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集團瓦斯監測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煤礦瓦斯治理'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針,落實集團公司'規范、準確、及時、有效'監測管理目標和理念,充分發揮監測監控系統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類煤礦生產企業,包括基建礦井、改擴建礦井和聯營兼并礦井。
第三條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的重要保障。各礦(公司)的礦長、總經理對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維護、測試等管理工作負全面責任。各礦(公司)的總工程師對監控系統的安裝、運行、維護、測試等技術管理負責。
第四條 凡監控系統未建立、系統不完善或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礦井或工作地點不得生產。
第二章 系統建設與安裝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有生產礦井、新建礦井、回收礦井、改(擴)建礦井、基建礦井必須裝備永久可靠的監控系統。各礦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監測系統。
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必須符合《aq6201-2006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
監測監控系統首選采用井下以太光纖寬帶環網結構,監控主機和備用機采用雙機在線熱備技術,相互可自動切換。
第六條 新建生產礦井新裝備監控系統,生產礦井、回收礦井、改(擴)建礦井需更新或擴容監控系統必須提出設計方案,設計方案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
第七條 所有礦井監控系統、瓦斯抽放監測系統必須與集團公司瓦斯監測網絡實現聯網。
第八條 入井的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取得'安全儀表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合格證、產品(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防爆合格證'和'ma標志'。所有監控設備必須工作穩定、性能可靠。
各礦必須按監控設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等關聯設備,嚴禁使用未連檢的設備。
第九條 井下的采區設計、采掘工作面設計、采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單獨設立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安全監測監控章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安設地點位置,信號電纜、電源電纜敷設,報警值、斷電值、復電值門限,斷電控制關聯區域等做出明確詳細規定,并單獨繪制監測裝置布置圖,經機電、通風、安監部門審核后,由通風區和生產隊組負責實施。
各礦地面選煤廠的煤倉、轉載點等瓦斯聚集區域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瓦斯濃度≥1.5%立即切斷相關聯區域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第十條 監控設備下井安裝和正式安裝使用前,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地面試驗場所進行安裝、調試和測試,測試合格并在試驗場所試運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裝使用。
第三章 井下管理
第十一條 井下各類傳感器的設置、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以及安裝標準,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十二條 井下瓦斯監測區域或斷電控制區域內,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連接的各類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和各類信號設備,接入單位必須事先單獨繪制井下電源接線和斷電控制接線圖并報送通風區,經通風區及駐礦安監處審核簽字后,并在通風區監測人員監督下方可開始布置接線。
第十三條 井下監測分站應架設或吊掛在便于調試、觀察、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軌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監測分站牌版應按集團公司2004年頒布的《某某集團礦井通風標準牌板圖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寫。
第十四條 井下監測分站的交流供電電源應取自生產電源總開關的電源側。井下監測分站在交流供電電源停電后,監測分站的后備直流電源在滿負載情況下必須保證不小于2小時的連續供電。監測分站不能保證2小時后備電池供電的應立即更換。
第十五條 井下監測分站和電源不得進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不得進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進風巷,不得進入斷電范圍內的掘進巷道內。
第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內任何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和電源必須全部可靠實現瓦斯斷電閉鎖控制。
