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供水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關于加強供水公司車輛管理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行車工作,杜絕公車私用、酒后駕車等違規違紀現象,特對《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嚴禁公車私用,嚴禁接送與供水生產工作無關的人員與物品。
二、嚴禁酒后駕車,一旦發現有酒后駕車行為的司機一律調離司機崗位,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各部室要合理安排使用車輛,短距離或不是非用車輛不可的情況下,原則上不派車。
四、各部室車輛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做為上下班交通車使用(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向公司分管領導和行政部請示)。
五、節假日及正常工作日下班后,車輛一律要及時停放在指定位置(工程公司或公司院內)。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報告部室負責人,說明原因,部室負責人應及時將情況告知行政部。
六、行政部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與監督,隨時對各車輛停放、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發現違章、違規用車現象堅決按規定處理,不得姑息。
七、各種值班車輛在值班期間要一如既往地嚴格遵守公司車輛管理規定,違者同樣按公司車輛管理規定嚴肅處理。
八、各部室主要負責人為車輛管理第一責任人。凡本部室發生車輛違規違紀現象,在對司機等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同時,將嚴肅追究部室主要負責人責任。
本補充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