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護人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進一步強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作業現場安全監護人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防止發生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危險性較大施工項目安全監護人的管理工作。
各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要求,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對船舶建造工程作業內容進一步進行細化,落實具體施工項目專職安全監護人的控制辦法。
3 管理要求
3.1 所有涂裝作業、重點部位明火作業、大件吊裝作業、立體交叉作業以及清油、化學清洗等高危作業,施工部門必須指派專職安全監護人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應至少包括下列作業項目:
3.1.1 在生活區、機艙、泵房、管弄、物料間、油漆間、電瓶間、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徹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無法拆除的)部位進行的明火作業。
3.1.2 密閉艙室油漆作業(包括預涂)、化學清洗過程中及作業后通風期間(測氧測爆合格之前)。
3.1.3 大艙、密閉艙室、駕駛臺、煙囪等區域鋼管腳手架的搭拆作業。
3.1.4 錨鏈收放作業作業。
3.1.5 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發電機、輔機、大型分段、螺旋槳、舵葉、舵桿、機艙內軸系等大型物件在吊運及安裝、移位作業。
3.1.6 救生艇的脫鉤試驗、救生艇艇架壓重試驗、艙蓋開關試驗。
3.1.7 克令吊的調試及吊重、自卸設備、輸送設備、主機輔機的盤車、鍋爐等重要設備的調試。
3.1.8 上方作業,下方可能有人員經過,存在物體打擊隱患。
3.1.9 油艙(油柜)、主機掃氣道、曲拐箱內進行清潔作業及配電瓶清洗作業。
3.1.10 同一作業場所,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或不同作業的。
3.2 非高危作業,施工部門可以指派兼職安全監護人進行監護,兼職安全監護人在做好監護工作的同時可以進行施工。
3.3 安全主管有權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危險程度提出落實專職安全監護人的要求。
3.4 對新進廠的施工隊伍,工區/車間應委派專人(外管員或部門有經驗人員)加強對施工隊的管理,并對新進隊伍里需要做安全監護人的人員進行專門的培訓(相關記錄要有檔案備查)。
3.5 專兼職安全監護人應選派熟悉公司相關安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較強的責任心,在本公司連續工作、作業天數不得少于3個月的人員擔任。
3.6 專職安全監護人必須經公司安監部培訓,并考試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7 安全監護人崗位職責
3.7.1 正確宣貫公司有關安全環境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安全、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助安監部、船舶建造組(項目組)、部門管理人員糾正和制止現場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按照《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監護基本要求》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3.7.2 安全監護人在崗期間必須佩戴安全監護人袖標、哨子,進入密閉艙室或密閉空間必須按規定攜帶好手電筒。
3.7.3 安全監護人在作業前必須接受現場帶班或隊長的安全交底,交接班時,將監護要領、注意事項向下一班人員交接清楚。
3.7.4 專職安全監護人在崗期間不得從事與安全監護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3.7.5 安全監護人因故確實需要離開監護現場的,必須提前向現場帶班講明情況,在確認另外安全監護人到位并進行交接以后方可離開。
3.8 各部門工程主管在工程開工前要向施工隊隊長或帶班、部門安全員進行安全交底。各施工隊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交底時,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落實好安全監護人并在安全交底表上做好相關記錄。
3.9 各部門、施工隊的現場管理人員應對各施工區域安全監護人的指派、安全監護人職責的履行、監護措施的落實、安全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不適任安全監護人的情況,要及時進行調整。
3.10 對不按規定落實安全監護人制度、違反監護規定或不服從安全監護人管理的,將按照企業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