第十七條 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面進風巷前方5米處或被串掘進面局扇前5米處必須安裝串聯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 復電點:<0.5%ch4,斷電區域:被串工作區域內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十八條 回采工作面機尾瓦斯傳感器與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之間距離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部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點:≥1.0%ch4,斷電點:≥1.0%ch4,復電點:<1.0%ch4,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十九條 綜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電機上方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綜放回采工作面回風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或便攜式瓦檢儀;非綜放采煤工作面回風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風上隅角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為回風落山角密集柱處。后部溜電機上方和回風落山角兩個瓦斯傳感器設置參數為:報警點:≥1.0%ch4;斷電點:≥1.5%ch4;復電點:<1.0%ch4;斷電區域: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二十條 井下大巷使用架線電機車裝卸煤時,其煤倉的裝煤點和卸煤點處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吊掛位置為裝(卸)煤點的下風流3-5m處。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斷電范圍:裝(卸)煤點處上風流100m及其下風流的200m內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二十一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每一采區口內20m處安設一枚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斷電范圍:大巷電機車架空線電源和大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第二十二條 井下采煤機、綜掘機必須配備靈敏可靠的機載瓦斯報警斷電儀或機載便攜式瓦檢儀。報警點:≥1.0% ch4,斷電點:≥1.5% ch4,復電點:<1.0%ch4。凡采煤機、綜掘機未配備瓦斯斷電儀或便攜式瓦檢儀的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不得開機生產。
第二十三條 井下臨時瓦斯抽放泵站下風側柵欄外3-5m處,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點:≥1.0%ch4,斷電點:≥1.0%ch4,復電點:<1.0%ch4,斷電范圍: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區域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二十四條 皮帶運輸機巷道兼作回風巷的,必須在回風巷入口內10m處安設瓦斯傳感器。報警點:≥0.5%ch4,斷電點:≥0.7%ch4,復電點:<0.7%ch4,斷電范圍:回風巷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第二十五條 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礦井總回風巷的測風站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和風速傳感器。
第二十六條 礦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須安設開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必須安設饋電傳感器。主要風門必須安設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應設置風筒傳感器,風筒傳感器和巷道內生產電源實現風電閉鎖。
第二十七條 具備永久監控系統的礦井,不允許在井下任何地點使用獨立的甲烷斷電儀或甲烷風電閉鎖裝置。
第二十八條 井下全部監測裝備(包括各類通訊電纜、監測分站、監測電源、各類監測探頭、各類斷電控制儀等)必須保證狀態良好、設施完備、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現損壞、故障或功能喪失等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井下監測斷電區域內的生產動力電源(設備)和專供電源(設備)必須全部安裝開停傳感器,且傳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則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動力設備包括:采煤機、工作溜、后部溜、轉載溜、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類動力設備(絞車、回柱機、注水泵等)、皮帶機、掘進機、煤電鉆、耙巖機、裝煤機、錨噴機、運輸溜、激光導向儀、錨桿鉆機、絞車等。
