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服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施工現場的服裝管理,規范工作服的申請、批準、發放、領取等程序,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項目部工人和管理人員所發放工裝兼具勞保和福利的性質。
工地服裝由公司統一制作,規格和型號要根據大部分工人和管理人員的身材分級制作。對于身材有特殊要求者,經本人申請,行政人事部審批后的可另行訂做。
第三條 工裝(包括工人服裝和管理人員服裝)分為夏裝和春秋裝,管理人員兩年發一次,一次發兩套,由公司集中統一發放。工地服裝顏色統一藍色,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服裝與工人服裝根據布料材質及藍色的深淺區分。
第四條 工人服裝領取,在每個施工季開工后,由隊長(組長)填寫服裝申請單經項目經理批準后領取(見附表)。工人服裝必須在工作夠5個工日后方可領取。
第五條 各項目部每個月的月底前將工地服裝發放情況報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六條 管理人員服裝由項目部申請,經項目經理簽字后,由行政人事部審批后發放。
第七條 由公司辦公樓人員暫時借調項目部的員工,不發放服裝。
第八條 工人服裝由個人支付成本費,從其工資中扣除。管理人員服裝由公司免費發放。
第九條 施工現場所有人員在工作期間必須統一著工裝,對于未按規定著裝者,每次處10元罰款。管理人員不得穿著工人工裝。
第十條 為維護公司形象,服裝要經常清洗,任何人不得穿著有嚴重污漬或破損的服裝。
第十一條 工人服裝因破損等原因需補辦的,由其隊(組)長填寫服裝申請單,按本規定第四條的程序審批后領取,服裝費用按成本價從其工資中扣除。管理人員服裝因公造成損壞的,經本人申請,項目經理審批后由行政人事部核實補發,如因自已原因造成工裝破損或遺失,需補發的,將在個人工資中扣除工裝成本費。
第十二條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服裝者,處以200元至500元的罰款直至辭退,其直接上級負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與總公司相關制度沖突者,按總公司規定執行。
附:工裝申請單
申請部門 | 服裝類別 | 經辦人 | ||||||||
申請服裝種類: □夏裝 □春秋裝 | ||||||||||
領取姓名 | 工種 | 服裝型號 | 套數 | |||||||
項目部經理審批 (簽字) | 行政人事部審批 (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