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保障有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下空間實行分層開發利用,堅持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有關空間連通開發,優先用于防空防災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各縣
(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
(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地下空間普查及修
(補)測、規劃編制、信息管理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和信息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用地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和建
(構)筑物交易、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項的有關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空間。
第常維護和維修工作,確保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承擔地下空間工程使用的安全責任,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地下空間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單位不得違法拆改、變動地下空間主體及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改變地下建
(構)筑物規定用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實行集中統
一、信息共享、服務社會、保障安全的原則。
地下空間信息與地上空間信息采用統一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更新、維護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與技術服務等。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省、市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地下空間信息通過普查、測量、匯交等方式采集并進行更新維護。
地下空間信息普查、修
(補)測活動涉及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地下建
(構)筑物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制度,并具體負責信息的普查、匯交、更新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規劃核實之前,()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數據標準規范的數據庫成果及相應技術文檔匯交至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空間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將普查成果和匯交資料及時納入系統,實時更新與動態維護,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信息系統成果資料。
第六章 權屬登記
地下空間建
(構)筑物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登記,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記,按照人民防空有關規定執行。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房屋產權實行分層登記原則,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
地下空間的不動產權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規范記載地下空間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他人的建
(構)筑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本規定下列詞語的含義是:
(一)地下空間是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表
(含江、湖等水體)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二)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三)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也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四)地下空間信息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地表
(含江、湖等水體)以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所產生的信息。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于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