為監測饋電異常,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井下監測裝備調校檢修規定。監測探頭重點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點每10天必須調校一次。瓦斯超限斷電功能必須每7天測試一次。瓦斯傳感器和便攜式瓦檢儀的載體催化元件每年必須更換一次。監控主機、監測分站及備用電池、通訊設備、傳輸接口、ups電源等其它設備必須每月檢測一次。必須對上述各項調校、檢修工作做好書面記錄,以備核查。
第三十一條 井下監測系統必須具備電電閉鎖和故障閉鎖功能,且地面機房主控機必須全部啟用電電閉鎖和故障閉鎖。電電閉鎖含義:監控設備因停止供電而中止監控工作時,立即切斷所控制斷電區域內一切電源。故障閉鎖含義:監控設備因故障而不能擔負正常監測任務時,立即切斷所控制斷電區域內一切電源。若未實現上述兩種控制,視為監測系統不完善,不得生產。
第三十二條 井下各采煤、掘進等工作地點的監控系統因故障而喪失監控功能或監控系統停止運行時,當日礦通風區值班長要立即下令監控系統故障所在隊組停產并立即實施斷電,并且嚴禁人工監測進行生產,監控系統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復生產。
第三十三條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綜掘掘進工作面必須在采區配電室裝備可靠的二級后備斷電保障系統。
第三十四條 瓦檢員負責瓦檢區域內所有監測設備運行情況的巡查和觀察。如發現顯示數據誤差、設備損壞、系統運行異常、線纜破損等異常情況,立即匯報通風調度,并在瓦檢圖表做好記錄備查。
第三十五條 井下架線電機車或特殊電動機車應安裝車載瓦斯報警斷電儀或便攜式瓦檢儀。報警點:≥0.5%ch4,斷電點:≥0.5%ch4,復電點:<0.5%ch4。超限時立即停止機車運行并切斷電機車上供電電源。
第三十六條 礦井各主扇風峒內必須分別安裝瓦斯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負壓傳感器。
第三十七條 易(自)燃煤層回采工作面必須在回風巷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所有井下作業地點的瓦斯傳感器必須至少安設二枚高濃(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傳感器。非突出礦井所有煤巷掘進煤頭必須安設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濃瓦斯傳感器。
第三十八條 井下監測電纜用非金屬耐磨損材料吊掛,每間隔3m分鉤分掛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壓,不得有過緊張力,吊掛整齊。監測電纜每間隔100m作標簽標志。監測電纜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潔。
第三十九條 井下各類監測探頭(儀器)應安裝設置在準確反映監測環境實際情況的地點。避免風筒、淋水、浸水、擠砸等外部因素影響和干擾。
井下傳感器、監測電纜等監測設備的正常移動,必須由通風監測人員或在通風監測人員的監護下,由所在生產隊班組長按規定移動。
第四章 機房、聯網與調度管理
第四十條 各監測主機房應配備具有通風知識、監測監控知識、計算機及網絡知識、責任心強的監測員至少5人,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監測機房實行24小時不間斷監測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條 主機監測瓦斯超限報警后,機房監測員必須立即核對一級斷電閉鎖狀態,同時立即觀察斷電區域設備的開停信號或饋電信號情況。凡發生應斷電而未斷電的,要立即報告礦通風調度和當日通風值班長,并立即實施手動斷電控制或二級斷電控制,并詳細登記。
當系統顯示井下某一區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區域時,應立即手動切斷波及區域的電源。
第四十二條 監控主機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全面、準確地設定系統各個地點監測裝置的報警、斷電、復電控制參數和其它控制參數。監控主機必須設置井下分站的電電閉鎖和故障閉鎖控制功能。
監控主機應啟動系統自動日志功能,確保監測系統控制參數的嚴密日志記錄管理,以供備查。
第四十三條 監測機房內各類設備必須按技術標準進行規范配接,做到設備完好、布(接)線整潔標準,保證設備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機房內帶病設備或功能不完善設備在線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條 監測機房必須配備在線式且不低于8小時的不間斷ups電源,并保證ups電源設備的正常運轉。ups電源容量至少負載如下主要設備:主(備)工控機、監測通訊設備、機房信息網絡設備、打印機。
第四十五條 監測機房必須保證每個監控系統的備用主控機處于隨時備用狀態。備用主控機每間隔15天必須進行在線聯機測試一次,并且由主控機向備用主控機進行環境參數數據的轉移或復制。詳細記錄備用機測試和環境參數復制(轉移)的情況。當主控機因各種故障停止運行時,備用機必須在5分鐘之內接替運行。
第四十六條 監測機房監測員對本礦瓦斯超限報警、一級閉鎖斷電狀態、開停饋電反饋信息、監測故障(異常)、匯報情況、處理情況上述六項內容進行手工、完整、連續的明細記錄。
第四十七條 監測機房內每臺計算機必須至少有一種完善的病毒防護措施,且保證7天之內的間隔升級周期。
主(備)工控機必須專機專用。禁止在主(備)工控機上進行任何無關操作或安裝運行任何無關軟件。
第四十八條 監測主(備)工控機的網絡設置參數和監測設置參數、機房網絡設備的設置必須隨時保證準確有效,嚴禁擅自亂*改。各礦監測系統或監測機房的技術負責人是監測機房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十九條 監測機房監測員必須及時進行井下各類監測裝置的增加、刪除和變更設置,井下地點監測裝置變更后的1小時內必須及時更新定義。嚴禁出現監測裝置地點、控制參數等出現井上設置定義與井下實際不相符情況。地面測試和試驗的設置與定義在試驗結束后應及時撤除。
