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復工管理規定
1、根據監理合同和監理工作范圍的規定,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遇到威協安全和質量的重大問題時,有權發出暫停施工的通知,簽發“停工通知單”的權限屬于總監理工程師。
2、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停工通知單時,應根據暫停工程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按照監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的約定,確定停工范圍,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簽發停工通知單:
2.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2在工程施工或安裝中發現了威協安全和質量問題時,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而需要停工處理;
2.3工程中發生了必須暫停施工或安裝的緊急條件;
2.4施工承包商未經開工申請許可擅自施工、安裝,或拒絕監理單位的管理;
2.5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采用未經檢驗或檢測的建設工程材料,或者使用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材料,且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2.6在停工通知單下達后,簽發復工申請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繼續施工或安裝。
3、若在停工通知單發出后,簽發復工申請表之前,施工承包商擅自施工或安裝,監理單位發現后,應再次簽發停工通知單,并要求施工承包商采取進一步措施保證工程項目施工和監理的正常秩序。
4、當重大項目或重大事件需要停工,但會影響到工程里程碑進度或關鍵路徑的工期時,監理單位應事先與建設單位磋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發出工程停工令,并報建設單位審批。
5、由于非施工承包商原因且非2.2~2.6條原因時,監理單位應在發出停工通知單之前,就有關工期和費用等事宜與施工承包商進行協商。
6、由于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停工時,監理單位應如實記錄所發生實際情況,并在停工因素消除,具備復工條件時,及時簽署施工承包商報送的復工申請表,經建設單位審批同意后繼續施工。
7、 由于施工承包商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在具備恢復施工或安裝條件時,施工承包商可報送復工申請表、整改報告等有關材料,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復工申請表,同意施工承包商繼續施工,并報建設單位審批。
8、建設單位批準復工申請表后三個月內,監理單位宜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停工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