為塑料桶等非導體容器加油。

      8.未經許可對油、氣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現場,使用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臨時用電設備。

      附件2

      安全生產一般違章行為

      一、ⅰ類違章行為

      (一)不按規定填寫、審核票證。

      (二)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未進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員未履行確認手續。

      (三)工作完畢,未驗收即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四)電力調度員向無權接受調度命令的人員下達調度命令。

      (五)電力調度員下達錯誤的調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閘操作前未進行模擬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對運行方式及設備狀態。

      (八)執行操作票時跳項或漏項操作。

      (九)桿塔上有人作業時,調整或拆除拉線。

      (十)在不穩固的桿塔上作業。

      (十一)桿塔上作業未使用“雙保險”保護措施。

      (十二)高處作業轉位時,失去安全帶保護。

      (十三)放緊線時跨在導線上或站在導線內角側。

      (十四)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搬運梯子、管子等長物未放倒搬運,與帶電部分安全距離不足。

      (十五)登梯作業時無人扶持或移動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時,梯子不裝保護繩。

      (十七)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化學品。

      (十八)低壓直接帶電作業。

      (十九)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ⅰ類違章行為的。

      二、ⅱ類違章行為

      (一)倒閘操作不執行唱票復誦制。

      (二)未按規定進行交接班。

      (三)電力調度員下令前未填寫調度操作票,或下令時不按規定錄音。

      (四)未與外來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五)非工作班成員參與現場作業。

      (六)專責監護人從事其他工作。

      (七)無關人員進入高壓試驗區。

      (八)高壓試驗被試設備兩端不在同一地點時,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試驗后不充分放電。

      (九)工作結束后,電氣設備上遺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駕駛室內裝載或懸掛影響安全駕駛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區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設置遮欄(圍欄)和警示標志,夜間未掛紅燈警示。

      (十二)臨時用電設備未裝設保護接地。

      (十三)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ⅱ類違章行為的。

      三、ⅲ類違章行為

      (一)管理人員、監護人員在現場發現違章行為不制止。

      (二)在票證上代人簽名。

      (三)電力調度值班員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規范術語,不復誦命令。

      (四)倒閘操作時,操作完一項未做“√”記號。

      (五)接地線編號不對應。

      (六)不按規定懸掛標示牌。

      (七)配電室、控制室、電纜間等放置雜物。

      (八)允許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變電站。

      (九)進入作業現場不正確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規定辦理工作間斷手續。

      (十一)高壓試驗加壓過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無防護罩、無過壓保護裝置、無壓力監視或管線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氣壓縮機。

      (十三)低壓用電接線不規范。

      (十四)用鋁絲、銅絲等代替保險絲。

      (十五)使用無絕緣罩的低壓刀閘、拉線開關。

      (十六)使用無防滑措施單梯,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不規范(約為60度)。

      (十七)用拋擲的方式傳遞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無防護罩的電焊機,或接地線、焊線、電源線不符合要求。

      (十九)電氣焊作業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轉設備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無防護罩的砂輪機;用砂輪機的側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經總公司hse管理委員會認定為ⅲ類違章行為的。

      第8篇 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電力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實施的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電力建設工程,包括火電、水電、核電、風電等發電建設工程,輸配電建設工程及其他電力設施建設工程。

      核電核島部分建設工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的水電建設工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電力建設、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五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全國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電力建設單位對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負全面管理責任,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監督職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工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電力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電力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第八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在投標過程中不得列入投標競爭性報價,不得調減或者挪用。

      第九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第十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審查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達到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考核要求。投標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達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具備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在電力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的,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投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向電力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各種管線資料,氣象、水文和地質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測)、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監造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定額工期,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指定專業及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保證所采購的設備、材料達到質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設備、材料及用具。

      第十五條 電力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電力建設安全生產事故后,電力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

      第十六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勘察(測)文件應當真實、準確,防止由于勘察(測)原因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電力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保障勘察(測)地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

      第十七條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及時變更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者留下安全隱患。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電力建設工程,電力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措施建議。

      電力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工程概算中計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名目、使用范圍。

      第十八條 電力監理單位協助電力建設單位實施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監理與工程質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資控制的同步實施。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編制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點和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實施細則對電力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試運行單位實施安全監理。

      電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標準及時審查工程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

      電力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要求電力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責令電力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電力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電力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電力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執行電力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電力建設單位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應當拒絕。

      第二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電力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

      第二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不得調減或者挪用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應當接受電力建設單位、電力監理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電力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下列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圍堰工程、沉井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鋼結構工程;

      (五)高空、水上、潛水、帶電作業;

      (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七)鍋爐和汽機管道吹掃、鍋爐酸洗作業;

      (八)高壓容器壓力試驗;

      (九)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安全技術措施經電力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和現場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八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對因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和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架空線纜、設施及周邊環境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購、租賃、驗收、檢測、發放、使用、管理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設設施、特種設施等。

      第三十條 制造、安裝、維修、拆卸電力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模板、壓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腳手架等特種設施的單位,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制造、安裝、驗收、維修、拆卸。

      第三十一條 電力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二條 電力施工單位進行調試、試運行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調試大綱和試驗方案,并對各項試驗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根據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容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危險源、危險部位、危險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分包單位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應急預案。

      電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應急物資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下列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定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章、規定;

      (二)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監督、指導電力建設工程施工應急救援管理工作,參與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履行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含相關照片、錄像及電子文本等);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電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是電力系統和設備的全面質量管理和全過程的安全管理,是適合現代電力行業特點的科學管理方法之一。為了提高整個電力工業的現代化管理水平,實行量化管理、目標分解和優化技術,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電力工業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務是:電力行業的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生產運行諸環節都要制訂并執行可靠性準則;分析電力系統運行可靠性,以各項可靠性指標來檢驗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生產運行等環節預期的目標和效益,并作為各環節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的重要依據;研究和擬訂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可靠性目標;深化運行可靠性指標應用,努力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水平和供電可靠性。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及其所屬

      (或代管)的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華能國際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屬發電廠以及接入國家電網的自備、中外合資、外方獨資電廠。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等部門,要執行本規定有關條文,并結合本部門特點進行增補。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統一領導,實行部、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發電廠與供電

      (電業)局分級統一管理。

      第五條 電力部設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中心)。中心是在部領導下負責全國電力系統可靠性管理的職能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制訂全國性電力行業各部門的可靠性管理準則和規章制度,經部批準頒布后監督執行;

      2、負責電力行業各項可靠性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存儲,建立全國性的門類齊全的電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制訂并完善全國統一的電力可靠性編碼、統計方法以及統計程序,定期發布電力可靠性指標,及時向規劃、設計、制造、建設、生產部門公布有關可靠性指標,為各單位提供可靠性咨詢和信息檢索服務;

