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發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經貿委關于印發<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的通知》(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文)以及結合揚巴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述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分類:
1、按保管方式分為個人保管和部門保管兩類。部門保管類是指進行危險貨物集裝箱裝拆箱或其它危險作業時,根據危險貨物的理化性質、作業條件和防護措施而向部門領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當作業完畢后交回部門保管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按國家規定和標準劃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置與驗收:
1、計劃
1.1項目部根據個人勞動用品配備要求以及根據各類作業的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
1.2技術部定期對物資倉庫存放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統計、盤點,并根據庫存情況編制適量補充計劃。
2、審批
項目部的采購計劃和技術部的適量補充計劃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批。
3、購置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經審批后,由技術部統一采購。技術部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部發[1996]13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的通知》(安監管技裝字[2001]65號)規定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定點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書、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和專用發票。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通過了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的廠家生產的產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是獲得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發放的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并必須到有特種防護用品經營資格證的單位購買。在確定產品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以及滿足施工現場需要后方可購入,同時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相關資料以及供應商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送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備案。
4、驗收
技術部應對購入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可入庫。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1項目部應根據員工的實際工種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經項目經理簽名確認后,向物資倉庫領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2物資倉庫應建立臺帳和登記《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附表二)并存檔。
1.3從事多工種混合作業的,按其每年工作時間最長的工種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需臨時增發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和購置計劃,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審核后購置。
1.4由于生產業務發展或生產工藝流程的變化,原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數量、品種或使用年限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人力資源及安全部根據實際情況和使用部門的意見并參考有關標準對《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進行修訂,并按發放程序發放,原先發放的不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停止使用,由各部門回收后交回物資倉庫統一處理。
1.5員工從事的工種改變必須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在其個人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上蓋章證明,新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發放程序發放。
1..6員工離開生產崗位半年以上(請長假、病假或休養),經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其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按離開崗位的實際時間相應延長;員工辭職、調離的由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經理簽名確認,技術部物資倉庫憑人力資源及安全部的確認資料,注銷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
2、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部門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辦法與員工個人保管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