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項目工程安全作業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凡在生產廠區作業,進行與運行設備或運行系統有關的 消缺(維護)、檢修、安裝(土建)工作,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含外包工作特殊作業安 全措施票)。
第二條 外包工作票分為外包電氣工作票和外包熱力機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外包工作票 的管理和考核辦法執行“工作票管理規定”。
第二章 外包工作票
第三條 外包工作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和電廠設立工作聯系人制度。
第四條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提出,電廠安監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 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
第五條 外包工程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必須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三)工作許可人職責: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是否有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負責人正確地說明哪些設備有電、有壓力、有高溫和有爆炸等危險;
5.對工作票所列的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 詳細補充。
(四)承包單位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 行為;
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負責人必須持票并始終在工作現場監護工作;
6.對工作班成員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負責,并對上述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 能完好負責。
(五)電廠工作聯系人職責:
1.協助工作票負責人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 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負責對工作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
4.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督,及時 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5.和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第三章 外包工作聯系單
第六條 外包工程,凡在生產區域進行不需執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運設備和系統或改變運 行方式,如設備及現場專項清掃、小型土建、搭建腳手架等),必須辦理“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
第七條 外包生產區域工作聯系單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資格和職責如下:
(一)工作許可人應由管轄該項工作范圍內設備、場地的運行值班負責人擔任,并對工作是否影 響設備安全(指是否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負責,負責向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二)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負責人提出,經電廠安監部門備案并公布。其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工作班成員的 不安全行為;
4.負責檢查工作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負責填寫“工作聯系單”,辦理工作手續。
(三)工作聯系人應由電廠(甲方)有資格人員擔任,并對下列事項負責:
1.協助工作負責人檢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重點進行監督,及時 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與電廠有關部門聯系。
第八條 對于經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掃設備衛生工作),電廠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規定。在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電廠聯系人不變的情況下,可辦理“周、月工作聯系單”。
第九條 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的管理、考核辦法由電廠自行制定。 第四章 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 由外包單位承擔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別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氣體,有害物 質等特別危險的場所工作時,必須辦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的同時必須辦理“特殊作業安全 措施票”。
第十一條 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二種。
第十二條 外包安全措施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制度。
第十三條 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特殊作業是否必要負責;
2.對特殊作業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票簽發人的職責:
1.對所派特殊作業工作負責人是否適當、特殊作業人員是否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特殊作業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特殊作業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特殊作業時,必須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第十四條 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職責如下:
(一)電廠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職責:
1.對動火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動火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二)承包單位的外包動火安全措施票簽發人職責:
1.對所派動火工作負責人和消防監護人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動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動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首次動火時,必須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三)動火安全措施票許可人職責:
1.動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絕;
3.向動火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完成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安全措施票開工和結束手續;
6.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五)電廠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聯系人職責:
1.協助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檢查措施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始終在現場監督動火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并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和動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第十五條 一級動火作業時,消防監護人由電廠規定的人員擔任;二級及以下級別動火作業時, 消防監護人由承包單位規定的人員擔任。消防監護人的職責如下:
(一)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二)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三)確認所指定的專人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滅;
(五)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第十六條 動火執行人的職責:
(一)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四)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清理并檢查無殘留火種。
第十七條 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 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