      3、歸口管理電力系統可靠性分析、評價工作,為設計、制造、基建、生產等部門提供電力系統運行可靠性報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項建議;

      4、制訂發電廠、變電所以及輸變電設施等新投產工程的可靠性標準,參與發供電工程設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項目的可靠性評估。

      5、組織全行業電力可靠性學術活動,適時開展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核發可靠性專責工程師證書。

      6、開展電力可靠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 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華能國際公司、新力公司等負責所轄地區或企業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級領導人全面負責本公司范圍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確定本公司有關業務部門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組,做好協調工作;

      (2)指定一個或幾個職能處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崗位,并配備合格的專責工程技術人員。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統的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配備質量、數量與工作要求相適應的人員和專用的計算機設備及數據傳輸設備;

      2、職責:

      (1)貫徹部、司、中心頒布的電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項規定,制定適合于本公司系統的管理辦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屬范圍的電力可靠性數據和信息,并建立數據庫,所有信息皆需認真核對,確認其正確無誤,并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按時報送中心;

      (3)對所屬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下達可靠性考核指標,并將可靠性指標的升降作為評價企業管理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內容,對設計與施工單位提出預定的可靠性指標并對設計與施工質量進行檢查評估;

      (4)定期召開本公司的電力可靠性分析會,及時制訂調控生產的措施。

      (5)每年組織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評估,對規劃設計、設備制造、基建安裝、運行檢修等諸方面對運行可靠性的影響,作出全面評價,制訂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標與相應措施,報中心備案,報部的發供電設施技措項目要做可靠性評估并有增益報告;

      (6)組織本公司系統的可靠性業務培訓、考核及交流活動。

      第七條 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分別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確定一名領導人全面負責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廠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統;

      (2)指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工作崗位,配置專責工程技術人員和專用的計算機設備及數據傳輸設備;

      2職責:

      (1)貫徹執行部、公司頒布的各項可靠性管理規定,制訂本廠

      (局)可靠性管理的實施細則和獎懲制度等;

      (2)負責將本單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標,分解落實到各個生產崗位,并采取措施,保證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標的升降,作為考評本廠

      (局)各級管理水平優劣的一個重要依據;

      (3)負責采集統計、報送各項可靠性數據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統計、報送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完整;

      (4)定期分析本廠

      (局)的運行可靠性,制訂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報告;

      (5)定期進行可靠性業務培訓,確保第一線人員能準確判斷電力設施的可靠性狀態,正確填寫可靠性記錄;

      (6)用可靠性指標的變化作為評估檢修質量及技措項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據。

      (7)重要技措項目的立項,重要設備的更改,城市電網規劃和城市電網的改造,皆需經可靠性論證,應有可靠性目標,并制訂實施計劃。

      第八條 規劃設計、施工安裝、修造成套等部門應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應用可靠性技術,并以有關工程的運行可靠性指標來評價本部門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員的條件和要求

      第九條 可靠性專責人員應遴選事業心強、思想作風端正、工作認真負責、具有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產實踐經驗并經過專門培訓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條 各級可靠性專責人員需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員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負責;各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的可靠性專責人員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負責。

      第十一條 可靠性管理專責人員應積極參與生產和經營活動,及時提供可靠性狀況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

      第十二條 可靠性專責人員的職稱評定,晉升晉級均按技術系列進行,享受其它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 及時表彰與獎勵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的可靠性專責人員,并在晉升晉級時優先考慮;及時批評和教育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完成預定任務者,經教育仍不稱職者,應予以撤換。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條 全國的電力可靠性準則、可靠性名詞術語解釋、可靠性統計辦法、編碼和統計軟件,統一由中心負責組織編制,由部批準后頒布施行。各地區、部門自訂的準則和辦法,不得與全國統一的規定相違背,且應事先報送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可靠性數據和信息統計及上報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干預。

      第十六條 對電力可靠性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各項指標均以中心公布的數字為準;對外交流或向國內非電力部門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續統一辦理;基層單位

      (發電廠、供電

      (電業)局)確有需要向系統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時,必須經主管公司批準,并報中心備案;電力系統內部各單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核實進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電力集團公司、省

      (區、市)電力公司應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電力部。各地在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可隨時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10篇 電力公司外包工程及外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在對外發包工程及使用外來工、臨時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防止“以包代管”,避免用工中的不規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和《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關于對外發包工程和外用工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對外發包工程和各單位需要使用外來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外包工程發包的安全管理

      第3條 外包工程必須遵守公司有關工程發包的管理規定,嚴格履行合同手續,

      第4條 應選擇具備足夠施工能力且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外包工程承包單位。發包部門或單位(以下統稱發包單位)應對工程承包單位進行法定經營資格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審查。

      第5條 外包工程發包前,應由公司安全監察處對承包單位(含潛在的承包單位)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向未經安全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單位發包工程。

      對于經常合作的承包單位,其安全資質審查結果在一年時間內有效。一年后若需繼續向其發包工程,應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進行安全資質復審。

      公司主辦的集體企業作為承包單位時,可免于安全資質審查,但必須簽有工程承包年度安全協議。

      第6條 外包工程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均應簽訂安全協議,作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其中,公司管理的外包工程,安全協議應由安全監察處審核后,合同方可簽訂。

      第7條 外包工程應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辦法,并列入工程承包合同條款。外包工程5-10%的工程款留作安全施工保證金。承包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扣除50%保證金;發生其它事故或發現嚴重違章作業行為,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安全保證金的返還必須經安監處審核簽字方可返還。

      第8條 公司安全監察處應將外包工程納入安全監察范圍。發現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野蠻施工、管理混亂等情況,可以當即予以糾正、教育,直至停止其工作。發現嚴重違章情況,應及時向工程發、承包雙方進行通報,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罰意見,并監督實施。

      第9條 對于管理混亂或發生重大事故的承包單位,一年內不得向其發包工程。連續發生兩次的,不得繼續向其發包。

      第10條 凡上級和本公司規定不得發包的工程(勞務)一律不得對外發包。

      第三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的安全資質

      第11條 工程承包單位應具備以下安全資質:

      ①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并具有所承包工程相應的經營許可范圍;

      ②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資格許可證”等,且安全許可范圍滿足工程等級要求;

      ③安全施工的良好記錄和近三年的工程范例;

      ④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技術素質符合工程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具有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⑤備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用具;

      ⑥備有工程施工必須的試驗、測量設備以及儀器儀表,備有一定的周轉器材和備品備件;

      ⑦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網絡和安全監督網絡,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單位須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須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兼職安全員。

