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安全監察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氣瓶的安全監察,保證氣瓶的安全使用,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特制訂本規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裝氣體的管理工作。
3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檢驗疫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4術語
瓶裝氣體的分類按gb16163《瓶裝壓縮氣體分類》的規定,按其臨界溫度可劃分為三類:臨界溫度小于-10℃的為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為高壓液化氣體;臨時溫度大于70℃的為低壓液化氣體。
5管理要求或規范
5.1對于所有在用的氣瓶,根據我過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建立氣瓶檔案,各單位需要使用時,必須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5.2氣瓶管理責任部門應經常對氣瓶進行檢查。責任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a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b對氣瓶附件進行更換;
c進行對氣瓶表面的涂敷;
d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5.3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如下規定:
a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b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c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d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庫存和停用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在啟用前必須經過檢驗方可重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