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排放系統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本廠有關火炬排放管理,保障苯加氫火炬排放系統與焦化二廠火炬排放系統的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本廠火炬排放要求。
本規定適用于各車間火炬排放管理。
3 編制依據
3.1《煤化工企業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要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3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
3.4《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 9006-2010
3.5《神華集團火炬排放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4 術語和定義
4.1 惰性氣體:氮氣、蒸汽。
4.2 可燃性氣體:馳放氣、焦爐煤氣、轉化氣及生產工藝性氣體。
4.3 氧化性氣體:氧氣。
4.4 儀表空氣:儀表所用的干燥壓縮空氣。
5 組織與職責
5.1 副廠長負責對本規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5.2 生產技術部制定并維護本規定,負責火炬排放系統管理。
5.3 各車間執行本規定,調度室負責相關記錄的填寫工作。
5.4 火炬排放系統的設備正常操作維護由苯加氫進行負責。
6 管理要求
6.1火炬排放系統上下游聯系
我廠與焦化二廠、苯加氫存在火炬排放聯系,二廠的焦爐煤氣管網壓力根據二廠火炬水封進行調節,甲醇廠需要煤氣時二廠提高水封液位,焦爐煤氣進入我廠氣柜,不使用焦爐煤氣時二廠降低水封液位焦爐煤氣放散至大氣。苯加氫的火炬排放系統是接收我廠在正常生產、系統開停車、事故處理時排放單位。
6.2氣體排入火炬系統一般應符合下列規定才能允許排入苯加氫火炬氣體管網
--裝置試車、開車、正常停車、非正常停車過程中排放出的可燃性氣體。
--裝置因緊急事故而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包括設備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統內部故障等)。
--裝置內因設備切換卸壓排空的可燃性氣體。
--裝置內因設備超壓、壓力調節閥泄壓排放或安全閥開啟而排放出的可燃性氣體。
--因閥門內漏而排放的可燃性氣體。
--裝置內部排出的可燃性氣體的操作溫度不宜高于40℃;操作壓力與全廠的燃料氣管網的控制壓力相適應。
6.3氣體排入火炬系統不符合下列規定禁止排入苯加氫火炬氣體管網
--裝置試車、開車、正常停車、非正常停車過程中排放出的惰性氣體、氧化性氣體,儀表空氣。
--裝置因緊急事故禁止排放惰性氣體、氧化性氣體、儀表空氣。(包括設備故障、公用工程 故障系統內部故障等)。
--裝置內因設備切換卸壓排空的惰性氣體。
--裝置內因設備超壓、壓力調節閥泄壓排放或安全閥開啟而排放出的惰性氣體。
--因閥門內漏而排放的惰性氣體。
6.4排放匯報
我廠進行試車、開車、正常停車、非正常停車、事故狀態過程需要排放氣體時,需由排放單位匯報廠調度室,由調度員提前聯系上下游單位,經各單位允許后,方可進行排放操作,每一次排放結束后由調度員做相關記錄
7 執行與檢查
7.1未匯報廠調度隨意排放氣體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規定》中微小工藝事故進行處罰。
7.2因無組織排放氣體造成工藝事故或設備事故的按《事故事件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8 相關文件
事故事件管理規定
9 記錄
10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