      第四章 工程承包單位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第12條 應組織施工人員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以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工作。

      第13條 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制訂施工“四措一案”,經發包單位審查后貫徹實施。

      第14條 工程開工前,必須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全體施工人員均掌握工程狀況、特點及施工“三措”,并對現場施工安全負責。

      第15條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規定》和發包單位對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開工前應得到值班人員的同意。

      第16條 開工前應對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并不超過檢驗周期。

      第17條 必須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對特種作業的工作應派出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技術培訓合格的持證人員。

      第18條 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和指導,施工企業負責人(安全施工第一責任人)對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發生人身事故和不安全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負責人。

      第19條 凡承接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單位,一律不準再行轉包。

      第五章 工程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20條 依據“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工程發包單位應加強對外包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承包單位的工作范圍、作業區域必須在安全協議中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涉及輸、變、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應派專人進行檢查、督促,及時協調和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第21條 在外包工程開工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對全體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與工程有關的安全生產常識、現場安全注意事項等等。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的情況應留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第22條 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或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以及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的場所作業,應要求承包單位事先制訂工作的“四措一案”(即: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可靠性控制措施和現場應急處置預案),并審查和監督實施。

      第23條 電力系統內的承包單位當需要派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時,必須將工作票簽發人及其允許簽發工作票的范圍、工作負責人和允許工作的范圍以公函形式呈報,并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對其進行“安規”考試或考核,確認后方能讓其擔任。

      第24條 凡由工程承包單位負責簽發的工作票必須通過公司相應主管單位的會簽。

      第25條 起重、油漆、土建等非電力類施工單位以及非電力系統的電力類施工單位承包我公司運行變電站和線路大修、改造、擴建等工程中的分項目,必須由發包單位指派工作負責人,并由該工作負責人組織開工會和收工會,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施工時嚴格實施監護。當工作地點較為分散或危險性較大時,應適當增派監護人。

      第26條 外包工程應按**電力公司的相關要求給承包單位施工人員辦理配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在上崗時佩戴。

      第27條 嚴禁安排工程承包單位人員從事與其承包工程無關的工作。

      第28條 外包工程竣工后,應組織驗收,對工程的安全、質量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工程費用結算時必須先經公司安全監察處對工程安全情況作出確認并簽署意見。

      第29條 落實工程承包合同或安全協議中規定的其它應由發包單位承擔的安全和勞動保護事項。

      第六章 外用工的安全管理

      第30條 各單位在生產、基建、后勤等工作中需使用臨時工、外來工時,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用工方面的政策、法規,并貫徹“誰用工、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管理。

      第31條 公司下屬車間、班組一般不得對外招用臨時工、外來工,特殊情況應事先辦理申請手續,闡明招用理由及招用數量、用工來源、使用期限等,經公司勞人處審核并報分管副總批準。

      第32條 用工單位在用工前必須與其所在單位(無單位者與其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及安全協議,協議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對有長期合作關系的外用工,可每年與其單位簽訂有效期為一年的安全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33條 臨時工、外來工上崗前,用工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經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用工單位應妥善保存外用工安全教育和安規考試的記錄,以備核查。

      第34條 若需安排臨時工、外來工到技術崗位上工作,還應對其進行與崗位對應的生產技術和技能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第35條 用工單位應給錄用的臨時工、外來工辦理帶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證,并要求其在上崗時佩戴。

      第36條 用工單位對臨時工、外來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活動、安全考核、勞動保護等各方面應與正式工同等對待。

      第37條 臨時工、外來工分配到各班組參加電力生產工作時,應接受所在班組工作負責人的領導,應同樣參加所在班組的開工會、收工會和班組安全活動。即使是從事生產區域的輔助性配合工作,也應按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在有經驗的正式工的嚴格監護下工作,并作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工、外來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單獨從事任何工作。

      第38條 用工單位應加強對臨時工、外來工的現場施工安全檢查和管理,如發現違章違紀現象,應立即制止或停止其工作,并按公司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處罰,性質嚴重者應予以辭退。

      第39條 臨時工、外來工在現場工作中如發生因其自身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應按照勞動合同條款的規定由其本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但用工單位應將事故情況如實上報,事故性質由安全監察處認定,并按“四不放過”原則調查處理,嚴禁弄虛作假、隱瞞不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40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公司安全監察處。

      第41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要求不符時,以上級的規定、要求為準。

      第11篇 某市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

      1.??? 總則

      1.1為保證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加強安全工器具的規范管理,參照各類標準及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規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使用、報廢等環節的管理制度。

      1、3本規定適用于市電力公司下屬發、供電、基建、修追、試驗等單位(含多經,農電及外來施工隊伍等),各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管理細則。

      2.? 安全工器具分類

      2.1電氣絕緣器具

      絕緣工器具包括:高壓驗電器、高壓絕緣棒、絕緣鞋(靴).絕緣手套、絕緣墊、絕緣夾鉗、絕緣臺,絕緣罩,絕緣擋板、攜帶型接地線等。

      2.2安全防護器具

      防護器具包括:防護眼鏡,安全帽、安全帶、腰繩、絕緣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護面罩、臨時遮攔、遮攔繩(網)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腳扣、踩板等。

      2.3安全標示牌

      安全標示牌包括:設備標示牌、各種警告牌、拉線護套、警示標志等。

      3.? 管理規定

      3.1市電力公司安全監察部是管理全公司安全工器具的歸口部門,負責制定管理規定、制度,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規定,對執行規定和制度的情況可分別給予處罰和獎勵。

      3.2各單位應制定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細則,明確管理分工、責任和工作接口,實施全過程管理。

      3.3各單位安監部門是管理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3口部門,安監部門設專責人(或兼職),負責安全工器具的具體管理工作.

      3.4安監部門及其專責人的主要職責:負責制定每年的“安措”計劃,報有關領導及職能部門批準并監督執行,完成率達100%。根據計劃進行安全工器具的選型、選廠,監督檢查安全工具的試驗、保管、使用和報廢。

      3.5應指定本單位各類安全工具的電氣、機械試驗部門,統一安排、管理試驗工作。要完善試驗手段,滿足試驗要求。

      3.6購置安全工具的資金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規定》,每年從更新改造或其他生產費用中提取,并優先予以安排。

      3.7車間(班組、隊)管理職責

      3.7.1車間(班組、隊)應制定安全工具管理職責、分工和二作標準。

      3.7.2安全員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專責人,負責制定、申報安全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等計劃;組織、監督檢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保管、使用等工作。

      3.7.3車間(班組、隊)應建立安全工器具臺帳,并抄報各單位安監部門。

      3.7.4班組公用安全工器具設專人保管,個人工具自行保管。使用前按照規定對工具進行檢查,無異常方可使用。

      3.8工作考核

      3.8.? 1安全工器具管理規定及管理細則應明確分工。責任、工作接口和標準,有關人員必須以規定及細則為準工作到位.

