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規定
1公司采購部負責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管理工作。本公司生產的副產鹽酸屬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應到市中區公安局備案。需提供如下材料: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和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經辦人的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電話;單位內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學品倉庫管理員的基本情況、聯系電話及身份證復印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生產許可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
2按照公司規定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載明銷售品種、數額、運輸方式、用途、價格和交易提貨日期,并約定查驗購買方資質相關權限和相關違約責任。
3銷售時應當:
3.1查驗留存購買許可證(備案證明)和銷售合同;
3.2查驗留存委托書及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3核實購買的品種、數量等;
3.4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臺帳(出入庫記錄),如實記錄生產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及購買單位等情況;
3.5要在30日內將銷售情況送市中區公安局備案(可以每月5日前將上月銷售情況進行集中備案);
3.6將以上銷售臺帳、購銷合同及留存的有關材料保存二年備查;
3.7每天及時逐批次錄入山東省易制毒管理系統,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辦公室報告,并由易制毒辦公室向區安監局報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生產經營情況;
4應用明確的標識及安全標簽和安全技術說明書。