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廠外停放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管理好未經許可不準進入廠區的各種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特制定本規定。
2.要求
2.1凡本廠職工、外用工,作為上下班交通工具的各種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進入廠區。
2.2作為上下班交通用的各種車輛,須擺放在停車場內,必須向安保科登記。
2.3安保科根據各單位車輛的數量、規定各單位車輛擺放區域,各種車輛必須按規定區域擺放。
2.4安保科派專人負責管理車輛,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通知其車間對其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經濟處罰。
2.5管理人員對擺放在停車場內的車輛實行責任負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