      3.8.2安全工器具管理哪個環節出現問題,考核對應責任人和責任部門。

      4.?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

      4.1安全工器具的購置應由各單位安監部門以及各車間(班組.隊)安監人員進行調研和經濟、技術比較后確定廠家、型號,按規定的渠道訂貨。

      4.2購置安全工器具必須是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監督部門公布認定合格的產品。所購產品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1)重慶市電力公司安全工器具入網證。

      (2)產品許可證

      (3)產品的檢測報告或鑒定合格證書

      (4)出廠試驗合格證

      (5)產品的使用說明書

      新購進的產品到貨后,需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各單位安監部門負責統一安排計劃。

      5.2各車間(班組。隊)安監員負責本部門安全工器具的申報配置計劃,領用、發放.建檔建卡等工作.

      5.3安全工器具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配置,可參考附表一、二。檢修班組安全工器具配置由各單位自定,但必須能夠滿足檢修工作及事故搶修時的需要。

      6.安全工器具的試驗

      6.1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試驗責任部門,應按照標準進行安全工器具的試驗工作。各車間安全員應按照工具試驗周期規定,安排到指定部門進行本車間的工具試驗。試驗標準以《安規》規定為準。

      6.2安全工器具經試驗合格后,必須及時貼上“試驗合格證”標簽,試驗合格證上必須有試驗人員簽字及下次試驗時間(按照《電力生產企業安全設施規范手冊》制作“試驗合格證”標簽)。對能夠分拆開的器具,必須在能夠分拆開的每一個部件上貼“試驗合格證”。每件工具均要有試驗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使用部門保管,一份由試驗部門存檔,試驗報告保存兩個試驗周期。

      6,3使用中或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試驗合格,未經試驗及超過試驗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第12篇 電力線路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對運用中電力線路進行調整、改造,必須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工程施工前,項目管理部門要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項目內容、技術方案、施工組織、安全管理等進行論證,并安排施工計劃和安全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計劃須經項目管理部門、運行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認可,電力調度負責安排停電計劃及送電方案。

      2、所有電力線路作業和施工工作,工作單位必須提前向管轄電力調度提出申請并辦理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要認真填寫工作票,并負責辦理工作票審簽手續。電力調度當值正值調度員負責審簽工作票,并做好記錄。

      3、在一條線路上工作,只設一名工作負責人。若一條線路上同時有幾項工作,可增設若干小組負責人。但僅共做人責任與電力調度發生聯系(接受調度命令、向調度匯報工作、提出申請等);小組工作負責人只與工作負責人聯系(接受命令、匯報工作等)。

      4、在一條線路上工作,需要相鄰線路或其他線路(如同塔線路、交叉線路)采取停電措施的,可辦理一張工作票,但要在工作票所列的工作內容、安全措施中注明。

      5、對兩條或兩條以上有電氣關聯的線路或有工作重疊的線路同時進行調整、改造工作,允許設一名工作負責人和若干小組負責人,辦理一張工作票。

      6、在電力線路上作業和施工,工作單位必須提前制定hse作業計劃書(或作業指導書),在危險部位、環節設專責安全監護人,并在工作票中注明。

      7、需要變更電氣設備雙重名稱(名稱、編號,以下簡稱設備名稱)時,電力調度要提前下達書面通知,通知中除要注明設備原名稱、新名稱外,還要規定變更時間。

      有關部門、單位在接到設備更名通知后,要按照“三同時”的要求,提前做好設備更名準備工作(包括變電設備名稱、電力線路桿號等)。在規定的變更時間到來時,應立即啟用新的設備名稱,并做好運行及交接班記錄。

      8、因電力線路(包括架空和電纜線路)調整改造需要變更設備名稱的,設備更名應與施工改造工作同時進行。一般地,宜以設備第一次停電后、確認工作許可之時作為設備名稱變更時間。

      在此情況下,電力調度員要向工作負責人、變電站值班員及相關調度下達設備更名命令,并做好調度記錄。工作負責人、變電站值班員在接到設備更名命令后,要在工作票、運行記錄中做好變更記錄,并通知有關人員執行變更后的設備名稱。

      9、當線路工作不能在計劃時間內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應在規定結束時間之前一個小時向電力調度省情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當線路工作因故中斷時,工作負責人應向電力調度申請辦理工作中斷和轉移,并做好現場安全保護措施。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全部或部分拆除、或不能滿足人身和設備安全時,在此工作之前必須重新辦理調度申請和工作票。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發生變化,可繼續執行辦理延期手續后的工作票,但開始工作之前,工作負責人必須向電力調度申請辦理工作許可,并檢查現場安全措施與工作票所列內容相符。

      10、需要線路帶電后才能進行的工作(如核對相序、帶負荷測試等)是電力線路施工改造的重要內容,必須在工作票中列明。

      核對線路相序工作一般由工作(施工)單位負責。線路施工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在確保人員撤離、接地線拆除、無送電障礙后,可直接向電力調度申請線路送電,并通知工作班成員;在得到調度許可后方可進行核相。

      需要調整相序時,工作負責人可直接向電力調度申請線路停電。在接到調度工作許可命令后,工作負責人必須按工作票所列內容重新設置安全保護措施,在檢查無誤后方可安排調相。

      11、線路調整改造工作全部內容完成之后,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向電力調度辦理工作終結手續;需在得到調度確認之后,工作人員方可撤離。

      12、電力線路調整改造工作結束后,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在三日內將竣工資料報送電力調度、運行管理單位和相關部門。

      第13篇 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統工作票、操作票的管理,保障電力、熱力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201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一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gb26164.1-2010)和中國華電集團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上述規程簡稱《安規》)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系統安全生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作票是檢修人員在電力生產現場、設備、系統上進行檢修、維護、消缺、安裝、改造、調試、試驗等工作(以下統稱“檢修工作”)的書面依據和安全許可證,是檢修、運行人員雙方共同持有、共同強制遵守的書面安全約定。

      操作票是運行人員在生產設備及系統上進行操作的書面依據和安全許可證。

      第三條 在電力生產現場、設備、系統上從事檢修工作,必須執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以及工作間斷、試運和終結制度。

      在電力生產設備及系統上進行操作,必須執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制度、操作票制度和操作監護制度。

      第四條 在實施具體檢修工作、操作任務前,應對工作任務全過程進行危險點分析,辨識工作任務全過程可能存在的全部危險點,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填入工作票、操作票。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發電、供熱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作票適用范圍及所列人員資格

