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印章使用管理規定3
醫院印章使用管理規定(三)
1、使用醫院、黨委的印章,必須經院長、書記、副院長同意,經辦公室主任核準,方可蓋章。
2、凡屬工作中形成的常規性報表、上報材料要加蓋公章的應嚴格審核后蓋章。
3、職能部門公章使用,除常規工作外,應由各職能科室領導批準,特殊情況應報分管院長批準。
4、院辦、人事、財務、保衛、黨辦等部門應嚴格掌握印章使用,對重大事項應請示院領導批準后加蓋公章。
5、工作中不能使用蓋有公章的空白憑證,如因工作需要應經分管院長批準(院章)或辦公室主任(院辦章)批準,并執行使用的注銷規定。
6、印章不得攜帶出機關或者單位外使用,遇有特殊情況應由院長、書記批準。
7、介紹信使用要求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