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和范圍
1.1本規定為了在建筑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中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基坑邊坡穩定、基坑周邊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設施和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標準
施工過程中的深基坑支護工作要嚴格執行《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9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3? 定義
3.1 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過5米但地質情況和周圍環境較復雜的基坑(槽)。
4? 職責
4.1施工單位:
4.1.1、應針對土質的類別、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節、周圍環境、擬采用的施工機具來確定開挖方案。
4.1.2、開挖基坑(槽)設計深度如比鄰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深時,應采用邊坡支撐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動態觀測。
4.1.3、根據基坑的深度、土質的特性和周圍環境確定對基坑的支護方案。
4.1.4、根據選定的基坑支護方案進行設計和驗算。
4.1.5、根據所采用的開挖方案編制操作程序和規程。
4.1.6、繪制施工圖;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作業必須編制專項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4.1.8、對于結構復雜、危險性較大、特性較多的特殊工程,不僅要按照上述要求編制專項的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4.1.9、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現場基坑邊沿設置安全可靠的圍擋措施,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夜晚設立紅燈警示。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即《安全標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單位在對深基坑作業時必須嚴格遵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條等相關法規及規范要求組織施工,施工企業還需編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2監理單位:
4.2.1、監理單位負責相關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方案的許可審批工作及作業全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檢查確認和督促落實。
4.2.2、對違章行為進行制止,情節嚴重的停工整改,待達到安全標準要求后方可復工。按要求簽發動土作業許可證。
4.2.3、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必須及時上報安全質量監督站。
4.3設計單位:
設計單位根據支護結構的極限狀態、承載力極限狀態與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照《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密切配合施工單位對結構及土體的變形進行認真計算,在設計方案中給施工單位安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議。
4.4勘察單位:
勘察單位根據主體結構的初勘階段成果對基坑支護提出支護方案的建議,勘察點的深度以滿足支護結構設計要求深度為宜。認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質,并對地下水可能影響周邊環境提出相應的治理措施供設計人員參考。
5 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護管理規定:
5.1基坑土方施工時不論是土方開挖還是土方回填必須根據《jgj59-99》安全檢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規定:
5.1.1、機械挖填土
5.1.1.1、參加機械挖土的人員必須遵守所使用機械的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前必須要有安全技術交底,施工機械的各種安全裝置齊全有效,司機要持證上崗。
5.1.1.2、土方開挖的順序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或根據現場技術技術人員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腳的操作方法,并且應該做好排水措施。
5.1.1.3、使用機械挖土前,要先發出信號,配合機械挖土的人員,在坑、槽內作業時要按規定坡度順序作業,任何人不得進入挖土作業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