      第六條 下列工作應填用工作票:

      (一)電氣工作

      1、需將電氣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掛接地線(合接地刀)、懸掛標志牌、裝設遮欄或圍欄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2、二次接線回路、計算機監控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上的工作。

      3、電力電纜工作。

      4、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5、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6、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7、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8、其他需要運行值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二)熱力(水力、風力)和機械工作

      1、需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水源、油源、氣源、汽(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水力、風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放水、吹掃、加鎖、懸掛標志牌、裝設遮欄或圍欄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本規定所稱熱力(水力、風力)系統包括:電廠汽、水、氫、油、煤粉、燃氣、瓦斯、煙、風、壓縮空氣以及輸煤、脫硫、脫硝、除塵、沖灰、輸灰等發電生產設備系統,和向用戶輸送蒸汽、高溫水的管網、換熱站及附屬設備的供熱(采暖)系統。

      2、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三)控制系統工作

      1、在工程師站、上位機或編程器進行組態、參數修改及代碼傳送(數據下載)等工作。

      2、需要停運或局部停運計算機控制系統、獨立監測和控制系統及其所屬設備(含操作顯示裝置、計算控制裝置、接口、電纜、電源、就地執行裝置、測量裝置和傳感裝置等設備)的檢修或局部檢修工作。

      3、負壓系統、油系統、溫度超過50℃或帶壓設備上測量儀表的檢修和校驗工作。

      4、在線熱工試驗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應編制需要填用工作票的具體工作任務清單,并明確需要值長、值班負責人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的具體工作任務,經本單位分管副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第八條 下列日常維護保養、文明生產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應填用工作許可單:

      1、不需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采取斷開電源、水源、油源、氣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水力、風力)系統、對檢修設備進行消壓、放水、吹掃、加鎖、掛接地線(合接地刀)、懸掛標志牌、裝設遮欄或圍欄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2、不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3、不需要將設備、系統停運、停電、退出備用或由運行值班人員采取安全措施的下列工作:

      (1)在變電站、電纜夾層、電纜隧道、電纜溝、配電室、控制室、蓄電池室等區域內進行動土、植(拔)草、粉刷墻壁、整修地面、屋頂修繕等工作;

      (2)更換生產區域及生產相關區域照明燈泡的工作;

      (3)對電力生產區域、人員、設備安全可能造成直接影響的土建、裝修、防腐、綠化、保溫等工作;

      (4)在電力生產區域進行搭(拆)腳手架、運送設備(備品、備件、物料)等檢修輔助工作等。

      第九條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應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要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第十條 下列工作項目可以簽發一份工作票:

      (一)電氣工作

      1、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如果檢修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須一次做完。

      2、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簽發一份工作票。

      3、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或一個配電裝置全部停電,則所有不同地點的工作,可以簽發一份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幾個班同時進行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的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班成員。

      若至預定時間,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送電者,在送電前,應按照送電后現場設備帶電情況,辦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工作。

      4、在同一升壓站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

      (二)熱力(水力、風力)和機械工作

      1、一臺機組的一組熱力設備(水力機械部分)或一個管路系統檢修工作,若能全部有效采取隔離、消壓、放水、排水、降溫等安全措施時,可以簽發一份工作票,在全部工作期間有效。

      2、在同一設備系統、同一安全措施范圍內,有多個班組同時進行工作時,可以發給總的負責人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填明主要工作內容。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不必填寫全部工作班成員。

      3、在不同地點同一設備系統依次進行同類型的檢修工作時,如全部安全措施能在工作開始前一次完成,可以使用一張工作票。

      (三)其他工作項目

      上述工作項目以外的其他工作項目需要辦理一張票時,在遵守工作票基本原則、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工作項目所在車間提出方案,企業安監部門審核,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一般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和計劃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后交簽發人審核、簽發。工作票和工作許可單的執行程序及標準見附錄a。

      事故應急搶修單由搶修負責人按照搶修任務布置人的布置填寫,并按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和要求填寫、使用、辦理手續。

      第十二條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風電場遠程集控運行模式下,每項檢修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能為同一人。

      第十三條 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應分別統一編號,編號原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紙質工作票應在印刷時排印編號,每份工作票的編號應是唯一的。微機工作票管理系統必須具備自動過號功能。

      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分別見附錄c、d、e。

      第十四條 在防火重點部位及禁止明火區動火作業,除填用工作票外,還必須填用動火工作票,按動火工作票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對一些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的保護裝置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裝置,如母線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可能造成主、輔設備跳閘的現場維護、校驗工作,還必須填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

      各單位應編制填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務清單,規定填票人、操作人、監護人、審批人的資格、權限,經本單位分管副職或總工程師審批后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格式見附錄g。

      第十六條 熱工保護、安全自動裝置、控制系統工作,除填用工作票外,對一些重要設備,特別是復雜的保護裝置或有聯跳回路的保護裝置,如鍋爐fsss保護、汽機主保護等的現場維護、解投、校驗工作,還必須填用熱工控制系統安全措施票。

      各單位應編制填用熱工控制系統安全措施票的工作任務清單,規定填票人、操作人、監護人、審批人的資格、權限,經本單位分管副職或總工程師審批后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熱工控制系統安全措施票格式見附錄h。

      第十七條 布置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需要填用操作票時,必須履行操作票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布置或恢復安全措施需要停送電時,若工作許可人所在班組不具備相應的資格,需要聯系具有停、送電資格的班組進行停、送電時,應填用停、送電申請單,按規定辦理停、送電手續。

      停、送電申請單格式見附錄i、j。

      第十九條 工作票簽發人資格

      (一)工作票應由車間主任、副主任簽發,或由車間主任提出,經發電廠主管生產的領導人批準的車間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簽發。必要時也可由車間主任提出,經本單位有關部門考核、分管副職批準的正、副班長簽發。

      (二)車間主任、副主任、專業工程師、技術員簽發本車間所管轄的設備系統的工作票、工作許可單;正、副班長簽發本班組管轄的設備系統,且同其他班組工作無關的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不得簽發公用系統、主機組及某些重要輔機(由電廠自行規定)的工作票、工作許可單。

      (三)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熟悉設備系統及設備性能;

      2、熟悉《安規》、檢修制度及運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3、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4、了解檢修工藝。

      (四)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確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確認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和完善;

      3、確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能否勝任所承擔工作;

      4、確認工作是否需要設置專責監護人;

      5、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二十條 工作許可人資格

      (一)工作許可人一般由運行值班負責人(單元制的正、副單元長、機組長,非單元制的運行班長、副班長)擔任;有能力正確執行、檢查安全措施的獨立值班人員也可擔任工作許可人,但只能許可本崗位管轄范圍內設備、系統的檢修工作。

