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邊坡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總則
(1)為加強對高邊坡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發生人身、機械設備及工程安全事故,制定本規定。
(2)現場監理工程師應根據本規定的監督管理要點,檢查、督促承建單位做好高邊坡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則
(1)開工前,承建單位根據工程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報監理及建設單位批準后實施。
(2)高邊坡施工期間,應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邊坡安全監測體系,定期進行內、外部觀測,用觀測資料指導施工。
(3)邊坡應自上而下逐層開挖,嚴禁采取自下而上的開挖方式,并及時支護,在邊坡架設防護墻等安全措施。
(4)邊坡所有暴露的巖石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噴護處理,易風化瓦解的土層開挖后及時進行支護。
(5)在開挖邊坡上部及時挖截水溝,防止水流沖刷邊坡。
(6)高邊坡施工時,應仔細檢查邊坡穩定性,所有危巖或不穩定塊體均應及時進行撬挖、清理、支護等處理。
(7)高邊坡施工期間,應設置專門的安全警戒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警并進行處理。
(8)各項防護措施必須落實到位,確保機械設備、材料、施工通道等處于良好的安全狀態,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停工整頓。
(9)加強施工人員安全教育,熟悉有關高空及高邊坡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定期進行高邊坡及高空作業人員身體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