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消除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對員工身體健康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提高勞動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生產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 職責
1. 安全部是作業場所防塵、防毒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編制防塵防毒規劃,監督粉塵、生產性毒物等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措施的落實。
2. 安全部負責組織粉塵、生產性毒物的年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3. 項目部負責建設項目防塵、防毒設施的設計與驗收。
4. 項目負責防塵、防毒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及更換。
5. 倉庫負責發放防塵、防毒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6. 財務部負責落實防塵、防毒所需經費。
7. 安全部負責對接觸塵毒的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8. 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所在單位負責維護檢修。
第四條 控制程序
1. 公司現有的塵毒職業危害因素有:汽油、液化氣、硫化氫、粉塵、mtbe、甲醇等。
2. 安全部應依據以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認真編制防塵防毒規劃,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結合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3.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按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要求進行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含防塵、防毒設施)“三同時”制度。
4. 防塵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保護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1)產生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或加工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或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不能實現全密閉或隔離的,就加強通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凈化處理等措施,不得隨意排放。
(2)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衛生和防護設施,經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
(3)在生產或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內,不得設置住房或工棚。
(4)在存在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地面要有防水層和排水溝。
(5)對產生和散發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6)在使用和處理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防護和急救器具專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噴泉,并有禁止飲食、吸煙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標志。
(7)所有盛裝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擴散,容器外部應有警告標簽。
(8)定期檢測作業場所空氣中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從業人員作業地點空氣中粉塵及有毒物質的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
(9)安全部每年組織1次生產場所的粉塵、生產性毒物檢測和評價。檢測、評價應由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服務機構進行。
(10)安全部每年進行1次粉塵濃度監測,1次生產性毒物濃度監測。監測結果由安全部根據《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和《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進行分級,并將結果公示在塵毒所在崗位的公布欄里。
(11)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測定。
(12)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健康檢查,不適于從事塵毒作業的,不得分配到粉塵或有毒有害崗位。
(13)對接觸塵毒的在冊從業人員,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14)接觸有毒物質作業人員,每年至少檢查1次,除一般內科項目外,還需要進行職業病的特殊項目檢驗。
(15)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檢查。對有職業禁忌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
第五條 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