      (二)工作許可人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2、對工作票所列內容有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其作詳細補充;

      3、檢查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斷,熱力(水力、風力)設備系統工作中有無突然來汽(氣)、來水、來油、來料(煤、粉、灰、渣等)、爆破等危險,電氣工作中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機械轉動設備停轉檢修中有無突然轉動的危險;

      4、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哪些設備帶電,哪些設備不能觸碰,工作場所是否有對人體造成職業傷害的因素等;

      5、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共同確認工作票所有安全措施已正確執行,具體指明檢修設備系統的實際隔離措施,向工作負責人現場證明設備系統已確無水壓、汽(氣)壓(含真空)、油壓、電壓等;

      6、根據批準權限,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第二十一條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資格

      (一)工作負責人一般由在業務技術和組織能力上均能勝任工作任務,并能保證工作安全和質量的人員擔任。實習人員、臨時工不能擔任工作負責人。

      (二)工作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熟悉《安規》的有關部分;

      2、掌握檢修設備情況(如結構、性能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

      3、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

      (三)工作負責人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任務及本工作的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督促所有工作班成員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名;

      2、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會同工作許可人檢查所有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是否達到全過程安全檢修工作條件,是否符合現場實際;

      3、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指導;

      4、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安規》規定和現場安全措施;

      5、確認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工作班成員變更是否合適。

      第二十二條 專職監護人資格

      (一)專職監護人應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安規》有關規定的人員擔任。

      (二)專職監護人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

      2、工作前對被監護人員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3、監督被監護人員遵守《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三條 值班負責人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接受工作票;

      2、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3、審查工作票所列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是否具備資格;

      4、審查工作內容是否填寫詳細、清楚,設備名稱和設備編號是否正確,工作地點是否明確;

      5、審查計劃工作時間是否超過批準的檢修時間;

      6、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

      7、根據批準權限,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第二十四條 值長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2、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注意事項是否正確完備;

      3、根據批準權限,批準工作結束時間和工作延期時間。

      第二十五條 工作班成員必須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1、工作開工前,熟悉工作任務內容及本工作的危險點、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確認簽名;

      2、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程,實施現場安全措施,保證作業環境安全;

      3、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4、落實“四不傷害”要求,互相關心工作安全,監督工作班其他成員遵守本規定,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由本單位分管副職批準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擬新增加的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必須經相應安全規程、制度的培訓,考試合格,由本單位分管副職批準后,隨時以正式文件對其相應資格進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 長期(指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擔發包單位檢修、維護、施工、安裝任務的承包單位(包括與本單位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多經施工安裝企業)的有關人員,符合本規定資格要求的,可以擔任發包單位相關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但發包單位必須對其進行培訓,考試合格者取得相應資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 臨時承擔發包單位大小修、臨故修任務的華電系統發電企業、電力檢修企業的有關人員,符合本規定資格要求的,可以擔任發包單位相關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人員名單由承包單位提供,發包單位必須對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取得相應資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

      對本條所述,工作票簽發時,必須實行“雙簽發”制度,承包單位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后,發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再次審核、簽發。

      非華電系統發電企業、電力檢修企業(包括供電局、基建單位、設備廠家、調試單位、與各單位有資產關系和管理關系的多經施工安裝企業等,下同)的人員,不得在臨時承擔發包單位大小修、臨故修任務中擔任相關工作的工作票簽發人,可以擔任工作負責人(其人員名單由承包單位提供,發包單位必須對其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取得相應資格,并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發包單位必須指定專責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非華電系統發電企業、電力檢修企業的有關人員,在各單位電氣設備上及其附近(安全距離以內)、電子間、開關室、電纜夾層內、升壓站內以及主變、高備變圍欄內,在熱力機械設備系統上及其附近,從事短期的或臨時的檢修、施工工作,以及升壓站、油泵房、氫站、脫硫系統等擴建、新建、改建時從事與運用中的設備有關的安裝、試驗工作,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發包單位檢修、維護部門有資格的人員擔任。

      其他生產區域的工作,其工作負責人可由前款所述承包單位有資格的人員擔任,人員名單由承包單位提供,發包單位以有效文件予以公布,但工作票簽發人必須由發包單位檢修、維護部門有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條 工作許可制度

      (一)工作票、工作許可單由工作許可人許可,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許可單的執行程序及標準辦理相關手續。

      (二)事故應急搶修單根據搶修任務具體情況可由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或值長(調度人員)許可,按照事故應急搶修單格式和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一條 工作監護制度

      (一)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范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職監護人,確定被監護的人員,并在工作票、工作許可單備注欄填寫具體信息。

      (二)工作負責人、專職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成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并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三)在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不影響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工作負責人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四)專職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職監護人臨時離開現場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等專職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

      (五)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因故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許可單的執行程序及標準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作間斷、試運、終結制度

      (一)工作中遇到任何威脅到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職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

      (二)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全部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

      若工作間斷期間,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需要擔任其他工作的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負責人將工作票、工作許可單向工作許可人押回,并辦理相關手續。恢復工作時應再次辦理許可手續。

      (三)試運、終結有關要求按照工作票和工作許可單的執行程序及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因檢修工作較多,工作負責人數量一時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方式變動具有工作負責人資格的人員擔任有關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一)工作終結。

      (二)工作間斷,工作票押回。

      (三)工作負責人變更。

      (四)工作班成員變更。

      第三章? 操作票適用范圍和所列人員資格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編制填用操作票的具體電氣、熱機、(水力、風力)操作任務的清單,并明確操作監護等級、相應的操作人、監護人崗位和必須經值長、值班負責人審批的操作任務,經本單位分管副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書面通知有關工作崗位。

      監護人為值班負責人以及操作預告由值長發布的操作票,必須經值長審批。

      第三十五條 一項操作任務有兩個及以上操作項目且必須按順序操作才能保證安全的,必須填用操作票。

      檢查項目視同操作項目,并應按順序分項填寫。

      第三十六條 下列熱機(水力、風力)操作必須填用操作票:

      1、鍋爐、汽輪機(水輪機)的啟動與停止;

      2、主要輔助設備,如制粉系統、給水泵組、循環水泵等的啟動與停止;

      3、汽輪機(水輪機)冷油器、高低壓加熱器、發電機內冷水及空冷器的投入、停止或切換,凝結器半側的投入和停用;

      4、氫冷發電機的氣體置換;

      5、重要轉動機械的定期輪換操作,如真空泵(射水泵)、發電機內冷水泵、給水泵輔助油泵等;

