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海工建造安全生產策劃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做好船舶及海工(以下統稱船舶)建造的單項重點工程(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項目)和單船安全生產策劃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和預防工作,避免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船舶建造企業。
各企業應結合本規定要求,制定和細化本企業船舶建造安全生產策劃管理規定。
3 管理職責
3.1單項重點工程安全生產策劃由企業施工部門負責制定。
3.2單船安全生產策劃由企業船舶建造組(項目組)負責牽頭制定。
3.3單項重點工程和單船安全生產策劃制定結束后,必須經企業生產部門和安監部審定批準后下發實施。
4 管理要求
4.1單項重點工程安全生產策劃要求
企業施工部門進行單項安全策劃時,應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4.1.1工程安全分析
a. 分析施工中的危險部位和危險過程;
b. 分析施工過程中作業人員、使用設備、作業環境、施工對象應具備的安全狀態。
4.1.2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a. 確定施工所需設備、設施和作業人員數量;
b. 確定施工的作業程序、工藝、方法;
c. 確定施工過程中應執行的文件、規范;
d. 確定施工應采取的控制手段和安全技術措施;
e. 確定冬季、雨季、雪天和夜間施工時的特殊安全技術措施及夏季的防暑降溫措施;
f. 確定因工程項目的特殊需求所補充的安全操作規定和安全措施;
g. 確定施工過程中的主體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h. 制定施工的應急預案;
i. 制定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材料。
4.2單船安全生產策劃編制要求
4.2.1設定單船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結合下列內容,合理設定單船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a. 企業的方針和目標;
b. 法律法規要求;
c. 合同要求;
d. 本項目的危險和風險程度;
e. 經營和成本控制要求;
f. 可選擇的技術方案;
g. 以往類似項目的目標及項目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記錄。
4.2.2安全控制機構和職責
a. 建立單船安全管理網絡
b. 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明確項目組各成員安全生產職責。
4.2.3危險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a. 進行必要的危險分析,識別重要危險施工項目。
b. 按照單項重點工程安全生產策劃要求進行工程安全分析,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要求。
4.2.4單船安全策劃項目包括
a. 船舶消防設施、設備布置。
b. 船舶安全通道布置。
c. 船舶(加油后)油艙分布和標識。
d. 密閉艙室告示牌的策劃與布置。
e. 設備設施擺放和管線布置的策劃。
f. 布置危險部位和危險動作的相關安全警示標志。
g. 策劃“船舶安全生產告示牌”。
h. 根據危險分析,確定重點危險施工項目的單項策劃。
4.2.5重要的和補充的安全控制措施
a. 《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控制程序》中相關工作文件的要求。
b. 各類船舶建造通用安全要求和重點安全控制指引。
c. 其他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要求和控制措施。如重要工程安全控制工藝要求(特殊部位的通風工藝、油漆工藝、腳手架搭設工藝、大型構件吊裝吊運工藝等)。
4.2.6單船應急準備和響應
a. 建立《單船消防應急部署表》。
b. 執行企業各類應急救援預案(如人身傷害、防臺等)的相關要求。
c. 必要的應急告示(包括標識)。
d. 定期的應急演練計劃和要求。
4.2.7安全績效測量與監視
a. 生產環境的檢測。
b. 現場健康安全狀態和行為的常規測量和監視。
c. 危險作業的審批和監視。
d. 日常的巡視。
e. 安全措施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跟蹤。
f. 事故、事件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跟蹤。
g. 跟蹤來自外部如船東、政府、集團的要求。
4.2.8事件、不符合的處理
執行企業體系文件《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關要求。
4.2.9文件和記錄
企業可參照《文件和資料控制程序》和《記錄控制程序》規定執行。
4.2.10 其他要求,如溝通交流、培訓等。
5 本規定由安監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