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方安全保證金繳納及使用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加強對相關方的安全監管,建立相關方安全生產自我激勵、自我約束機制,杜絕違章作業和野蠻施工行為,防止火災及各類傷害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廠區內從事基建、維修、安裝、運輸、服務以及其他承包各類項目的外來單位或個人。
三、安全保證金繳納程序及金額
1、安全、文明衛生保證金繳納程序
(1)施工服務單位與公司簽訂完項目合同書后,到綜合管理處技安環保室辦理相關方安全管理協議和安全保證抵押金繳款手續。
(2)施工服務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開具的安全保證金交費憑證到財務處交納保證金。
(3)施工服務單位持繳費憑證到綜合管理處技安室辦理繳費備案手續。
2、保證金繳納金額標準
(1)合同總金額為1萬元-5萬元之間者,交500-1000元;
(2)合同總金額為5萬元—10萬元之間者,交1000-2000元;
(3)合同總金額為10萬元—50萬元之間者,交2000-4000元;
(4)合同總金額為50萬元—100萬元之間者,交4000-8000元;
(5)合同總金額為100萬元—500萬元之間者,交8000-20000元;
(6)合同總金額為500萬元以上者,交20000-40000元。
(7)長期與公司有業務關系的,承包一些零散和細小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服務單位,安全保證金交納1000-2000元。
(8)涉及吊裝、高空作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動火動焊、受限空間作業等危險性較大施工作業及工程復雜、作業相互交叉、施工時間較長的施工服務項目,保證金繳納提升一個等級。
四、保證金的管理
1、項目承辦單位會同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項目屬地單位對施工服務單位進行安全監管,若施工服務單位在作業過程中無任何違反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行為,施工結束安全驗收完畢后將退還全部安全保證金。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扣除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1)施工服務過程中發生危及我公司職工生命安全的責任事故,除承擔所有發生費用及責任外,扣罰全部安全保證金;
(2)在施工服務過程中破壞廠區內隱蔽工程,造成我公司部分停水、停電、停氣責任事故,除賠償損失外,扣罰全部安全保證金;
(3)施工服務過程中發生內部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扣罰30-80%保證金;
(4)違章行車,造成我公司商品車損壞或其它車輛事故的,除賠償相應損失外,扣罰50%—80%保證金;
3、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且未按期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措施的,扣罰安全保證抵押金200--1000元:
(1)沒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安全生產主管人員的;
(2)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未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危險作業未進行審批的;
(5)未按照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6)生產現場有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現象;危險作業安全措施不到位;
(7)危險設備、安全設備、勞動防護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不符合國家規定;
(9)項目結束后,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清除垃圾及多余物的;
(10)未及時、如實地通報生產安全事故;
(11)其它安全生產違章行為。
4、相關方因違規行為被部分或全部扣罰保證金,若項目仍在繼續進行,相關方必須將被扣罰的保證金補足才可準予繼續開工。
5、公司項目承辦單位應及時督促和協助相關方辦理上述規定的有關手續,對延期不辦而擅自強行開工者,予以1000—5000元的處罰。
6、項目服務結束后,相關方持《項目竣工安全驗收審批表》、保證金繳款及扣罰憑證到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辦理保證金退還核算手續,到財務處辦理退款,保證金將退至其單位帳戶。
相關方安全管理流程 | ||||||||
內容 | 資質預審 | 安全協議簽訂、保證金繳納 | 入廠教育 | 制定施工方案 | ||||
時間 | 合同簽訂后 | 項目啟動前 | ||||||
責任單位 | 承辦單位 | 綜合管理處 | 綜合管理處 | 承辦單位 | ||||
項目施工安全審核 | 員工安全教育、安全措施落實 |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安全教育 | 安全文明施工二次策劃,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 | |||||
施工前 | 施工前 | 施工前 | 項目啟動后 | |||||
承辦單位 | 施工單位 | 承辦單位 | 施工單位 | |||||
過程安全監控、隱患整改 | 安全監督檢查 | 安全監督檢查 | 危險作業審批 | |||||
施工中 | 隨時 | 隨時 | 根據需要 | |||||
施工單位 | 承辦單位 | 項目屬地單位 | 施工單位 | |||||
保證金退款 | 項目竣工安全驗收 | 現場清理、日事日畢 | ||||||
年度 | 安全驗收后 | 項目竣工后 | 每天 | |||||
綜合管理處 | 綜合管理處 | 承辦單位 | 施工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