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勞務分包安全環境管理規定
為加強勞務用工管理,強化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勞務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自我防范能力,杜絕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1、工程的勞務作業必須分包給有資質、成建制的勞務分包隊伍。嚴禁無資質、不成建制的勞務人員承接勞務分包工程。
2、用人單位在對分包單位進行選擇和評審時,應會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資格進行審查,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無資質的分包單位。審查勞務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資格的依據及內容包括:
(1) 安全生產許可證
(2) 已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3) 現場負責人經過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已具備與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4) 特種作業人員均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且人、證相符。
(5) 已配備施工、生產必備的、符合規范和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用人單位嚴禁將勞務分包權下放到項目部和作業班組;嚴禁項目經理和班組長私招濫雇勞務用工。一經查實違反本條款規定的,公司將追究用人單位經理的責任。
4、勞務分包管理職能屬公司人力資源處。勞務分包的資格審核、相關資料備案、分包協議的簽訂和日常用工監督檢查參照公司整合管理體系《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勞務分包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5、用人單位在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環境協議書,明確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責任,并監督執行。
6、分公司工程項目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環境管理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項目部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管理,必須遵守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要求,并對分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向工程項目部負責。
7、嚴格實行三級安全教育,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務分包單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項目部和班組也必須對本項目、本班組的勞務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上崗培訓。項目部必須建立勞務人員花名冊并加強動態管理;班組長必須在每個班次前就本班作業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逐一交底,并計入臺帳。嚴格實行架子工、電工、機操工等特種作業及其他主要技術工種的持證上崗制度。
8、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工程項目部對經過安全生產資格評審合格的分包單位應實行連續監控(評審和復評的組織及工作程序參照公司相關程序文件執行)。復評的依據為分包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狀況。
9、工程項目部應對分包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總交底,使其現場人員熟悉本工程施工的特點、現場的危險部位和危險因素、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及其他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督促分包單位對其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逐級細化的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分包單位提供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并歸檔。
10、分包單位必須為現場人員配備相應安全護品,在分包作業場所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分公司、工程項目部應對分包單位的安全護品進行進場檢驗和驗收,檢驗和驗收資料必須存檔。
11、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部應對分包單位作業場所、生活設施等區域進行定期和經常性的安全環境與文明施工檢查。對查出的安全環境隱患,必須發出《整改通知單》并督促分包單位限期整改完畢。工程項目部應將整改驗收記錄歸檔。
12、分包單位應及時向工程項目部報告分包范圍內發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各級相關部門和工程項目部應按分包合同約定,并視事故等級協助或參與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程項目部作為基本填報單位,必須如實詳細統計、報告所有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13、工程項目部必須敦促分包單位建立健全現場安全記錄資料,工程項目部必須做到能隨時提供對分包單位安全記錄資料的抽查記錄。
14、公司對勞務分包單位實行安全質量保證金制度。在分包合同中明確保證金比例及保證措施。分包單位如有違反約定,危害現場施工安全行為,公司將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具體規定,情節嚴重且拒不整改的可停止分包予以清退。
第2篇 租賃承包勞務分包過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3條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4條所有承包單位進場施工,一律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5條承包單位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格按施工規范和安全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6條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其安全負責。總承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第7條承包單位用工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8條承包單位投入生產的各類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特種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各類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場。
第9條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10條承包單位發生因工傷亡事故,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包單位負主要直至全部責任,并按'公司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和'公司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及追究責任:
