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福利管理規定5
公司職工福利管理規定(五)
一、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公司提供優良的福利條件,并根據國家、當地政府有關勞動、人事政策,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指導思想和原則
第二條 結合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公司規范合理的福利制度體系。
第三條 公司的福利體系體現多元化、豐富化的特點,滿足員工不同層次的需求。
第三章福利對象
第四條 本福利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章福利項目
第五條 各類帶薪假期。
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婚假、喪假、產假,詳見《員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六條 進修、培訓教育機會,具體事宜見《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類補貼。
(1)交通補助。
每人每天給予4元標準的交通補助,根據每月實際出勤天數予以發放。
(2)午餐補助。
公司為員工提供每人每天6元的午餐補助,根據每月實際出勤天數予以發放。
(3)加班補貼。
員工晚間加班,公司提供晚餐。加班超過晚21:00的員工,經領導確認后,享受晚間打車費用報銷的待遇。
(4)采暖補貼。
公司員工享受采暖補貼,按照職務等級不同確定采暖補貼額。高層干部160元/月(按120m2住房面積核算),中層干部108元/月(按80m2住房面積核算),一般員工80元/月(按60m2住房面積核算)。
第八條 各類保險。
(1)社會保險。
公司為員工統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規定的各類社會保障。
按照員工實際工資標準,足額予以繳納。繳存基數以當地政府認定的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為最高限度。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符合享受相關待遇的員工,其待遇按照本地區規定執行。
(2)住房公積金。
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以公司和個人各××%的比例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員工實際工資標準,足額予以繳納,以當地政府認定的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為最高限度。
(3)繳費原則。
各類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從入職當月開始繳費。員工當于入職時將個人保險、住房公積金、人事檔案等勞動關系轉入公司。如因個人原因不能按時將其轉入公司,延誤繳費者,公司會對其保險、公積金等進行補繳,但由此發生的滯納金等費用由個人自行承擔。
第九條 其他福利。
(1)生日祝賀。
在員工生日當天,公司為其提供不低于50元標準的生日賀禮。
(2)新婚賀禮。
員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請將結婚證于注冊后一個月內呈報人力資源部,公司將給予價值500元的新婚賀禮。
(3)休息茶點。
公司可為項目加班的員工提供晚間加班休息茶點。
(4)健康體檢。
為充分體現公司對員工的關注,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可以享受健康體檢。公司每兩年將組織健康體檢,費用由公司統一負責。
第十條 各類活動。
每年組織各種文體活動若干。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員工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系,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 養老保險。
(1)企業各類員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國家規定。
(3)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第三條 企業財務狀況較好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勵并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醫療保險。
(1)公司應按規定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為全體員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 失業保險。
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比例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員工的失業救濟金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三章企業內部保險待遇及措施
第七條 退職養老保險。
員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后可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如40%)的生活費。
第八條 疾病保險。
(1)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企業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企業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企業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企業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企業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癥的增加不低于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
第九條 工傷保險的范圍。
(1)執行日常工作、臨時指定或經同意的工作時的傷害。
(2)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上級批準但對企業有利的工作時的傷害。
(3)在從事技術發明或改造時的傷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調動期間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導致的傷亡。
(5)工作中受傷但未察覺,事后發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后,舊傷復發而導致傷殘或死亡。
(7)因緊急任務加班,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現場睡眠發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8)在日常工作中,與壞人作斗爭而遭壞人傷害。
(9)因嚴重醫療事故而使病傷惡化,并經專業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
(10)在本企業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參加企業或代表企業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比賽時傷亡。
(12)參加企業組織的參觀旅游、政治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時傷亡。
(13)各種職業病的侵害。
第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
(1)員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膳食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準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結束時止。
(2)員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員工因工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等級發給證書并享受相應待遇。
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②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變崗降低了工資,應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對女員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禁止女員工從事不利于身體健康的工作。
(2)劃定女員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嚴格遵守。
(3)女員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4)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保險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為每位員工建立保險工作卡或保險檔案。
第十三條 保險范圍一般在中國境內。出境考察或在國外長期工作的保險,可預先在國內投保或按所在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保險險支付或索賠。
如發生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由企業有關部門或由員工(或受益人)向保險機構(企業)申請支付或索賠。
必要時維持現場原貌或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應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
第十五條 及時辦理與員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系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與當地政策抵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準。
三、員工醫療補貼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促使醫療保健落到實處,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正式聘用員工每人每月補貼醫藥費40元;員工子女補貼每月40元;員工父母實行半費補貼一個,即每月20元。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試用人員每人每月補貼30元。
第四條 正式聘用員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憑區以上醫院出具的住院病歷及收費收據,經公司有關領導批準方可報銷。報銷時應扣除當年應發醫藥補貼費,超支部分予以報銷,批準權限如下:
(1)收據金額在5000元以內由財務經理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2)收據金額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財務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3)收據金額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 試用人員臨時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醫療費用按第四條報銷辦法,扣除當年醫藥補貼后,超支部分按60%報銷。
第六條 員工因工負傷住院治療,其報銷辦法同第四條。
第七條 員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請補助,由財務經理核定,總經理批準后,在職工福利或工會互助金中實行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 由公司安排的員工每年例行身體健康檢查,其費用由公司報銷。
第九條 醫療費補貼由勞資部每月造冊,通知財務部發放。
四、員工工傷補助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工傷除特殊規定外,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工傷補助費的給付。
(1)醫療給付。
(2)殘廢給付。
第三條 醫療給付。
員工因公受傷急需醫療者,發給醫療補助費。
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因公受傷者可憑據由公司補助下列醫療費用。
(1)因情況危急先行送往就近醫院治療者所付費用。
(2)急救所做緊急處理,如輸血或特效針藥等費用。
(3)主治醫師認為必需的針藥,而工傷保險不能給付者。
第四條 因受相關法規限制而未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其醫療費用的支給比照勞保規定由公司發給。
第五條 殘廢給付。
員工因公受傷經醫療后,診斷為殘廢者,依照本公司退休辦法的規定支領退休金。
第六條 試用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但視實際情況酌予補助。
第七條 工傷補助費的支付應憑醫院證明及收據申請核付(申請書由人事科制發)。
第八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后公布實施。
五、員工撫恤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撫恤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撫恤金或每月發放撫恤金。
(1)因公死亡者。
(2)因公傷病以致死亡者。
(3)服務10年以上因病、傷死亡者。
第三條 支付標準。
(1)基本薪金數(基數)而后每滿1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2)工作年限按年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第四條 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要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恤,酌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金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而奮勇救護同事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搶劫者。
(3)在危險地點或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第五條 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兩個月基本薪金數的喪葬費。
第六條 員工在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申領撫恤金。
第七條 自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死亡者,概不發給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