必須按照集團公司規定,進行井下各個監測設備、各個測點的規范命名定義。
第五十條 各礦監測機房動態實時數據保存不低于3個月,分鐘數據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為光盤刻錄或異地硬盤存儲。
第五十一條 各礦監測機房必須按規定制作當日監測日報和重點工作面瓦斯曲線,報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審核簽字。
第五十二條 監測機房必須配備空調和防火器材。 監測機房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監測機房必須按照相應技術規格和標準進行裝修。
第五十三條 集團公司各級信息中心是集團公司瓦斯監測主干通訊網絡的責任管理者和責任維護者。如出現瓦斯信息網絡故障,以各級信息中心為主體,通風部門配合,必須及時排除故障,否則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考核。
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新聞信息中心應加強通訊網絡接割工作的統籌與規劃,統一合理部署,盡量減少因網絡割接而帶來的瓦斯監測網絡中斷。每年度每個點的網絡割接總次數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并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集團通風部瓦斯監測中心和相關礦信息中心。否則將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考核。
第五十五條 監測機房監測員必須嚴密觀察所有聯網數據上傳軟件運行情況。如遇上傳軟件故障或中斷,在10分鐘內立即恢復處理。如不能處理,須立即上報通風調度或上級技術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各礦(公司)通風調度室必須24小時開啟集團公司瓦斯網絡監測系統,連續監測本礦的瓦斯監測動態,輔助本礦的通風調度管理。各礦通風調度的瓦斯監測主機實行專機專用。
第五十七條 各礦通風區調度員收到或通過網絡監測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嚴重問題或隱患后,必須立即匯報礦當日通風值班長,當日通風值班長根據井下實際情況做出是否立即停產、撤人、采取措施進一步處理及立即匯報相關領導的決定。
第五十八條 各礦井下瓦斯超限,礦通風區調度員應立即匯報礦通風當日值班長;
對于確因監測系統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礦通風區調度應立即派人現場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無計劃停風、瓦斯抽放異常、主扇運行異常、井下瓦斯異常涌出、一氧化碳異常涌出、井下火災、煤與瓦斯突出、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等緊急事件,礦通風調度應立即上報集團公司通風部監測中心。
第六十條 集團公司通風部監測中心通過網絡監測或接到各礦匯報的'一通三防'異常情況后,及時匯報當日通風部值班長。值班長應及時查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處理或匯報相關領導。
第六十一條 各瓦斯抽放泵站監測系統每間隔7天進行核準和調校,確保抽放泵站監測的準確和可靠。抽放泵站監測系統出現數據不準、監測中斷、儀器損壞或失效等各類故障,必須在2天之內排除。
第五章 便攜式儀器管理
第六十二條 所有隊級以上干部、集團公司以及上級的各級領導、外單位來礦人員、流動電鉗工、回風流工作的絞車操作人員在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查儀。
第六十三條 瓦斯便攜式儀器由各礦通風區管理,統一編號造冊建帳,統一集中管理。便攜式瓦檢儀器由各礦通風區儀器維修室負責維修。
第六十四條 各礦必須設置便攜式瓦斯檢查儀器發放室。儀器發放室設專職人員至少4人負責儀器日常的收發、保管、充電和維護。上井清理面罩煤塵,下井時檢查便攜瓦檢儀器的零點和電壓,保證下井便攜式瓦檢儀的準確和可靠。
第六十五條 各礦要按下井應攜帶儀器的最多人數考慮儀器發放室的便攜式瓦檢儀器數量的配備,配足儀器數量,保證正常需要。
第六章 機構、人員與投入
第六十六條 年產150萬噸以上的礦(公司)必須在通風區單獨設立監測專職管理機構(即監測隊)。監測隊行政隸屬通風區管理,監測技術管理由通風區主任工程師負責。監測隊內設隊長、副隊長、技術員等職數。監測隊應至少下設機房監測組、儀器維修組和井下維護組。
第六十七條 各礦通風區監測隊必須明確2人(一人為主,一人協助)對監控系統、機房管理、監測網絡實行日常的全面技術維護和技術管理。
第六十八條 監測隊井下組人員按每7臺在籍設備配1人的原則進行配備。設備包括各類傳感器、各類監測分站、各類斷電儀等。
機房監測員按5人配備。
監測設備維修人員按3-6人配備。便攜式儀器維修人員按在籍臺數每130人配一人標準配備。
第六十九條 配備各類監測系統的生產礦井,每年必須至少投入監測裝備資產總費用的25%,用于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費用。
第七十條 各類監測裝備的備用量、便攜式瓦檢儀的備用量應按不低于35%在用數量的比例標準進行配備。
第七章 設備檢修
第七十一條 各礦(公司)的安全監測維修組(室),負責本礦所有安全監測儀器的拷機、調試、校正、維修工作。負責所有監測設備例行檢修、質量鑒定、性能鑒定、老化篩選、報廢鑒定、校準氣樣管理、備件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二條 各礦(公司)的安全監測檢修組(室)應不斷提高儀器的檢修技術水平和檢修質量,安全監測儀器的平均維修(護)、檢修時間不超過3天。
第七十三條 各礦(公司)的安全監測維修組(室)應配備電壓等級齊全的交(直)流穩壓電源、示波器、頻率計、萬用表、流量計、校準氣樣配氣裝置、校準氣體、維修工具、維修材料等儀器設備和必備的維修材料,維修人員應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