1、與不具備簽訂合同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的;
2、簽訂的合同中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或責任歸屬不清的;
3、對于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調查過程中無法確定的;
4、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
5、經調查確定的其他屬于總承包單位責任的。
第11條在租賃活動過程中,要遵守下列規定:
1.公司內各單位出租房屋、機械設備等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包括監督使用單位合法生產經營、保證安全生產的條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須由雙方共同對房屋、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狀況進行驗收、確認,并留有雙方簽認的文字記錄;
2.公司及所屬單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租用房屋、機械設備等時,應先檢查所租用的房屋、機械設備等安全狀況,不允許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房屋、機械設備等。而且,不論以何種形式租用,都必須先簽訂合同,后使用;
3.機械設備及其操作人員一并租用的,必須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落實現場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等各項措施。
第12條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第3篇 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1、為進一步依法規范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加強工程建設基礎工作的薄弱環節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電力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條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工程分包總價不得超過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30%。否則,應視為違規分包。
3、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審核同意后,報請項目法人(泛指項目法人、工程建設單位,下同)批準。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并將分包情況(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及人員構成等情況)報監理承包商備案。
4、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合同時,須將工程款、勞務費及臨時工工資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確。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分包合同應報監理承包商和項目法人備案。
5、項目法人、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替,以罰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條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與項目法人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的責任和義務向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圍內向施工承包負責,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7、嚴禁將電力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分包。
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工程的桿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一次、二次、通訊、調度自動化等電氣設備安裝和調試等工程。
第三章? 勞? 務 分 包
8、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并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指導,并全面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9、勞務分包商不能獨立承擔土石方爆破、基礎澆筑、設備吊裝、高處作業、臨時帶電體等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 臨 時 用 工
10、臨時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非法用工。
11、有職業禁忌癥著不得從事現場施工作業。
12、臨時用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并應在施工承包商的帶領和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
13、施工承包商對臨時用工人員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負責。
第五章? 資 質 審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審查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資質必須是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并滿足以下規定:
第4篇 淺談勞務分包的安全管理
【摘要】如何解決勞務隊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防范隱患事故的發生,筆者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與同行們共同探討。
【關鍵詞】勞務分包??? 安全管理?? 以包代管?? 資質準入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蓬勃發展,建筑業逐漸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其增加值約占gdp的7%,又是勞動密集型行業,就業容量巨大。農民工為建筑業快速發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吸納的農民工已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農民工隊伍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數量嚴重不足,從業人員素質較低,給工程建設帶來重大隱患。
因此,建立和完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成為一個重要發展方向。從2001年提出勞務分包企業的概念至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得到了極大的發展。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統計截至2007年底,勞務分包企業15,415家,占總數的12.9%,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勞務企業起步較早,發展較快,且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和管理實力,勞務分包比較規范。但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當地勞務企業起步晚、實力弱,而外地一些具有實力的勞務企業由于價格低等原因不愿進入。相應的,這些地區建筑工程的勞務大部分是一些零散務工人員承擔,勞務分包運行不規范,各種問題和矛盾增多,安全事故頻發,制約了建筑業的發展。
