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外來施工作業是指在生產區域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檢修、維修等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項目。
第二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前應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不合格者不得錄用施工。
第三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按《合同法》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書,合同書中應有安全條款,或簽訂安全作業協議書。
第四條 施工單位進入生產設施、裝置施工現場檢修和維修作業,應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建設單位和安全環保部對施工現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由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安全技術措施由安全環保部審批。
第七條 施工單位持審批后的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進度計劃,在安全環保部辦理施工證。
第八條 在辦理施工證前,安全環保部應按公司(hse/sop-aq014-2010)《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參與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發放施工證,施工作業完成后,應及時交回施工證,若有遺失、損壞,每個施工證賠償20元。
第九條 施工作業人員進入廠區,必須戴安全帽,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鐵釘的鞋。進入廠區自帶材料、工具,需在二道門崗詳細登記,出廠時核對放行,若有不符,禁止出廠。
第十條 車輛進入廠區要戴好防火罩,并按限速行駛,未限定行駛速度區域,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車輛應按規定停放,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負責在施工作業現場劃出安全隔離作業區,施工單位根據作業內容和作業場所環境情況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業區隔離措施方案。
1.安全環保部負責審批施工單位制訂的隔離方案,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隔離措施。安全環保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2.凡與施工項目相關的工藝管線、下水井系統等,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質的工藝管線必須加盲板進行隔離;通往下水系統的溝、井、漏斗等必須嚴密封堵;施工隔離區內凡與生產有關的工藝設備、閥門、管線等,均應有明顯的禁動標志。
3.凡在運行的裝置區域內進行施工作業,而又無法實施區域隔離的,必須由安全環保部和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條落實,檢查確認達到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不停產狀態下進行施工作業,應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認真執行。
1.建設單位制定邊生產、邊施工作業的事故處理預案,并組織員工進行學習和演練。
2.現場有施工作業時,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
3.遇有異常情況,如緊急排放、泄漏、事故處理等,應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業,撤離人員并及時報警和報告處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施工作業人員須在制定的作業區域內活動,不得亂走,嚴禁進入非作業的危險區域。
2.施工機具和材料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響生產設施、裝置人員的操作與巡回檢查。
2.嚴禁觸動正在生產的管道、閥門、電線和設備等,嚴禁用生產設備、管道、構架及生產性構筑物做起重吊裝錨點。
3.施工臨時用水、用風等,應辦理有關手續,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處動火作業應采取防止火花飛濺的遮擋措施,電焊機接線規范,不得將裸露地線搭接在裝置、設備的框架上。
5.施工廢料應按規定地點分類堆放,嚴禁亂扔亂堆,應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十四條 在生產設施、裝置等區域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應會同安全環保部、施工單位組織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實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應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 施工作業涉及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涉及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由工程部相應人員進行接線,施工作業單位不得進行接線作業。
第十七條 外來施工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罰款100-1000元,造成嚴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一定規模的施工作業,零星施工作業可采取簡化程序,可予以簡化的程序由安全環保部審核。
第十九條 零星施工作業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施工作業:
1. 施工作業人員低于3人;
2. 施工作業時間不超過3天;
3. 施工過程不動用較大型的工程設備(如挖掘機、起重機等);
4. 施工作業地點環境危險程度較低。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3年05月01起執行,原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