第七十四條 安全監控設備和儀器在井下連續運行6-12個月,必須升井進行例行檢修。
第七十五條 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瓦斯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等,每次升井檢修和間隔7天例行檢修時,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調試校正。調試校正時,應先在新鮮空氣中或使用空氣樣校正零點,再通入濃度為2%ch4的甲烷校準氣樣調整儀器的顯示值,氣樣流量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第七十六條 風速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風速計調校。溫度傳感器選用經過標定的溫度計調校。其它傳感器和便攜式檢測儀器也應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要求。
第七十七條 凡經大修的各類傳感器和監測設備,必須經計量檢定、質量性能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制度與資料
第七十八條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如下各項管理制度:
1、瓦斯監測監控日報制度:包括監測日報格式、內容、監測日報的審批簽字程序規定等。
2、瓦斯信息傳輸制度:瓦斯數字信息數據、瓦斯信息調度匯報業務流程的規定。
3、瓦斯超限信息反饋制度:瓦斯超限信息的匯報處理流程詳細規定。
4、瓦斯傳感器報警追究制度:瓦斯探頭報警的情況匯報、情況核實、登記處理流程規定。
5、瓦斯傳感器斷電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斷電的情況匯報、情況核實、登記處理流程規定。
6、監測系統故障信息反饋制度:監測系統各類故障的發現、登記、匯報流程規定。
7、監測系統維護制度:監測系統安裝、拆除、故障處理規定。
8、監控室值班制度: 監測機房人員值班交接班、機房環境、機房安全等規定。
9、監控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人員崗位業務詳細職責規定。
10、瓦斯傳感器校驗制度:瓦斯傳感器校驗的周期、方法、人員等規定。
11、瓦斯傳感器校驗操作規范:校驗的每個步驟的詳細操作規范。
12、監測系統設備調試校正制度:主控機、監測分站、斷電器、各類傳感器、各類接口、各類通訊設備、ups電源等新安裝前拷機和在使用途中的調試校正規定。
13、監測系統斷電功能測試制度:定期井下各瓦斯探頭的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的時間、方法、登記、上報規定。
14、井下監測維護人員崗位責任制:監測工崗位責任制。
15、校驗人員崗位責任制:瓦斯探頭校驗人員崗位責任制。
16、備用主控機在線聯機測試規定:機房備用主控機的15天間隔在線聯機測試規定。
17、機房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機房病毒防殺和病毒庫升級規定。
各礦應建立各項制度的詳細實施考核細則,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七十九條 各礦每季度的《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裝置布置圖》、《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斷電控制接線圖》必須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內以cad電子圖紙形式上報集團通風部。圖紙監測裝置布置圖必須與本礦實際監測系統部署相符。
第八十條 為適應通風系統網絡圖形信息化管理,各礦地質部門必須在每月初的5日內以電子圖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兩種格式)向各礦通風區提交上月本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各礦通風區必須在每月初的8日內完整繪制本礦的通風系統圖、通風立體圖、通風網絡圖、監測監控裝置布置圖、瓦斯抽放布置圖、防塵管路與設施布置圖、防滅火布置圖、瓦斯區域斷電監測設置圖。并將繪制完成后的上述圖形文件按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傳回集團瓦斯監測中心。
第八十一條 各礦必須建立健全如下帳卡、報表和記錄,并要求各報表帳卡記錄得數據必須完整、準確和連續。
1、監控設備、儀表臺帳。2、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3、設備(儀器)檢修記錄。4、報損記錄。5、巡檢記錄。6、機房中心站運行日志。7、礦井瓦斯監測監控日報。8、瓦斯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9、瓦斯傳感器標校記錄。10、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測試記錄。11、監測設備新安裝拷機記錄12、監測設備調校記錄。13、備用主控機上線聯機測試記錄。
14、機房的瓦斯超限、瓦斯異常、超限斷電、系統故障、匯報處理以及處理結果記錄。
第八十二條 監測所有崗位人員實行定期考核與更新制度。監測技術管理人員、井下監測維護人員、機房監測員、監測設備維修人員為特殊工作崗位,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培訓發證,復訓期二年。
第八十三條 各礦須每年定期向集團公司書面提出監控系統的年檢申請報告。
第八十四條 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范》(aq102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