一、目前勞務分包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務隊伍的選用不規范,安全管理難度大。
一方面, 隨著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的變化,特別是部分落后施工地區(像筆者所在地聊城),實行項目經濟承包模式后,項目經理為了降低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在選擇勞務隊伍時以價格為標準,致使正規勞務公司難以與個體包工頭競爭,勞務掛靠、層層分包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有的業主或地方部門向工程總包單位推薦甚至指定勞務分包隊伍,尤其撥付工程款時,建設單位不經過總包直接撥付,致使一些不規范的勞務分包隊伍進入施工現場,甚至一些勞務分包人依仗他的關系在施工過程中不服從管理,財務、質量管理都困難,安全生產更是難以控制。
2、總包企業疏于管理,“以包代管”,致使管理失控。
一些總承包企業自身沒有實力,在承攬工程后分包給勞務隊伍,甚至直接轉包,自己沒有能力對勞務隊伍進行安全管理。各項目上的協作隊伍都是企業的基層勞務隊伍,生產管理中的安全和控制措施都難以有效落實,致使安全隱患長期存在,甚至導致安全事故頻發。
3、企業規章難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業項目管理特別是安全管理體系難以落實,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勞務作業人員大部分是農民工,缺乏系統的安全教育培訓,當然他們也不愿意參加教育培訓,因而綜合能力和素質較低,難以接受和理解企業安全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施工企業對勞務人員缺乏約束力。勞務人員只服從他的直接雇傭人的指揮而不服從施工企業人員的管理,致使安全管理措施難以落實,其次總分包合同簽定不規范、責任不清、權力不明,致使發生事故后得不到及時處理,造成社會影響和經濟糾紛。
4、多數勞務分包隊伍難以形成規模,自身安全管理難以規范。
盡管國家以及各級政府先后出臺了一些相關政策,鼓勵和扶持勞務企業的發展,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難以落實到位。使其很難發展壯大起來。一些小型的勞務隊伍往往還是“包工頭”形式的隊伍,組織一些農民從事勞務分包,他們的安全技能水平低,安全意識淡薄,組織松散,管理粗放。正規的勞務企業,由于勞務分包利潤水平較低,經濟效益低下,難以承受從業人員的各項保險、技能培訓以及各項稅費,進而難以留住能力強的和復合性人才,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很難抵御所面臨的風險,企業發展艱難。而安全生產離不開人力、物力、財力的投資,而這些對于勞務隊伍來說他們既沒有安全投入的意識,也往往沒有安全投入的能力。勞務隊伍自己又沒有人員沒有能力去管理而又處于施工作業的最前沿導致安全生產水平大大降低,安全事故頻發。
二、加強勞務分包安全管理的意見與建議
如何解決勞務隊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防范隱患事故的發生,筆者根據自己的實踐經驗提出如下意見與建議與同行們共同探討。
1、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加強政府安全監督。
1.1政府部門要加大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力度,堅決制止建筑市場的不正當競爭。一方面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監督,另一方面要監督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的各項規定進行工程發包,打擊隨意壓價、壓縮工期以及墊資、亂交保證金等現象。同時,要規范招投標程序、勞務分包程序,制止擾亂市場的行為,確保有實力,管理規范,特別是安全管理突出的勞務隊伍能夠進入施工一線。
1.2建全勞務隊伍市場準入清退制度,將勞務隊伍的日常管理與市場準入聯合起來。凡日常管理不到位,不服從監管造成事故或嚴重后果的一律清出建筑市場,從而優勝劣汰保證勞務隊伍的標準化和建筑市場的規范化。
2、加強總承包隊伍對勞務分包的安全管理
總包隊伍對勞務分包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系統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一環:
2.1嚴把勞務隊伍審核關。施工企業選擇勞務分包企業重點把好資質審核關,保證勞務資質符合市場要求。盡量選擇在建筑市場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勞務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勞務隊伍,一是便于管理,二是對其有所了解,三是發生糾紛或矛盾便于溝通和處理,特別是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2.2強化勞務分包合同管理。施工企業(總承包方)必須與勞務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總分包的權利和義務。此外,為減少甲方指定分包隊伍造成的影響,必須充分闡明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并在合同中約定發生事故后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經濟賠償額度,保證發生事故后能夠及時妥善處理。
2.3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生產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實現優質服務的前提。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對實現企業安全文化和安全生產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各個勞務施工隊成員,都是來自于全國各地的農民工,其素質也參差不齊。施工企業除了對勞務隊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制度的“三級教育”,同時也需要在施工中認真貫徹、落實。同時,由于施工中的各種情況千變萬化,給管理帶來不確定性,從而也就蘊含了許多不確定風險,而其核心之一就是人身安全。在規避人身安全事故風險方面,除了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外(主要控制措施),還為工人辦理人身傷害意外保險(輔助控制措施),這也是落實國家維護農民工權益保障的要求。
2.4加強施工過程安全管理。施工企業對勞務隊伍的施工過程要跟蹤檢查、監督,加強施工現場動態管理。每天檢查掌握勞務隊人員進場情況、班前活動、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勞務隊伍必須向總承包方報送進場人員實名制花名冊。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開展勞務用工檢查,對照合同要求和各項管理制度,加強教育和監督,第一時間解決遇到的問題。
3、進一步規范勞務隊伍,扶持勞務企業的發展。
規范勞務分包模式,堅決制止層層分包行為,積極推行資質準入制度。減少勞務企業資質審批的環節,出臺優惠政策,適當減免勞務企業的稅費,為勞務企業的發展營造寬松的環境。政府、企業以及社會聯動,積極創辦各種培訓機構,以政府出資為主,多渠道籌集培訓經費,建立培訓基金,對建筑勞務從業人員進行免費培訓。勞務隊伍做為獨立的法人企業,也要建立健全各自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確保所分包工程和施工人員的安全,并整理好存放在安全資料中,不斷總結提高。
4、建立勞務隊伍數據庫和信用評價體系。
建立勞務隊伍數據庫和信用評價體系對于施工企業來說確有必要也很重要。政府可以將所有在本地施工的勞務分包的隊伍進行信息集中,并根據勞務隊伍的資質、實力、專業、規模、業績、違約記錄、風險系數等關鍵指標,確定優質、合格以及劣質等不同等級,在企業網上共享平臺上建立數據庫,而且要不斷完善數據庫功能。在選擇勞務分包隊伍時,由相關部門提供實時資料,組織相關力量評審,為嚴把勞務隊伍審核關提供翔實依據。
結束語:
勞務隊伍是工程施工企業重要的施工力量,施工勞務隊伍的管理已經成為項目管理的重要一環。勞務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更是一門難懂的學問,在勞務管理時,我們需認真積累經驗,及時總結教訓,進一步的提高著我們的管理水平,勞務隊伍管理水平提高了,建筑業的發展才會更順暢!