      6、為辦理檢修工作票執行的運行隔離措施和檢修設備停、送電操作,具有兩個及以上操作項目且必須按順序操作才能保證安全的;

      7、風力發電機組的手動啟動、停機操作應填寫操作卡或操作票;

      8、供熱系統蒸汽、高溫水主(干)管網和支線的投入與停運;

      9、各單位規定的其他操作項目。

      第三十七條 下列熱機(水力、風力)操作可以不填用操作票:

      1、事故處理;

      2、開、關單一閥門;

      3、按下單一操作按鈕。

      第三十八條 除下列幾項操作外,其他電氣操作必須填用操作票:

      1、事故處理;

      2、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

      3、拉開全廠僅有的一組接地刀閘或拆除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4、單一保護壓板的投退。

      第三十九條 不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務在完成后,值班負責人必須在值班記錄簿內做好詳細記錄。事故處理時還應保存原始記錄。

      第四十條 操作監護等級

      1、雙監護操作:110kv及以上母線和220kv及以上變壓器停、送電操作任務;

      2、單監護操作:雙監護操作以外的所有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務。

      3、無監護操作:不需填用操作票的操作任務,可以進行單人操作,但操作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操作人、監護人資格:

      1、雙監護操作任務:第一監護人應為主值班員及以上崗位人員,第二監護人應為值班負責人或熟悉電氣系統、運行方式的電氣專業管理人員。

      第一監護人職責:履行《安規》有關操作要求,對其操作正確性負責。

      第二監護人職責:監護操作人、第一監護人正確履行《安規》有關操作要求,對其正確性負責。

      2、機、爐啟停、發電機解、并列和涉及二個及以上電氣系統的操作等任務,一般應由正值班員為操作人,值班負責人為監護人。

      3、其他操作任務一般由副值班員為操作人,正值班員為監護人,或由具有相應操作資格的運行人員為操作人和監護人。

      第四十二條 操作票應由操作人填寫,操作人、監護人和值班負責人、值長分別審核并簽名。

      操作票執行程序及標準見附錄b。

      第四十三條 操作票應統一編號,紙質操作票應在印刷時排印編號,每張操作票的編號應是唯一的,使用時應按編號順序依次使用。微機操作票管理系統必須具備自動過號功能。

      操作票格式見附錄f(1、2),各單位根據需要選用相應格式。

      第四章? 工作票、操作票保存、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已執行和作廢的所有紙質工作票、工作許可單、事故應急搶修單、操作票、附屬票(簡稱“兩票”)應按月整理,按編號順序裝訂并妥善保管。所有“兩票”應保存一年。

      第四十五條 例行檢查

      (一)班組在每周(輪值)安全日活動時,對一周(輪值)的“兩票”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月底匯總并分析執行情況,于每月初將上月已執行的“兩票”及其執行情況報車間。

      (二)各單位運行、檢修車間技術人員每月應及時審核上月全部已執行的“兩票”,做出綜合分析和匯總評價,重點分析評價危險點分析是否深入及符合實際,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注意事項是否科學、合理、可靠,并在“工作票、操作票檢查記錄簿”內填寫檢查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并簽名。

      運行、檢修車間的安監人員每月統計、分析“兩票”的合格率(票面及執行程序),于每月初將上月“兩票”統計情況報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

      (三)各單位生產技術部門、運行調度部門、安全監督部門、檢修、運行車間的有關人員按專業分工應隨時抽查(每月至少抽查1次)正在執行的、已執行的“兩票”,在“兩票”評價欄內(紙質票、電子票均可)填寫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并簽名。

      (四)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應根據車間、生產技術部門、運行調度部門及本部門的“兩票”檢查情況,每月對上月全廠“兩票”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匯總評價,并制訂改進意見或完善相關規定。

      (五)各單位領導及安全監督部門、生產技術部門、運行調度部門和車間有關人員發現執行中的工作票或操作票違反《安規》和本規定時,應令其停止工作,收回工作票或操作票,并責令其重新辦理。

      第四十六條 統計

      (一)各單位應分別統計“兩票”合格率。

      (二)“兩票”統計方法:

      合格的“兩票”份數

      “兩票”合格率= ───────────── ×100%

      應統計的“兩票”份數

      注:應統計的“兩票”是指在統計期內已執行的及執行中的全部“兩票”。合格的“兩票”是指在統計期內已執行的及執行中的全部“兩票”中,其填寫、執行符合《安規》和本規定的“兩票”。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第四十八條 附錄a、b、c、d、e、f(1、2)、g、h、i、j為本規定的規范性附錄。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工作要求和標準低于上級規程、規定時,以上級規程、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規定》(華電國際安[2008]783號)和《關于修訂公司〈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規定〉第八條的通知》(華電國際安[2009]117號)同時廢止。

      第14篇 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作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生產安全管理,保證電力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工業部及省以上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經營企業”),不僅要對直屬發電廠進行安全管理,對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其他各種類型合資、獨資建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也要納入電網安全管理范圍,對電力生產的安全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所有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布的電力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及與安全技術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網經營企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二章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及電網經營企業對并入其所管轄、經營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行使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第六條 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為:凡涉及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內容,由電網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監督、歸口管理;對于不涉及職工安全及電網安全的管理內容,由上網電廠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自行管理。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的重大設備事故進行調查;根據情況組織或參加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

      2.對擬建、在建、運行的電廠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指導監督;對電站鍋爐進行檢驗、登記。監督《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執行,歸口統計、上報事故報告。

      3.傳達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電力生產企業參加各種安全專業會議、安全檢查或安全性評價,及時向企業通報事故信息。

      4.對并網電廠制訂落實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5.對在電力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電力生產企業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并網電廠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網電廠安全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第九條 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按《電力法》規定,制定電廠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并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提供組織和資金保障。

      第十條 并網電廠應積極參加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的安全會議、安全技術交流等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 并網電廠必須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應按規定按時上報或抄報事故有關的報告、報表。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十二條 由于并網電廠原因引發或造成擴大的電網運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設備事故,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組織調查組調查;并網電廠及有關方面要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由電網經營企業代管電廠的人身、設備重大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由代管單位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調查,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可根據情況參加。

      第十四條 非電網經營企業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可根據情況由并網電廠組織或參加事故調查;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第十五條 末構成職工人身死亡,末涉及電網安全,未構成重大、特大性質的事故,由并網電廠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自行調查、處理,電網經營企業的電力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章 事故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 并網電廠在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當時不能認定,有可能構成的),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規定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 電力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公司(如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等)所經營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同時抄報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