第5篇 工程分包勞務分包臨時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1、為進一步依法規范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加強工程建設基礎工作的薄弱環節的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電力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條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工程分包總價不得超過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30%。否則,應視為違規分包。
3、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審核同意后,報請項目法人(泛指項目法人、工程建設單位,下同)批準。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并將分包情況(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及人員構成等情況)報監理承包商備案。
4、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合同時,須將工程款、勞務費及臨時工工資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確。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分包合同應報監理承包商和項目法人備案。
5、項目法人、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替,以罰代管。
第二章工 程 分 包
6、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條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與項目法人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的責任和義務向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分包商在分包范圍內向施工承包負責,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7、嚴禁將電力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分包。
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工程的桿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一次、二次、通訊、調度自動化等電氣設備安裝和調試等工程。
第三章 勞 務 分 包
8、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并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指導,并全面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9、勞務分包商不能獨立承擔土石方爆破、基礎澆筑、設備吊裝、高處作業、臨時帶電體等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 臨 時 用 工
10、臨時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非法用工。
11、有職業禁忌癥著不得從事現場施工作業。
12、臨時用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并應在施工承包商的帶領和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
13、施工承包商對臨時用工人員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負責。
第五章 資 質 審 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審查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資質必須是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并滿足以下規定:
①分包主控樓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三級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等級的建筑專業施工承包資質。分包基礎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
②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
③工程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健全,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質量過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質量管理規范。
第六章 監 督 管 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發、承包雙方的安全施工責任,并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強化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安全責任意識。
施工承包商應與臨時用工人員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但禁止簽訂“生死合同”等無效條款。
16、施工承包商應對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加強監督。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高處墜落和電網、設備事故等事故)施工作業,施工承包商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并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
17、施工承包商對勞務分包商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負指揮和管理責任。勞務分包商的施工班組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審核認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擔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并嚴格執行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審核、批準和交底的程序。要進行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18、對于重要或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勞務分包商應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揮和管理下進行施工后作業。
19、施工承包商必須加強對分包商自備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進場前對其安全檢查,防止不合格機械,設備,用具等進入施工現場。工程分包商須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勞務分包人員的個人安全用品、用具應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二次分包或變相再次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入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對應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對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確保每位從業人員均具有保障作業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并通過安規考試。
22、施工承包商應將其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納入正式員工范疇,統一教育培訓、統一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含臨時用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以合同形式約定分包商辦理。
24、施工承包商應及時支付臨時用工人員工資和工程款,并監督工程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不拖欠員工工資。
附 則
25、本規定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的不符之處,以國家電網公司該規定為準。
第6篇 租賃、承包、勞務分包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3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4條 所有承包單位進場施工,一律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5條 承包單位應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嚴格按施工規范和安全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6條 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其安全負責。總承包單位不得要求承包單位在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的情況下進行施工。
第7條 承包單位用工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8條 承包單位投入生產的各類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特種設備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總承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的各類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驗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場。
第9條 兩個以上承包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定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10條 承包單位發生因工傷亡事故,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包單位負主要直至全部責任,并按'公司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和'公司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及追究責任:
1、與不具備簽訂合同資格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的;
2、簽訂的合同中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或責任歸屬不清的;
3、對于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調查過程中無法確定的;
4、把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
5、經調查確定的其他屬于總承包單位責任的。
第11條 在租賃活動過程中,要遵守下列規定:
1.公司內各單位出租房屋、機械設備等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包括監督使用單位合法生產經營、保證安全生產的條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須由雙方共同對房屋、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狀況進行驗收、確認,并留有雙方簽認的文字記錄;
2.公司及所屬單位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租用房屋、機械設備等時,應先檢查所租用的房屋、機械設備等安全狀況,不允許租用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房屋、機械設備等。而且,不論以何種形式租用,都必須先簽訂合同,后使用;
3.機械設備及其操作人員一并租用的,必須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嚴格管理,落實現場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檢查等各項措施。
第12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