      第十九條 電網經營企業代管的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按對直屬企業管理方式統計、上報和考核。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報表應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如有違反《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的事故定性,有權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公用發電廠是指由電網經營企業統一調度并且所發電量以送入電網銷售為主的各類電廠。

      第二十三條 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對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上報備案時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在與并網運行公用發電廠簽訂的上網協議中應依據本規定明確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范圍,并對并網電廠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事故有相應的考核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15篇 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管理規定

      1.總則

      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

      強和規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外力破壞危及電網、人身、設備安全事故,根據國家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和電力設施運行規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

      1.2輸、變、配電設施運行單位必須按照運行規程組織定期巡視工作,及時發現、及時性處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安全隱患,建立健全相關資料檔案,防止發生人為責任的法律責任事故。

      1.3公司安生部是電力設施外力破壞安全隱患工作的歸口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運行部門、用電營業部門處理外力破壞安全隱患工作,代表公司協調處理跨區域安全隱患。

      1.4市場營銷部、各供電所負責配合處理電力設施外力破壞安全隱患,依法對違章或造成事故的用電客戶、施工單位采取中止供電措施。

      1.5電力設施外力破壞安全隱患實行依法整治的原則,依靠當地各級政府采取有效整治措施.

      2.相關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3《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

      2.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2.5《供電營業規則》

      2.6《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4.安全隱患的確認

      4.1在法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范圍內或周邊發生如下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情況,均屬安全隱患。

      4.1.1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4.1.2施工作業(挖坑、取土、打樁、起吊、搭棚等)

      4.1.3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4.1.4種植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4.1.5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它有害化合物。

      4.1.6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300米的范圍內放風箏;

      4.1.7擅自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

      4.1.8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4.1.9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4.1.10其它危害變電、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4.2架空電力線路導線邊線外的水平距離根據電力設計單位提供的導線最大風偏值來計算確認。

      5.安全隱患的現場處理

      5.1現場發現安全隱患應立即對肇事者予以糾正、制止。

      5.2造成電力設施損壞、停電經濟損失的現場人員應向肇事方提出索賠要求。

      5.3現場違章人員不聽勸阻的;或造成我方損失事故后不承諾賠償的;運行單位可視現場情況采取下處理方式:

      5.3.1咨詢、拍照取證(應盡可能了解現場資料,拍攝施工人員、多方位現場環境,核實其審批文件、施工許可證、營業執照等);

      5.3.2通知保險公司現場出險認證;

      5.3.3報警(撥打 110報警電話);

      5.3.4報告本單位主管部門

      5.3.5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安全監察部;

      5.3.6報告當地城管執法部門;

      5.3.7報告當地政府規劃、電力、安全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5.3.8申請采取中止供電應急措施。

      5.4現場處理工作人員在出現如下情況時,應立即避讓,盡快離開現場:

      5.4.1現場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2電力設施或其他設施、物體出現事故征兆,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5.4.3現場施工環境極端惡劣,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

      5.3.4肇事者惡意恐嚇、威脅、侵犯我方人身安全的;

      5.3.5其他極有可能危及我方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5.5電力設施運行單位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安全監察部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電話報告、參與協調,并視現場情況需要前往現場處理。

      5.6屬于嚴重安全隱患的;運行單位主管部門必須盡快到達現場處理。運行單位提出申請或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監察部指令采取中止供電應急措施的;用電營業單位必須盡快派出人員到達現場確認、協調處理。

      6.安全隱患的跟蹤處理

      6.1運行單位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登記、存檔、如肇事單位或肇事人拒絕提供資料的,可咨詢當地規劃、城建部門確認其合法性。

      6.2運行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要設置或增設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告示牌、警示牌;宣傳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警示有關單位、個人停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

      6.3運行單位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安全隱患肇事方送達《電力設施安全檢查結果通知書,要求其停止危害行為或限期整改。如肇事單位或肇事人拒絕簽收的;可通過在場第三方(兩人及以上)簽名證明、拍照取證或采用寄送掛號信方式。

      6.4肇事單位或肇事人在收到《電力設施安全檢查結果通知書》后仍未停止危害行為的,運行單位應填寫《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安全隱患情況調查表》,向公司運行主管部門、安生部報告。書面報告應有相關的取證材料(含平面圖)和數據、照片等,資料、數據應客觀、準確。

      6.5公司運行主管部門、安生部對安全隱患情況進行核實、協調,可視情況采取如下措施:

      6.5.1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安全監察部;

      6.5.2通報肇事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

      6.5.3報告當地城管執法部門;

      6.5.4報告當地縣級及以上政府規劃、電力、安全監督行政管理部門;

      6.5.5采取暫停用電報裝措施;

      6.5.6采取中止供電應急措施。

      6.6對安全隱患(包括造成事故后果的)的肇事單位或個人需要提出訴訟的。由公司法律專責介入協助運行部門處理。

      6.7營銷部負責配合電力設施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對肇事單位或肇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6.7.1申請用電報裝的,暫不受理;

      6.7.2已經受理申請的,暫緩批復;

      6.7.3已經用電的,申請中止供電。

      6.8采取中止供電措施的,根據《電力法》和《供電營業規則》規定,向公司主分管領導申請對其停止供電。

      6.9營銷部、各供電所在發生如下情況時,應立即中止供電:

      6.9.1由于肇事單位或肇事個人不聽勸阻,安全隱患即將發展為生產安全事故的;

      6.9.2發生電力設施損壞、停運事故后,肇事方阻撓搶修恢復送電,有可能進一步擴大損失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6.9.3發生電力設施損壞、停運事故后,肇事單位或肇事個人隱瞞事故或不愿意承擔責任的;

      6.9.4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指令中止供電的。

      6.10運行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隱患檔案資料;并對安全患整改情況及時跟蹤,及時更新資料。

      6.11運行單位每月應填寫《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報表》,上報公司安生部.

      6.12運行單位應在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隱患資料整理,匯總統計,填寫年度《電力設施安全隱患報表》,報公司安生部備案。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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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力系統多種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電力系統多種經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電力 ...[更多]

      • 電力工程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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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加強公司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2、范圍規定適用于公司機關及各分公司、項目部、 ...[更多]

      •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
      •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十二篇)96人關注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資產免遭損 ...[更多]

      • 電力管理考核規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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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對公司輸、變、配電設施的大修、更改、業擴工程的管理,保證供電設備和電網的安全、經濟、可靠運行,提高線路、設備的健康水平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辦法:一 ...[更多]

      • 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管理規定
      • 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管理規定88人關注

        1.總則1.1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和規范電力設施保護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外力破壞危及電網、人身、設備安全事故,根據國家電力設施保 ...[更多]

      •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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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員工在電力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保證電網安全可靠供電,保證國家和投資者的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